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15T 969-2016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标题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发布文号内建房函[2015]1084号发布日期2015-12-11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时效性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内建房函[2015]1084号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依法解决近年来全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厅提请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调研项目计划。
为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本《条例》的修订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于2016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备注:文中加黑部分为新增内容,划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提供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的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清晰定义小区的安全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本省小区内的房屋、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和排查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规范小区安全检查内容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房屋、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房屋结构、电气设备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道路和人行道的平整度和安全隐患; 3.绿化、草坪和花坛的养护和管理情况; 4.公共设施(如消防设备、电梯、门禁系统等)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情况。
第四条安全检查的周期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小区安全检查的具体周期,并将周期性检查的时间、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告知小区居民。
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周期不应超过半年。
第三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五条隐患排查及整改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限。
对于涉及居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隐患排查的方式第七条隐患整改的时限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度制定相应的整改时限,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对于无法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支持。
第四章相关处罚第八条对于拒不整改的处理措施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按时整改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之一: 1. 责令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2.给予警告,并通报相关单位; 3.暂扣物业管理许可证或撤销其业主委员会资格; 4. 经济处罚。
第九条违反条例的惩罚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罚措施之一: 1. 撤销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2. 解散业主委员会; 3. 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清洁和绿化养护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GB50601-2010防雷接地施工验收规范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200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检[2014]1428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2014]2732号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0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1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91号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房[2013]685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费[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物业property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管理的 规范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管理的规范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顾客服务、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办公楼秩序维护和安全服务、环境保洁服务、绿化摆放与养护服务、仓储和搬运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096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DB 31/3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建设部1999年11月22日颁布)《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6日颁布)《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2021年7月15日颁布)《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82年4月1日颁布)《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995年8月24日发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办公楼 office building已建成并交付办公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3.2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内政发〔2015〕9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计委)、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建设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旗县(区)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本标准旨在明确内蒙古地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以确保住户生活质量,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至上:以住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安全舒适:保障小区安全,提升居住环境,确保住户生活舒适。
3.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4. 诚信透明:遵循诚信原则,公开透明地处理物业事务,尊重住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物业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及员工培训与管理1. 组织结构:物业公司应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物业管理处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b) 负责小区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等工作;c) 保障小区安全,防范安全隐患;d) 处理住户投诉,提供咨询服务;e) 定期向住户公布物业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
3. 员工培训与管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与更新的程序和要求1. 维护与更新: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程序:维护和更新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a) 确定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计划;b) 公开招标或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c)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d) 对设施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3. 要求:维护和更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b) 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寿命;c) 保持设施的清洁和美观。
四、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1.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小区的安全:a) 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小区的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b) 定期巡查小区,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c) 对小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68号)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委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内发改费字〔2014 〕102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具体要求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各地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执行。
各地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公司名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清洁和绿化养护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50601-2010 防雷接地施工验收规范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200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检[2014]1428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2014]2732号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0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1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91号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房[2013]685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费[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物业property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9]26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68号2009年12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1〕403号)精神,全区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必须看到,目前还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实力不强,规模化经营不足,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部分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难以推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各地区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机制,鼓励广大业主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企业。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不进行预售只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解读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予以公布。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 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修改内容
(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 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01 修订信息
03 修订草案 05 修订解读
目录
02 管理条例 04 修改情况 06 修改内容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物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物业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行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
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附表)所列资产品目。
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因保密、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要求等内容。
(一)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二)价格上限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资产使用的底线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规定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各项资产配置。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 化 养 护 管 里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的中心 绿地和房 前,屋后 道路两侧 区间绿地
1、花草树木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目视外观长势良好。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甲级
甲壳虫甲
类
型
项
目
服务范围
内容及质量要求
甲
级
基
本 要 求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涉及 共用财产
和公共事
务的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冋。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
2、楼梯、扶手每天清扫擦试一次,地面每周擦拭不少于二次。楼道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半月擦拭一次。
4、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
5、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
5、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弓1导车辆有序停放。
6、进出小区的安装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7、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保
洁 服 务
小区规划
红线范 围内,业 主户门以 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