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承包的土地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属于农民个人的财产,与个人的户口性质无关。
农村居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并不能改变其对土地的承包权。
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是法律保护的,不受户口性质的影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集体对承包土地的收回需经过民主程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这一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防止村集体对承包土地进行滥用收回。
如果村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想要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日期:•作者:•来源:农村大众•【】•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
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户口从农村转出后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地延包前死亡
一
,
轮 土 地 承 包 关 系 巳 自然 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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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幺q 纷 仲 裁 案例 分 析
案 例 :申诉 方 王 某 于 19 9 6 年 3 月 6 日 与 被 诉 方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十
李 某 结 婚 婚 , 后 王 某 到 李 某 家 生 活 。 1 9 9 7 年 集体 重 新
亩。
本 案 属 于 离 婚 引 发 的 土 地 分 割 纠 纷 问题 。 申诉
方 在二 轮土 地 延 包 前与被 诉方结婚 , 并将 户 口 迁 人
女方家
, 属 于男 到女家落户
二
,
轮土 地
承包合同户
主 为 申诉 方 姓 名 。 虽 然 被诉 方 认 为 该 合 同 内土 地 是
其前夫在世 时分得 的土 地 面 积 ,但其前夫在二 轮土
地
原 ,
因是 我
已搬 入
县城生活
户口
,
也转
到 了县 城 的 派 出所 。 我和 村委会 签 订 的
承 包合 同 期 限 为 3 0 年 可 , 以 不 交 回 承 包
土 地吗?
答 :我 国 《农 村 土 :
承包期
内
,
发包方不得收 回承包
地 。 承 包 期 内承 包 方 全 家 迁 入 小 城镇 落
户 的 , 应 当按 照 承 包 方 的意 愿 ,保 留其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或 者允许其依 法 进行 土 地
承包经 营流转 。 承包期 内, 承包方全家迁 入 设 区 的市 转 为非 农 户 口 的 , 应 当将 承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案情介绍】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
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律师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情介绍】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
如果小刘不交回,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案例二: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法制在线【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结婚后便另立门户。
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之后,还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吗?
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之后,还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
地吗?
农民最宝贵的财富是土地和宅基地,前者可以养家糊口,后者可以安身立命。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权益的获得也受到了限制。
以前要想享受到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要属于农业户口,现在则是要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
在此之前有很多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转为了非农业户口,那就不能再分配土地和宅基地。
但是其中有很多人他们的父母仍属于农业户口,那么当他们的父母去世之后,这些人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特别是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当下,在农业户口将全面取消的未来几年?农转非后,能否继承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后,基本上没有大的调整,实施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土地是家庭成员共有。
但是这一切都要基于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一旦失去了该身份,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承包地共有权。
农转非后,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不能再作为农村家庭成员共有土地,因此是不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
农转非后,能否继承宅基地?属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只有使用权。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对于父母留下来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
以继承的。
但是翻新重建,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农转非后,能否获得宅基地拆迁补偿?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因此在涉及到拆迁补偿时,是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了地归谁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了地归谁导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了地归集体所有,如果个人还想继续进行承包该土地,那么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的,因为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了地归谁耕地是村上分给你的承包地的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承包期限的特别规定。
需要强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基础。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1)被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户⼝农转⾮,就⽆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保留其或者允许其依法进⾏。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承包⽅不交回的,发包⽅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提⾼⼟地⽣产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就是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农户转成⾮农户⼝,会得到⼀定的补偿。
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国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这个还要看各地发展的情况,根据各个地⽅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概⽽论。
另外,现在政策以放宽了,并取消农业和⾮农业户⼝区别,消除“⾝份歧视”。
土地转包纠纷怎样解决
土地转包纠纷怎样解决随着国家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出现了大量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又转包给他人,由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土地转包纠纷怎样解决呢?关于土地转包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土地转包纠纷怎样解决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极有利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
司法解释第26条对相关纠纷案件处理中,应当着重对调解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因为对这类案件的简单处理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生产的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调解以合法为原则,但并不是说在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调解。
我认为,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否定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并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还是显著的。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和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纠纷。
1、目前对关于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
随着政府免收农业税并给补贴的政策出台、粮食价格的上涨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的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
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
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保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其次才谈得上兼顾第三人的利益。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对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为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如果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另行发包给他人都构成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当然,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人把户口迁进市里转为非农户口,其承包的土地需要交回吗?
农村人把户口迁进市里转为非农户口,
其承包的土地需要交回吗?
以案释法
罗某出生在一个小山村,家里靠5亩薄田度日,罗某高中毕业后为了贴补家用就和邻居进城做了建筑工。
罗某在工地上除了干完自己分内的工作,还经常向别人请教承包工程方面的问题。
很快他就摸清了里面的门道,并成了包工头。
生意越做越好,后来还在市里安了家,把父母接进市里生活,并且把户口都迁入了市里。
请问罗某全家把户口迁进城区并转为非农户口,承包的土地应该交回吗?
