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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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过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安排,北京市 勘察设计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承担了《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 该项工作于2009年9月启动,由北京市17家施工 图审查机构的 80 余名专家组成编制组,编制过 程中共召开编制组全体会议或分专业会议 30 余 次,并广泛听取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过反 复研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行业特点编制 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三本审查 要点。
三、编制目的
规范审查行为 依法依规审查
明确审查内容 统一审查尺度 确保审查质量 减少错审漏审
减少技术争议 不影响技术进步
四、建设法规概述 (一)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 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 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 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效力仅 次于宪法。
四、建设法规概述 (三)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 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 定》、《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地 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建设法规概述 (二)法规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 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这 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 性法规。
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 (二)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
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
编制原则和审查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制组
2014年9月
本次主要介绍的Leabharlann Baidu容:
一、编制过程 二、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 三、编制目的 四、建设法规概述 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 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七、审查内容简介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九、结束语
四、建设法规概述 (二)法规 法规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总称。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规 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 于宪法和法律。
四、建设法规概述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
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狭义上规范性文 件是指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四、建设法规概述 (四)规范性文件(续) 我们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 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 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 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 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 告、布告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 [2013]111号)。
四、建设法规概述 (三)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 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局)长 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以部(局)或者委员会 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现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 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编制过程(续) 201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包括14位勘察设计大师 在内的31位专家在北京召开审查会,审查通
过了上述三本要点。以下仅对《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编制情况予
以介绍。
二、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
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主编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首建标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 (一)国家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需要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草拟、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