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穆:王莽的新政与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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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王莽的新政与灭亡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史》,钱穆讲述,叶龙记录整理。王莽辅政,兴利除弊西汉统治历200载后,王莽篡位,开后世以禅让得天下之始。西汉遵循秦制,无所兴革。至王莽锐意复古之制,欲返回诗书六艺之先秦时代,却不到20年而覆亡。秦祚虽短,其政制仍行于西汉;王莽“新朝”亡后,其一切建树皆灭,但王莽当时之措施,亦甚值得后人注意。王莽家族中,封侯者九人,任大司马者五人。其父王曼早死未能封侯,故王莽自幼即孤贫,反而使他折节恭俭勤读经书,因此30岁时,叔父成都侯王商上书,愿分户邑以封王莽,且复受当世名士之揄扬,得封新都侯。王莽爵位愈尊而节操愈谦,遂于38岁时擢升为大司马,继其四父(王莽父之兄弟)辅政,此时已显露其政治理想,已为举世人心所归向,其成功主要在此。
成帝哀帝之际,王莽已为大司马。哀帝于绥和二年四月即位,六月即下诏定出“田宅奴婢限列”的新规定,大略如下:为了防止奢淫之风,使政治上轨道,凡属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等,过去可多畜奴婢,无限量拥有田宅,造成与民争利,使百姓陷入生活困境,今起一律要有所限制。上述各级人员均不得拥有田地超过30顷。
畜养奴婢,诸侯王不得超过200人;列侯及公主不得超过100
人;关内侯及吏民不得超过30人。商贾不得拥有田地,亦不得为吏。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田地奴婢皆由县官没收。宦家奴婢年过50岁者,可免奴婢名分,成为庶人。
郡国不得再献名兽。哀帝19岁即帝位,登位未满两月,已先下诏“罢乐府”,接着“议田宅奴婢限列”,照常理推测,决非出自哀帝之意,必另有出主意之人,此人呼之欲出:即当时辅政之大司马王莽。上述“有司条奏”诸端,可以称为极大之善政。
西汉历代帝王中有如此魄力者,甫登位即下诏厉行新政者,惟有武帝差可比拟,且武帝尚有所不及。有人谓此事乃大司马师丹所主张。但大司马王莽以病免职,由师丹接任是在七月,而“议田宅奴婢限列”是在六月,可见其时辅政者是王莽而非师丹。
针对贫富悬殊,行均田废奴婢自西汉末年元、成、哀诸帝以至莽朝,成都、洛阳、长安诸大郡因货殖积财致富者不可胜数。成哀之时,有成都罗裒者,訾财至巨万;临淄姓伟者,訾财5000万。
成、哀、王莽时,洛阳张长叔、薛子仲积訾财10千万;京师有富人樊嘉、挚纲、如氏、苴氏、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等均积财至5000万。以上均为以货殖积訾财而致富。
至于朝廷公卿仕宦之家,亦无不积累财富至万万钱。如元帝时,都内积财富至40万万钱;水衡有25万万;少府有18
万万;又如佞幸之臣,石显达1万万;滈于长亦累积巨万;董贤旬月间赏赐巨万,董贤死后,县官拍卖其家财,凡43
万万钱。
又据《汉书·元后传》称:王莽家族中的五侯群弟,争为奢侈,各方逢迎赠送珍宝者,四面而至,后雇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
由于汉代自昭、宣诸帝以来,休养生息,元气渐复。社会财富,任其自然发展,因此造成极富与极贫之现象。而当时外戚佞幸,奢僭淫放,等同封王。于是前朝如贾谊、晁错及董仲舒所扼腕叹息之现象,一一重见。元帝对学者如王吉、贡禹眼见当时官奴婢十余万人,终日嬉戏无事,浪费公帑,主张免役复为庶人。
元帝时期,王吉、贡禹等向朝廷献议罢乐府,限制官绅豪民拥有田宅及奴婢数目,以遏抑当时升平盛世之日益炽烈的奢风。而当时朝野亦希望能做到制节谨度。王莽所抱之政治理想,亦可说自此种时代背景及时代思潮下酝酿而成,并无足怪。
王莽之可贵,在于他出身于王氏极盛之门第,却接纳了王吉、贡禹等谨度制节之说,修己治人,坚守有为,实在是相当难得。
哀帝崩,董贤伏法,王莽重执朝政,至平帝元始三年,王莽上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
械之品”等政策,其实就是他接续了哀帝绥和二年时所颁布的政策。及至王莽篡汉,新朝始建国元年,便正式下诏禁买卖田宅奴隶。
王莽下令禁止买卖田宅奴婢大意如下:“古代一夫一妇种田100亩,田租十分之一,国库充裕而人民富足。到秦代破坏了圣制,废除井田,于是人心贪婪,兼并四起,强者拥田以千计,弱者无立锥之地。又于市场买卖奴婢,等同马牛。违背了‘天地之性人为贵’的真义。……至汉代减轻田租,收三十分之一,但又有更赋等须缴纳,加上豪民的侵凌。
人民田租表面上为三十税一,实际上是十分之五。因此造成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以致陷入罪网。余前摄政时,已经准备改革田亩奴婢等不平等现状,因遭反虏逆贼扰乱而止。
今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为‘私属’,以后不准买卖。凡一户之男丁不满八口而拥逾一井之田者,当将余田分给九族邻里乡党。如今无田而受田者,亦照此制度办理。敢有非议井田圣制者,一律充军边疆。”
此诏用意本来相当合理。凡今人所提土地国有,平均财富及废奴诸说,在此诏中均有提出。但凡是一种社会经济情况,必有其自然生长之过程,亦必有其相当合理之背景,始能产生。今王莽竟以一纸诏令,欲改弦更张,实势有所不能。史载,当时上至诸侯卿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犯了买卖田宅奴
婢及铸钱之罪者,不可胜数。
三年以后,始建国四年,有中郎区博上书谏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夏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王莽接纳此议,遂下书再准人民得以买卖田及奴婢。因此均田及废奴之制始终未能推行。但到天凤四年,规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缴纳人头税3600钱,实有寓惩于禁之意。但由于当时社会势力仍掌握于富民豪家之手,王莽此种政令,实不能示惠于奴婢,反招致豪民主怨尤,于是民心丧失,归于失败。但至汉光武朝,屡诏免奴婢,事实上是受了王莽的影响。
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词,源出《乐语》一书,此书为河间献王所传。邓展洛释曰:“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所以五均有税地之义。因古人惟以农为正业,其他均视为奸利。又以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税以外,另立五均之税。“五均”一名,又见于《周书大聚解》,其中说:“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
王莽依据上述古代经文之意义,订出征收工商之税,由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