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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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 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
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
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
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格权 编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
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 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人格权有哪些情况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人格权有哪些情况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人格权有哪些情况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姓名权等。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下面将介绍民法中人格权的各种情况。

一、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拥有良好声誉和社会评价的权益。

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不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虚假诽谤、不实抹黑等行为。

如果他人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名誉权的保护。

二、荣誉权荣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赢得的尊重和荣耀。

个人拥有享受荣誉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要求他人不侵犯该权利。

例如,如果他人伪造了个人的荣誉证书或冒用个人的身份获得荣誉,受害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家庭生活、通信、通讯等方面享有的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公开,其他人无权非法获取、使用或传播个人的隐私信息。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由决定权。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在公众场合使用的姓名,其他人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活动。

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肖像的所有权和决定权。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非法用途。

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广告或其他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六、声誉权声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拥有的良好声誉所产生的法律权益。

其他人无权故意损害个人的声誉,包括通过虚假言论、诽谤、抹黑等方式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

如果他人损害了个人的声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人格权包含了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声誉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确保个人在社会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其中“人格权”是一个重点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的相关内容,对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一、什么是人格权?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在内的、与人的尊严、自由、安全、健康、合法利益有关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个人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没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利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

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一旦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除了规定人格权享有的范围和方式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实施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必须事先告知个人的权益,以及智能决策的基础、原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同时,对于披露个人信息后造成的侵害,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原则。

四、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举国瞩目的问题。

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于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平等地位。

因此,在法律适用的时候,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

五、个人权利的平衡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是人格权并不是万能的。

比如,为了避免人格权的无限扩张、滥用和偏激,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平衡的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当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寻求最优解。

六、人格权的实践重要性最新的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的实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益,被纳入了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

人格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每个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在本文中,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分析其意义和要求。

一、人格权概述人格权是指个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所享有的人格的自主权,是人们为维护尊严而享有的一种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等。

人格权的保护是保障人的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确保每个人不受到他人的侵犯和非法侵害,从而使个体能够更好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此为前提限制他人的个人自由。

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还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标准。

三、人格权保护的途径人格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

首先,个人可以通过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来维护其人格权。

其次,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追究责任。

此外,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也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人格权。

此外,媒体和社会各界也有义务来维护人格权。

媒体应当依法报道案件,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谨慎使用。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监督和谴责,形成公众对于人格权保护的共识。

四、人格权保护的意义与要求人格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个体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人格权,可以有效防止人们受到欺凌、侵害和非法侵入。

人格权的保护还能够增强社会公正和法制的信任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确保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演讲稿:谈谈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演讲稿:谈谈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演讲稿:谈谈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2020年新年之际,本应该欢聚一堂的我们,却碰上了一个不速之客——新冠病毒,他犹如一个杀手,无情的屠戮这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城市变得空寂,人心变得慌慌。

但在这危机四伏的环境里,不仅仅有医生和警察在保卫这我们,还有那一个个正义无畏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用他们所擅长的领域不断的保护着我们,他们不断的完善民法典为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国人提供着帮助与保护。

那民法典又是什么呢?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今天就由我来帮助大家了解我们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说起民法典,我脑海里第一个涌现出来的便是姓名权,姓名权是民法典中一个举足轻重的条约,《民法典》当中明确表明了自由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但都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其次,自由权又是什么呢?所谓的自由权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所表示的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相对自由,中华人民的每个公民都享有这个权利,但他不是让我们违法,越法的借口,我们不能“逍遥”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在公共场合胡乱散播言论,引起社会恐慌,在法律范围内,它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也能使这些自由权利得到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当你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你一定会想起名誉权,在名誉权中规定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假使有人破坏了你的名誉,声誉等重要的品质,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二、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四编 第五章
信 用 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 享有的权利。信用属于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与一般名誉权侵权有如下不同:
客体不同 侵权主体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
名 誉 感 指的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情感或自我评价。
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只是损伤受害 人的内心感受,并不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自然人依据先前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级人民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等。
公正评论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四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文艺作品的名誉权侵权
相关的家庭成员。
《民法学》
第二节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四编 第五章
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包括合理使用、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公正评论
受害人的同意和第三人的过错等也可成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前提是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 依法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有合法的授权或者法律依据 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能够作为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与名誉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与名誉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与名誉权保护人格权和名誉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旨在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荣誉。

