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
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标题: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系别: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如今,对外贸易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交流的主要手段之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应用与发展,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关联。
随着贸易的扩大,贸易伙伴的增多,对贸易伙伴的商业信用缺乏足够了解时,出口信用证则立即得到广泛的使用,它已经成为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当然,为了避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持有的单据不符而造成收汇上的困难,出口方收到信用证时要逐条审核,如发现与合同不符且无法接受的条款时,可以要求进口方进行修改。
本文主要是从信用证的定义、审核原则等方面来阐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同时,认真审核信用证并且有效的处理审核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是信用证对贸易进行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目录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1)摘要 (2)目录 (3)引言 (4)1信用证的概述 (4)2信用证审核原则 (5)3信用证审核要点 (5)4修改信用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9)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引言如今,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额急剧扩大,贸易活动范围遍及全球。
在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所以信用证结算也是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安全的结算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具有单据买卖的特性,脱离基础合同进行收汇,而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是出口企业要求银行付款的前提,而单据的提交更以信用证的审核为前提。
1信用证的概述1.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或进口方)的请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或出口方)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的审证
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 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 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 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 或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 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 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 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 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 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 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 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 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 系进行修改。索汇方式凡大额信用证可 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5、费用问题 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费用,一般应由进口人 负担。
二、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 完整性等。
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 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有些名为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会出现各种限 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 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的条款, 极大地损害了出口人的利益,这些条款 通常被称为“软条款”,应要求删除。
最常见的软条款有: (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如:“本证 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 知”;“本证是否生效依进口人是否能 取得进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如:“货物 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 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 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 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一、银行的审证 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审查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行资信 ,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 ,审 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索汇路线和索汇 方式的审查和费用问题 五个方面。
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保证进口方具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其地位愈来愈重要。
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开立的,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即成为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严格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银行审单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银行如何审核单据提供标准,也决定了银行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
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银行审单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标准;审单责任一、绪论(一)、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UCP6 00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银行应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保证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在表面上严格一致。
但UCP6 00第三十四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内容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二)检查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单。
(三)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四)检查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
