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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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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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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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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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服务单位名称
服务内容及其标准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来自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楼盘名称 项目概况 规划总套数 容积率 建筑结构 当期销售 楼盘概况 代收代办 费用 前期物业 服务 其它相关 信息 注:代收代办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监制机关:开平市物价局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物价员: 企业投诉电话: 建筑面积 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委托单位名称 房屋套数 装修状况 座落位置 土地性质 绿化率 预售许可证号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 总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鄂价检规[2011]3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检分局)。
附件:1.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3.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指导思想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依据,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
运用舆论宣传,建章立制、规范指导、典型推广、检查监督等形式,全面推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确保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一房一价”,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方法与步骤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共分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安排部署(5月18日——5月25日)制定并出台《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应的标示形式和具体格式(价格手册﹑价目表﹑标价牌);召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保障局﹑石家庄市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以公告形式在《石家庄日报》发布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公告”;安排部署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步:严格要求,规范实施(5月26日——6月4日)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经营服务人员,学习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具体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正本11
1 0 1 企业投诉处理信息
说明事项:
2 5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监督投诉电话:86229290 物价投诉电话:12315Leabharlann 2 9 . 5 1 0 1 5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一、公示栏按照(佛建房市[2010]2号)要 求安装在售楼部门口(或沙盘)旁边显眼位 置。公示栏可以在售楼部墙上安装,也可以 用铝合金(或铁)支架安装。公示栏外框底 部离地面高度60CM。 二、公示栏框内尺寸范围:[218~203]CM (宽)×[183~168]CM(高)。框内底色建 议采用浅米黄色;公示栏边框颜色自定。公 示栏内资料按图标注位置摆放。 三、“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采用高 范围[10~15]CM红色宋体字。 四、公示资料按图中标注的尺寸位置摆放, 具体要求:1、2、4位置公示资料用A3纸尺 寸复印镜框镶嵌。3、5、6、7位置公示资料 用A3纸尺寸复印过塑,用铁圈打孔安装固定 。8A、8B、9、10、12位置公示资料用A4纸 尺寸复印过塑,用铁圈打孔安装固定。11位 置公示资料用A3纸尺寸复印不需过塑,打孔 安装固定。13位置为楼盘利弊因素。14位置 预留摆放开发企业温馨提示。15位置公示资 料图纸按剩余位置缩放复印安装固定好。 (提示:同类资料要按文件形成时间次序重 叠摆放) 五、《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要固定 安装在公示栏旁边,安装高度底边线离地高 150CM。
六、图中标尺寸单位为厘米。
12
公示栏内框线 公示栏外框线
10
10
21
21
42
60
1
2
3
4
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公示牌
附件一商品房基本情况公示牌
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楼盘名称坐落位置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
房屋性质建筑结构
房屋类型预售许可号
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优惠拆扣及享受的条件
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
房源概况
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
小区水、电、气、暖、
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石家庄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二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楼盘名称:开发企业名称:
幢号单元房号户型套内面积公摊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销售单价
(元/平米)
销售总价
(万元)
装修状况销售状况
备注1、房价含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安装、入网费用等;
2、商品房最终面积以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
石家庄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三石家庄市商品房(非住宅)销售价目表楼盘名称坐落位置
名称编号类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
(元/平米)
总价
(万元)
销售状况
备注非住宅指商用房、地下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石家庄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19•【字号】陕价检发[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陕价检发[2002]115号2002年9月1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我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发布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明码标价工作作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做了大量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也存在着工作开展不平衡、普及率不稳定、标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明码标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明码标价工作作为新时期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增强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二、要继续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一条街、一所医院、一个市场、一个旅游景点、一个企业“五个一”示范,要将其作为明码标价的“窗口”切实抓出成效,从而促进明码标价普及率的提高。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化工作。
《陕西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发布,省局还将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分行业、有步骤地对铁路、电信、医疗等部门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规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局统一确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积极推进明码标价的规范化工作。
四、加强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继续搞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和日常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加大对集体、个体经营企业,城市的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市场的检查力度,提高挂签率。
商品房明码标价及销控表公示牌(栏)制作要求
商品房明码标价及销控表公示牌(栏)制作要求一、画面制作说明(一)内容要求:按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可售房源总套数,每套商品房的位置、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销售状况(采用不同标记对待售、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二)制作要求:1、画面尺寸:画面高度和宽度可根据所售楼栋的楼层高低和单层户数多少自由调节(建议尺寸为:1800X1200mm)。
2、表格及文字要求:表格线及文字均使用黑色,字体采用黑体,表格线与文字留适当间隙,保持美观。
其中,“项目名称”应与预售许可证批准的名称一致,字体、颜色各企业可做个性化设计。
3、制作工艺:写真覆膜。
二、公示要求:开发企业可根据售房现场情况,选择将商品房销控表公示牌(栏)公示或上墙公示三、公示栏(牌)制作安装说明(一)选择制作支架公示的,公示栏支架制作安装说明1、制作形式:按设计文件中效果图所示样式进行制作。
2、制作尺寸:长度尺寸与制作画面相符,倾角15度,全高1600mm。
3、制作工艺:不锈钢、铝合金及铁艺组合烤漆制作。
画面面板使用3mm透明亚克力材料;画面背板使用PVC背板。
4、安装说明:将制作好的写真画面夹装至公示栏支架亚克力面板与背板之间。
(二)选择上墙公示的,公示牌安装说明1、制作形式:按设计文件中效果图所示样式进行制作。
2、制作尺寸:长度尺寸与制作画面相符。
3、制作工艺:不锈钢、铝合金及铁艺组合烤漆制作。
画面面板使用3mm透明亚克力材料;画面背板使用PVC背板。
4、安装说明:将制作好的写真画面夹装至公示牌亚克力面板与背板之间,画面上沿离地高度不低于1500mm,不高于2000mm,公示牌前不得有遮挡物,方便购房者阅读。
2。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式样
附件一
有关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一、坐落位置:指楼盘存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区)行政区域,
楼盘所在路段。
二、房屋类型:如多层、高层、别墅等。
三、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四、装修状况:如毛坯房、装修房等。
五、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如一
户一表安装和其他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的房号:应由楼栋编号、房屋室号组成。
