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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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专门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然而,专利权人要行使优先权,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那么。

要求优先权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需要注意,申请人在办理优先权手续时,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合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合受理该申请内的国
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时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欢迎浏览。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题十三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对优先权的审查本部分结合《专利法》第30条以及《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节中的重点内容对要求优先权的初步审查进行归纳解析。

1.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不能恢复)2.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为中国)。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可以请求恢复)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但可以恢复)④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再提交纸件复本。

⑤当事人在提交外文优先权证明文本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1)外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本国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关问题问答

本国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关问题问答

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

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5)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十五)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十五)

2023专利法专题十五上单选题1、在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期限是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作为起算日?(单选)A.专利权的期限B.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C.缴纳优先权请求费的期限D.缴纳专利年费的期限正确答案: B解析:A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1节的规定,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作为起算日,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该缴费起算日与优先权日无关,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由于专利年度与优先权日无关,因此缴纳专利年费的期限也与优先权日无关,D选项错误。

(2011)单选题2、一件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21年2月20日,申请日为2022年2月7日。

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单选)A.该申请自2022年2月7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B.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为自2021年2月20日起三年C.如果该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自2022年2月7日起算D.2021年2月20日以前公开的相关技术属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正确答案: A解析:A选项,发明专利申请应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应自申请日(有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审请求, B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为公众所知的技术,D选项说法正确。

(新编)多选题3、以下哪些期限是以申请日起算的?(多选)A.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B.专利权的期限C.专利年度的计算D.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期限正确答案: BC解析:A选项,发明专利申请应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因此A选项错误。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作者:倪光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为撤回,这虽然可以避免重复授权和节约审查成本,但是对本国申请人来说有失公平,因此,建议取消该制度。

关键词:本国优先权;撤回;公平;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下称“本国优先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在提出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要求了本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自本申请提出之日起就视为撤回,即在先申请就不再有公开或授权的机会。

一、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的目的1.避免重复授权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因此,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如果不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则会造成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同时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出现,这与专利法第九条不符。

但是,重复授权比较的对象是权利要求,如果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并不相同,则不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形。