(五)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六)检查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七)检查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货物数量是否与单据规定相同。
(八)检查装运期的有效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单银行通常根据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保兑、付款等可分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贸易业务也不断增长。
其中,信用证交易成为贸易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之而来的是信用证审单工作,它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基本概念和注意事项。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是指向银行发出的一种支付保证,即买卖双方所达成的交易条款可以由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期限和金额进行支付,确保卖方收到款项后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贸易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信用度。
信用证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出口贴现信用证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对于审单工作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二、审单规则的基本概念审单是指收到信用证后,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对买卖双方所达成的条款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定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件。
审单工作需要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防止欺诈和纠纷的发生。
审单规则主要包括外汇管理规定、信用证条款的检查、单证的准备、运输和保险单据的核对等。
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保证。
三、注意事项1、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首先,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了解信用证的基本知识和流程,并具备一定的外汇和结算业务处理经验和技能。
2、准确理解信用证条款其次,对于信用证条款的检查和核实,要注重条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遗漏或误解。
如对于一些英文条款的解释,需要较高的英语水平和专业知识。
3、提前准备必须的单证另外,在准备单证时,要认真核对所有单证的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些必须的单证,如合格证、产地证、商检证等,需要提前申请和核发,以确保及时提交。
4、注意运输和保险单据的核对最后,在运输和保险单据的核对方面,需要仔细检查单据是否准确、完整和符合要求。
如海运提单的正本和副本、保险单的日期和保险金额等都需要核对清楚。
银行审单要点
审单要点(ISBP)首先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要求两者严密一致,即达到“单证一致”的原则。
这叫做纵向的审核。
完成纵向的审核后,再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或相关的项目相互一致,即所谓的“单单一致”。
例如货物的标记、包装、件数等是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的共有项目,必须保持一致;发票的金额和保险单的保额是有关的项目,审单时必须按照发票金额和信用证的规定来核定保险金额。
这种方法叫做横向的审核。
审单项目,因信用证而异,但基本条款及其掌握原则,大致相同。
现将以下单据的“审核要点”(CHECKLIST)摘录如下供参考。
汇票发票箱单或重量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运前证明)保单提单一般原则汇票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同时显示L/C规定的币别;2.付款期限要符合L/C 规定,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3.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4.汇票必须以L/C规定的人为付款人;5.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6.汇票如有修改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7.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8.出票条款要齐全,包含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9.出票日期一般填制议付日期,该日期不能早于跟单单据的签发日期,如运输单据的签发日;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出运日起21天,无论如何,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
发票1.名称上当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接受的;2.受益人名称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3.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等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4.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可只列明实际装运的货物或先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描,然后再注明实际装运的货物;5.如果贸易术语是货描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相连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6.必须表明货值。
浅析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
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与审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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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操作
信用证是有条件承付的保证,受益人只有 提示相符的单据才能获得开证行或被指定银 行的承付或议付。本章主要介绍受益人如何 提示单据,以及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如何遵 循信用证或其惯例与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基本 准则审核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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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提示到期日和提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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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2条规定:“提示(Presentation ),是指向开证银行或被指定银行交付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这一方式交付的单 据。”该条又规定:“提示人(Presenter), 是指进行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有关方 。”因此,“提示”,又称之为“交单”, 它既包括提示行为,也包括单据本身。“提 示人”,包括进行提示的受益人、被指定银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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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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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地点是受益人提示单据请求银行承 付或议付的地点。依UCP600第6条,信用证 均须规定一个提示单据请求承付或议付(自 由议付信用证除外)的地点。
