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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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系统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所谓部门预算是指各预算管理单位,按照事业发展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在获得区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算资金。

第二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财政部门对当年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详细的预算内容和申请理由,确定预算金额,形成书面文件后上报主管局,由局事业科汇总审核,报请局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每年9月至11月为新年度预算编制和报送期。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应遵循服从全局整体性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积极稳妥、确保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单位组织各项收入的来源。并按规定将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编制。一般分三类: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各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组成。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管理的重点为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专项经费(特定项目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按实预算、公用经费按定额预算,专项经费按计划零基预算。

第七条专项经费与特定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单位现有公共资源和单位业务实际所需来编制。列属专项经费预算支出的编制,要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要细化到明细,按计划一次确定,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同时,要遵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项目科,实行备选项目择优排序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选择对应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九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以及资产使用等情况的分析,按季度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为单位领导的决策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积累资料和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预算内外及其他资金(包括单位历年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真实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对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地确定支出顺序,从紧地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经区人大审核批准下达后,在年度执行中除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预算;对确需要追加的预算,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健全与规范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调控、监督功能。单位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每笔资金的使用,都必须是算着用,而不是用了算,确保预算资金能按核定的项目规范使用,争取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最大的资金使用价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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