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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 被告王红在原告工作单位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2)被告王红于判决 生效3日内赔偿原告300元。
案例56 记实小说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
一、案情介绍: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 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 认为中央党报的文章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纪实小说” 《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 发英“,在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 西出产的特好产品”“南方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十 四种侮辱性的语言。文章写好后,送往《女子文学》《文学 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上发表,侵害了王发英的名 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编 人格权
案例52 陈虎诉罗杰侵犯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交车 时,因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 陈虎很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பைடு நூலகம்道上撕打在 一起。罗洁顺手拣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咂向陈虎的头部,陈 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 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 560元,误工损失1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 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正当防卫措 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1条 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的医药费560元,误工费120,合 计680元,被告赔偿70%,即476元;原告自己承担30%。
案例53 乔刚诉汤海潮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4月1日,汤海潮想在愚人节这一天与 同事乔刚开一个玩笑,他来到鲜花店以乔刚的名义订了一枝 红玫瑰并留下单位地址,让花店在下午4点将花送到单位交给 另一女同事李某。花店准时把鲜花交到李某手中后,汤海潮 马上又以乔刚的名义给李某打了一个传呼,传呼内容为“不 知你是否喜欢?晚上一起吃饭好吗?”下班后,李某找到乔 刚对他表示感谢,乔刚对此莫名其妙,李某以为乔刚戏弄自 己,非常生气。事后,汤海潮对乔刚、李某作了解释。乔刚 听后非常生气,要求汤向其赔礼道歉,汤海潮认为这不过是 愚人节里的一个玩笑,自己并无恶意,不同意道歉。乔刚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海潮赔礼道歉并赔偿 精神损失1000元。
二、处理: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承担原 告精神损失赔偿的责任。
三、评析:在本案中,被告并非就有侵害原告名誉 权的直接故意,但是她在文章中所引用的语言,是 对人格的诽谤,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 名誉权。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人格权,是公民的固有 权,专属权,必备权。权利人对这种权利享有控制 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权利人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上述权利进行支配。由于人 格权具有上述特征,因而是民事主体不可须臾缺少 的,也是不得进行侵害的,法律予以严格保护。任 何侵害他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在内,都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正是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处理: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据《民法通则》第 99条第1款。第120条第1款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汤海潮 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原告乔刚赔礼道歉。(2)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案例54 田益诉乳品厂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7月,田益满周岁之际,被其父抱到美华照相拍周 岁纪念照。照相馆摄影师王帅见田益的照片活泼可人,便放大私藏几张。 同年10月,王帅在永生乳品厂工作的同学金某找到王帅,称工厂急需一 儿童的肖像印在新研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包装袋上。王帅推辞不过, 就把田益的周岁照片拿给金某,金某看后爱不释手,当即支付给王帅600 元,王帅收下钱,同意金某将相片拿走。1997年3月,田父发现田益的头 像印在永生乳品厂生产的奶粉包装袋上,遂代理田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乳品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追 加了摄影师王帅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被告永生乳品厂已销售在包装袋 上印有原告头像的奶粉30万袋,所获利润125600元。
案例57 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姚明的肖像权
一、案情介绍:从2003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篮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 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三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 作为百事可乐的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权利。 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于5月23日委托律师 向上海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 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 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120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1)被告王帅赔偿原告600元,被告永生乳品厂赔偿原告损失 1256元,上诉赔偿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永生乳品 厂停止使用以原告头像印制的奶粉包装袋。
案例55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怀疑丈夫有 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其家庭关系。1991年 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 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幽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住家楼下。见到李某上 楼后,王红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芯,然后去找李某的一位同事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 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以边瘪。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 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颜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 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称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个品质败坏者, 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芯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芝他们私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 气得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员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 丈夫听说此事之后,也对此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了李某与 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犯名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案例56 记实小说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
一、案情介绍: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 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 认为中央党报的文章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纪实小说” 《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 发英“,在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 西出产的特好产品”“南方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十 四种侮辱性的语言。文章写好后,送往《女子文学》《文学 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上发表,侵害了王发英的名 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编 人格权
案例52 陈虎诉罗杰侵犯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交车 时,因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 陈虎很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பைடு நூலகம்道上撕打在 一起。罗洁顺手拣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咂向陈虎的头部,陈 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 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 560元,误工损失1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 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正当防卫措 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1条 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的医药费560元,误工费120,合 计680元,被告赔偿70%,即476元;原告自己承担30%。
案例53 乔刚诉汤海潮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4月1日,汤海潮想在愚人节这一天与 同事乔刚开一个玩笑,他来到鲜花店以乔刚的名义订了一枝 红玫瑰并留下单位地址,让花店在下午4点将花送到单位交给 另一女同事李某。花店准时把鲜花交到李某手中后,汤海潮 马上又以乔刚的名义给李某打了一个传呼,传呼内容为“不 知你是否喜欢?晚上一起吃饭好吗?”下班后,李某找到乔 刚对他表示感谢,乔刚对此莫名其妙,李某以为乔刚戏弄自 己,非常生气。事后,汤海潮对乔刚、李某作了解释。乔刚 听后非常生气,要求汤向其赔礼道歉,汤海潮认为这不过是 愚人节里的一个玩笑,自己并无恶意,不同意道歉。乔刚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海潮赔礼道歉并赔偿 精神损失1000元。
二、处理: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承担原 告精神损失赔偿的责任。
三、评析:在本案中,被告并非就有侵害原告名誉 权的直接故意,但是她在文章中所引用的语言,是 对人格的诽谤,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 名誉权。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人格权,是公民的固有 权,专属权,必备权。权利人对这种权利享有控制 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权利人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上述权利进行支配。由于人 格权具有上述特征,因而是民事主体不可须臾缺少 的,也是不得进行侵害的,法律予以严格保护。任 何侵害他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在内,都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正是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处理: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据《民法通则》第 99条第1款。第120条第1款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汤海潮 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原告乔刚赔礼道歉。(2)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案例54 田益诉乳品厂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7月,田益满周岁之际,被其父抱到美华照相拍周 岁纪念照。照相馆摄影师王帅见田益的照片活泼可人,便放大私藏几张。 同年10月,王帅在永生乳品厂工作的同学金某找到王帅,称工厂急需一 儿童的肖像印在新研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包装袋上。王帅推辞不过, 就把田益的周岁照片拿给金某,金某看后爱不释手,当即支付给王帅600 元,王帅收下钱,同意金某将相片拿走。1997年3月,田父发现田益的头 像印在永生乳品厂生产的奶粉包装袋上,遂代理田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乳品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追 加了摄影师王帅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被告永生乳品厂已销售在包装袋 上印有原告头像的奶粉30万袋,所获利润125600元。
案例57 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姚明的肖像权
一、案情介绍:从2003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篮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 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三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 作为百事可乐的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权利。 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于5月23日委托律师 向上海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 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 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120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1)被告王帅赔偿原告600元,被告永生乳品厂赔偿原告损失 1256元,上诉赔偿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永生乳品 厂停止使用以原告头像印制的奶粉包装袋。
案例55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怀疑丈夫有 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其家庭关系。1991年 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 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幽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住家楼下。见到李某上 楼后,王红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芯,然后去找李某的一位同事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 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以边瘪。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 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颜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 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称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个品质败坏者, 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芯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芝他们私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 气得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员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 丈夫听说此事之后,也对此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了李某与 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犯名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