七、销售状态: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八、计价方式:指房地产经营者确定的计算销售价格的单位,分
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或每套等。
九、户型: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二厅二卫、二室二厅二卫
等。
十、价格执行时间:是指新建商品房按价目表内标示的价格开始
销售的时间,可根据销售阶段的不同进行更改。
选择。
者自愿费明由消标当费应收十一、代收代办
附件二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名
坐落位建
装修状房
位土地使化土地比起止年水、电电视
施配础燃其他础
本房屋套类建筑套
房源概
目相关费
依费位名务前期
详见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元)商品房的具价内每套提
1235举报电价
日业发开企年月:
附件三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价格执行时间:年月日
附件四:
商品房明码标价联络员登记表
单位意
见盖章年月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鲁价检发[2006]26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检发〔2006〕263号)为进一步提高明码标价工作管理水平,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所公开标示的价格(标准)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结算的行为。
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标准)为最高参考价,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商议后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实行明码实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实行明码实价或明码议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并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
居民常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示样)
附件4
************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常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示样)
监制单位:兰州市物价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说明:
1、本公示牌示样中如果小区没有的项目类别可去除;未列入的项目类别,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加入(如:50-100平方米的餐饮业的垃圾处理费的标准)。
2、不代收的填写“否”。
3、居民生活用电包含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
二次转供能源费标准为:小区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2元。
则电价标准分别为0.565、0.555、0.545元/千瓦时。
注意其它的公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收取(详见“服务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公示牌”)。
4、不代收的居民电费标准为0.51元
1、本公示牌示样中如果小区没有的项目类别可去除;未列入的项目类别,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加入(如:50-100平方米的餐饮业的垃圾处理费的标准)。
2、不代收的填写“否”。
3、居民生活用电包含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
二次转供能源费标准为:小区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2元。
则电价标准分别为0.565、0.555、0.545元/千瓦时。
注意其它的公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收取(详见“服务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公示牌”)。
4、不代收的居民电费标准为0.51元。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并对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
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一)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规定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寒当勺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价目表参考样式见附表),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客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无遮挡。
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 2 3 5 8。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
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
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1)
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印象徽州预售许可证号码:最后更新日期: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预售许可证号码: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中介服务企业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附件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7 —附件5填写说明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各地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排列顺序和制表样式,可以酌情增加公示项目,但不得擅自减少本通知所列公示牌样式中的项目。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一)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指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可选填其中之一,一个项目只能使用一种计价方式;(四)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五)销售状态:指已销售或未销售。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牌〙(一)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二)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三)装修状况:如毛胚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8 —装修标准;(四)当期销售房源:指预售许可证批准销售的商品房总套数;(五)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六)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标准: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收费标准: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七)代收代办费用: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是否代办应由购房者自主选择;(八)其它相关信息: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如学区、环境等。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规定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规定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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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印象徽州预售许可证号码:最后更新日期:
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
附件2
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预售许可证号码:
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
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
中介服务企业名称:
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附件4
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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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填写说明
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各地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排列顺序和制表样式,可以酌情增加公示项目,但不得擅自减少本通知所列公示牌样式中的项目。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
(一)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
(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指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可选填其中之一,一个项目只能使用一种计价方式;
(四)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
(五)销售状态:指已销售或未销售。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牌〙
(一)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
(二)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三)装修状况:如毛胚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8 —
装修标准;
(四)当期销售房源:指预售许可证批准销售的商品房总套数;
(五)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
(六)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
服务标准: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
收费标准: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七)代收代办费用: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是否代办应由购房者自主选择;
(八)其它相关信息: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如学区、环境等。
四、〘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
(一)交付使用日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给原房屋所有者使用的日期;
(二)代收代办费用:指二手商品房价格之外应由购房者交纳的费用,如产权转移登记费用、契税等,是否代办应有购房者自主选择。
五、〘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
(一)编号: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为方便管理,给每个停车位(库)编制的序号;
(二)位置:可另附示意图标明其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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