2.节约审查成本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撤回之后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程序,从而可以避免对同样内容的发明进行重复审查,以节约审查成本。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
司 法 实 践
— ‘
浅析本 国优 先权 的在先 申请撤 回制度
倪光 勇
( 1 0 0 0 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 )
摘 要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中规 定 了本 国优 先权 的在 先 申请 视 为撤 回,这 虽 然 可 以避 免 重复授 权 和 节 约 审 查成 本 ,但 是 对 本 国 申请 人来 说 有 失公 平 ,因 此 ,建 议 取 消该 制度 。 关键词 :本 国优 先权 ;撤 回;公平 ;取 消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专利法 》 ( 下称 “ 专 利 法 ” )第 二十 九 条规 定 ,申请 人 自发 明或 者实 用 新 型在 中 国第一 次 提 出
专利 申请 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 主题 提出专 利 申请 的 , 可 以享有 优先权 ( 下称 “ 本 国优先权 ”) 。 另外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实 施细 则 ) X下 称 “ 实施 细则 ”) 2 . 合 法 性 第 三 十 二 条规 定 ,申请 人 在一 件 专 利 申请 中 ,可 以要 求 一 项 或 《 专利 法 》第 二十 九 条规 定 ,申请 人 自发 明或 者 实用 新 型 者 多 项优 先 权 ;申请 人要 求 本 国优 先 权 的 ,其 在 先 申请 自后 一 在 中 国第 一 次提 出专利 申请 之 日起 十 二个 月 内 ,又 向国务 院专 申请 提 出 之 日起 即视 为撤 回。也 就是 说 ,如果 申请 在提 出一件 利 行政 部 门就相 同主 题 提 出专 利 申请 的 ,可 以 享有 优 先权 。也 发 明或 实 用新 型 专利 申请 时要 求 了本 国在 先 申请 的优 先权 ,那 就 是说 , 《 专 利 法 》规 定 只要 申请人 自发 明 或者 实 用 新 型在 中 么 ,在先 申请 自本 申请 提 出之 E t 起 就 视 为 撤 回 ,即在 先 申请 就 国第一次提出专利 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 不 再有 公开 或授 权的机 会 。 政部 门就 相 同主题 提 出专 利 申请 的 ,就可 以享有 优先 权 。但 是 , 本 国优先权的在先 申请撤回制度的 目的 《 实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却 规 定 ,提 出后 一 申请 时 ,在先 申请 1 . 避免重复授权 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根据 《 专 利 法 》第 九 条 规定 ,同样 的发 明 创造 只能 授予 一 ( 一 )已经要 求 外 国优 先 权 或 者本 国优 先权 的 ; ( 二 )已经 被 项 专 利权 。但 是 ,同 一 申请 人 同 日对 同样 的发 明创 造 既 申请 实 授 予专 利 权 的 ; ( 三 )属 于按 照 规定 提 出 的分 案 申请 的。并 且 用 新 型专 利 又 申请 发 明专 利 ,先获 得 的 实用 新 型专 利 权 尚未 终 规 定 , 申请 人 要 求本 国优 先权 的 ,其 在 先 申请 自后 一 申请 提 出 止 ,且 申请 人声 明放 弃该 实 用 新 型专 利 权 的 ,可 以授 予 发 明专 之 日起 即视 为撤 回。也 就 是 说 , 《 实施 细 则 》给 本 国 优先 权 设 利 权 。两 个 以上 的 申请人 分 别 就 同样 的 发 明创 造 申请 专 利 的 , 定 了一些 在 《 专利法 》中所没 有的 限制 条件 。 专利 权 授予最 先 申请 的人 。 这 里要 注意 的是 , 《 专 利 法 》是 1 9 8 4 年 3月 1 2 日第 六 届 因此 ,当 申请人 要 求 本 国优 先 权 时 ,其 在 先 申请 如果 不 自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第 四次会 议 通 过 的 ,并 三次 根 据 后 一 申请 提 出 之 日起 视 为撤 回 ,则 会 造成 该 在 先 申请 与 本 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作 出修正; 《 实施细则 》是 2 0 0 1 同时被授 予专 利权 的情 况出 现 ,这 与专 利法 第九 条不符 。 年 6月 1 5 日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务 院令 第 3 0 6 号 公 布 ,并两 次 作 但 是 ,重 复 授权 比较 的对 象 是 权 利要 求 ,如果 在 先 申请 与 出修 正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立法 法 》第 七 十 九 条第 一 款 规 在后 申请 的 权利 要 求 的权 利 要 求所 要 求保 护 的范 围并 不 相 同 , 定 ,法 律 的效 力 高于行 政法 规 、地 方性法 规 、规章 。也就 是说 ,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专利申请 撤回优先权声明

专利申请 撤回优先权声明

撤回优先权声明
100018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
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的三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

四、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由
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撤回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在本表第⑤栏盖章,并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
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撤回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100018
2010.2。

专利申请撤回流程

专利申请撤回流程

专利申请撤回流程专利申请撤回是指在专利申请流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权而撤回申请的程序。

专利撤回主要由申请人发起,在一定条件下可请求专利局进行撤回,专利局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专利进行撤回处理。

以下是专利申请撤回流程的详细说明。

一、专利申请撤回的意义1.专利申请撤回是指放弃专利权,不再追究专利权的申请和权利保护,将专利申请中止或终止,实现专利权的自愿放弃。

2.专利申请撤回可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专利费用支出和专利权的后续维护管理。

3.专利申请撤回也可以避免专利的侵权风险和专利权的维权纠纷,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财产安全。

二、专利申请撤回的条件1.专利申请撤回应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并在专利申请受理前可以申请撤回,被受理后就需要经过审查合格方可撤回。