自由议付信用证因可在任何银行议付,因 此任何地点均可作为提示地点,但若限定在 某一国家或地区议付,则提示地点应规定在 该国家或地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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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核 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和国际商会的惯例,银 行审核单据必须遵守独立审核的准则,即审 单与下列事项无关:与作为信用证基础的买 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 的关系;与货物、服务和(或)行为;与审 单以外的其他知识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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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面相符
UCP600第14条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 定银行、保兑行(若有),以及开证行必须 仅仅依据单据审核提示,以决定单据是否在 表面上构成相符的提示。为此,银行必须审 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据在表面上 (On their face)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 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 面加以解释。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审查单证一致(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
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
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1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可撤销(Revocable、可转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 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3开证日期(口21? of issue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6受益人(Beneficiary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与银行审单义务
衍用llE项下中证审核原则与银行审单义务中立提要中文提要单证相符的审核原则属于惯例范畴,银行审单义务则属于法律概念,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将商业惯例于法律概念有机结合。
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别,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得到了国际银行界的广泛认可和应用,也受到了司法尊重。
本文以ICC与信用证有关的出版物为基础,运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讨论单证审核原则的变迁以及银行审单义务与审单原则之问的关系。
通过分析ICC银行委员会有关单证相符案例的答复、分析司法判例在具体案件中对表面相符的解释和权衡,可以认为,对表面相符的理解已从“严格。
‘致”转向“实质一致”;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信用证项下银行的审单义务也逐步加重,而“法律不计较琐事”与“细微处对银行仍有重要意义”之间也取得了相对平衡。
这种趋势符合商业现实,也与民法学理念的变化~致。
我国在单证相符的判断原则下,应师从英美法的灵活务实态度,并确立相应的司法介入标准和审查标准。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一致;实质一致;审单义务作者:李同钧指导老师:陈立虎沈同仙.ResearchonTheExaminationPrincipleun—d——e—r——L—/—C——a——n,d——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A——b——s—t—r—a—c—t—ResearchO/1TheExaminatiOnPrincipleunderL/Cand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AbstractTheCompliancePrincipleisamatterofthescopeofpractice,while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isalegalconcept.Todecid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ompliancePrincipleand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wemustfirstunderstandtheCompliancePrincipleinthelegalview.Althoughthelegalsystemofdifferentcountriesvaries,UCP500isgenerallyacceptedandappliedbyinternationalbanks,andrespectedbyJudiciary.Throughhistoricalandcomparativeapproach,basedonL/CrelatedPublicationsofICC,thisessayisastudyonthedevelopmentoftheCompliancePrinciple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andtheexaminationprinciple.ThroughtheanalysisofanswerstoqueriesaboutcomplianceofL/CanddocumentsbytheICCBankingCommission,andtheanalysisoftheinterpretationandmeasureof“complianceontheirface”inconcretejudicialcase,itCallbeconcluded,thecomprehensionof“complianceontheirface”transferredfromstrictcompliancetosubstantialcompliance.Intheprocess,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hasincreasedlittlebylittle.and“deminimisnoncuratlex”reachesequilibriumwim“deminimisstillimportanttobank”.ThistrendconfirmedtocommercialrealityandthechangeofCivilLawphilosophy.TbsetuptheCompliancePrinciple.weshouldlearnfromtheflexibleapproachofCommonLawandestablishjudicialreviewstandard.Keywords:L/C;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examinationobligationWrittenby:LiRijunSupervisedby:ChenLihuShenTongxianY645822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
银⾏审核信⽤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受益⼈向银⾏提交单据后,银⾏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上显⽰出符合信⽤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致性。
1.审单准则银⾏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上是否与信⽤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上与信⽤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上与作⽤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词的含意是,银⾏不需亲⾃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银⾏知道所进⾏的是欺诈⾏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的情况与银⾏⽆关。
