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个人以及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民主、技术先进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个人推行责任保险,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降低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和记录。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进出登记、检查制度,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脚手架安全、爆破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机构和设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周边环境保护和施工垃圾清理处理,保证环境卫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队伍必须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资质。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道路通畅,消防设备完备,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计划,保证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必须设立防护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护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遇到危险和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时间进度的同时,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公众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安全稳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供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施工全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施工环境的安全,实施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单、检测报告等,对假冒伪劣、次品材料和设备应当严格把关。
第三章安全投入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投入的费用应当不低于施工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建立专项安全资金,用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费用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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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十五、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
十、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现场施工过程中,严禁违章使用明火,确需动火的,应当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施工现场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用电方案,并经专业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合格的产品,安装符合规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五、监督管理
5.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拆除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 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四、事故应急管理 1.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备和器材,进行应急演 练和培训。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保护现场安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2,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六、附则 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从业人员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如有争议,以相关部门的 解释为准。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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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的基本建设和经济发展顺利进行,本条例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责任、措施等内容。
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法治保障。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承担建筑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建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做好安全考虑,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监理单位要监督建筑项目的实施过程,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授予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志。
第十四条对于建筑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公众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公开处理结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伴随而来的是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分配等内容,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八条(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演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不力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总则1. 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建筑行业内的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3.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1.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 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整改。
3.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1.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3. 定期对施工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1. 建筑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完善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情况。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筑行业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全部废止。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手续,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的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行业自律建筑工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资金的配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1.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建筑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1. 建筑业企业应当对从事建筑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1.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通过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提升安全行为自律性。
二十一、附则
1.本条例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回应,并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1.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生命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制定本条例。
2. 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1.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
2.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生产安全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2. 对于由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法律部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物翻修和复建工程,以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建筑主体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主体应当招聘具有安全生产技术资格的建筑工程安全主体负责人,对建筑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建筑主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操经验;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第三章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五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规定,并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现实需要进行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主要内容有:
(一)靠台架、铝架、绳索等起重机具的作业安全;
(二)灌浆施工的安全控制;
(三)水平钢材和脚手架的检查;
(四)施工现场通风系统;
(五)施工现场阻燃和除尘事宜;
(六)施工现场安全提示及救援抢险;
(七)施工现场培训和体检指标等。
第四章安全保险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和建筑工程安全
保证金,并如实填写险种、赔付额度、保险终止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采取补偿办法的安全保单,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署《建筑工程安全保险协议》,保险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全程有效监督,保证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国内进行建筑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清理安全隐患,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处理情况,为日后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章紧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其快速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形成全员参与、协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合格验收、有效运行、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承包主体,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供应商等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应当积极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等措施,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2.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纳入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需要;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人员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节总则建筑工程的所有相关方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包括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二节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节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合规。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节安全生产计划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计划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第二节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节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安全网、安全帽等,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一节安全监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节安全检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筑工程相关方如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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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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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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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 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 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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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 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 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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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
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见。
2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 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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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 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 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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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 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 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
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
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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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 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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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 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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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条例》将促进依法行政 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使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法制化 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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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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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的主要精神:
确立了建设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监 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规定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 全责任;
明确了建筑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 权益,是一部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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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提高工程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 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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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 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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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
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 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 全设施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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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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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 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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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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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 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