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共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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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强制措施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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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强制措施法全文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热门城市:延安律师海口律师银川律师忻州律师孝感律师常州律师焦作律师荆门律师朔州律师崇左律师人们经常说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其实也就是我国在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

这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先行登记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收容教养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收容教育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暂扣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拆除、收缴、强制报废、强制撤离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政机关是拥有⼀定的权利的,很多时候⼈们不遵守法律规定⽽选择做出违法的⾏为,那么是会受到⾏政处罚的,那么⾏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法》根据⾏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政强制措施⼿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由,处置财物,进⼊住宅、场所3类。

1、限制⼈⾝⾃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政相对⼈的⼈⾝⾃由。

(1)⾏政相对⼈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管制不能避免⾏政相对⼈对其本⼈造成危害或对他⼈构成威胁。

(2)⾏政相对⼈意欲⾃杀,⾮管制不能保护其⽣命。

(3)⾏政相对⼈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安全的情形,⾮管制不⾜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法规定了多种限制⼈⾝⾃由的⽅式,如保护性约束、⽴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驱散等。

2、处置财物。

⾏政机关在实施⾏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收益、处分。

在实践中,⾏政机关采取⾏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进⾏限制等。

3、进⼊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命、⾝体、财产有危险,⾮进⼊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危害⾏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政机关⼯作⼈员及时进⼊该住宅、场所采取⼀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政强制执⾏与民事强制执⾏的区别有哪些从我国具体情况看,⾏政强制执⾏与民事强制执⾏的区别在于:(1)从执⾏主体看,我国⾏政强制执⾏的主体在⼀般情况下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条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查封、扣押、暂扣、拆除、封锁、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驱逐、限制出境、划拨、冻结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法定的、事先通知的、证据确凿的。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限制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开透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涉及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冲突较大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救济程序的合理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应当合理便捷,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救济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机构应当履行依法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如果⾏政机关作出⾏政决定,⾏政相对⼈不执⾏的,⾏政机关有强制执⾏权限的,可以对⾏政相对⼈进⾏⾏政强制执⾏。

那么,⾏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第⼀、⾏政强制措施是在⾏政决定作出前⾏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为⽽作出的临时性处置。

⽽⾏政强制执⾏都是在⾏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该⾏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段。

第⼆、⾏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般不得超过30⽇。

⽽⾏政强制执⾏则是终局性的。

⾏政强制执⾏的⼀般程序⾏政强制执⾏的⼀般程序是指各种⾏政强制执⾏⽅式通-⽤的程序。

也称为⾏政强制执⾏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政强制执⾏的实施阶段。

(1)⾏政强制执⾏决定的作出。

⾏政强制执⾏决定是⾏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采取⾏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政⾏为。

它是实施⾏政强制执⾏的直接依据,也是⾏政强制执⾏程序的⾸要环节。

⾏政机关作出⾏政强制执⾏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的内容。

事实条件,是指⾏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逾期不履⾏其应当履⾏的义务为前提。

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拒不履⾏⾏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向⼈民法院起诉时,⾏政机关才能作出⾏政强制执⾏的决定。

法律条件,即⾏政强制执⾏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政强制号⾏权的⾏政机关作出。

没有被授予⾏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只能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政机关在作出⾏政强制执⾏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逾期不履⾏义务的情况进⾏调查,找出原因。

如果是由于⾏政处理决定本⾝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不履⾏义务时,应该纠正原⾏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不履⾏义务时,⾏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决定。

⾏政强制执⾏决定⼀般都是由作出⾏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

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政强制执⾏决定上报,经批准后⽅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

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

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

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整理

行政强制法整理

行政强制法一、行政强制的分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是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

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三是扣押财物。

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与查封的区别:一是扣押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

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

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

四是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

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

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主体资格第一,单位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个人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实施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行政秩序。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是重要的一环,对于实现行政目标、保护民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制裁的行为,是保护行政法律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于故意违法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查封和扣押:根据需要,对有关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以保护证据、扣留财产或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冻结账户:对违法主体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防止其将资金转移、逃避行政处罚。

3.暂停业务:对违法主体的经营业务进行暂停,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4.撤销资质:撤销违法主体的资质、许可证等,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拒绝提供资金支持和政府补贴:对违法主体拒绝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和政府补贴等,以减少其经济来源。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必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采取何种措施。

2.告知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主体,并告知其可以提出陈述、申请听证的权利。

3.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确保其有效地实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内容导航:问题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

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

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

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问题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政强制措施有哪些⾏政机关是管理国家的重要⼒量,有⼀定的⾏政强制权限,可以限制公民⼈⾝⾃由和财产,⾏政机关有⼤有⼩,⾏使的权⼒和⼿上的权限也不⼀样,但是不是所有的⾏政机关都会有⾏使⾏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那么⾏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强制措施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措施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本法所称⾏政强制,包括⾏政强制措施和⾏政强制执⾏。

⾏政强制措施,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

⾏政强制执⾏,是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政决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义务的⾏为。

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什么第⼀、具体性。

⾏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政⾏为。

⾏政强制措施是⾏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政⽬的,针对特定的相对⼈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政⾏为。

第⼆、强制性。

⾏政强制措施是⾏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对相对⼈的⼈⾝⾃由、财物、⾏为等采取的相对⼈⽆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为,这是⾏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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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9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3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8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1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7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6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4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来自场所。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3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5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0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1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8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4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3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6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5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共23项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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