因⽽,如受益⼈制造表⾯上与信⽤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已经以适当的⽅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到信⽤证所规定的⼀些条件,银⾏将拒绝接受单据,⽽受⼈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不审核信⽤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承运⼈、货运代理⼈、收货⼈,或货物保险⼈及其他任何⼈的诚信、⾏为及/或疏忽、清偿能⼒、⾏为能⼒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银⾏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单据是否完备?统⼀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保兑⾏(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各⾃应有⼀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营业⽇,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授权另⼀家银⾏凭表⾯上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和保兑⾏(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进⾏偿付。
单证员考试辅导:试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信⽤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的⽀付⼯具,以其⾼效、快捷和安全性⾼的特点深受商⼈们的青睐,特别是利⽤银⾏的信⽤⽀撑起了商⼈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付中的绳结,甚⾄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命线”。
然⽽,在信⽤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命线常常在银⾏审单环节中发⽣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
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审单标准的不统⼀,有60-70%的信⽤证在第⼀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遭到拒付,这⼀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量争议乃⾄诉讼的出现。
从另⼀个⾓度看,审单作为信⽤证交易的中⼼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证下的银⾏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
本⽂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相符原则 表⾯相符原则是信⽤证下银⾏审单时所遵循的⾸要原则,即开证⾏仅仅对受益⼈或任何交单⼈提交的单据表⾯上进⾏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证要求相符,从⽽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国际商会《跟单信⽤证统⼀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确定其(单据)是否表⾯与信⽤证条款相符。
”美国《统⼀商法典》(UCC)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与信⽤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开证⼈都应兑付。
”我国⼈民法院关于信⽤证的⼏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相符原则。
表⾯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证独⽴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信⽤证之所以深受商⼈们的青睐,很⼤程度就在于其独⽴性,当事⼈不必担⼼货款的⽀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
由此产⽣出单据交易原则,信⽤证项下的受益⼈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证的兑付。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具有独立性、自足性、严格相符性等特点。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丙银行(开证行)向乙公司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货物装运后,乙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然而,甲公司在审查单据时发现,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根据信用证法律制度,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相符。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因此,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应当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进行判断。
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信用证法律制度规定,单据相符性是指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这一差异构成单据不符。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单据: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当对单据进行审查,确保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信用证审单的基本要求
信用证审单的基本要求信用证审单,这事儿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简单。
我有个朋友老王,做外贸的,就因为审单出了岔子,差点儿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天他来找我喝酒,喝着喝着就说起这事儿,说得我直乐。
老王说,他接了个大单子,对方开了个信用证。
他一看,哟,这信用证条款挺多,密密麻麻的,看得他眼花缭乱。
但他心想,不就是审单嘛,我干了这么多年外贸,还能被这玩意儿难住?于是他大手一挥,让手下的小李去审。
小李这孩子,刚毕业没多久,做事倒是挺认真。
他拿着信用证,一条一条地看,看得比高考还仔细。
可他毕竟经验不足,有些条款看得云里雾里。
他也不敢问老王,怕老王说他笨,就自己琢磨。
琢磨来琢磨去,琢磨出个四不像。
到了交单那天,小李把单据往银行一递,心里还挺美,觉得自己干得不错。
可没过两天,银行就打电话来了,说单据有问题,拒付!老王一听,脑袋嗡的一声,差点儿没晕过去。
他赶紧跑到银行,一看单据,气得直跺脚。
原来,信用证里有一条,要求提单上必须注明"运费已付"。
可小李没看仔细,以为提单上只要有"运费"俩字就行。
结果提单上只写了"运费",没写"已付"。
银行一看,这哪儿行啊,拒付!老王气得直骂小李,说他办事不靠谱。
小李也委屈,说他已经尽力了。
老王说,你尽力了,可你没尽心啊!审单这事儿,光靠眼睛不行,还得靠脑子。
你得把信用证条款吃透了,才能审单。
老王说,他后来又仔细研究了那张信用证,发现里面还有不少陷阱。
比如,信用证要求发票上必须注明"货物已检验合格"。
可他们公司从来没做过检验,哪儿来的合格证啊?老王一想,坏了,这单子八成是黄了。
可老王这人,天生不服输。
他琢磨了一晚上,想出个主意。
他找了个朋友,开了张假检验报告,盖上假章,往发票上一贴。
然后他又跑到银行,跟银行的人磨嘴皮子,说这批货质量绝对没问题,不信你们可以派人去验。
银行的人被他磨得没办法,最后同意付款了。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摘要:I.引言-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II.信用证审单规则概述- 审单的定义和作用- 审单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III.审单的基本要求- 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单据的合规性和法律性IV.审单的操作流程- 审单的机构和人员- 审单的程序和方法V.审单的风险控制- 审单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审单的法律责任和赔偿VI.结论- 审单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审单规则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I.引言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是指在中国国内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或专业审单机构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规定。