学法用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由此可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思想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但是对进城落户的承包户,可以引导其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支持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可见,进城落户的承包户,不
一定非得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具体如何处理,应尊重农户意愿。
本案中,罗某一家已经全部迁入市里,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发包方可以引导罗某一家交回承包地,也可以支持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鼓励他们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
但是,无论如何,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发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答:〔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围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与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一样的土地资源单元。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
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
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
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
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3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33、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赣府厅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赣府厅发[2004]38号2004年6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重要性的认识自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全省各地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必须看到,当前仍有少数地方在贯彻农村土地政策法规方面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有的以解决“人地矛盾”为由,违法进行“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乡村组织增加收入的手段,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或大户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有的违法占用农村土地,截留、克扣、挪用承包地征(占)用补偿费。
由此引发的农民上访日益增多,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各级干部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各县(市、区)对所辖农村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农村各乡镇对所辖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也要分期分批进行专题培训。
2018年江西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农村——17大土地确权常见问题
2018年江西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农村——17大土地确权常见问题【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和土地的用途及其法律政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这些问题当中,农民朋友往往会陷入到很多困惑中。
为解决大家的困惑,小编特意整理了如何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退耕还林的承包地该怎样确权登记?关于退耕还林林地的性质问题,耕地退耕还林后,使用性质已经发生改变,由耕地变成了林地,但是由于多方面的问题,很多地方没有将森林资源核发林权证;给林业部门的管理带来很多不便,所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属于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流转承包地该怎样确权登记?两种情况:一是同村互换,二是跨村互换同村互换或是转让没有纠纷那自然是好,如果经营权有纠纷就必须先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把纠纷解决再进行确权登记。
确权时候有的人会说我和谁家换地了,可以换,但是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只能按照原承包关系进行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该怎样确权登记?在农村地种了几年都会多多少少有些变化,他家多一点,他家少一点的,还有的更是为了点地弄得纠纷四起,更有甚者还会大大出手,凡是有纠纷的经过村集体协商解决的给登记,问题较大的不能解决的先查好争议的范围,查清后再确权登记。
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四川定向公基】农村土地承包试题及答案
【四川定向公基七天冲刺】第二期农村土地承包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对或错)1.我国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由发包方转移到承包方。
3.农村土地进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户不能是承包方。
4.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为保证我们粮食生产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5. 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该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后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并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7.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8.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QZZN公务员考试论坛精品呈献/?u=6 第 1 页共 12 页除。
9.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0.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1.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2.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户口转为非农户,承包的土地还有效吗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户口转为非农户,承包的土地还有效吗篇一: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blog/html/86/2443286-8000.html王晓国【案情介绍】1996年1月5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
1998年12月31日,S市T区人民政府给陈某发放证号为no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某一家与甲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20XX年1月21日,陈某一家迁往T区d镇乙村居住,户别为转为非农业户口。
20XX年7月23日,包括陈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在内的甲村的69.8亩旱地被征收。
20XX年7月24日,陈某将全家户口从d镇乙村迁回甲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口。
20XX年9月1日,征收方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
在土地被征收前,被告曾以《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原告陈某在该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地。
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为分给陈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
20XX年3月11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判决】S市T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互换耕地闹纠纷 四种途径可维权
维护 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20 3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301
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 由于土地不仅是农 民重要 的生 产资料 , 也是他们 的生活保障 , 以 所
要强行 收 回承包户 的土地 经营权 , 户全 家已经 迁入到 了设 区的市 ; 二
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承包 律 师 潘 家 永
是承 包方 全家 已经转 为 非农 业 户
口。
去 年 , 我 家的 承 包地 因修 建 高
速 公 路 被 征 用 了 4亩 . 余 2亩 今 剩
虽然你全家 已经 转为非农业户 口, 但仍居住在原地 , 而非迁入到 了 “ 设区的市” ,这与上述第 3款的规
年 ,政 府 将 我 家 人 全 部 转 为非 农 业
编 辑 同志 :
20 0 5年 1 月 . 村 民 林 某 为 了使 耕 地 连 片开 发 . 便
针 对 上 述 情 形 , 某 可 林
与 邻 居 张 某 互 换 了 3亩 耕 地 ,并 签订 了 书 面协 议 . 期 限 三 年 .但 未 到 村 委 会 备
善 瓣她 徨回
以 采 取 四 种 途 径 解 决 这 次
某 签订 的 换 地 协 议 无 效 .他 要 继承
它方式 流转 , 当报发包方备案 。” 解 , 应 申请村 委会 、 乡政府 出面 调解 , 可见 ,林某 与张 某互换 耕地后 未到 通过第三方 晓之 以理 , 言之 以法 , 让 村 委会备案是欠妥的。 第二 , 张某的 对方知理而退。三是仲裁。依据《 农
儿 子 对 张 某 生 前 承包 的耕 地 是 不存 村土地承包法》 5 条的规定 :当 第 1 “
他 父亲 的 那 块 田 。请 问 , 某该 怎 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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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
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
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
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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