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AA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AA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审核申报职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方可申报。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请于9月25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二、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卫生系列、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另行下发。
三、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一)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使用“AA 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AA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黑国土资函[2014]482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4〕48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处:根据黑人社发〔2014〕47号文件精神,我厅将组织实施2014年度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一)土地工程专业;(二)地质测量与绘图工程专业。
二、申报条件(一)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文件执行。
(二)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外语、计算机按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函〔2007〕87号、人保函〔2010〕3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员需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不漏项。
具体包括:(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二)有效的毕业证书、现任资格证书或评审表;(三)有效的外语、计算机成绩单及免试有关材料《审查表》;(四)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须提供黑龙江省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五)学历破格人员、同级改职人员和流动人员《审查表》;(六)《评审标准》中规定的有效论文、论著、教材成果证书等(原件);(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九)《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一式二份;(十)《黑龙江省____评委会拟评人员名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卫人秘[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人秘〔2014〕193号)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统一布置,现就我省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2013年理论考试成绩合格2年有效、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因公出国任务者免考),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任期内执行援外、援藏、援疆、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档案局《2014年度全省档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档案局《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7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档案局《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省档案局制定的《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略)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略)4、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略)5、《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填表说明(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3日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档案局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事业部、中心、公司、厂、院、部、室: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1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省厅开发了“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审服务系统”(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页面,)。
今年部分专业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做好使用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到2015年,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四、学历认证要求。
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高级资格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六、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
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浙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改革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方式,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评审权下放、评价标准制订和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等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关于评审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今年起,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高评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权限将全面下放给各高评委办公室。
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我厅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含附件5、6、7、8),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
黄教办[2014]号155号关于开展2014年职称工作通知
黄教办…2014‟155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含民办学校),局属各单位: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同意开展2014年度黄冈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批复‣(鄂职改办函…2014‟124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教师、实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14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含中职学校、电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为契机,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为立足点,以提升评审质量为重点,坚持正确导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强化统一管理,促进我市教育人才科学发展,为打造教育强市提供人才支撑。
二、申报范围对象(一)2014年度教育系统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且符合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不在教学、教科研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三)纳入岗位设臵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需持有省职改办统一制发的•湖北省2014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
(四)中职学校、电大由县市区教育局归口报送市教育局。
由市教育局归口报送省教育厅。
各县市区在分配申报职数时,要向教改推进先进单位倾斜,向农村及山区学校倾斜,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向小学科倾斜。
其中,小学(幼儿园)申报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本县市下达总数的10%(其中,农村学校教师不少于一半);各级各类学校小学科申报数,各县市区不少于2名。
三、申报评审条件(一)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2.21
•【字号】闽人社函[2014]84号
•【施行日期】2014.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人社函〔2014〕8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我省各系列(专业)职改办报送的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经统筹安排,现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审工作计划的,请提前一个月报备。
下放评审权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由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2014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关于2014年职称评定文件
关于2014年职称评定文件关于2014年中专、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毕人社通〔2014〕348号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根据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毕人社通[2014]322号)精神,现就2014年全市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高中级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宣传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做好有关中专、中小学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大对各项职称政策特别是新修订条件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将职称评审政策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及时、耐心、准确解释有关政策,积极帮助教师做好职称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评审推荐1、今年全面开展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工作,对于社会化评审和基层认定,基层教师在申报时,不能既申报社会化评审又申报基层认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社会化评审的基层教师,社会化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基层认定;申报基层认定的,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毕人社通[2014]336号)要求准备材料和报送。
2、2014年各系列职称评审新、旧标准一并执行,新的中专、中小学系列评审条件正在修改完善中,在新评审条件未出台前,中专、中小学系列评审推荐条件分别按《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78号)、《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试行)》(黔人通[2007]88号)以及《毕节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毕教通[2012]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建人教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203号)省级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时间安排(一)厅属各单位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在8月底前完成,在召开评审会议前7天,将要求召开评审会的函及《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表》报我厅职改办审核。
(二)非厅属单位需要委托我厅评审的,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评审委托书,并于7月31日前将评审材料报我厅职改办审核。
二、申报条件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学历、资历、申报条件、破格条件、外语及计算机能力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评审程序实行个人申报、组织审核,单位集中报送的办法。
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提交身份证明、照片、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资历和业绩、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明以及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撰写的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二)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各单位应认真进行核实。
由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川职改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职改办〔2014〕17号)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的通知>》(川组发[2011]11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价标准和方式方法1.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各高评办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特别是破格评价标准条件。
要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要突出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的能力,要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今年重点完善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和艺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部门要将修订完善后的高级评价标准报经省职改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2.健全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方式。
要在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结合本系列人才的特点,采取量化赋分、面试答辩、考评结合、隐评(完全隐蔽申报人员信息)、业绩评价、分段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黔人社厅通〔2014〕259号)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259号)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6-04作者:办公室来源:黔西南州人社网点击:1223黔人社厅通〔2014〕259号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14年度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杠杆作用,现就做好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各项职称政策知晓率。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事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
不断加大职称工作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各项职称政策知晓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去年以来,我厅会同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结合我省近年来人才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组织对各系列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将全面出台26个系列新的申报评审条件。
