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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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QG

Q/KQG 1CW 024-2013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2013 - 08 - 14发布

2013 - 08 - 14实施

内 蒙 古 大唐国际

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内 蒙 古

目录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职责 (1)

5 管理内容 (1)

5.1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 (1)

5.2 发票、收据的开具 (2)

5.3 发票、收据的取得 (3)

5.4 发票、收据的保管 (4)

5.5 责任追究处罚 (5)

6 相关文件 (5)

7 记录及报告 (5)

前言

为规范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财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京。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赵京。

本标准批准人:肖大斌。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财务部

a)是发票、收据的统一管理部门;

b)负责发票、收据相关规定的制定、修订;

c)负责公司发票的购买和自印冠名专用发票、收据的统一印制;

d)负责根据公司的经济业务和往来业务对外开具发票、收据;

e)负责对公司收取的发票、收据进行稽核;

f)负责公司发票、收据的保管和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保管。

4.2 办事部门

a)业务经手人对经手的收据和发票承担送达责任;

b)保证所提供的开票信息和取得的收据或发票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

5 管理内容

5.1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

5.1.1 发票、收据的领购是指财务部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薄、IC卡或金税卡、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购票人员身份证及税务要求的相关证簿到所属税务机关购买合法发票。

5.1.2 发票、收据的印制和领购管理要求

5.1.2.1 财务部发票管理员根据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填写《发票、收据购买/印制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经业务主管审核,并经财务部主管副部长或财务部部长审批后方可购买/印制,并将购买/印制结果补充到《申请单》,购买/印制后存入财务部临时库房保管。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需妥善保存《申请单》,每年年底统一装订成册,并作为财务资料移交财务部档案管理员,作为档案保存。

5.1.2.2 公司各部门使用的发票、收据,必须由财务部统一向税务机关购买或者申请印制。

5.1.2.3 发票领购必须由财务部专职办税人员办理,原则上应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

5.1.2.4 领购发票、收据时,专职办税人员和发票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5.1.2.5 要建立发票、收据领用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登记,做到交接签收记录完整,定期编制公司“发票、收据领用存月报表”。

5.1.2.6 发票、收据购买/印制后,必须于当日直接送存发票临时库房保管,不得携带或送存到其他任何场所。

5.1.2.7 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5.2 发票、收据的开具

5.2.1 发票、收据的开具,是指当公司对外发生经济业务和非经济事项时,按经济业务和往来业务内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据。

5.2.2 发票、收据开具管理要求

5.2.2.1 发票、收据开具人,必须是财务部指定发票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开具发票、收据。遇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临时代替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书面同意。

5.2.2.2 发票开具机器,必须存放财务部指定地点。

5.2.2.3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济业务内容,应根据实际经济业务内容选择恰当的发票类型,且应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严禁自行扩大各种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5.2.2.4 发票必须根据销货清单、合同并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单据,按经济业务内容开具相关业务发票,未发生实际经济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5.2.2.5 发票、收据须按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5.2.2.6 发票、收据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准确,与实际业务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封顶。

5.2.2.7 必须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付款单位和发票单位原则应保持一致。

5.2.2.8 发票开出后,当发生销货退回或当月开错发票跨月修改时须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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