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规定
竣工验收一般规定
竣工验收一般规定1、验收条件:《规程》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2、验收申请:《规程》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具内容要求见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规程》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3、竣工财务决算:《规程》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
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竣工验收两阶段:《规程》8.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5、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规程》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6、竣工验收条件:《规程》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巳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Q。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总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任务后,依法依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 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等。
3.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应邀请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4. 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均已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竣工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准备、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确认和验收报告编制等环节。
6. 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量,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7. 竣工验收结果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签署验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
1. 主体结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框架结构、墙体结构、屋面结构等方面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应检查建筑物的结构是否牢固、稳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
2. 装饰装修验收。
装饰装修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地面铺装、墙面涂料、天花装饰、门窗安装等方面的验收。
装饰装修验收应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美观、实用和安全的要求。
3. 设备安装验收。
设备安装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建筑物内外各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如电梯、空调、给排水、供暖等设备。
设备安装验收应检查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包括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完成施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以及相关工程合同、规格、设计文件的审核和检验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是指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限制,下面是一般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规定。
1.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立项的规定工期内完成。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限制是根据该工程项目的计划工期来确定的。
如果工程项目的计划工期是1年,则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限制应该在1年内完成。
2.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时候,一般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限制。
项目方和施工方需要根据这些规定,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还会有一些特殊要求。
比如,如果工程项目的使用与工程车行道、人行道等相关的部分有关,那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会考虑到这些部分的使用时间。
另外,对于具有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等进行制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
间规定应当合理,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要考虑到工程的使用需求和相关的特殊要求。
同时,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按时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总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
3. 缺陷整改。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4. 竣工验收报告。
相关部门应在验收完毕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验收合格。
如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相关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方可交付使用。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
1. 工程质量。
验收时应对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安全。
验收时应对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 环保。
验收时应对工程的环保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四、竣工验收的标准。
1. 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 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五、竣工验收的意义。
1. 保障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质量。
2. 保障施工安全。
竣工验收能够对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施工安全。
3. 保障环境保护。
竣工验收能够对工程的环保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保障环境保护。
六、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一)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内容:(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6)技术设备说明书;(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生活使用需要,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2)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其中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的建立、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的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备品备件的储备,经验收检查能够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井下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零星重点工作的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管理,巩固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取得的成果,为下一个使用单位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需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1、掘进的每一条巷道,均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每一个交岔点或胴室。
3、节假日检修项目。
4、需开帮的修巷工程或需重新安装支架的项目。
5、除公司安排日常维护外的所有巷道维修工程。
6、公司安排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竣工验收程序1、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作业规程质量标准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处理,确认符合要求后,通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参加验收人员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对验收中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办公处理。
3、验收合格,由生产技术部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查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验收记录,并现场对照检查处理情况。
2、现场抽查工程质量情况。
3、文明生产情况。
4、掘进工作面供电、排水、通风系统情况。
(四)对竣工验收的管理1、掘进巷道,月结算时,每月提取月总工资的5%作为竣工验收担保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证书,全部返回,其他单位工程的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劳资部定额结算。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不得拆除各项生产系统,包括:运输、通风、防尘、排水、供电等,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
否则不出竣工验收证书,并扣除队长200元,发现问题加倍处罚。
3、对竣工验收查出的问题,根据现场办公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书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三章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第四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章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六章竣工验收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运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果,总结工程建设阅历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环保、消防、劳动平安卫生、工业卫生、职业平安卫生、档案、审计、统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规范的要求。
依据项目特点,满足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要求。
其次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竣工验收小组,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需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因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经董事会核准,方可适当延期。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一年内,必需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施工图纸、有关修改文件及专业验收确认的文件。
第八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已按设计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工程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达到设计实力,并能够正常投入运用。
2.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2)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及国家相关标准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承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也称工程交工验收;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两者在验收的范围、依据、时间、方式、程序、组织和权限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有: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施工图纸;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建设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有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验、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售货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三.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承发包人之间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常分为验收准备、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
整个验收过程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分包各方的工作,必须按照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职能分工,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
工程单位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工程单位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一、本程序适用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旨在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按程序进行验收、检查、评定。
三、竣工验收应由竣工验收组组织开展,确定验收组成员,明确各自职责,并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竣工验收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程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查。
五、竣工验收组应当在工程的质量、工程量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如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竣工验收组应当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严格评定,填写相关验收报告,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客观。
七、竣工验收结果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八、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反馈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九、竣工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做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十、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布。
建筑施工的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施工的竣工验收规定一、前言建筑施工的竣工验收是确保建筑物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满足安全使用和功能需求的重要程序。
本文将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概述建筑施工的竣工验收规定。
二、验收原则1. 安全性原则:建筑物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可靠。
2. 建筑物正常运行原则:建筑物各系统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功能要求。
3. 法律法规遵守原则:建筑物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1. 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单位应提供建筑施工的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 监理工程师鉴定报告2. 各方参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并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3. 验收内容竣工验收的内容应包括:- 施工质量的抽检和抽验- 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和结构的合格性- 功能性测试,包括设备设施的运行测试、建筑功能的实际使用测试等- 安全性评估,包括消防设施、防震措施等的合规性评估- 竣工图纸与实际建设情况的对比四、验收结果及处理1. 合格验收若建筑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性和功能需求,则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该建筑纳入相应的档案管理。
