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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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管理,防止辐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伤害,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到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防护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所有从事与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科室、部门和个人对于放射防护工作成效有明显改进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放射防护管理原则第六条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免受辐射伤害。

第七条放射防护工作必须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进行,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医院将进行放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正确、有效地进行放射防护工作。

第九条医院将定期进行放射防护设备的检测与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放射防护责任第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具备辐射防护的基本技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对于所有与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相关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防护措施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保护自己免受辐射伤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护屏蔽设备,确保放射源和辐射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不对未参与工作的人员和患者造成辐射伤害。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注意辐射设备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医院将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内。

第四章辐射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将建立放射设备目录,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厂商、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十七条医院将设立专门的放射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放射设备的采购、验收、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逐渐增加。

为加强我校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在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必须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环保技安科登记,并根据要求填报环境影响评价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须向技安环保科递交书面报告,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许可证和验收手续,并向市公安局登记,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七条各单位设专人定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检查、维修,并作书面记录。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用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用源库,按要求加强管理,防止泄漏、丢失。

建立、健全保管、领用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建立应急处理方案,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

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辐射管理部门报告。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放射性健康,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涵盖核设施、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放射性工作按照三级分类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放射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依法操作;风险控制,持续改进。

第五条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的政策制定、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工作许可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性工作许可手续。

第七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放射性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环境、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健康证明等。

第九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情况。

第十条放射性工作许可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放射性工作的许可决定。

第三章放射性工作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性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进行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工作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仪器校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射线装置与放射源的分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四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环保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规定延续。

第六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七条 持证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八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九条如企业申请转让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转让。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第十条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安排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3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3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放射防护管理是指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预防或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以保障公众、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接下来将以____字的篇幅对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目标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合理性、减量性、限制性和安全性。

合理性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使用方式应当科学合理;减量性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尽量减少辐射剂量;限制性要求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使用、储存和处理做出一系列限制和要求;安全性要求对任何可能造成辐射事故的源头和行为都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不受伤害。

放射防护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保护公众健康;保护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保护财产。

二、法律法规框架放射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是指各国针对放射防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

在国际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制定放射防护国际标准的主要组织。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放射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规定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理的安全要求,确保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三、放射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放射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1. 安全使用: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使用规定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2. 安全管理: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包括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设施的建设、运行、关停、退役等活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核设施的建设、运行、关停、退役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核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应当注重解决全生命周期的问题,通过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对其产生的危险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

第七条国家应当建立和健全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强对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财政、物资和技术支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第九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核辐射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的实施。

第十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对放射源和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确保其运行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一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清晰,确保人员的合理配置和分工合理。

第十二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测体系,对核设施的环境辐射水平和离散率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良好运行。

第十四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进行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止污染源扩散和进一步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核设施建设者、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放射卫生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2020新版)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放射防护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放射防护管理规定(2020新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

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

转让或出租使用。

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防护管理,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辐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辐射危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防护应遵循“防、控、限、保”的原则,即防止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控制辐射源的使用与操作,限制辐射剂量的接触和照射,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条辐射防护管理应该贯穿于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辐射源的购买、搬运、使用、存储和处理等过程。

第五条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防护知识的学习,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个人防护第七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面罩、护目镜等。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鉴定,不得使用破损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辐射照射监测,及时了解自身辐射剂量情况。

第三章辐射源管理第十一条辐射源购买必须具备合法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明,不得购买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辐射源。

第十二条辐射源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辐射源必须正确标识和标示,明确辐射类型、强度和危险等级。

第十四条辐射源的存储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辐射源管理台账。

第四章辐射工作环境管理第十五条辐射工作环境应建立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辐射源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区域的标识和隔离、社会公众的防护等。

第十六条辐射工作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辐射区域和非辐射区域。

第十八条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置有效的辐射屏蔽设施,确保辐射泄漏最小化。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5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5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____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____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____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____分钟准时阅片。

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讨论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密切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讨论,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仔细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认真检查、修改并签名。

5、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为防止漏诊,尽量减少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流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殊阳性发现,更正报告并签字。

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所有报告必须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1、医师必须正确掌握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必须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注意事项,并签定《特殊造影检查同意授权书》。

3、使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必须进行点过敏试验,并注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按照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3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3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

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____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____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2)是为了保护从事放射科工作的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确保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放射科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应的安全防护培训。

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能量的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对其内容的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概述- 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放射防护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包括涉及到的放射源、辐射设备和放射应用活动。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 人员防护:要求对从事放射性物质处理和辐射能量接触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人员的安全。

- 环境监测:建立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对可能存在辐射污染的区域和物体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环境安全。

- 辐射源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放射源的购买、使用、储存和处理,确保放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

- 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后处理等环节,确保在可能出现放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 管理机构和责任:要求建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同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 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的放射防护法、法规和标准等,作为依据进行管理和监督。

- 行业标准和规范:规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指导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部分:监督检查和处罚- 监督检查:规定放射防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事后查处等方式,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 处罚措施:明确放射防护管理违规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五部分: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 宣传教育:规定加强对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放射防护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相关研究和技术创新,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促进放射防护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

综上所述,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对放射防护工作提出了全面的管理要求,在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的同时,也强调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守,以及监督检查和处罚等措施的有效运用,以实现放射防护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身体健康,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和污染环境,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全部人员和设施。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指具有放射性的自然或人工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化合物。

第四条放射防护应依照“三重防护”原则,即减弱、隔离和掌控的次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实施和监督放射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应有一名专职放射防护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七条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系,订立相应的放射防护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规程能够贯彻落实,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减弱放射性物质第八条企业应实行措施减弱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强度。

