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2014(最高检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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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解读
张寒玉金威1[①]
目录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过程
二、修改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三、普通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关于总体结构
(二)关于首部
(三)关于导语部分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五)关于“发、破案经过”
(六)关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七)关于“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八)关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九)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关于“承办人意见”
(十一)关于附件部分
四、简化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适用范围和程序
(二)主要简化的内容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主要是通过充实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审结报告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并进—步完善审查起诉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的呼声较高,尤其是要求制定样本的简化版,为此,公诉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于2011年9月下发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2011]高检诉发54号)。为保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样本,现就有关修改情况及具体的修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过程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对全国检察机关2005年第二次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以来办理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申报参评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中制作的综合化审查报告进行了评选。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地推荐的综合化审查报告中不乏精品,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原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如有些部分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执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存在问题的通报暨修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征求意见的通知》([2009]高检诉发57号),正式启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程序。
在征求修改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代表检察机关意志,而只是体现承办人个人审查观点的内部工作文书,无须严格规范、强求一致;而且由于个案复杂程度千差万别,审查报告所要展示的重点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制作审查报告的程式也应因案而异,因此制作审查报告的格式不可能完全相同,也就没有必要制定审查报告的格式样本。但绝大部分意见还是认为制定样本有利于规范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公诉案
件的质量,我们研究认为,作为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体,制定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制作的,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处理的综合性书面材料,从其性质和作用来看,其内容需要兼收并蓄,不仅要对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等提出具体的个人承办意见,还要全面、如实地反映相关的诉讼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审查过程和案件事实证据的全貌等,以供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在全面、充分了解、研判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正确的处理决定。因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一般比较庞杂,需要科学地排布各项内容,以保证报告内容既全面,又能够重点突出。制定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将审查报告整体上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一些程式化的内容以格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阐明每部分内容的制作目的和制作的具体要求,为实践中公诉人制作审查报告提供一个基本的模板,可以有效引导承办人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诉讼过程、工作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等情况都报告清楚、论证透彻,从而有利于保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质量。二是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讨沦案件、处理案件以及之后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的基础,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核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因此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进行适当的规范。三是虽然由于个案的不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整体上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其中有些程式化的内容,如有关诉讼活动、工作过程等,大体上都是可以用一定的格式固定下来的;而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阐述等因案而异的部分,可以通过对这些部分的制作提出一定要求或者提供示范性内容,以规范、引导承办人制作出高质量的审查报告。当然,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因此样本的设计应当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既能够起到规范审查起诉工作的作用,又能够给予承办人充分发挥其才能的空间,而不是机械地统一、固定格式。
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判断证据规定》)。上述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如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