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51-5005-93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51-5009-94横向钢筋窄间隙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5016-98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成都市园林局4DB51/T5032-200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四川省城镇供排水协会5DB51/T5036-2007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6DB51/T5037-2007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39-2007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0-200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1-2007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0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设计院11DB51/T5047-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2DB51/T5051-2007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3DB51/T5052-2007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4DB51/T5053-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5DB51/T5054-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DB51/T5056-2008室外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7DB51/T5057-2008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18DB51/T5058-2008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DB51/T5042-2007复合保温石膏板内保温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20DB51/T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四川省消防总队21DB51/T5044-2007CL结构设计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2DB51/T5045-2007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6-90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20-08-90回弹法评定砌体中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标号)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93-92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51/5027-2008代替DB51/5027-2002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DB51/T5034-2006燃气用衬塑(PE)、衬不锈钢铝合金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6DB51/T5038-2007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4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8-20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9-20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0DB51/T5012-2003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11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2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试行)西南交通大学13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4DB51/T5061-2008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15DB51/T5062-2008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6DB51/5033-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墙村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7DB51/T5026-2001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8DB51/T5035-2007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19DBJ20-07-90钢筋电渣压力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1-87四川省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02-87钢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000P25001-87蒸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构配件生产及检验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J20-03-88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成都市煤气公司5DBJ20-05-90冷拔中强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若干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6DBJ20-05-90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7DB51/T32.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普通混凝土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DB51/T32.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特种混凝土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9DB51/T32.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混凝土离心制品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0DB51/T32.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筋工程11DB51/T32.10-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装饰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2DB51/T32.1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油漆玻璃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3DB51/T32.1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艺及操作规程施工测量及土方与爆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4DB51/T32.1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桩基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5DB51/T32.1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工程16DB51/T32.15-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结构制作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7DB51/T32.16-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砌筑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8DB51/T32.17-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屋面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DB51/T32.18-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20DB51-127-92冷轧螺纹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1DB51/5011-92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22DB51/5004-93四川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建筑抗震与加固设计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3DB51/5006-93自贡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自贡市建筑勘测设计院24DB51/5009-94玻璃幕墙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5DB51/5013-96多彩内墙涂料施工及验收规范26DB51-/5045-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DB51/5016-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8DB51/5018-2000城镇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9DB51/T5019-2000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电子学会建筑智能化专委会30DB51/5020-2000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1DB51/T5021-2000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2DB51/5022-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3DB51/T5023-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4DB51/T5024-2001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5DB51/T5025-2001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6DB51/5029-2002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7DB51/T5030-2004成都地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市墙改办38DB51/T5031-2004埋地聚乙烯(PE)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39DB51/5028-2002不锈钢复合管网架结构技术规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结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使用说明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电子招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招标人应在完成勘察工作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不得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一并发包。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
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编码:)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盖从业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盖从业印章)附件:年月日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设计的重要性建筑的适用性、舒适性、安全性,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近年来,虽然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城市建筑仍然存在贪大、媚洋、求怪,缺乏文化底蕴与地域特色,追求开发强度,忽视宜居环境,追求外形古怪,忽视功能使用等问题。
建筑能否体现建筑方针,能否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起决定性作用。
没有优秀的建筑工程设计作支撑,再好的规划也不能实现。
建筑工程设计在加强建筑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是建筑工程灵魂与龙头。
建筑工程设计对于创建更具生命力的建筑、提升城镇化品味和质量、提供舒适宜居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筑设计。
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不仅要符合规划要求,更要体现建筑艺术、环境景观艺术、人文及历史文化艺术的综合要求,因此各地要紧密配合,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
(一)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
城市设计应统筹城市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风貌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要素,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各地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探索、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加强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街区和城市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四川省工程建设制度
四川省工程建设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是指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按照一定的规划和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建设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1)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前,必须进行立项审批。
项目的立项审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项目立项应做到科学合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避免浪费。
2.项目规划和设计(1)项目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需经过专业人员审核。
(2)规划和设计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做到安全可靠。
3.施工管理(1)施工前,需进行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
(2)施工期间,需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4.验收和竣工(1)工程完成后,需经过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2)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手续办理。
5.工程质量管理(1)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评估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6.安全生产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7.投资管理(1)项目投资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合理使用资金。
(2)加强资金监管,避免资金浪费和挪用。
8.环境保护(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注重环境保护,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做好环境监测和治理。
9.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
(2)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1.项目立项(1)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
(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3)报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规划和设计(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
(2)经专业人员审核。
(3)报主管部门审批。
3.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
(2)经专业人员审核。
(3)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
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
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5日。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四川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录一、项目决策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川委发〔2003〕17号)4.《四川省省级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川委发〔2003〕30号)5.《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二、城乡规划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6.《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10.《近期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1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1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1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15.《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三、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四、土地审批和出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8.《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五、环境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保总局第29号令)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保总局第30号令)六、勘察设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省人大)七、工程招标投标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省人大)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66号令)5.《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7.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八、征地拆迁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3.《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九、物资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十、资金拨付和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十一、施工监理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十二、工程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79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函》(建办市函〔2004〕390号)十三、工程建设实施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十四、有关纪律处分规定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2.《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3.《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4.《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6.《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7.《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不准”》(川计政策发〔2003〕444号)8.《四川省城市规划“九不准”》(川建发〔2003〕65号)。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1-10-30【生效时间】2011-10-30【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就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应列入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并单独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审查单位认定书所界定的范围及级别承担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级别承揽审查业务。
