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授权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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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授权相关制度

为完善本局管理结构,强化本局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满足本局管理需要,根据本局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校领导之间的管理权限授权,以及由校领导向各部门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本局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本局统一领导,遵守本局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局遵照民主集中、依法治校、科学治校三大原则进行本局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本局各管理事务、“三重一大”事务决策权集中在本局领导班子、本局党委。本局领导班子、本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管理、分级授权原则,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授权、确定分级授权标准等。

第五条根据自治区工信委相关干部管理规定、本局管理工作需要,本局校长因公(私)外出离岗期间,其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可授权予一名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授权文件需盖本局公章后报备自治区工信委办公室,授权时限从外出离岗开始至回岗上班结束。

第六条本局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 2 -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本局领导班子根据本局管理工作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对该部门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本局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转授权。本局领导班子成员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如因公外出等情况,可对在校在岗领导班子成员进行

特别授权。

第七条授权基本形式 1.基本授权:由本局领导班子代表本局发布各部门工作职责,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2.部门特别授权:由本局领导班子、党委会议议定,本局办公室发布通知,被授权人为特定部门负责人。 3.专项事务授权: 由本局领导班子、党委会议议定,被授权人为特定人员。

第八条本局基本授权的范围基本授权须经本局领导班子、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本局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本局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本局办公室制订明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依据。 1.人事授权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人员管理制度制订(2)部门人员考评、奖惩(3)人事任免推荐权(4)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建议权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预算编制及调整(2)预算内支出费用部门审核(3)预算外支出费用部门审核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工作职责内容及标准制订(2)部门各岗位职责及人员分配(3)部门所属业务对外合同商谈第九条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局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调整 2.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3.由于政策调整出现某些业务不可由同一部门负责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当本局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局领导班子可以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 (1)在本局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开展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本局领导班子可向办理该事务的本局教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委托书》, - 4 - 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本局经办人。(2)在本局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本局领导班子可向处理该纠纷的本局教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本局经办人或本局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本局领导班子在授权范围内决定。(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本局相关印章使用办法履行

用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本局领导班子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标明授权时限。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应立即向本局领导班子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本局领导班子没有发出授权展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2)授权被撤销。(3)被授权部门被撤销。(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三条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1)本局领导班子、本局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本局分管校领导汇报行使授权权限实际情况。

(2)本局领导班子、本局纪检监察室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部门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呈本局领导班子、党委会议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本局造成严重损失的,本局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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