2014年,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过渡,各系列职称评审新、旧标准一并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项职称政策特别是新修订条件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规定,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各项有关工作。
二、多措并举,督促落实,着力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013年,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着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人才工作新机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和激励保障提出了若干突破性举措,如创新职称评定工作机制、加大基层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基层工作津贴制度和基层退休金奖励等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关于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大学文件宁大校发〔2014〕41号关于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4〕5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一)申报高教系列副教授、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等次须达到合格以上。
(二)在晋升副教授时35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晋升教授时40岁以下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加强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审制度衔接。
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关于“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规定,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专业(详见人事处网页下载区),可比照认定为相应任职资格,不再另行发放职称证书。
对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满5年,且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规定的高级评审条件,可申报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
(四)扎实做好以考代评系列职称工作。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工程系列计算机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和经济、审计、会计、统计、翻译、卫生、出版7个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且达到高一级的评审条件后,可申报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五)对长期在一线工作并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资格条件限制,提交其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书面材料,经同级政府(区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报告后,按职称评审程序申报。
(六)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工作,两年内首次申报职称可不受原有职称、任职年限、继续教育、计算机能力应用和职称外语等条件的限制。
关于2014年度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的通知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化公司文件陕油炼人发〔2014〕54号关于2014年度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的通知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陕油企发〔2009〕49号)文件精神,结合炼化公司实际,现就2014年度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公司各单位从事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评审、认定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勇于开拓,积极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3.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均达合格以上等次;认定或初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专业技术工作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一)认定对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普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对口专业工作。
(二)认定条件1.技术员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助理工程师双学士毕业或研究生毕业当年;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
(三)申报材料1.《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份;2.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各一份;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评审对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后取大、中专学历并从事对口专业工作人员和由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1.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1)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后,从事对口专业工作满一年。
(2)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后,从事对口专业工作满一年。
2.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1)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满二年;(2)全日制普通中专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满四年;(3)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学历后,从事对口专业工作满一年;(4)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后,从事对口专业工作满三年;(三)申报材料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2.大专、本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各一份(请各单位统一于8月15日-8月20日在学信网查询打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晋人社职字[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2014年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工程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72号)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范围、条件和要求执行。
一、加强申报、评审工作管理。
各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系列(专业)实际,拟订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2014年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执行规定时间。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申报推荐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执行评委组成要求等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参评对象的确认、评审及评审结果的备案审批工作。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哈职办[2014]3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职办[2014]3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4]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职称评定工作从10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10月8日开始呈报签转材料(呈报签转材料地点:道里区友谊路425号市人社局1号楼1711室,电话:84871628)。
评审时间从10月至年底前(见附表1);中级职称从10月16日开始呈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定于10月至12月(见附表2);核准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在年底前结束。
二、按省高评委统一报送材料的要求,签转工作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签转。
其中,农业、畜牧兽医系列申报高级材料统一在10月8-12日进行签转,逾期不予受理。
三、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四、从今年开始,取消国土资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土地工程、地质测量与绘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增设地质矿产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托省地质矿产局组建;上述专业的评审标准仍旧按照《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国土资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建人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0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单位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皖单位、我省驻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企业以及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2012〕67号文件有关精神:1.取得与申报相应职称不一致的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与申报职称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职称评审的通知
关于2014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工程师职称评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4年度我省社会人才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实施。
一、评审范围人事关系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并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须在现工作单位工作2年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本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一)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学历资历条件(以下学历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①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②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③大专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后取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④中专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⑤未评助理工程师职称,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合人社秘[2014]225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25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瑶海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4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
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今年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省统一布署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
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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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东人社字[2014]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条件和申报程序
各单位严格按照市局职称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和推荐申报程序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二、空岗情况和免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申报材料要求
事业单位在申报职称前,报送东营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领导签字)一式三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批复文件及具备中、高级职务资格人员(含已聘)花名册一式两份。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3年内有效,已超过3年有效期范围的,需要重新办理免试手续,提交免试证明备案表和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纸质版两份),以上材料于8月4日—8月8日报送区人社局205办公室。
三、继续教育审核
继续教育的审核范围仅限于参加2014年度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时间:8月18日—8月22日。
四、职称材料上报时间安排
8月25日—9月5日报送初、中级评审和中级确职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网络化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必须先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版)》进行注册、填报等工作,高级评审材料根据各高评委会限定时间提前15日报送。
初级确职材料上报时间为:10月6日—10月31日(中小学教师和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不再进行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工作)。
五、非公有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过渡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过渡申报材料按照《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衔接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字〔2013〕80号)要求于9月15日—9月19日将过渡申报材料报送区人社局。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式样及有关信息可登录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河口区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和下载。
联系电话:0546-3885671
邮箱:rsj3885671@
报送地址:河口区人社局205办公室
附件:
1.《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2.《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3.《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
4.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5. 2014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表格
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