2.专利申请撤回应当书面提出,并经过专利局的审核确认,不得存在赠与、受让等影响专利权的法律关系。

3.专利申请撤回应当明确撤回的专利申请、专利权范围和权利要求,保证专利权的权属清晰和无争议。

三、专利申请撤回的流程1.申请人提出撤回请求:专利申请撤回是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的,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撤回的专利申请和相关要求。

2.专利局审核确认: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请求后,应当对请求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撤回的专利权对象、范围和要求,保证专利撤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专利撤回公告:经专利局审核确认后,应当公告专利撤回的信息,告知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并对被撤回的专利权进行相应的权属变更和管理处理。

4.专利撤回手续办理:专利撤回的手续办理应当依法进行,完成相关程序和文件材料的准备和归档,确保撤回的专利权得到有效处理。

5.通知申请人:专利局应当在专利撤回的程序完成后,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撤回的结果和后续处理事宜,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专利申请撤回的效力1.专利申请撤回一经确认有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专利权自动终止,不再享有申请和保护权利。

2.专利撤回后,专利审查费用和维护费用可以减免或返还,不再享有专利权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3篇)

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和授权。

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专利权被视为撤回。

本文将探讨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

二、专利视为撤回的情形1.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维持费或审查费。

2.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3.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或修改文件。

4. 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5. 专利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而被视为撤回。

三、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1. 专利权自视为撤回之日起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权自视为撤回之日起失效。

”这意味着,一旦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权将自视为撤回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 专利权人无法主张专利权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专利权人将无法再主张其专利权。

在市场竞争中,其他主体可以自由实施该专利技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 专利权人无法获得专利许可费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专利权人将无法获得专利许可费。

这不仅影响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其研发投入无法得到回报。

4. 专利权人无法申请专利权恢复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专利权人无法申请专利权恢复。

这意味着,一旦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权人将失去再次获得该专利权的可能性。

5. 专利申请文件成为公知技术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其申请文件将不再受到保密限制,成为公知技术。

其他主体可以自由查阅、使用该技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6.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方产生影响,如:(1)投资方:投资方可能会因专利权被视为撤回而遭受损失,如投资无法收回、研发成果无法实现商业化等。

(2)合作方:合作方可能会因专利权被视为撤回而失去合作机会,如无法获得专利许可、合作项目无法继续等。

(3)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专利权被视为撤回的机会,加大市场竞争力度,对专利权人造成冲击。

专利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3篇)

专利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申请人可能会选择撤回专利申请。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专利申请撤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被受理后,自行撤回专利申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撤回申请。

三、专利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1. 专利权丧失专利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将失去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内的独占权。

这意味着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 专利申请费用不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因自身原因撤回的,已缴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3. 影响后续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撤回后,申请人若再次就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提出专利申请,可能会受到以下影响:(1)审查周期延长: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对撤回的专利申请进行深入调查,导致后续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

(2)审查难度加大:由于撤回的专利申请已经涉及的技术领域,后续申请可能被认定为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从而加大审查难度。

4. 损害企业或个人声誉专利申请撤回可能会对申请人的企业或个人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撤回的专利申请可能被外界解读为申请人缺乏技术实力或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撤回行为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利用,作为攻击企业或个人的手段。

5. 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增加专利申请撤回后,若涉及的技术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申请人可能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可能付出高额的诉讼费用。

四、应对措施1. 充分评估撤回专利申请的后果:在决定撤回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撤回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120(优先权和期限)

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120(优先权和期限)

专利法考试复习要点:P91 优先权与分案申请1、已视为撤回但未被恢复权利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专利类别。

3、分案申请要求发明人一致或部分一致,优先权申请不限制改变发明人。

4、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优先权的撤回和恢复优先权撤回后不能恢复,主动撤回优先权的,不退还费用。

P92 期限规定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或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补交附图重新计算申请日,更换不清楚的附图不重新计算申请日。

通过快递公司(而非邮局)邮寄申请材料,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不同的主体,在同一天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不同类型(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同样不予授权。

在收到通知后,双方协商决定。

P93 不授予优先权的三种情形: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子案不可以。

优先权的审核1、相同主题;2、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3、十二个月内;对相同主题审核: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

为此,审核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的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

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无论得到在先文件的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均能享有优先权。

P94 优先权的恢复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和撤回优先权申请均不予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根据细则第6条请求恢复优先权: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的;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撤回的专利可以要求优先权吗?