五、取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的单位均可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审查。
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采用。
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同一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及《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川建发[2002]408号)、《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川建勘设发[2006]133号)的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应委托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2四川省关于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D51/T5026-2001)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质勘察、降水设计及施工、护壁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监测、检测等内容。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破土动工。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成华、金牛、武侯、青羊、锦江及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
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第七条 凡属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咨询,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工程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编制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基坑允许暴露时间、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 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12号),并在全省开展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33个,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仔细、不全面,对违反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不能有效审查;(二)部分审查人员不注重再学习,技术水平不高,审查能力欠缺,难于发现问题;(三)对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不重视;(四)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审查的甄别能力不足、把关不严,对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五)不能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审查中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敷衍塞责;部分审查机构缺乏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只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审查质量;(六)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三、检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荣县长山山河名苑顺溪组团小区1#~11#楼”项目。
检查意见如下:1、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毛永宁):(1)4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发电机房”的疏散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该“发电机房”通向“配电房”的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4.3-2条);(2)5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水泵房”应为“消防水泵房”开向过道的疏散门图中为乙级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中8.6.4条);(3)7号楼、10号楼建施J03(J04)一层平面图(二-六层平面图)中一层单元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窗口)与套房(厨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四川省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工程建设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对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规划是工程建设的基础。
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工程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发展目标。
在规划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竞争力。
其次,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关键。
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设计应结合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地质地貌特点,科学确定工程结构和建设标准。
在设计过程中,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同时,要注重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保护和修复历史遗迹,促进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
再次,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实施关键。
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安全生产,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程序,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同时,要注重劳动力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最后,监管是工程建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监管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
在监管过程中,要注重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要注重技术监管和质量监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四川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有效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4]298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4〕29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查项目,时间以工程勘察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日期为准。
二、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消防(含外保温防火)、无障碍环境建设、光纤到户、绿色建筑等标准的执行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情况以及土工试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检查涉及专业包括勘察、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和路桥等。
(二)施工图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对上述勘察设计环节应当遵守的标准规范是否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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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
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五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
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十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制定标准设计的建议。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参与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标准设计项目,应落实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如有时)和编制组成员,主编单位不超过2家。
标准设计项目申报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主编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编制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工程经验。
第十二条标准设计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工作,如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二)具备为编制工作提供技术、科研、实验、应用等支持的条件;(三)具有承担标准设计编写具体任务人员。
第十三条标准设计申报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简介和在该项目中的作用等。
第十四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对标准设计编制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拟予立项的标准设计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公示结束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结合收集的反馈意见综合分析完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相关要求。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每年年底对申请补助资金的标准设计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立项的标准设计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主编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核实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三章编制与审查第十七条标准设计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和技术等特点,积极引导和推广“四新”技术应用;(二)省标准设计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应用专利技术应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三)做到安全适用、绿色经济、依据可靠、数据准确。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四)省标准设计制图和说明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制图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标准设计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规范统一,编制深度满足设计、生产、施工需要。
第十八条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分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九条编制组应制定编制计划,拟定编制大纲,根据编制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实验验证和综合分析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标准图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稿应采取网上公开、定向收集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拟制定为通用性标准图集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推荐性标准图集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送审稿应包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和送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专家委员会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相应领域有丰富经验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主编、参编单位所属人员及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审查方式一般采取集中会审,必要时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送审稿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设计的名称、内容、适用范围等是否符合立项批准要求;(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技术经济政策,是否遵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实践,是否有可操作性;(三)图表绘制、文字说明是否格式规范、准确合理;(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五)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建设标准设计报批稿的审查,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是否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图集编号原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版权(著作权)归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所有,有关编制单位、人员享有署名权。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第五章复审与修订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统一定期组织主编单位对省标准设计图集进行复审。
通用图集复审期限为五年、推荐图集复审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未达到复审年限的标准设计需要复审的,由原主编单位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条复审结束后,主编单位提交复审报告应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及理由、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分析汇总复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复审意见为继续有效的标准设计,再版时应注明经复审确认有效的年份;复审意见为废止的的标准设计,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得采用;复审意见为修订的标准设计,视轻重缓急纳入修订计划。
第六章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做好标准设计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设计项目,收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标准设计的意见和要求;(二)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的宣传推广、技术交流活动;(三)及时组织主编单位对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答复;(四)组织开展标准设计实施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我省工程建设中应用的标准设计应当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编制的标准设计需报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审核,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实际积极采用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相关建筑构配件及其制品的推广工作,不断满足工程建设对标准设计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标准设计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未经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样式)2.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编号原则2016年月日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样式)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应采用计算机填制,可加页。
附件2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编号原则一、标准图集编号:川 a b c-da:标准图集批准年份,用两位数字表示,如2016年批准的用16,图集经修订后批准发布的,用新的年份代替旧图集的年份。
b:标准图集专业代号,详见下表。
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增加新的专业代号。
c:图集顺序号,为三位数,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废止图集的顺序号留空,不得用于其他标准图集。
经修订后的标准图集,其原顺序号不变。
d: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标识通用图集标识:TY推荐图集标识:TJ例如“川16G201-TY”表示2016年批准发布的顺序号为201的四川省结构专业通用图集。
二、标准图集分册编号标准设计由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构造形式不同,或者内容过多,可按分册编号,在图集编号后增加(一)、(二)......以标识第一第二分册。
例如“川16G201-TY(一)”表示2016年批准发布的顺序号为201的四川省结构专业通用图集(一)分册。
三、标准图集合订本编号:川合订本 b eb:标准图集专业代号,如合订本涉及多个专业,可不编专业代号。
e:合订本顺序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
合订本内各单册(分册)图集编号应符合前述单册(分册)编号原则。
如“川合订本J01”,表示四川省建筑专业序号为01的标准图集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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