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Word文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深府[2013]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4【实施日期】2013.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4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为顺应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开放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更多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聚集,巩固提升全国金融中心地位,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规定,对《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本补充规定所称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直属于银行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企业金融、跨境资产交易、贵金属、票据、信用卡和资金运营中心等经批准设立的专营机构。
(二)对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机构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四章金融创新第五章金融布局第六章金融合作第七章金融生态第八章金融发展委员会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
第四条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
第二章金融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者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深府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府办〔201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三十年来深圳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为深圳创造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奇迹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推动深圳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十一五”时期,深圳金融业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启动和金融业增加值超过千亿元成为深圳金融业发展新的里程碑。
“十二五”时期,是世界经济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复杂调整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深圳经济特区新三十年开局的五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城市发展新标杆的关键时期,深圳金融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等,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深圳未来三十年金融业发展的首个五年规划,是新形势下全市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的指导文件和行动纲领。
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期间,深圳金融业成功克服了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以及在金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球金融中心体系中确立了一定的地位,为“十二五”期间金融业更好地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深坪府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坪府规〔2019〕4号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科技创新局反映。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30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的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
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深府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
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机构和人才在深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向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三)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引进金融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组织、产品、业务和模式创新等金融业发展事项。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专项资金辐射带动作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创新激励作用。
金融创新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18日)深财外〔2004〕9号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管办、深圳保监局、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市证券业协会、市保险同业公会、市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公会、市期货业协会: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2(含5000M2)、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
(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深府[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着重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金融业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外部要素约束,推动创新发展、提升深圳质量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迫切需要金融业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低碳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支持,推动全市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升级。
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趋势,深圳金融业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刻认识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期深圳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当前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构建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重大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重大政策等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各区(新区)要大力支持银企合作,切实做好各项服务,构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覆盖面广、多层次的银企洽谈会和对接活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深府[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4日深府[2006]1号)金融业是深圳的重要支柱产业。
要实现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迫切需要深圳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为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调控、监管、组织和市场体系,巩固提升深圳区域性金融中心地位,全面建设金融强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在中央金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圳金融业要以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精神,抓住发展机遇,发挥地缘优势,立足深圳、依托香港、辐射华南、联通全国,做大、做强、做出特色。
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巩固和强化金融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增强金融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巩固提升深圳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的功能和地位。
(二)总体目标。
丰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内涵,推进深圳金融的特色化、品牌化,努力把深圳建成“产业金融中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配套服务中心”,实现金融发展的“五个转变”。
——“产业金融中心”。
围绕深圳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和文化产业,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金融服务,促进深圳创业投资发展、金融与产业共同繁荣。
——“金融创新中心”。
继续先行先试,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发展路径,创新发展机制,使深圳成为新型金融机构的聚集区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中心。
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
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下,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崛起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而作为我国经济特区的代表城市,深圳一直以其开放包容的金融生态和创新精神而著称,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引擎。
面对新的发展时期,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应该是怎样的?我认为,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同时注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一、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当前数字化转型和科技创新的浪潮下,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政府应该继续制定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
政府可以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打造智慧金融生态。
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深圳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二、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政府应该继续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在监管方面,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在风险防控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投资行为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注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为金融中心的深圳,应该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和实体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政府还可以加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领域倾斜,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这样可以实现金融业的真正价值,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结语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应该是综合性、协调性和创新性的。
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并注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推动深圳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深金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2018年10月26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金融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金融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其他有关部门依职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北京、上海、深圳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北京、上海、深圳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006-07-15 15:06 文章来源:青岛市发改委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新闻根据6月19日市委下午调研旅游大项目专题会议要求,市发改委对北京、上海、深圳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整理。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