审单规则对于保障信用证结算的安全、高效和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II.信用证审单规则概述信用证审单是指银行或专业审单机构对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认单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单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单据,包括运输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III.审单的基本要求审单的基本要求包括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单据的真实性指单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单据的完整性指单据应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单据的合规性指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惯例。
IV.审单的操作流程审单的操作流程包括审单的机构和人员、审单的程序和方法。
审单的机构可以是银行或专业审单机构;审单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单的程序包括接收单据、审核单据、发现问题、通知提交人等;审单的方法包括人工审核、系统审核、专家审核等。
V.审单的风险控制审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法律性等。
为降低审单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审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审单制度和流程;采用先进的审单技术和方法;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审单过程中出现问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VI.结论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对于保障信用证结算的安全、高效和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谈信用证下银行的审单责任问题
交 )同时也显示“ , 高雄港 (Y 为交 货地” C) 。开证 行接受 了 该提单 , 但是 申请 人认 为 提单上 “ 交货 地 ” 显示 的高雄 港
( Y 与 L UL L的操 作方 式不 符 , c) C C 尽管 信用 证对 此没 有
证行没有义务通过详细的验算来确定单据中的数学计算
足否存在问题
特别要求 。 在这两个案例 中 , 于单据 中填 写港 口的真实 性 或 对 是提单 标注的交 货方 式 的正确 性 , 开证 行是 否必 须承 担 核实责任这一问题 , 管 IB 尽 S P没有直接 的规 定 , 但是 国际 商会 中国国家委员会 意见认 为 (C C 0 1 : IC R 0 ) 案例 二 中, 在 审查本案 中的单据时 , D HS E E I U K Y写在装 运 如 E K L S R E T 港一栏 , 则可认 为单据 表面 已表 明 D LS E E I E I L S 为土耳其 K 港 口, 至于其 真实 性如 何 , 银行 无需 负责 ; 国际商 会银 行
探 讨。
t n n d c me t w l n tb h c e y b n s a k r ny i s i o u ns i o ec e k d b a k .B o l n s e o l a o l e o c e kttl au sa an t h r dt n t e e u rd b i d t h c a v e g is t ec e i a d oh rrq i g o l e
[ 贸实务 ] 经
谈信用证下银行的审单责任问题
魏 冉
[ 摘 要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 比较的研 究方法 , 据 U P O 根 C S0以及 I P的相 关规 定 , S B 就信 用证 下银 行应
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第二条定义(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交单人: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或银行。
(五)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六)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七)议付行:是指接受受益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指定银行。
(八)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2-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九)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地点通常营业的一天。
(十)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且与本规则、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的交单。
(十一)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单据的行为,或指按照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十二)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包括我行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但已被开证行有效承兑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信用证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一)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信用证明确提及基础交易合同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以及履约行为。
(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三)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四条开证行责任(一)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3-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履行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责任。
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
浅谈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在近几十年的使用当中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实践操作当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意在探讨银行如何把握好审单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审核;严格一致;实质一致2011年全球贸易总量达到18.2万亿,作为现代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在连续三年贸易量全球都排第一的中国具有重要地位,中国也是目前信用证全球使用量最大的国家。
几十年的使用中为我国的外贸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近些年的使用中,信用证占支付方式的比率在逐渐减少,而在全球范围内萎缩更是明显,在发达国家某些地区甚至降到10%以内。
究其原因,作为信用证业务核心内容的审单操作难辞其咎。
被拒绝支付的关键是不同审单人在审单操作中对主流标准即严格相符原则存在不同解读,在适用时掌握的严格程度不一样。
而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审核信用证不严格又导致信用证欺诈频发。
关于信用证项下审单原则,一直以来有“严格一致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
一、严格一致原则所谓严格一致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指的是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必须与信用证中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单据就像信用证的镜子中的影像一样,常常又叫做镜子原则。
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采用严格一致标准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1.银行有确定的标准,操作性较强,降低银行审单难度。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需要核对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上的内容是否一致,至于信用证和单据里面的条款含义等银行统统不用管,这无形当中就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在判断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时,也更加简单。
