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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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增进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负责,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不在时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

二、凡涉及本县范围能够解决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有决定权、责令处理权、调处权以及对涉事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权;凡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主管涉事的分管领导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三、研究制定信访工作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好信访工作,研究和制定针对我县各类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预案。

四、对涉法涉诉及本县无法解决或不属于本县范围的信访案件分别汇总及时上报。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分类汇总上报各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和需要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及建议材料。

六、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召集人审核批准。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领导没有特殊情况

必须亲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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