北京、上海、深圳三市为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在近几年分别研究出台了引进金融机构和高级金融人才、鼓励设立业务总部或地区总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强化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服务功能,逐步将金融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
青岛市委、市政府在2000年就确立了“金融先行”的发展战略,新时期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三市的先进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北京市政策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北京市2005年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实施细则,明确由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执行。
其中主要优惠政策有:引进金融机构方面,⑴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⑵对在京注册的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
在金融街试点执行。
⑶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
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
该规定在金融街试点等。
引进高级人才方面有,⑴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
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标题: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解读一、引言近年来,深圳金融业发展风生水起,成为我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的热门话题。
而在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将在怎样的大环境下出台,将成为金融业及相关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根据我提供的内容,全面评估该政策,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政策背景2024年,我国经济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金融业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金融业发展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此次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意义。
三、政策解读1. 优化金融业环境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将着重优化金融业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推动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此举将为金融业注入更大的活力和创新动力,同时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灵活、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2.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在政策解读中,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政策将在加强监管力度的提出更为全面、严谨的风险防控措施,以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 拓展金融业开放金融业开放是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另一个重点。
政策将优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体系,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跨国金融企业在深圳设立机构或进行业务合作,推动深圳金融业融入全球金融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总结与回顾2024年,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将在多方面促进深圳金融业的发展。
这其中包括优化金融业环境、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拓展金融业开放等方面。
这些政策将有利于深圳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提升深圳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更多动力。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不仅仅是深圳乃至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里程碑,更是我国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将扮演重要角色,但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企业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金规[2018]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4.26【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深金规〔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制定本申报操作指引。
一、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执行。
二、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若干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报时间: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交易场所每年3月集中受理1次),具体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2.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1年之内(起算时间以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靠后的出证时间为准)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可在达到地方财力贡献要求后,1年之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表;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也需提交);3.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4.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5.金融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也需提交);6.验资报告(一级分支机构无需提交;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的,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也需提交);7.上一个纳税年度在深纳税证明(金融类控股集团、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需提交); 8.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9.隶属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要提交其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仅限1家)证明;以上申报材料,第2、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第1、5、6、7、8、9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2006-04-27 来源:深圳金融及后台服务业发展概况金融业是深圳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深圳基本建成了以银行, 证券, 保险业为主体, 其他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并存, 结构比较合理, 功能较为完备的现代金融体系, 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居全国前列. 深圳已成为继北京, 上海之后全国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深圳金融业发展概况深圳金融总量稳步增加, 整体效益较好. 载至2005年, 深圳金融业总资产达1.2万亿元, 全市金融机构元全年累计实现利润84亿元. 据统计, 深圳全市拥有包括银行,证劵和保险等国内外金融机构150多家. 国内所有全国性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悉数在深设立分行. 证劵公司16家, 是拥有证劵机构总部最多的城市之一. 基金管理公司15家,管理的基金规模达2007亿元, 占全国近43%. 保险公司30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13家, 已基本上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 创业投资公司193家, 管理资本达250亿元, 机构数量和资本规模约占全国的1/3, 市国内创业投资资本集聚力最强, 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深圳涌现出一批像深圳证劵交易所, 招商银行, 平安保险集团在国内,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的发展速度迅猛. 深圳是拥有外资银行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 载至目前, 全市共有外资银行业机构43家, 其中包括36家营业性外资银行机构和7家代表处. 2005年, 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927.15亿元, 增长22.28%, 实现帐面利润8.78亿元, 同比增长近15倍. 此外深圳外资保险公司快速发展, 业务增幅超过市场平均增幅26个分点. 此外,还有12家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随着深圳投资环境和金融生态的不断改善, 深圳对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 一批金融机构迁入深圳或在深圳设立新的机构.据统计, 2003年以来, 已有31家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 其中总部有15家, 分行或分公司16家. 还有多家金融机构表达了来深圳意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中, 以城市的经济基础, 企业诚信, 金融发展, 司法环境, 政府诚信, 金融部门独立性, 社会诚信文化, 中介服务发展, 社会保障等为评价指标的综合排名中, 深圳与上海, 宁波, 温州, 杭州等城市共同入选“中国金融生态城市” I级城市.深圳金融配套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深圳的城市功能定位是“依托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 深圳市政府今年颁布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把“金融配套服务中心” 作为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重要的目标之一, 强调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建设, 使深圳成为金融数据备份, 软件开发, 后台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的聚集区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业的发展, 深圳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的目标和决心不会改变 .市政府将倾尽全力, 竭尽所能 ,保证为金融业提供更优惠的政策, 保证为金融业提供更优质的政府服务, 保证为金融业创造更优良的发展环境, 把深圳打造成一个最适宜金融发展的城市.政府对金融及后台服务业发展的大力扶持深圳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及后台服务业在深圳的发展, 致力于推动金融产业聚集, 完善金融发展和创新环境. 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有<<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和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稿 ) 等.为落实金融配套服务中心的建设, 吸引国内外金融产业配套服务机构入驻深圳, 市政府正在规划建设金融产业圆区, 并在<<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稿 ) 中加大了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深发展. 深圳将构筑起涵盖金融业及后台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网. 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给予落户深圳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高额的落户奖励; 给予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购地, 购房, 租房, 高管住房方面优厚的补贴, 高管人员子女入学方面的照顾, 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以及日常服务协调等, 这一系列扶持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发展力度空前的措施, 为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来深创业和发展所涉及的各个环节铺平了道路.