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古罗马军事制度与古希腊军事制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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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古罗马军事制度与古希腊军事制度所想到的(如有和谐部分就请拉拉编辑)
由古罗马军事制度与古希腊军事制度所想到的

蓝天12

古罗马的公民参加作战,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古罗马把全体居民按财产的多少分为六个等级作为服兵役和任军队职位的高低的标准,贫民为最低级。以财产多寡为的标准,最初主要是因为置办武器装备的物质能力,例如一个重装骑兵的装备,就不是一般人能负担的。可见,将财产作为公民资格或被选举权的条件,其理由很明确,就是为共同体服务的能力。随着城邦财富的增加和平民在战争中对国家的贡献,以财富作为公民资格和被选举权的条件逐渐被抛弃。在罗马政治衰败的过程中,很多自由民破产,他们没有财产,他们怎么生活呢?这就是领导军队的军官,利用自己的财力,来招募他们参加作战。那么军队就慢慢掌握在执掌军队的领导手中,军队就私人化了,这是导致罗马共和衰败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古代最主要的财产是地产,它是政治权力的直接来源。早期的斯巴达是由一小批团结一致的显贵公民所统治。贵族统治者对土地和权力的绝对垄断导致社会下层为争取权益而进行的斗争,从而引发了社会大变革。公元前825~800年进行的莱库古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平等份地的分配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他说服国人把他们所有的土地放在一起重新分配,份地是通过抽签的形式把土地和农奴平分给平民,能得到份地的平民就成了城邦公民,斯巴达人分得的份地全部由希洛人耕种;这种土地和农奴可以传给后代,但不准出卖和转让。并规定,所有60岁以下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随时服兵役的义务。这种公民军事化的制度同份地制密不可分,所有公民,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是城邦的职业士兵。公民每年从耕种份地的农奴希洛人那里收取70个梅德尼(约相当于105蒲式耳)的粮食,并为他的妻子收取十二个梅德尼,还有一定数量的酒和果品,此外的一切东西都是农奴的。莱库古取消了金和银的流通,规定只用铁钱;这造成了货币的贬值,外商、游医、银匠等人都离开了,只剩下一些生产必需品的匠人;打击了奢侈,很多不义罪恶都从斯巴达驱除了。他们终身参加军事训练,从军作战,不参加农业劳动或任何经营活动,也不能积累财富。实行公民共餐制,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体就餐。这使私人财富成了多余,穷人和富人因此没什么差别。为了维持这种集体就餐的制度,每个公民每年必须向城邦交纳一定量的粮食,如果无法交纳规定量的粮食,他就会丧失公民权。通过这种方式,

斯巴达人内部建立起了平等关系。贵族与平民的区分虽然没有被完全抹平,但也失去了主要的意义。由于在享有公民权、份地和奴隶方面的平等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的平等,斯巴达人认为他们都是“平等者”。斯巴达城邦即为“平等者公社”。通过这种僵硬的平等制度,斯巴达人内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避免了贫富分化和党争,共同对付希洛人和国外对手。在城邦形成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必须先打破以贵族集团对土地垄断为基础的贵族政治,而代之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公民政治。在斯巴达,成其为公民的先决条件是拥有份地,也就是说,对公民权的定义首先就是确立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古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就不能在财产上依附于他人,就必须拥有财产。拥有一定量的财产是公民独立性的基础,有财产的人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财产是保证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财产权是公民自由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民主,无论是从古希腊罗马的早期实验,还是从近代欧洲的复兴来看,都与财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西方历史上,私有财产一直与公民身份或公民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的共同体制度,就是建立在拥有财产的“主人”的集合上。只有这些“主人”才有能力和义务参与、建构、捍卫其所在的共同体。在古典城邦时代,当官是公民的义务,往往没有报酬;有的官员还要自己出资举办公共事业。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财产的多少相联系,朝廷的一些重要职位只能由拥有较多财产的人担任。按照梭伦立法的规定,所有职官(和主要武器装备)都来自于小康以上的家庭,即“五百斛”级或“双牛”级或“骑士”级的阶层,第四级是没有被选举权的。恩格斯评价梭伦改革时说:“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这为西方社会民主共和的模式播下了种子。赤贫的人被认为是和女人、外邦人、奴隶、儿童等一样,无法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的责任,因为公民的首要职责是保卫国家,而赤贫的人连武器都无法装备,连自己都保卫不了,何论保卫国家。

在财产—公民资格之间,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军事需要。公民身份与战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共和国同时也是战士共和国。古典城邦实行公民兵制度,没有常备军。公民们平时务农、经商、做工,战时应征从军。公民作战所需马匹、甲胄、剑盾等武器,干粮给养、随从的奴隶等,都需自己准备,平时作好这些准备是公民义

