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豫政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副组长:赵瑞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厅、消防总队、国防科工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省烟草局、气象局、黄金管理局、郑州电监办、民航河南监管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项目范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
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一)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设备。
2.应具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215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购岗”办公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购岗”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购岗”办公室根据《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豫人社〔2016〕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简称政策问答),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各级“政府购岗”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政府购岗”计划聘用人员,要对每条政策问答做到应知应会,全面准确掌握。
同时,今年起要将“政策问答”列入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招募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加强培训考核,务求取得实效。
工作中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购岗”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就业办统筹就业处崔潇月0371—69690078河南省“政府购岗”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17年9月20日河南省“政府购岗”计划若干政策问答一、什么是“政府购岗”计划?实施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旨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出资购买一批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
这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岗位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专门服务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9日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豫人社办〔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措施(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1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人社办函〔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8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市场培育、市场规范、人才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作了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使全省人社系统熟练掌握和运用《条例》,依法履行职能,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高标准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工作(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条例》的通知。
强调《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对学习宣传《条例》的内容、重点、方式和方法进行总体部署。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完成时限:2022年12月(二)开设《条例》宣传专栏。
人社部门官网开设《条例》宣传专栏,对《条例》主要条款进行解读和宣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豫政办[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推动河南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河南实践。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锚定“两个确保”、服务“十大战略”,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着力破除阻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大批人才扎根基层的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造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供有力人力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环境持续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更庞大,高水平技能人才供给更充足,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相互协同、相互赋能,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服务河南产业集群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要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决定对在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专项奖励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范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减贫带贫事迹突出、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社会公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深入农户、对口帮扶,精准帮助贫困户脱贫,受到贫困户和当地群众认可,在当地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深入扶贫一线,扶贫扶志扶智,带领群众脱贫,出色完成扶贫任务,在本地区创新扶贫经验和模式的,给予记功。
精准开展脱贫致富,树样板、立标杆,勇于探索,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取得了成功的扶贫经验和模式,在全省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权限(一)给予县(市、区)级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嘉奖的奖励,由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比例向省辖市级(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本辖区内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由省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1]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4【实施日期】2011.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豫政办〔2011〕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环境(一)“十一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
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一系列挑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全面完成了“十一五”时期的各项任务。
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二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大幅提高。
三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迈出坚实步伐,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完善,人才资源总量不断增加,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四是人事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豫政办[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专项工作方案为发挥投资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性作用,深化项目带动、投资拉动战略,通过提升重大项目水平、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民间投资,以增量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根本任务,把扩大投资与增强发展后劲、推进新型城镇化、调结构转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土地、环境容量、资金等要素保障机制,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和责任约束,进一步优化建设环境,统筹推进一批能够带动投资增长、引领产业升级、强化基础支撑、促进城乡统筹、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目标任务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年底,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城市功能建设、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等8个领域,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三级联动配合,分行业、分地区统筹推进1万个重大项目建设,其中新开工5000个、续建5000个,完成投资1.4万亿元,其中2012年第四季度完成3000亿元、2013年上半年完成5000亿元、2013年下半年完成6000亿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相关统计口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高校毕业生。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
(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豫人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现就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相关格式文本见附件1、2、3)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使用。
对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者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三、加强事后核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附件4),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等方式开展核查,利用河南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施在线核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豫政办〔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发展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7日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质的突破,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重点工作措施。
一、持续增强创新引领作用1.完善提升“两城一谷”功能。
推进省科学院北龙湖创新基地、中原量子谷等牵引性项目建设,加强与武汉大学等高校合作,力争全年建设一流大学郑州研究院10家以上。
出台省医学科学院和中原医学科学城融合发展规划及专项方案,加快省人民医院南院区等“两院一中心”项目建设。
深入实施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建成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推动中国农科院相关科研平台布局中原农谷。
(省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学院、农科院,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加快高能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推进崖州湾国家实验室河南试验基地建设,争取神农种业实验室、嵩山实验室等进入国家实验室基地,扎实开展小麦、隧道掘进装备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创建,力争全年新建国家级创新平台5家、各类省级创新平台300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全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0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标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18号文件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通知》(豫人社人力[2013]5号)明确的各项整合改革任务为目标,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进程,推动实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市场整合改革的目标。
二、督查重点(一)加强市场统筹管理方面: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整合,统一交由一个行政科室行使。
(二)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推动县(市)区一级整合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性服务机构。
现场招聘、信息网站、档案管理、专项公共服务等共性同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功能实现整合。
(三)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方面: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分类管理。
三、方法步骤此次专项督查通过地方自查、工作调度、现场督查和情况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摸底(8月12日——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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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2]14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2〕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的任务更加繁重。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保障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蓄人力资源,稳定就业形势,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根据全省经济运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当前全省经济形势和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建议〉的通知》(豫发〔2012〕2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主题,以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主线,以提升人力资源素质、调整就业结构和技能结构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龙头,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培训重点,强化示范引领,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2012年年底前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35万人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保障。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强力推进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坚持“六路并进”,加快技能提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3号),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素质,发挥职业技能培训“蓄水池”作用,大力开发人力资源,贯通技能劳动者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