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合集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汇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汇总

1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 。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的2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

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 目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项目除外 )!!!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 专项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 价编制单位编制,涉及一定数额的经费。
填报的基本内容
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修正)“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定义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 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 动。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 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 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二、责任人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第四条、第六条。

(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黑环发[2009]5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四、须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6份,电子版(光盘)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2877 / 60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审批程序1、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67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的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
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5•【文号】环办[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3、工作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本);4、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6、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7、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的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行业和要素的划分及涵盖内容按附件2执行)。

确有必要调整证书行业类别或要素的,持证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2、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高级人员培训合格证书;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5、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6、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所主持或参与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明细表(含项目名称、所在地、编制进度、审批时间、主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报告书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环评深度,如:报告书、报告表或报告表加专题报告等字样。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理要求(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书; 2、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简本(含电子文档);4、经行业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7、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8、项目对周边环境或公众安全影响重大的,需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意见;(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否提出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监管有力、处罚严厉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的衔接。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明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全面、真实地评价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和审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审核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和审批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监测指标,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9-28【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规定》北京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规定》北京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规定》北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X 二○一一年二月目录一、立项报批........................................... 1 (一)申报材料...................................... 1 (二)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 ............................ 1 (三)主管部门 ...................................... 2 (四)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 4 (五)总体流程 ...................................... 5 二、规划设计 . (6)(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8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9 (三)办理《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 ........... 11 (四)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 11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2 (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15 (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16 三、方案设计审批程序 .................................. 17 四、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 ................................ 17 (一)提报材料 .....................................17 (二)审批程序 ..................................... 19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9 (一)申报资料: .. (19)(二)审批依据: (20)(三)办事部门:................................... 20 (四)办事程序: ................................... 20 (五)审批时限: ...................................20 (六)收费标准:................................... 20 (七)收费依据:................................... 20 六、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 21 (一)申报资料: .. (21)(二)审批依据:................................... 21 (三)办事部门: ................................... 21 (四)办事程序: ...................................21 (五)审批时限:................................... 21 (六)收费标准: ................................... 22 (七)收费依据: ...................................22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22 (一)申报材料 ..................................... 22 (二)审批依据 . (22)(三)办事程序..................................... 23 (四)承诺时限 ..................................... 25 (五)收费标准 . (25)司一、立项报批(一)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的必要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4—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附申请资料表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附申请资料表格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16 —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第一条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附1)。

(三)资质申请表(附2)。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还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复印件。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劳动关系证明。

(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业绩证明。

(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二条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机构还应当提交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第三条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1 / 1(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所列材料。

(二)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四条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四)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五条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变更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第一条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变更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11 / 1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七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甲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相关业绩证明和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环评机构相关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可作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一)原环评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原环评机构与其法人出资人之间或者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的。

(二)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至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第八条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脱钩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第一条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11 / 1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脱钩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出资人中,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出资企业人员的证明。

(五)原环评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情况查询记录。

出资人中含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出资人的相关情况说明。

其中,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劳动关系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在编证明。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相关人员在申请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11 / 1(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创业的相关手续材料(含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业绩证明是指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档件封面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和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技术成果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科研课题承接证明、已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以及验收(鉴定)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承接证明、已发布的标准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是指包括原环评机构全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登记编号、原劳动关系及编制情况和分流去向等情况的清单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附件6执行。

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除申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外,应当合并装订。

11 / 1附1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本机构郑重承诺:本次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中填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无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本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近1年内未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此项承诺仅适用于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

本机构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资质审查阶段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批准资质,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在取得资质后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资质,申请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为申请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并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11 / 1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本次申请事项和内容:。

承诺机构:(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11 / 1年月日11 / 1附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申请机构(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环境保护部印制11 / 1填表说明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需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法人类型: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相应内容填写;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经费来源或者分类。

[3]住所: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4]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依次填写。

其中,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还需填写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的,还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出资人中含社会组织的,还需填写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中的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

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

[5]所属地区:填写申请机构住所所属的省(区、市)及地级市(区、州、盟、地区)。

[6]现有资质情况、资质变化情况:填写自机构成立以来的相关情况。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需填写。

[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勾选和填写相关内容。

[8]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9]登记(注册证)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

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编号。

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填写“首次申报”“重新申报”或者“变更申报”,其中“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同时填写原登记编号,并注明相关情况。

[10]专业类别: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中对应的专业类别。

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的,填写拟申报的专业类别;“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填写原专业类别,并注明相关情况。

11 / 1[11]机构业绩:填写申请机构近4年主持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

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近4年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变更的机构,不需填写。

[13]科研技术成果: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11 / 1一、基本情况11 / 1二、申请内容11 / 111 / 1三、管理概况11 / 1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11 / 1五、机构业绩[11]11 / 1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12]11 / 1七、科研技术成果[13]1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