2. 不合格验收若建筑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不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或专家组的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3. 强制验收如果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竣工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则可由有权部门进行强制验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1. 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应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违法违规责任如发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行贿、偷工减料、强迫劳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规定:一、竣工验收任务1. 根据施工图样,实施质量检验,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各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 检查并评估施工单位完成的各项工程,主要内容包括:(1)外墙及内墙材料、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建筑构造零部件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供电、照明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机电设备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8)建筑外观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9)景观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2. 如果竣工验收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应当向业主提出改正意见;3. 竣工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人员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竣工验收任务1. 根据施工图样和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 检查并评估施工单位完成的各项工程,主要内容包括:(1)地下管线、排水管线、水泵站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路面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桥梁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公共设施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电力设施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其他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竣工验收结果1. 如果竣工验收结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验收结果为“合格”;果为“不合格”,应当向业主提出改正意见;3. 竣工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人员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验收范围所有施工合同(含园林合同)及委托工程完成后均须组织竣工验收。
(二)验收时间主体及装修工程完工后,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其它工程(包含勘察、基坑支护、大型土石方、地基基础、智能化、水电、消防、园建工程、园林工程等)完工后,须在两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主体、消防、电梯、人防等涉及政府部门验收工程,待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部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委托工程竣工后三天内,工程部必须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
验收过程工程部责任工程师须使用验收终端系统实时记录、上传。
(三)验收人员主体及装修工程:由主管工程的领导或项目总经理主持,工程部、总工室、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营销部、开发部、物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参加。
其它工程(勘察、基坑支护、大型土石方、地基基础、智能化、空调、消防、园建工程、园林工程等):由工程部经理主持,总工室、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施工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其中智能化、空调、消防、园建工程、园林工程的验收须物业公司参加,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须合同管理部参加。
委托零星工程:由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专业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验收流程1、验收内容:(1)施工合同及委托工程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承诺;(2)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3)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4)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验收、检测资料;(5)合同及规范要求的具体量化指标。
2、300万以上的工程现场实体竣工验收后,必须立即召开验收会议,依据合同、图纸、规范如实评定,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48小时内工报程技术部、管理及监察部备案。
3、须整改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成后可按合格处理;问题较严重时,可给予整改期限,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可不整改的问题,须对相关单位进行扣罚,由工程部报合同管理部审核后,再由合同管理部汇总上报董事长。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制度及相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制度及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其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约定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规定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能够安全、有效地投入使用。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制度及相关规定。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1.竣工验收委员会: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领导竣工验收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成立竣工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组织及实施细则,负责竣工验收的全面协调管理等。
2.竣工验收组: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由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实施现场检查,审核验收资料,出具报告,提出决策建议等。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1.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及组织实施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技术文件、验收资料等逐一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
3.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防水材料、建筑钢结构等材料质量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范和要求。
4.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备案表、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确保文件齐全、真实有效。
5.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质量、技术要求、工程合同、验收项目等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意见提出决策建议。
三、竣工验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评定要求、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明确了竣工验收的验收标准和验收内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规范的要求。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竣工验收中应遵守的规定,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合理质量、安全可靠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各相关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制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最高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控制资料应完整。
4)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
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2)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桥梁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
当设计规定进行结构功能、荷载试验时,必须在荷载试验完成后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时可抽检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验收注意的问题:1)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没有统计时也有一些直接的验收内容。
所以注意:(1)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有没有缺漏的部位没用验收到。
(2)一些在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项目,在分项工程中直接验收。
如混凝土强度的评定。
(3)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正确、齐全。
2)分部工程验收也是一项统计工作,故注意:(1)检查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是否正确。
(2)注意查对所含分项工程,有没有漏、缺的分项工程没有归纳进来,或是没有进行验收。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规定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规定一、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完成后,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检查、审核和确认,以确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要求,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1. 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3. 监理单位应进行现场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报告。
4.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1.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审核。
3.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审核结果,并提供验收报告。
4.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尾款,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要求1. 竣工验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
2. 竣工验收应客观、公正、公平,不得违反事实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3. 竣工验收应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确保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4.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要求,可以交付使用。
5.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五、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提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2.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验收报告。
3.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取消验收。
4. 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5.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尾款,不得无故拖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前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与规定,通过对建筑工程的定性与定量评估,确认其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程序。
本文旨在总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便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遵循相关规范,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开始,建设单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提供所有要求的相关材料。
2.组织验收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3.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是评估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
根据不同的建筑性质和用途,可以参考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抽查取样在实际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可以通过抽查取样的方式,对建筑材料、结构构件等进行检测和试验,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5.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当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验收标准后,主管部门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批准建筑的正式使用。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许可证、招标文件等的审查,以确保建筑的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2.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通过对建筑结构、装修装饰、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3.建筑设备的验收对于建筑工程中安装的各种设备,如电梯、消防设备等也要进行相应的验收,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4.建筑物的环境保护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以确保建筑物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的标准。
5.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消防验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评定竣工验收结果1.合格当建筑工程的各项验收内容均符合规定的标准时,主管部门将评定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不合格若发现建筑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不符合验收标准,主管部门将评定竣工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三、竣工验收的组织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竣工验收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关于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工程项目的完成和交付使用。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竣工验收的定义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评定,确认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达到规定要求的过程。
三、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对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对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四、竣工验收的条件1.工程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均已完成,达到设计要求。
2.质量合格:工程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验收,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安全合格:工程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全验收合格。
4.环保合格: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5.施工许可: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完成施工。
6.合同履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1.施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前,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监理验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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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
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