本文将从维护人格权和名誉权的定义、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格权和名誉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个人拥有的以人为本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本质是个人尊严的体现,是人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名声,包括个人的荣誉、信誉、声誉等。

名誉权的核心是个人的声誉,它与人格权紧密相关,对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自尊心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人格权和名誉权,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格权保护措施(1)生命权保护:明确规定人生命权不可侵犯,任何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健康权保护:确立了每个人都享有健康的基本权利,任何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3)姓名权保护: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肖像权保护:规定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名誉权保护措施(1)侮辱、诽谤、诬告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民法典规定明确了对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赋予受害人相应的权益保护。

(2)匿名、虚假信息的禁止传播:对于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名誉的行为,民法典明确禁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1. 个人隐私泄露案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

民法典对于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明确加以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某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某个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其个人隐私曝光,该案件将依法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

2. 名誉权侵害案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利益可能采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侵害其名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5--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5--名誉权和荣誉权
❖(4)名誉权和商誉权。所谓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 所 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商誉(goodwill)则 是指 民事主体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的经济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积极 评价。
一、人格权编解读 ❖2、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 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的,媒体可以援引第1025条进行抗辩。如果明知失实仍然不更正或删除,则 不 得援引第1025条。

❖(3)“等必要措施”是否包括“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 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1、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 谤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是对名誉权内容以及名誉的界定。 ❖(1)作为社会评价的名誉不同于名誉感。所谓名誉感,只是自然人自己对 自
❖评论部分,只要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是公正的评论,即便言辞 激烈、语气犀利,也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事实陈述(Tatsachenbehauptung)表达的是与现实的客观联系,它们属于 事 实判断,具有可证伪性,即某一事实陈述究竟是真是假,可以加以检验。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名誉权及客体的规定。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本条第2款对名誉概念作了界定。

应当区别的是,名誉分为主观名誉和客观名誉。

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誉,即独立于权利主体之外的“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既不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自我评价,也不是权利人本身的自我感觉,而是社会对权利人的客观评价。

主观名誉也叫名誉感,是主体对自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评价和感受。

名誉权对主观名誉不予以保护,只保护主体的客观名誉不因受他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而降低。

名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它所负有的义务是不可侵义务,即“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的义务主体违反这一不可侵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张某诉俞某某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情:张某以“红颜静”为网名、俞某某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

“红颜静”“华容道”在某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

通过线下聚会,二人相识且互相知道了对方上网使用的网名。

俞某某另有登记网名“大跃进”。

后二人在网络上发生纠纷,俞某某以“大跃进”账号多次对“红颜静”进行侮辱、诽谤,张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俞某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

俞某某通过某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的人格,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公正评价,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异同是什么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异同是什么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异同是什么导读:1、性质不同。

荣誉权是身份权,而名誉权是人格权。

2、内容不同。

荣誉权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种殊荣耀;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即公民、法人的声誉。

3、取得方式不同。

荣誉权的取得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一种权利。

一、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异同是什么1、性质不同。

荣誉权是身份权,而名誉权是人格权。

所谓身份权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特定的人才会享有而不是人人均享有,如亲权等。

人格权则是凡事主体均可享有。

所以荣誉权只有那些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而获得荣誉称号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才能享有;而名誉权则是每个公民、法人均享有的权利。

2、内容不同。

荣誉权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种殊荣耀,即特殊的名誉其评价是积极的;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即公民、法人的声誉。

3、取得方式不同。

荣誉权的取得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授予的,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一种权利。

荣誉权具有可剥夺性,而名誉权为公民法人终生享有,除非死亡或消失不可剥夺。

二、荣誉权和名誉权有哪些相似点第一,荣誉权和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都受我国法律的保护,除了这两者,人格权还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第二,荣誉权和名誉权的享有主体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虽然对于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的问题,学术界讨论还未有结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荣誉权和名誉权都是一种评价得出的权利,虽然荣誉权是正面的积极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是综合各方面的评价得出的权利,但是双方都有正面和积极的评价,都有一定的共通点和相似点。

