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

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

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在外贸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为此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旨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的政策背景为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深圳市政府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积极推动金融支持外贸政策创新,以稳规模、优结构为主线,助力我国外贸企业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的政策举措应运而生。

三、稳规模策略1.优化融资渠道为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政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优化融资渠道,拓宽企业融资来源。

鼓励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外贸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2.降低融资成本深圳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等。

3.提高融资效率为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对外贸企业的服务水平,深圳市政府要求金融机构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同时,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四、优结构策略1.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深圳市政府鼓励外贸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大对高附加值、绿色低碳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深圳市政府对外贸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圳市政府通过金融手段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五、金融支持措施1.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深圳市政府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外贸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和专项债券等金融支持。

2.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外贸企业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圳市政府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征求意见稿)1个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9个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1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20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2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30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3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4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4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59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69N个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7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81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片区产业支持专项措施83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企业高成长支持若干措施86深圳市福田区重点科技产业支持若干措施90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9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03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会展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06深圳市福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措施10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措施114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17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121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125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为鼓励深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由政府牵头,优化环境,培育龙头行业,为融资租赁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难度也将进一步降低,以下信息由知道资讯提供。

关于征求〈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我办起草了《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书面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0月14目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87185881(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融资租赁服务采体经济、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委关于补短板创优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意见》精神,优化环境,培育龙头,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我市“中国制造2050”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将我市打造成国内知名融资租赁集聚地,跻身全国融资租赁影响力大城市第一方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1•【字号】深府[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

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136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的有关精神,我办配合市科工贸信委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针对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反映因新设、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对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相关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一)金融机构总部及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二)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办理事项(一)请申请新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或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领取新的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的企业于8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金融办。

(二)请已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但尚未换领新证的金融机构尽快持旧证到市金融办换领新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10.7-2012.7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及控股公司名单(金融类)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2010.7-2012.7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及控股公司名单(金融类)编号企业名称控股公司4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69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7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7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招商银行深圳分行0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5深圳农村商业银行4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477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8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47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48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更名)484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48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486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487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公司488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489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490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491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492深圳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493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49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95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01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6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7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8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9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1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2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3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4泰国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5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6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8印度银行深圳分行509华商银行510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511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分行51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4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5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6华一银行深圳分行517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8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9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20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中心52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55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2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33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534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3553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538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4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5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6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7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8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9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5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57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55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559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0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1五矿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62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3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4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5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6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7乾坤期货有限公司568招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9中证期货有限公司570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5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0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平安银行深圳分行08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2太平保险有限公司0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4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5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01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6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77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57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79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8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9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2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4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97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9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600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60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4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6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607星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08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09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1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2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3深圳证券交易所01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614大新银行(深圳)有限公司615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616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7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61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19包商银行深圳分行620江苏银行深圳分行621渤海银行深圳分行622东莞银行深圳分行623天琪期货有限公司741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74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4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

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

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

2004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

2004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

(五)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居民收入和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万元,增长4.0%,农民人均纯收入1.13万元,增长6.2%。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及休闲度假、保健、文体等服务类消费持续增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继续加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企业年金参保人数有较大增长。建立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两区原村民纳入全市统一社保体系。失业员工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努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12000多名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2.6%。打击劳务诈骗和欠薪等违法行为,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1.35亿元。大力落实“民心工程”。继续实施“同富裕工程”,加强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为60户特困家庭提供了廉租房。
外贸和外资工作不断加强,外源型经济快速增长。外贸出口总额629.62亿美元,增长35.2%。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51.55亿美元,增长60.3%,占全市出口总额的40%。出台《深圳市应对入世行动纲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积极组织企业应对境外贸易诉讼。全面推进“大通关”工作,口岸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年实际利用外资50.42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36.23亿美元,增长13.6%。宜家、欧倍德、塔吉特、汤姆逊等世界知名跨国企业来深投资。保税区和大工业区发展态势良好。
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在全社会掀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非典精神,深入学习抗非典英雄和黄联明、熊木春等英模的先进事迹,深圳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深圳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启动“深圳关爱行动”,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基层组织、社区建设得到加强。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国防教育、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继续加强。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二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与标准第三章产品与服务第四章投资评估第五章环境信息披露第六章促进与保障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优化科技信贷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导向的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考评机制。

鼓励银行机构为“20+8”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供给;依托数字技术转型升级,推广“智能风控+信贷工厂”业务模式,提高无担保、纯信用、纯线上化信贷产品业务规模。

推动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在科创资源密集地区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和动员活动,共同营造聚力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创委、市工信局)(二)探索发行科创企业债券。

创新债券市场服务科创企业新模式,优化受理审核、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簿记建档、存续期管理等业务流程,探索“投资人选择、发行人付费”的中介机构选聘机制。

探索发行科技创新企业债券,调整发行人准入门槛、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精准支持科创企业债券融资,稳步推进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扩大融资规模。

支持有条件的科创企业发行高收益债,以综合授权改革为契机,打造全国首个高收益债券市场试点,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发展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深府[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九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与标准第三章产品与服务第四章投资评估第五章环境信息披露第六章促进与保障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一、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 号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一、注册资本金增加30 亿元以上(含30 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 万元;30 亿元以下、20 亿元以上的,奖励500 万元;二、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三、并购交易额达到50 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 万元;四、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 亿元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

二、北京极简标题北京中关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 号一、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 3 年租金补贴。

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 ,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三、天津《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 号一、注册资本10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 万元;注册资本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

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doc

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doc

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及经营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商引资第四条【先进制造业】(一)适用范围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二)落户奖励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第五条【生产性服务业】(一)适用范围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

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本条内容。

(二)落户奖励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金融30条》),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吸引头部飞机租赁机构加速产业集聚,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一是践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前海战略定位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前海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金融30条》提出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

为前海推动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抢抓历史机遇推动飞机租赁产业再上新台阶的需要。

近年来,前海抓住“扩区”重大机遇,推动两架空客A321neo客机分别从德国汉堡空客总装基地飞抵深圳,实现前海飞机租赁业务“零”的突破,同时推动实现多项政策创新。

但在企业集聚度、质量、资产规模、政策力度等方面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建设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打造良好产业生态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市开展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原则同意在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等方面开展试点”,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的合作为所在城市航空枢纽建设提供稳定支撑,实现深圳航空业跨越式发展,建立大城市-大航司-大租赁良性循环格局,助推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飞机租赁势在必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深府[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鼓励和促进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深圳的科学发展。

(二)深圳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

深圳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深圳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

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

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
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

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

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

第十五条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10位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性法人机构,如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及押运企业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6〕5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