深圳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其他优势一是毗邻香港的优势. 与香港国际中心一河之隔的地利, 使得两地在人流, 物流, 资金流, 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联系十分频繁紧密. 与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合作一直是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既定方向.区位优势有利于深圳与国际接轨和发展外向型金融业, 也有利于外资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在深圳的投资于发展.二是优越的市场环境体制和健全的层次资本市场. 深圳是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城市, 经过过年的发展, 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发达的市场体制于优越的投资环境, 有利于外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 深圳是深圳证劵交易所所在地, 是中国创业板市场的中心.三是人力资源丰富于人力成本较低的优势. 深圳目前管理的人口已经超过1000万元, 其中很大一部分教育程度较高, 综合素质较好. 同时, 丰富的人力资源使得人力成本较低, 十分有利于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深圳发展大型后台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依托着深圳发展金融业及后台服务业沃土, 利用深圳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优势, 许多大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已经在深圳取得成功. 如渣打银行, 中银香港, 南洋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的后台服务中心已经在深圳扎根十年一上, 并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这些机构正在着手准备加大投资, 很多机构已经向市政府申请将整个机构的后台服务中心搬迁到深圳.随着金融生态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以及市政府发展金融发展业及后台服务业的决心与支持, 深圳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的青睐, 成为金融后台服务机构落户的首选.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深府[2003]30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03年3月1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深府[2014]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5【实施日期】2014.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府〔2014〕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深府〔2014〕1号)要求,进一步丰富深圳金融改革创新内涵,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构建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产业发达、社会资本充沛,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深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全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把握政策机遇,充分集聚资源,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构建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创新发展新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二)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服务导向”原则,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主线,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促进金融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集聚发展、规范发展,进一步激发金融改革创新活力,促进新时期深圳金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深圳支持企业融资措施
深圳支持企业融资措施引言近年来,深圳作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节点,一直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发展环境和支持政策。
作为中国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城市,深圳不仅拥有众多富有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还积极推动企业融资,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本文将介绍深圳支持企业融资的措施和政策。
一、政府出台的贷款和担保支持措施为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深圳政府多次出台贷款和担保支持措施,并设立各类基金,旨在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担保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1.科技创新贷款支持计划:该计划致力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降低融资门槛。
2.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融资风险,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3.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该基金设立专项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担保服务,减少企业融资时的风险,鼓励企业创新。
此外,深圳还设立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和担保计划,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支持。
二、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除了贷款和担保支持外,深圳还积极推动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式融资。
具体支持措施如下:1.创业板支持计划:创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专门为创业公司提供融资机会的板块,深圳政府积极扶持企业通过创业板进行股权融资,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2.公司债券发行支持计划:该计划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提供贴息等支持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公共基金支持为了促进深圳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深圳政府设立了一系列公共基金,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支持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1.深圳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设立专项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潜力的企业,推动企业发展。
2.深圳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为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和拓展市场。
结论深圳作为中国创新和创业的重要城市,为了支持企业融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9]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
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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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编二○一三年二月目录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1)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5)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深府〔2013〕12号(1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22)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29)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府办〔2008〕112号(30)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37)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51)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58)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07〕50号(70)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7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80)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84)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支持和促进我市金融业的更大发展,巩固和强化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其它驻深金融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积极为在深圳各类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营造良好投资和发展环境。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成立市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
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金融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支持和风险防范,协助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对深圳金融机构的监管,牵头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综合服务。
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为我市制定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五条设立“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我市产业发展资金总体计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奖励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市政府积极推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业在信息、技术、服务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深港两地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与香港金融业的紧密联结。
第八条金融机构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标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灵活的员工激励制度,如实施期股期权、员工持股等。
第九条大型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批准,所购土地按市场地价给予优惠,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市政府规划建设一批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金融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周转使用;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房改的,可按有关政策予以优先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市属企业的资金业务、资产重组、咨询顾问服务等方面,应为金融机构参与竞争创造更多的机会。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应当简化相关手续,为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人事、外事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组织、人事部门继续将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根据需要保证一定的名额指标。
第十五条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金融机构人员的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等提供便利;积极为金融机构向省公安厅申办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在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
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
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
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
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