2022年民法典人格权怎么规定

2022年民法典人格权怎么规定

2022年民法典⼈格权怎么规定民法典是⼀部民事百科全书,其中对规定⼈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关于民法典⼈格权如何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格权怎么规定1.《民法典》规定,⼈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

⼆、⼈格权的特征1.⼈⾝权与民事主体的⼈⾝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为存在的基础。

⼈⾝权是保障⼈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密切相连,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权。

因此,⼈⾝权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但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是⼈⾝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2.⼈⾝权是⾮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钱进⾏衡量,也不能像财产⼀样进⾏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

⼈⾝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对⼈⾝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3.⼈⾝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权离不开民事主体⽽存在,同样,民事主体也离不开⼈⾝权⽽存在。

⽣命权、健康权等⼈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存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前提。

但是,⼈⾝权中的部分⾝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等却必须具备⼀定的⾏为能⼒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约定原因⽽丧失。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
嘿,你知道吗?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那可太重要啦!就拿名誉权来说吧,假如有人在背后恶意散播关于你的不实谣言,损害了你的名声,这多气人呀!这不就相当于在你的人生道路上扔了一块绊脚石嘛!肖像权也很关键呀,要是有人未经你同意就乱用你的照片,那你心里能爽吗?就好比你的宝贝被别人抢走了一样不开心啊!还有隐私权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和私人空间吧,如果有人肆意侵犯,那简直就是在你的私人领域横冲直撞,太过分了吧!再说说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可是最最基础的呀!要是有人伤害你的身体,威胁到你的生命和健康,那真是不可饶恕,就像有人把你的生活搅得一团糟呀!咱可得好好维护自己的人格权,让自己的生活不受侵犯,舒舒服服、堂堂正正地过,对吧!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是我们每个人的重要保障,必须坚决捍卫!。

民法典人格权与名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与名誉权

民法典人格权与名誉权《民法典人格权与名誉权》一、简介人格权与名誉权是公民在个体生存和社会交往中所具有的重要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尊严和名誉的要求日益增加,民法典中对人格权与名誉权的规定也愈加完善和细致。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赋予了广泛的保护范围。

例如,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公开个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公民有权拒绝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侵害等。

三、名誉权的界定与保护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社会声誉、荣誉等权益。

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非常重视。

对于他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严重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如构成恶意中伤、损害他人社会评价等,侵权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四、名誉权与新媒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名誉权的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

在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少传播行为对他人名誉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赋予受侵害者维权的权利。

五、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保护人格权与名誉权的同时,法律也需要兼顾公共利益。

例如,在司法和新闻报道中,对于名人或公众人物的言论传播,法律会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一限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避免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过大的伤害。

六、人格权与名誉权的维权途径民法典为侵犯人格权与名誉权的公民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

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还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Conclusion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格权与名誉权的保护将更加健全。

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个体尊严和名誉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变得更加强烈。

名誉侵权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名誉侵权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概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所给予的综合评价。

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

三、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1. 侮辱。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 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 其他侵权行为。

如恶意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他人隐私等。

四、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

(4)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所导致的生理、心理损害等。

3.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名誉权维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名誉权维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名誉权维护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人格权与名誉权作为个体的基本权益,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与名誉权的维护,并就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由、健康、尊严等基本权利。

作为个体的核心权益,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重视与保护。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信誉、荣誉等人格权利。

"这一条款确立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人格权的范围。

其次,民法典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追责。

在第三编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

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种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程度,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益。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

根据第三编的规定,当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犯、消除危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为个体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二、民法典对名誉权的维护名誉权是指个体的声誉、荣誉和社会评价。

民法典对名誉权的维护同样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与重视。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对象与内容。

根据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包括个体的名誉、信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损害行为的禁止和追责。

在第三编的规定中,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无论是通过言语、文字、图片、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侮辱等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保护名誉权的具体方式和救济措施。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

这些措施确保了个体名誉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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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名誉权的概念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还包括功绩、资历和身份等各个方面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维护自己社会评价,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侮辱、诽谤等的权利。

名誉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综合性的社会评价,通常这种评价是中性的,既可以是好的社会评价,也可以是不好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3.名誉权与肖像权一样具有延伸性,其权利保护延续到自然人去世后由于被侵权人已经过世,其权利此时已无法自我保护,由死者的近亲属可代替死者来行使诉权,维护其名誉权。