撤回的专利可以要求优先权吗?

A person is like a watch whose value is determined by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撤回的专利可以要求优先权吗?撤回的相关专利是不可以要求相关的优先权,但是如果距申请日未满一年的话,则可以在国内要求申请优先权,但是如果超过一年的话,那么就不得再要求进行相关恢复,只能够重新进行公证。

一、撤回的专利可以要求优先权吗?如果距离申请日未满一年,则可要求国内优先权提交新的申请文件,同时原先的专利申请自动撤回,不会影响新的申请的新颖性。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

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哪些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

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撤回专利优先权申请书模板

撤回专利优先权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专利局:我司在贵局申请的专利号为XXXXXX的专利,申请人为XXXXXX,申请日期为XXXXXX。

在此,我们向贵局提出撤回专利优先权的申请。

首先,我们在此说明撤回专利优先权的具体原因。

我司在申请该专利时,基于对相关技术的深入了解和判断,认为该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具备申请专利的资格。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技术的部分内容与已有的专利技术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虽然我们相信该技术仍具有独特的创新点,但在对比分析后,我们认为撤回专利优先权对我司更为有利。

其次,我们在此强调撤回专利优先权的决定并非轻率之举。

我司在做出这一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优势、市场前景、法律风险等。

我们深知专利优先权对于专利权人的重要性,但为了确保我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撤回专利优先权。

我们相信,在充分了解撤回原因后,贵局会理解我们的决定,并给予支持。

此外,我们承诺在撤回专利优先权后,继续积极完善该技术,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申请专利。

我司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遵守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为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贡献。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相关规定》,我们特此向贵局提出撤回专利优先权的申请。

请贵局予以审查并批准。

如有需要,我们将积极配合贵局的相关工作,确保撤回申请的顺利进行。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司专利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期待贵局尽快审批我们的申请。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日期:XXXXXX附件:1. 撤回专利优先权声明书2. 相关专利技术对比分析报告3. 其他支持材料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实际应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专利代理人。

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是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作为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吗?申请人撤回优先权要求会产生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优先权要求撤回的相关法律知识。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是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相关知识:如何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

法律文书-要求优先权及提出分案申请的前专利申请的法律状况

法律文书-要求优先权及提出分案申请的前专利申请的法律状况

要求优先权及提出分案申请的前专利申请的法律状况一、关于分案申请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

该原申请仍处于被授权之前的正常申请程序中,即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制定分案申请。

原申请为下列情形时,一般不得再依其再次提出分案申请:1、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后;2、原申请已被驳回;3、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将原暂未被恢复权利;4、分案申请与原不申请的申请类别不不一。

二、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之时,其依据的在先申请只需注册满足三项条件:1、在先申请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或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2、在后才申请和在先申请为相同主题范本的发明创造;3、在后申请在在此后需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的期限内提出。

至于在先受理的法律状况如何,与在后申请是否可享有外国实际意义优先权无关。

非政府只要在先申请在有关国家或联邦政府间组织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相应在相应后申请的准许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三、关于要求母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依据的在先申请应当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受理;2、在先申请的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3、在先申请的篇章尚未授予专利权;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上述第2、3项所规定的条件,仅指“在先申请的主题”未拥有实际意义优先权且未授予专利权。

当在先申请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时,其中的主题要求过优先权或已被授予专利权时,并不影响就提议该在先申请的其他剩余的主题要求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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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是申请人的一种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依法进行撤回。

但是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优先权的撤回就需要依法进行,那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相关知识: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的基本分类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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