其措施包括:(一)选择较低辐射强度的放射性物质。

(二)选择较低能量的射线。

(三)实行衰变前处理措施,如降低活度、固化等。

(四)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和隔离,削减放射性物质辐射范围。

第九条在进行放射源放射性检测、测量和加工等作业时,必需实行减弱辐射剂量的措施。

例如:(一)对放射源四周进行围挡屏蔽,削减泄漏。

(二)进行远距离操作和避足。

(三)固定和限定辐射源和操作区域。

第四章隔离放射性物质第十条对于放射性物质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其措施包括:(一)封存放射源以削减泄漏。

(二)采纳粉尘抑制措施,尽量降低到空气中的辐射强度。

(三)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封装放射源以防止放射物质外泄。

第十一条隔离措施应完整、坚固、长期,并符合相关的建设和使用规范。

第五章掌控放射性物质第十二条企业应实行必要的措施以掌控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其措施包括:(一)实行有效的聚集和清理措施以清除带有污染的物质。

(二)必要时使用行动掌控措施,例如:加添排气量、调整通风等,以防止辐射中毒。

(三)加强与辐射掌控相关的设备和工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实行措施削减放射性物质的跟踪和排放。

放射诊断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诊断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诊断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一、安全设施和装备1. 放射诊断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墙、防护门、防护窗等,满足辐射防护的需要。

2. 放射诊断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放射诊断工作区域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等,并定期更换。

二、辐射检测和监控1. 应建立辐射检测和监控系统,监测放射诊断工作环境中的辐射水平。

2. 辐射检测结果应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3. 如发现辐射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三、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1. 所有从事放射诊断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辐射安全知识和防护要求。

2. 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风险认识、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急救知识等。

3. 应建立健全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考勤、健康监测等,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应急预案和演练1. 应制定放射诊断工作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环境保护1. 放射诊断工作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辐射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应建立辐射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正确处置和处理。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1. 放射诊断工作单位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责。

2. 相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放射诊断工作的监管,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以上为放射诊断安全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放射诊断工作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放射诊断工作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5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5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____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

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

转让或出租使用。

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放射防护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放射防护的组织、个人,包括核设施运营商、辐射应用单位、辐射探测单位等。

第三条放射防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系,提高放射防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四条放射防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倡导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推动放射防护技术革新和应用。

第五条国家对放射防护工作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支持。

各级政府应当做好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加强对放射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辐射区域划定第六条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和辐射水平,以及周围环境和人口等因素,划定不同等级的辐射区域。

第七条辐射区域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辐射区域的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评估,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明确辐射区域划定的责任,并建立相关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

同时,应当加强辐射区域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辐射安全意识。

第三章辐射源监管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存储、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辐射源的监管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监督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辐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辐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辐射源的保护和监控,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辐射源核查制度,加强对辐射源的监测和核查。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辐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辐射防护措施应当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强度和时间等因素,以及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特点,科学选择合适的防护方法。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放射科防护管理规定与工作职责

放射科防护管理规定与工作职责

放射科防护管理规定与工作职责
一、管理规定
1.放射科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遵守相关防护管理规定。

2.放射科工作场所必须符合防护管理规定要求,防护措施必须
到位,必要时需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

3.放射科从业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符合要求的个
人防护用品。

4.放射科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

二、工作职责
1.放射科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放射线防护的基本知识,并能正确
使用放射线设备,保证病人的放射安全。

2.放射科从业人员需要对病人进行详细询问和说明,并取得病
人的同意。

3.放射科从业人员需要准确执行医嘱,保证诊疗工作的质量。

4.放射科从业人员需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
正常运行。

5.放射科从业人员需要对放射线工作场所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并按照规定进行辐射监测。

6.放射科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确保不
泄漏放射线,避免辐射事故发生。

以上是对放射科防护管理规定与工作职责的简单介绍,希望大
家都能熟知并遵守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放射线设备,保障自己的身
体健康,同时为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职业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土范围内所有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所有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放射防护管理应秉持以下原则:先防护、控风险、优化利益、科学管理。

第二章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第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按照放射防护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放射防护控制措施包括:减少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和释放;减少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浓度、拒绝放射源第七条根据放射性物质的危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放射防护限值,并对不同放射性物质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所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完善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做好职业人员的培训和防护意识教育。

第三章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第九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护效果。

第十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改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防护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2. 放射防护工作计划与目标;3. 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管理;4. 放射防护操作规程与控制措施;5. 放射性物质的申报、备案与审批管理;6. 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7.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8. 职业人员培训与防护意识教育;9. 放射防护措施的审核与改进;10. 相关记录报告的管理与保存。

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环境辐射剂量监测、职业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公众辐射剂量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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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业应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环保部门验收,并报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备案,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

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公安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双人押运,运输过程中射源不得离开押运员视线,途中不得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得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实行专库专用。

源库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储量不得超过该库防护设计的最大值。

源库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源库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

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第十一条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各生产装置所使用的放射源料位仪必须在放射卫生许可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和场所。

第十三条作业证办理
1、在厂区内从事射线探伤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提交包括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提前24小时到所在区域装置(车间)和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
件1);
2、作业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放射源状况,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所有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区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拉设射线作业专用警示带。

在警示带区域的各个路口应悬挂带有放射性标志的警示牌和警示灯,并派专人监护、警戒和负责落实作业现场照明。

3、所在区域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负责通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并签字确认。

4、射线作业原则上规定在夜间24:00—05:00进行作业。

作业前最终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每年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应定期对使用放射源装置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七条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八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九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条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及时报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和安全环保部,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所在企业应迅速组织工作场所内人员撤离,立即控制事故源,封锁现场,开展检测,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第二十二条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追查。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安置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附件1
**(集团)公司
射线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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