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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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五)

国都安心量化成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

四、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6)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9)

六、交易安排 (12)

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16)

八、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9)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6)

十、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一、信息披露 (27)

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9)

十三、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29)

十四、集合计划费用 (29)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4)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5)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35)

二十、其他事项 (3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 常喆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陆亿贰仟贰佰玖拾捌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参与人名册的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方式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计划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计划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因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划导致托管人无法拒绝执行的除外)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进行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下述内容进行监督:(1)本计划投资组合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

权益类证券(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基金基金(含ETF和LOF基金)、权证)投资:0%~95%;

其中:权证投资: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等)投资:0%~95%;

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3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不低于5%。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以前,需由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事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对投资于股指期货所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责任划分以及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后,方能进行。

(2)本集合计划禁止从事下列投资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

②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定期存款;

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单只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④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⑤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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