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节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名誉权的概念

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还包括功绩、资历和身份等各个方面

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维护自己社会评价,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侮辱、诽谤等的权利。

名誉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综合性的社会评价,通常这种评价是中性的,既可以是好的社会评价,也可以是不好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的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3.名誉权与肖像权一样具有延伸性,其权利保护延续到自然人去世后

由于被侵权人已经过世,其权利此时已无法自我保护,由死者的近亲属可代替死者来行使诉权,维护其名誉权。死者过世后,名誉权本身仍然属死者享用,但维护名誉权的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4、名誉权内容是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集合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与民事主体形成了一对一的关系,是一种体现主体品格、信誉等的精神利益,好的名誉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幸福、快乐的内心感受、精神享受;同时,名誉权还体现着较强的财产利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破坏了他人良好的社会评价,并进而影响到他人可能获得的包括财产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声誉就如同无形的资产,会给民事主体带来诸多机会与利益,如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赊购的机会等。

二、名誉权的内容

(一)维护名誉

为了维护自己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民事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这种维护包括自我维护与请求救济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自我的积极努力,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等不断提高自己的人格信誉度、人格美誉度,获得良好的、积极正面的社会评价;

另一方面,对于侵犯自己名誉的行为,民事主体还可请求救济,如通过诉诸法律的司法救济途径使自己受到破坏的名誉权得到恢复。严重侵犯民事主体名誉的行为,会使该主体产生严重的精神痛苦,影响到其心理健康,被侵权人可以以侵犯健康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情节恶劣的,民事主体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害名誉权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

(二)支配名誉利益

名誉是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综合体,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对自己良好的名誉的利用与支配获得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特别是获得财产利益,如获得更高额度的信用贷款,获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等。

信用评价查询。1029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030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问题

认定和处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构成要件)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二)因批评文章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如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新闻单位报道、舆论监督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捏造、歪曲事实;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③内容的时限性;④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⑤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⑥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四)因文学作品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1027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因提供新闻村料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区分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虽被动提供新闻材料,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六)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有某种病情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七)因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而引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消费者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新闻单位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二节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

荣誉是基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善行义举而享有并获得的社会、官方相关机构良好的评价、奖励及称号,如基于优异的学习成绩、良好的品行、健康的体魄而享有三好学生的评价、奖励及称号。

荣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维护、利用所获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身份权利。

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荣誉权的特征

1、荣誉权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积极、良好、正面的社会评价、称号

2、荣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荣誉权具有时间性,荣誉权的享有因荣誉的取得、存续、消亡而取得、存续、消亡。

二、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荣誉和名誉一样,都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行为的一种评价,有一定的关联性,获得荣誉称号能提高人的名誉;而侵害了荣誉权,往往也就侵害了名誉权。主要的区别:(一)取得的方式不同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可能取得的权利,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能实现的,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

(二)范围不同

名誉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而荣誉权则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享有,只有某些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则具有专属性。

(三)内容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