务的一部分。外邦人和奴隶在战争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冲锋陷阵的总是公民。行军中奴隶为主人背负武器干粮,伺候主人起居,但战时是主人披挂上阵。希腊方阵的士兵多是由希腊的自由民组成,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保有武器的权利。国家是由组成它的成员保卫的;城邦的主人同时是城邦的保卫者。

战争史上保家卫国的最经典的战例是希腊的温泉关战役。公元前480年,波斯王薛西斯继承先王大流士的遗志,为报10年前的马拉松失败之仇,亲率陆军约50万,海军15万,战舰千余艘,沿第一次进攻线侵入希腊。据说,大军渡赫勒斯滂海峡时,在674艘战船搭成的浮桥上行军7天7夜,军队到希腊北部时,无论在哪里吃两餐,供应的城市就会整个枯竭。希腊最初的防卫线定在希腊中部的山地关口温泉关。该关隘位于雅典西北方140公里处,面海靠山,山势险峻,道路狭窄,易守难攻。斯巴达再次因为太阳神节无法派出军队,仅由国王李奥尼达亲率本国精兵300人,加上来自伯罗奔尼撒半岛的4千人据守此关。李奥尼达及其勇士们与数十倍的波斯陆军撕杀得天昏地暗,波斯军轮番进攻两天不得前进一步,死伤惨重。第三天,在一个希腊叛徒的引导下,波斯王遣精兵绕人迹罕至的山道抄李奥尼达后路,李奥尼达下令让四千伯罗奔尼撒半岛军撤出了战场,自己带着三百斯巴达勇士死守温泉关,毫无畏惧,前扑后继直到全体阵亡。另外请求留下和斯巴达人并肩战斗的还有400底比斯人和700特斯皮亚人,他们也都英勇牺牲。斯巴达人为记念这些勇士的事迹,在温泉关为之立碑:“陌生的过客啊,请告诉斯巴达的人民,为祖国献身的勇士们,遵照他们的法律,在这里长眠”(希腊人认为法律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用战争来捍卫他们的法律信仰,他们把战争女神雅典娜也奉为法律与秩序的保护神)。波斯军在此战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共损失2万人,波斯王薛西斯的两个兄弟都在此役丧生。同年9月,300多艘雅典战船在萨拉米斯海峡全歼波斯海军。波斯军逃回本国。公元前479年,波斯军再次侵入希腊,结果又被击败。以雅典为首的希腊海军越过爱琴海攻入小亚细亚,小亚细亚诸国纷纷响应,从波斯暴政中独立。公元前449年,希波缔结和约,希波战争正式结束。

温泉关战役意味着,只有国家的主人才会愿意拿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家园、自己的共同体;奴隶或者奴仆一无所有,是不会拿生命来保卫他人的东西的。正如黑格尔说:“主人为了尊严(自由)而战,而奴隶却为了自己的口粮而妥协”。所以,希腊公民军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一般说来,当军队以骑兵为主

时,政治上往往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因为装备一个骑兵或重装步兵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只有少数贵族才养得起马,充当骑兵;当军制改为以密集型重装步兵为主体后,富裕平民就跻身于军队主力,城邦政治权力的基础也相应地扩大,贵族制便让位于温和的民主制;在海军成为城邦主要军事力量的时候,大量下层平民在海军中充当水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这导致平民民主政体的建立;最后,在城邦衰落的时代,轻装步兵出现在战场,受到专门训练的职业军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时也失去了政治权利。于是,帝制取代了民主共和制度。这就是政体循环。

财产安全只是一个方面,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共同体不仅针对安全问题,同时更应该考虑过共同的优良生活。因此,从希腊罗马到近现代的英美国家,对于国家或共同体这种社会组织,经常使用的是这一个词:commonwealth,即共同的福利和幸福。亚里士多德说,主奴管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主人就不重视奴隶的利益,相反,主人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奴隶的利益,而且,当奴隶死亡时,主人就会丧失最重要的利益。虽然奴仆关心自己的利益,但奴仆绝对不会如主人那样关心共同体的利益。主人与奴隶地位不平等,两者无法构成城邦;在由“主人”或主体性的公民所组成的城邦中,公民不仅希望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保证,他还对共同的福利和幸福有着确定的利益。主人对稳定的共同体较奴仆具有更深刻的利益,具有这种深刻的利益的“主人”在国家中的比重与这个国家的稳定性成正比。当“主人”的共同体与国家重合时,它就产生出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共同优良生活,commonwealth。可见,共同体的宪政与主体性的公民之间具有这样功利关系,即当共同体的目的是保护“主人”的共同体成员的利益的时候,共同体本身就具有了来自每一个成员的支持、拥戴和捍卫,就具有了坚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因为它的存在,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