死者过世后,名誉权本身仍然属死者享用,但维护名誉权的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4、名誉权内容是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集合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与民事主体形成了一对一的关系,是一种体现主体品格、信誉等的精神利益,好的名誉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幸福、快乐的内心感受、精神享受;同时,名誉权还体现着较强的财产利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破坏了他人良好的社会评价,并进而影响到他人可能获得的包括财产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声誉就如同无形的资产,会给民事主体带来诸多机会与利益,如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赊购的机会等。

二、名誉权的内容(一)维护名誉为了维护自己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民事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

这种维护包括自我维护与请求救济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自我的积极努力,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等不断提高自己的人格信誉度、人格美誉度,获得良好的、积极正面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对于侵犯自己名誉的行为,民事主体还可请求救济,如通过诉诸法律的司法救济途径使自己受到破坏的名誉权得到恢复。

严重侵犯民事主体名誉的行为,会使该主体产生严重的精神痛苦,影响到其心理健康,被侵权人可以以侵犯健康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情节恶劣的,民事主体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害名誉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支配名誉利益名誉是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综合体,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对自己良好的名誉的利用与支配获得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特别是获得财产利益,如获得更高额度的信用贷款,获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等。

信用评价查询。

1029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030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问题认定和处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二)因批评文章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如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新闻单位报道、舆论监督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捏造、歪曲事实;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③内容的时限性;④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⑤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⑥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四)因文学作品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1027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因提供新闻村料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区分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虽被动提供新闻材料,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六)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有某种病情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七)因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而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消费者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新闻单位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二节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

荣誉是基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善行义举而享有并获得的社会、官方相关机构良好的评价、奖励及称号,如基于优异的学习成绩、良好的品行、健康的体魄而享有三好学生的评价、奖励及称号。

荣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维护、利用所获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身份权利。

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荣誉权的特征1、荣誉权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积极、良好、正面的社会评价、称号2、荣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荣誉权具有时间性,荣誉权的享有因荣誉的取得、存续、消亡而取得、存续、消亡。

二、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荣誉和名誉一样,都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行为的一种评价,有一定的关联性,获得荣誉称号能提高人的名誉;而侵害了荣誉权,往往也就侵害了名誉权。

主要的区别:(一)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可能取得的权利,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能实现的,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

(二)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而荣誉权则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享有,只有某些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

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则具有专属性。

(三)内容不同名誉是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品德、生活作风、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既可以是积极的评价,也可以是消极的评价;荣誉权是基于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善行义举而获得的褒扬的、积极的、荣耀的社会评价,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一种特殊名誉。

(四)消灭不同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和限制;而荣誉权则不同,在法定事由下,对民事主体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依法予以剥夺。

如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徒刑,可剥夺其荣誉称号;民事主体用虚报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取荣誉称号,经查实后由授予单位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等。

三、荣誉权的取得1、因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进步而取得的荣誉权。

包括:发明奖、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因企业产品质量而取得的荣誉权。

国家对工业产品中的优质品,颁发国家质量奖。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其企业享有荣誉权,并有权有该产品、产品说明书及商标上标明优质品和奖章的荣誉标记。

3、公民因尽职尽责而取得的荣誉权。

即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获得奖励,包括: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的荣誉称号,级、升职、通令嘉奖等。

4、依法取得的其他荣誉,如模范教师、优秀党员、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

四、荣誉权的内容(一)获得、维护荣誉自然人、法人等基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善行义举有权获得社会、官方相关机构良好的评价、奖励及称号,可以是国内的,如获得国内电影金鸡奖的最佳男演员称号,也可以是国际的,如获得美国电影奥斯卡奖的最佳导演称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形象大使。

荣誉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同时也负有尊重他所获荣誉,不侵害他人荣誉权的义务。

这种维护既可以采取积极的公力救济,也可在法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私力救济方式。

(二)利用荣誉荣誉权人可以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加以利用,如表明自己的荣誉称号等。

(三)享有因荣誉产生的各种利益荣誉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却能够为权利人带来间接的财产利益,如因为荣誉称号的获得而得到特殊的机会、特别的礼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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