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Word文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编

二○一三年二月

目录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1)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5)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深府〔2013〕12号(1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22)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29)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府办〔2008〕112号(30)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

(37)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51)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58)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07〕50号(70)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7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80)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84)

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3〕30号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支持和促进我市金融业的更大发展,巩固和强化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其它驻深金融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积极为在深圳各类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营造良好投资和发展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成立市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金融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支持和风险防范,协助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对深圳金融机构的监

管,牵头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综合服务。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为我市制定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五条设立“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我市产业发展资金总体计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奖励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市政府积极推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业在信息、技术、服务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深港两地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与香港金融业的紧密联结。

第八条金融机构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标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灵活的员工激励制度,如实施期股期权、员工持股等。

第九条大型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批准,所购土地按市场地价给予优惠,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市政府规划建设一批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金融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周转使用;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房改的,可按有关政策予以优先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市属企业的资金业务、资产重组、咨询顾问服务等方面,应为金融机构参与竞争创造更多的机会。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应当简化相关手续,为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人事、外事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组织、人事部门继续将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根据需要保证一定的名额指标。

第十五条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金融机构人员的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等提供便利;积极为金融机构向省公安厅申办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在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2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