2.严格一致标准将使得利用单据欺诈难度加大。
有些不法商人会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非专业人士所做的单据很难一次通过,而且只要出现了问题,银行拒付,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只需要去查看下货物则虚假单据不攻自破,这使得诈骗难度大大增加。
信用证方式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探析
国对单证相符主要 采用 了严格相 符和实质相符 两种标准。 规定》 《 中确立 的审单标准到底属于哪 种呢? 笔者认为《 规定》 中的审单标准应属于严
一
格相 符标准 。将 其归于此 标准 的根据在 于《 规
作者简介 : 焦
娟(9 7 )女 , 17 一 , 河南安 阳人 , 广东技术师范学 院法 律系教师 , 南京大学法律 专业硕士 , 研究方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 规定》 中的审单标准有其 自 身特 点 , 它并 不 是 一 味 地 强 调 单证 之 间 、 单 之 单
间表 面上 完全 一致 , 际上 它允 许单 证 之 间存 在 实
一
行 最终 决定 是 否接 受不 符点 。 开证 行 和开证 申请
人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开证 行 向受益 人 明确表 示接
国并 不 明确 。
《 规定》 的颁布结束 了这种状态 , 对单证相符 标准进行 了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在审理信 用证 “ 纠纷 案件 中涉及 单证 审查 的 , 当根 据 当事 人 约 应 定 适 用 的相关 国际惯 例 或 者其 他 规定 进 行 ; 当事 人没有约定 的 , 应当按 照国际商会《 跟单信 用证 统一惯例》 以及 国 际 商会 确 定 的相 关 标 准 , 定 认
单 据 与信 用证 条 款 、 单据 与 单 据之 间 是 否在 表 面
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 、 单 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 , 但并不导致
相 互 之间产 生歧 义的 , 应认 定 为不符 点 。” 不 在不 能穷 尽 单证 相 符所 有 可 能 的情 况下 , 各
也承 担 着被 起 诉不 当付 款 、 当拒 付 的审单 责任 风 险。今 年初 实施 的《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不 最
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
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杨亚朋(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400031)【摘要】:在信用证的交易中,可能涉及银行审单行为的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独立地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兑付信用证;第二类、开证行对保兑行、议付行或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已付款/议付的单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偿付。
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应当严格按照单证一致的原则审慎的对单据进行审查,否则,将会承当相应的责任或是损失。
【关键词】:银行审单;单证一致;信用证引言信用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银行在信用证下付款是基于单证相符。
无疑在信用证交易流程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
一、审单的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审单行为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独立地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兑付信用证;第二类、开证行对保兑行、议付行或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已付款/议付的单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偿付;第三类、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偿付开证行。
而按照UCP 一直以来的规定以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答复,只有开证行及其他指定银行才可以根据单据和信用证条件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开证申请人不能自行决定单证以及单据是否相符。
1由此可以看出:从整个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关系来看,在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涉及到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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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摘要:银行审单是信用证交易流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
ucp600颁布后,信用证审单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银行应承担审单义务以及因审单不当所负担的责任。
关键词:银行;信用证;审单责任;ucp600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90-02信用证曾经风光过,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其使用率迅速下降,2003年,欧盟的信用证使用率仅为9%。
信用证使用率下降原因很多,各国在信用证审单标准上的规定含混复杂,受益人常因审单问题导致的单证不符从而遭银行拒付,导致信用证纠纷增多,肯定是原因之一。
本文从分析银行在信用证审单过程中的地位入手,在分析新旧审单标准不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银行该如何履行审单责任,才能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在不当审单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信用证交易中的银行审单在信用证机制的整个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在信用证运行的不同过程中,都要对信用证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做出判断,并根据不同的判断结果为对应的行为。
但是否所有的主体都是信用证审单主体呢?有人把信用证审单定义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货运单据、汇票、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原产地证明、装箱单等(统称“单据”)进行审核,以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相符的法律行为。
通知行对信用证单证是否相符是无需做出判断的,它只需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做出判断并对此是否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承担责任。
由此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通知行不是信用证机制意义上的审单主体,基于此,本文所探讨的银行审单仅指开证行的审单。
信用证不符点主要的责任是在出口方;而不符点的出现主要集中在审单制单环节。
这些不符点构成了信用证交易的隐患,事实上,实践中众多信用证纠纷皆起因于单证不符。
据此,笔者认为开证行的审单在整个信用证交易流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二、审单标准问题不同的审单标准决定了银行在审单过程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审单标准的明晰对确定银行审单责任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审单原则在信用证的发展过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原则:绝对一致原则(镜像原则)、实质一致原则、严格相符原则。
绝对一致原则(mirror image)曾是欧美法院所援用的主要审单标准,具体是指在表面相符原则中的单证绝对一致,单单绝对一致的标准,通常被称为镜像原则,即它要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差分毫,受益人向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交付的单据要像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单据的镜像一样,丝毫不差。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信用证交易的确定性,但这种过于苛刻的要求无法适应于丰富多彩的世界,对信用证的发展是无益的。