我们一直指责财产权政体是一种资(中)产阶级的政体,是少数人的天堂!其实,这是误解。亚里士多德指出:过于穷困的人对于服务于城邦国家没有太多的激情,他们可能会更加热衷于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为共同体服务;而一个城邦国家要想获得长治久安,就必须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这样的社会是最自由、最平等、最正义的理想社会。中产阶级占绝大多数,也就意味着社会财富分散在大多数人手里,而不是两极分化的专制社会。

权利若要被称为神圣,不仅要反映个人最重要的需要

,而且要反应人格的主体性,还要对于整体的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里,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源于它对于共同体的重要性,虽然它不是公共财产,却有着比公共财产更多的重要性,因为它是共同体的合法性的天平。

近代民主是财产权的产物,最早的议会是保护财产权的机构。民主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妥协平衡机制。最早确立宪政民主制度的英国,

土地私有制是英国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这样,收税就一直是个艰难的事。1214年9月,英王约翰不经纳税人同意就悍然开征盾牌钱,引起了主要纳税人——贵族的坚决抵制甚至军事反叛。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是一份限制王权、保障被统治者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文件,构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并宣示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和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大宪章》中最精髓的两条原则是以法律保障了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由25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一切(包括武力)手段予以制裁等。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创业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英王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习惯:“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是划时代的的制度变革。由于议会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为保证收税而设立,所以国会的成员都是向国王交税的大户。因此,在没有私人财产权时,所谓的议会或人代会只能是朝廷的橡皮图章。国会是独立于英国王权的另一政治中心,国王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靠它来收税。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每一次国王的财政困难,都会造成特别有利于议会发展的机遇。15世纪英国王权衰落,贵族利用议会控制国家政权,这为议会的发展再次提供了历史机遇。16世纪建立起准专制政治,可专制王朝反而对议会多有借重和利用而使议会进一步发展。议会不仅拥有批准征税的权力,而且任何法规的制定与生效都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尽管国王经常随意解散议会,但不能废除议会,因为国王对国家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议会法案的形式发布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国王行使权力相当大的部分要通过议会。当国王企图抛开国会

单独征税时,往往导致国王与国会两个政权并立和冲突的情形,甚至导致内战(英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是这类冲突引起)。令人惊奇的是,这种国王财政依赖于议会的制度却未被废止;要是在中国,国王被议会杀了头,王朝复辟后,大概头件事就是取消代议制。但在克伦威尔死后的复辟时期及至光荣革命后,国会制度反而日益巩固。原因是:国王财政依靠国会是对国王最有利的制度安排。因为国会自订税则,收税最有效。18世纪英国比当时专制的法国有高得多的税率,但税法公平,对所有人一样。而法国正好相反,税率各地不同,因人而异,主要穷人承担税收,平均税率并不高,朝廷的收税能力极差。英国朝廷税收能力强的原因是:税法由国会定,朝廷没有独立于国会的财政权,这种制度是以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的。

第二,民主意味着“同意的权力”,而财产权与同意联系在一起。仅仅因为财产私有,征税才需要财产所有人的同意。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拥有的选择自由、人身的自由和运用其才智的自由。自由就是免受强制,自由首先表现为财产权的自由。我是老板,我对自己财产,是我说了算;国家要向我征税,必须获得我或我的代表的同意!也就是说,国家的征税权必须为纳税人所控制。近代民主制度就是建立在财产自由权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离开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不能建立民主的!所以,民主的基础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侵犯财产和财产权意味着未经同意就拿走别人的财产,侵犯财产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因此,财产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等许多重要权利的一个关键堡垒。

第三,民主意味着不同主张之间的妥协,而财产权产生了妥协合作功能。人民,只有获得免于朝廷侵犯的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后,才能够毫无畏惧地独立地参与民主商谈。财产权被剥夺之后,在民众之间很难产生有组织的行动,因为大家已没有共同的财产需要保护。消灭了财产权,就消灭了阻挡国家专横权力屏障。允许私有财产权,就要允许结社,先是非政治结社,后是政治结社。所以,在不承认财产权的国度,绝对找不到市民社会,必然走向专制奴役。为防止国家侵犯私人财产权,应把民主建立在尊重个人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

第四,民主需要有序,财产权制度是秩序的前提。法国1795年《人和公民权利与义务宣言》认为:“维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稳定的财产权安排有助于人们规划自身事务,减少派系和利益集团在朝廷中的影响,促进投资和经济繁荣。

