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县巡捕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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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巡捕官初探

第25卷第5期

2010年9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0URNAL0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

Yo1.25No.5

Sep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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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

明代县巡捕官初探

王泉伟

摘要:中国古代从秦汉时期即在县中设立县尉,负责巡捕事宜.明代取消了县尉这一职官,设

立巡捕官来负责维持县中的治安和秩序.明代的县巡捕官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官职,县级官员的序列中

没有巡捕官这一具体官职,处于一种有职无缺的状态.其运行方式是从知县以下的县级官员中选择一

员来担任巡捕官,由担任者来履行巡捕职权.这个担任者就是县巡捕官.这一人选一般从县丞,主簿

和典史三者中产生.三者担任巡捕官的情况都有,因地方而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明嘉靖之后,随

着典史职权的变迁,县巡捕官职权有逐渐向典史集中,典史也开始被广泛地称为"县尉".至此明代

的县巡捕官制度有向古代回归的趋势.但终明一代,统一的县巡捕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关键词:县尉巡捕官制度明代治安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0)05—0093—06

美国政治学家利普森在分析国家的作用时,认为国家的三个基本职能就是安全,秩序与公平.①三

者呈现一种递进关系,越前面的层次越低,但是也越是必不可少.从人类的历史来看,维持社会的安

全与秩序始终都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一个国家如果要维持自己的统治,就必须要有能力维持社会

的安全与秩序.社会治安职能是政府职能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从这个角度上说,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

有维持社会治安的需要.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历代王朝都在县一级设置了负责治安的官员.在

明代以前,这一职能主要由县尉负责.县尉一职始于秦汉,"尉,古司寇官.至秦汉,改今名.义取除

奸,尉安良民".汉朝进一步明确了县尉的职能,"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

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县尉在以后的王朝中一直延续.虽然添革不一,设置人数也有所区别,但是

其作为一个官职一直存在于县级政治体制中.而且县尉的职能也大体保持不变,一直是县的治安官员,

负责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明代取消了县尉,这一持续了将近两千年的职官才从此消失.但是明代的

收稿日期:2010-08一l0

作者简介:王泉伟(1987一),男,浙江温岭人,汉族,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09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天

津,300071.

①[美]莱斯利?利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2页.

②黄震:《黄氏日抄》卷八六《修吴县尉衙纪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范晔:《后汉书?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3页.

93.

县级政府同样有维持当地治安的需要.虽然取消了县尉,明政府也设立了专门负责治安事务的官职.

只是相比于前代,明代的县巡捕官制度有其非常特殊的地方.

,明代的县巡捕官概述

明代在县中有专门的巡捕官.按明人的记述,"国初,fl?f县卫所各设巡捕官一员".但我们翻阅县

级政府的官员构成,却找不到这个巡捕官的影子.明代县级政府的人员构成首先是主官,即知县;然

后是所谓的佐贰官,即县丞与主簿;再是首领官,为典史;最后是各种属官,"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二

员,后添设,小县或止一员,或无.设税课局大使一员,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僧会司僧

会一员,道会司道会一员".在这其中并没有巡捕官的影子.那么各种文献中分明记载着的巡捕官到

底在哪里呢?这需要区分上述所列举的这些县级官员所谓的"官"与巡捕宫的"官"存在的差别.

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等官列于官僚序列之中,拥有固定的品级,而且每一个县都有一定的额

设.如,知县与典史每个县只额设一人,县丞与主簿则视各地情况,或不设,或有多至数个以上的.

这些额设官员的特点是有一额就会有一人来对应.比如某县额设县丞一人,则朝廷就会派一人来担任

此县的县丞.一旦此人去职则会有另一个来顶替.有~额则必有一人来做此官,古人称之为"缺".

而巡捕官不同,它不是官缺.巡捕官不存在于官僚的序列中,没有品级与额设,但是它又有法定的职

掌,需要履行一定的职权.由于本身不是像知县,佐贰那样是一个独立的官缺,其运行的方式就是由

知县下某一个拥有"官缺"的官员来"任巡捕之职",以行使其被赋予的维持社会治安的职权.因此

我们可以称之为"职".类似的职还有清军官,管粮官,管河官,等等.如,某个县里巡捕官由主簿

来担任,那么这个时候主簿就是巡捕官,由主簿来履行巡捕官的一切职权.当我们在说巡捕官的时候,

指的其实是那个履行巡捕职务的县级官员.主簿是其本官,而巡捕则是他所职,这个主簿还有可能兼

管其他的职.明代的巡捕官就处在这样一种奇特的有职无缺的状态.

虽然在组织形态上有了很大的变化,明代的县巡捕官在职能上却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举凡县级各

种有关社会治安的工作都在他的管辖之内.

其一,管理盗贼.巡捕官的设立主要就是为了缉捕盗贼,这是明代县巡捕官的主要职能.一旦管

辖境内有盗贼,杀人案件发生,巡捕官要负责勘验现场,组织调查审理,侦破案件@.如果犯人逃

逸,巡捕官要组织人员侦破案件,缉捕盗贼.缉捕拥有时限,一旦超过巡捕官要接受惩罚.④明代中

后期以来,各地民变蜂起,"盗贼"横行,极大地威胁到了王朝的统治秩序.明政府进一步要求基层巡

捕官员防患于未然.有大股"盗贼"爆发的地区,当地的正官和巡捕官都要受到处分.明政府试图

以此来督促基层的巡捕官员.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内部的盗贼外,遇有外敌入侵,巡捕官同样有守土

的职责.明中期倭寇横行与明末满清入关的时候,都有大量县巡捕官率领兵民守卫领土,保守一方的

例子.除了缉捕盗贼以维持社会治安以外,在巡捕官的职权中还有一部分是维持统治秩序的.举两个

例子.明代食盐是国家管制的,私人不得随意贩卖.但是因为利益的驱使,贩卖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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