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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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就规范和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管理第一条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各部门(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预算单位,下同)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

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预算单位应依据会计资料、法定收入项目和经费支出标准,如实、准确编报预算。

第二条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的政策分配使用。

对瞒报收入的,全额收缴,不安排项目支出;对收入核算不实,虚增、虚减收入的,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

第三条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从严控制,规范审批。

预算单位申办预算追加事项,应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到位。

对在财政和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改正的,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非税收入征管第四条预算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预算评审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建设。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和执行,避免浪费和乱花公款,国家制定了许多规定和制度,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一、预算编制规定1. 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2. 预算编制工作应遵循集中统一的原则,实行层层审批,确保预算编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3. 预算编制应根据行政单位的工作任务,借鉴以往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分配预算支出。

4. 行政单位应对其日常管理和支出进行阶段性的分析、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完成预算编制的工作。

5. 预算编制应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

二、预算执行规定1. 行政单位应根据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工作。

2. 预算执行工作应按照预算年度计划要求进行,遵循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批、绩效管理等制度进行。

3. 行政单位应实行科学管理,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经费的安全和效益。

4. 预算执行过程中,行政单位应做好记录、报告和维护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问题和风险。

5. 行政单位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做好财务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预算管理规定1.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预算评审等方面。

2. 行政单位应规范预算的安排、调度和使用,遵守相关财务、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预算管理应贯彻执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强化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预算合理、有效地利用,促进行政单位的健康发展。

4. 行政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有关费用支出和决策、利益冲突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审计、审批和监管工作。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咸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咸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促进全市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

每年9月份前组织编制下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查、预算评审,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和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政府“四本预算”之间要有机衔接。

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零基预算改革,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保障“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支出需求。

(二)提高预算精准度。

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前期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支出标准合规。

项目支出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符合中期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减少代编预算规模,规范对下转移支付。

(三)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坚持预算法定、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除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新出台增支政策和安排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预算单位不得提出、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预算追加事项。

确需追加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人大批准。

部门和单位在预算项目之间的结构调整,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四)严格收入征缴。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严禁违规减、免、缓,不得通过垫付、转引、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建立收入协调、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收入跑冒滴漏。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7•【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

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

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指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以公共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引发资金管理风险,而且也可能导致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滥用。

为了规范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我国相关法规对此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一、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1.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处理国家和集体财产、禁止套取、侵吞、挥霍浪费,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私分、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挥霍、浪费、挑逗、背弃、买卖、调换、借用、抵押、扣押国家和集体财产。

”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处理国家和集体财产时的行为准则,其中禁止了挥霍、浪费等行为,也包括了利用职权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2. 《公务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使用公款进行投资活动时,均要按照法定权限、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实质规定,使用公款专项经费进行投资。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务员使用公款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包括依法作出决议、使用专项经费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预算编制机关及其负有预算执行责任的单位,不得将预算支出用于购买股票、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

”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了预算支出不得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在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 这一法规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也包括了禁止购买理财产品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和政府已投入的基金应当按照规章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这一法规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已经投入的基金应当按照规章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即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用途。

以上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从禁止挥霍浪费、严格控制公款使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10•【字号】•【施行日期】198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切实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一、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事业、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

其具体收支项目暂作如下规定:(一)收入项目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留的其他专项资金。

4、凡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留利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

实现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的收入。

5、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管理范围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出项目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养路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事业费支出、行政支出、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支出等。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89)财政部令2号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

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莆人社文〔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意见各县(区、管委会)人社(人劳局),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为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就业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确保资金使用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预[2017]159号)、《莆田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莆财社[2016]147号)、《莆田市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莆财社[2017]18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作出若干意见,落实市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一、全面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县(区、管委会,下称“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和就业创业扶持财政投入规划。

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下一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相应年度预算。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市本级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编制支出预算1.支出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规划财务科根据预算年度实际情况作出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就业促进科、能力建设科等业务科室(下称“业务科室”)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组织局属相关单位认真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相关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情况,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对应科室审核汇总。

计划编制应当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相一致,与年度就业资金规模相衔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咸政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37号)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收入征管,规范财政支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研究意见,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咸宁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管理科学化、程序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参照财政部《 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指南》,借鉴省财政厅和其它市州的做法,根据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现就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中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严肃收入征管纪律。

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均属政府财政收入,必须依法足额征缴入库。

确需依法减、免、缓交的,要提交市政府研究。

审计、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要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收入征管规定、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强化预算约束作用。

要牢固树立预算法制观念,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制度和收支两条线规定。

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随意性截留、坐支及不作为等行为造成收入计划不落实的,给予扣减相应公用经费等处罚。

三、明确预算拨款程序。

市长预备费由市长审批;切块使用的项目经费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后,报分管副市长直接审批;公共项目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由用款单位提出拨款请示,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作出处理批示,经财政部门(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书面回复请示后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财文字[1997]2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85.03.05•【文号】计标[85]352号•【施行日期】1985.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预算、决算正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令第二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令第二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

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立项报批。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阜办发〔2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工作通知:一、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0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4号),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各级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不得突破,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机构、增加编制的,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明确要求外,必须按照机构限额、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三不突破、撤一建一、只减不增的原则,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并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精简撤并职能交叉、职能弱化、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

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继续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机构。

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确保到2011年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的要求,建立市、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员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

通过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有效地解决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突出问题,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和人员膨胀反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三、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审核制度。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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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系统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所谓部门预算是指各预算管理单位,按照事业发展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

在获得区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算资金。

第二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财政部门对当年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详细的预算内容和申请理由,确定预算金额,形成书面文件后上报主管局,由局事业科汇总审核,报请局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

每年9月至11月为新年度预算编制和报送期。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应遵循服从全局整体性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积极稳妥、确保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单位组织各项收入的来源。

并按规定将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编制。

一般分三类: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各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组成。

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管理的重点为事业经费。

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专项经费(特定项目支出)。

其中:人员经费按实预算、公用经费按定额预算,专项经费按计划零基预算。

第七条专项经费与特定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单位现有公共资源和单位业务实际所需来编制。

列属专项经费预算支出的编制,要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要细化到明细,按计划一次确定,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同时,要遵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项目科,实行备选项目择优排序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选择对应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九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以及资产使用等情况的分析,按季度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为单位领导的决策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积累资料和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预算内外及其他资金(包括单位历年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真实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对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地确定支出顺序,从紧地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经区人大审核批准下达后,在年度执行中除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预算;对确需要追加的预算,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健全与规范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调控、监督功能。

单位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每笔资金的使用,都必须是算着用,而不是用了算,确保预算资金能按核定的项目规范使用,争取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最大的资金使用价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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