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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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消防法》、《XX省消防安全条例》等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单位、外包项目、承租项目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集团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和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集团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开展本单位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七)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申报和备案;

(八)员工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条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服务、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举办美食节等各类大型活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委托外单位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与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集团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委托物业管理中心修

建安装部施工的项目,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施工中严禁损坏消防安全设施,一旦损坏施工方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需在年初确定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二)培训要求

1.新员工上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要求合格率达100%;

2.其他员工消防安全培训需每学期进行一次,集团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集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食堂餐厅、公寓楼等场所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片、电子显示屏等向师生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幼儿园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一条防火巡查检查

(一)检查巡查频率及要求

1.集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中心每个月检查一次,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物业管理员、值班员等一线相关人员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巡查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上一级主管应定期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名。

(二)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高配房、水泵房、食堂、员工宿舍、架空层等)的管理情况;

4.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防火巡查情况;

6.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7.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8.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各单位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有完好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消控系统等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二)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门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系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集团消防控制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1.根据防火检查巡查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维修

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有效、完好,教学区公共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保卫处报告处理;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并按《集团监控奖罚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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