财产权是一个

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他的自由的外在领域。人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可以通过财产权得到表现、得到确证。只有体现在财产权中的意志才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而能够与理性相一致。任何人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中,都会理性地进行核算,而不会滥用他的自由以招破产。财产是一种客观约束标准,这就使得人们智慧有了真正的理性;由这些理性人平等协商出来的法制,才有了坚实的基础,才能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财产权受到蔑视的社会总是排斥人权和理性,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道德的行为。个人的意志自由也必然趋于任性,法律秩序必受到严重破坏,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现代法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更不可能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财产了。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的社会,就会造成绝大多数人处于赤贫状态,财富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无产者心中充满仇恨,极富者充满恐惧,这样的社会没有安定和秩序可言的,也不可能有理性和法治,只能是专断、人治与黑暗。专制者把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搞得变化不定,并且使其经常地屈从于政治过程的再评估,从而剥削大众,使大众处于赤贫状态,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第五,民主不意味着投票决定一切,财产权是对民主的硬约束。民主都不应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在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中,自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平等不得破坏人的基本自由。也就是说,无论是分配上的平等主张,还是政治上的民主要求,都只能建立在尊重并维护财产权的基础上,而不能破坏这个基础。

1654年9月,克伦威尔在新议会开幕时的演说中痛骂平等派,指责他们力图破坏私有财产和消灭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差别。他说,平均主义把佃农和地主放在同一地位,这必然会导致反对私有财产,这是所有穷人、所有“坏人”都十分乐意做的。1655年1月22日克伦威尔在解散议会时的演说中说:“如果国家注定要受难,那么就让她因富人而受难吧,这比因穷人受难要好些,因为所罗门说过,穷人压迫人时,犹如暴风雨,毁灭一切,什么也不留。”

亚当.斯密说:“社会中一旦存在着财产不象上帝的法律那样神圣的观念,则我们的社会将不会拥有法律的力量和公共正义的力量去保护财产,于是无朝廷主义和暴政便由此开始”。英国谚语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英国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作为拥有选举权尤其是被选举权的主体身份。1429年规定年收入40先令者有选举权,1830年代规定年收入10磅者有被选举权。这种门槛不是很高,对赤贫者既是限制,也是一种动力;赤贫者只有摆脱

了赤贫,才能自主地而不是被收买地参与政治!直到1918年的法案才取消了对选民的财产要求,而代之以选民的住所要求。反过来,“无代议士就不纳税”,就成为了美国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提出的一个正当理由。1787年,美国的制宪者约翰.亚当斯说:“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美国《权利法案》起草者麦迪逊说道: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的工具”。美国多数州早期的宪法都规定,选举权仅限于那些拥有特定数额财产的男子。这种做法虽剥夺了一些人的政治权利,却是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他们认为,对于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来说,很难期望他们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给予维护;因为:对没有财产的人来说,他们都会本能地反对私人财产权。将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先决条件的状况直到美国内战前才改变。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克逊法官在Flag Salute案中判决说:“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选举法规定“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享有选举权”为“积极公民”,达不到此标准的为“消极公民”无选举权。这种状况直到拿破仑三世才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在德国,则是完全按照公民财产的多寡来决定选举权的实现程度,普鲁士最富有的公民可以拥有三张选票,中产阶级可以有两张选票,穷人只有一张。

民主政体最初确实是保护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人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因此,说民主政体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体、是少数人的天堂是错的。

民主政体的宪法财产权强调人格因素,无论你有无财产、你有多少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的价值诉求之一,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必然的。富人和穷人都是宪法财产权的主体,享有平等的宪法财产权。左派曾对财产权深恶痛绝,理由之一就是对富人的道德谴责:资本家是有产者,当然欢迎财产权。事实上:财产权是温和的而又仁慈的,无论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可以享有财产权。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对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比如税收,国

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收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影响: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宪法财产权有时甚至更偏爱无产者,或者财产较少的人——个人所得税就只向收入超过一定限度的人征收。认为财产权仅仅有利于富人而有害于穷人的观点是一种思想误区。人是物质的,人要生存,必须要有个人财产。因此,民主社会的人权观中包含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民主政体中,无产者也能致富,印刷工人富兰克林成了美国大资本家、大科学家、大政治家;工人瓦特、报童爱迪生成了大发明家,穷人林肯当了总统,继林肯总统后当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是一个没上一天学的赤贫者,靠做裁缝为生;等等。共和国总体上是均富的,极富和极穷的人都是很少的。专制国通常是普遍贫穷的,在普遍贫穷之下,还有令人难以置信的贫富分化。究其原因,专制国的财富是由权力分配的,权力可以转化为财富,权力大小意味着资源、财富的多少;共和国的财富是依个人的能力、努力、知识分配的,而个人的能力、努力、知识在正常情况下呈正态分布的,极有能力的人和极其无能的人都是很少的,大部分人都处在中间状态,因此,共和国里中产阶级总是占据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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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不可能入宪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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