实质相符标准(substantial compliance)指在信用证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仍然认定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标准。
实质相符标准虽能满足信用证个别性的特点,却动摇了信用证机制的基石。
严格相符标准(ruel of strict cmopliance),是指表面相符原则介于绝对一致标准与实质一致标准之间的一种标准,其是指单据表面上各项记载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统一事项之记载必须严格一致,但却不宽松于绝对一致标准,允许一定情况下的不符点存在。
严格相符标准作为国际惯例所确定的审单标准,仍面临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实际状况。
在法院的实务中,法院有时采用一个中间标准(brureated standard)。
即开证行要求于受益人交单的标准采用的是严格相符标准,而开证行要求于开证申请人的则是实质相符标准。
双重标准对银行比较有利,因而该标准对银行颇具吸引力。
但是应防范银行在此标准下可能存在的滥用权利现象的存在。
(二)ucp600关于审单制度的规定及我国相关立法信用证审单,在我国主要是由 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调整。
该《规定》对单证相符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由此可见我国审单标准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当参照ucp600中有关规定。
ucp600中新的审单标准只是一个总体原则性审单标准。
随着ucp600的出台,原先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文简称isbp)也将会做出相应的修改。
isbp通过详细规定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的细节,填补了概括性的ucp规则与信用证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间的差距。
它的制定旨在统一并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同做法,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使得信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
isbp虽具体、详细,但其中的条款只是就事论事地举例说明,没有也不可能做全面详尽的阐述。
因此,运用信用证的各方要把isbp和ucp600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自孤立的,这其中当然包括承担审单责任的银行。
三、新法下的银行的审单责任审单责任包括银行在审单过程中所承担的审单义务以及因审单不当所负担的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没有对银行承担不当拒付或不当付款审单责任的条件和形式做出相关规定。
因此笔者下文分而述之。
(一)银行的审单义务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必须坚持5s原则,以下将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之。
1.“合理谨慎”审核的原则。
在信用证条件下,审单包括:开证行付款时对结算单据的审核,或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进行的审核,或议付行对出口方交来的单据的审核,也可能是出口商向议付行或开证行交单时对单据的审核。
但无论如何,银行审核所有单据,必须合理谨慎,不得吹毛求疵,不能粗略不计地潦草从事。
2.“合理时间”审核的原则。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响。
ucp600把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缩短为5天,这使得银行必须对审单时发生的任何拖延给出理由,从而提高效率。
笔者认为,合理时间在实践中应该银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表面相符”审核的原则。
此原则视为单据审核的范围(scope)。
ucp600中的审核标准,实务中,假单据主要是提单。
银行可从独立途径去向提单注明的船舶查明有否所注明货物存在,或在提单的装运港雇佣代理人去查看是否在提单日期装了所注明货物在提单上的船舶。
实践中此类因银行审单出现问题的案例也不鲜见,如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4.“单证一致”的审核原则。
信用证交易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基础。
我国企业作为出口方因单证不符遭拒付,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说教训惨痛。
作为开证行应认真按照ucp600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单据。
5.“单单一致”的审核原则。
诸单据表面上彼此不矛盾”审核的原则。
所谓单单一致,各单据之间所显示的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信用证号码等需要一致或相同,但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显示相同的内容。
我国银行的实践一般认为:所有单据必须明显地与同一笔交易有关,亦即每一项单据从表面上与其他单据有一种联系,且各单据之间不得有矛盾。
(二)银行承担不当拒付,不当付款审单责任的条件及责任形式银行审单不当会使银行产生诸多后果,现实中因审单不当的导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纷繁复杂,这里遴选最主要的两种情况分述。
1.银行承担不当拒付的条件及责任形式。
银行承担不当拒付责任的条件首先包括:银行应当付款而未付款违反了国际标准。
至于是否要证明银行不当付款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应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因为信用证相当于银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合约,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可和我国《合同法》衔接,而且可以减轻开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银行不当拒付情况下,最佳的补救方式就付款。
银行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范围,也应仅限于拒付这段时间里的利息损失,而不能包括当事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否则会加重银行参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成本,影响银行信用参与的积极性。
2.银行承担不当付款审单责任的条件及责任形式。
所谓不当付款是指银行在应当拒付的情况下却付了款,违背了国际银行标准和我国单证相符原则。
开证行违反他对申请人的义务兑付了汇票或支付命令,申请人可以获得因这一违约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包括附带损失,但不及于间接损失,并减去任何因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法院持这样一种态度:银行顺利付款是信用证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即使单证不符,申请人基础合同项下的利益并未损失殆尽,申请人仍然可以凭提单拿到货物,而且他还可以追究卖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可适当考虑美国法院的态度,在银行确实不当付款的情况下,可由银行赔偿违约导致的损失,这个损失可以是银行已付款与开证申请人基础合同项下所获利益的差额。
参考文献:[1]金赛波,李健.信用证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梁胜.ucp600信用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3]仇鹏举.国际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的5s原则[j].对外经贸实务,2005,(3).[4]焦娟.信用证方式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探析[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4).[5]侯烨.信用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3.[6]姚琦.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7]崔起凡.备用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8]魏瑜.有关信用证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