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4--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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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形 象可以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可识别性是肖像核心特征。可识别性既 可以体现在肖像 权人的脸部特征上,因为每个人和每个人长的不同,所以脸 部特征可以用于识别特定 的自然人,也可以体现在肖像权人的典型造型)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特定的自然人并非就是一人,也 可以是 多人,只要能够识别出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即可。故此,即便合影照片呈 现了集体肖像,只要能够识别出其中特定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可以主张肖像权。
❖(1)为了维护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正当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人格 权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肖像权也不例外。
❖(2)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 权人已 经公开的肖像。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6项。 ❖(3)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像的其 他行为。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4、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
像权人 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黄大鸿与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名誉权纠纷案 ❖(4)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5)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 ❖(6)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其一,肖像作品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 像作品 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 权人的肖像。
❖第三人要使用肖像作品(如剧照、肖像画)时,除非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 ,否则 既要得到肖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应得到肖像权人同意。第三人不 能以使用肖像 作品得到著作权同意而对抗肖像权人,也不能以得到肖像权人的 同意来对抗肖像作品 著作权人。
❖3、第1019条第2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 复 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是对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的规定。
❖(1)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是不同的权利。 ❖(2)当他人经过许可为自然人制作肖像而形成肖像作品时,如果双方没有
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 著 作权人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存 在不同的理解。多数观点采取否定说。《民 法典》明确了这一问题,即不以营利作要件。
❖(3)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现代信息科技的高 速发展,尤其是语 音模拟、人脸合成、视频生成技术的发展,科技界已有 “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即 利用计算机生成的视频或音频来制作那 些看起来或听起来好像有人在做或者说一些原本没有 的东西。
❖其二,肖像权人使用肖像作品应当得到肖像权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不得侵害著 作权。 肖像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由于肖 像作品上存在 他人的著作权,因此无论是肖像权自己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都应 按照其与肖像作品著 作权人的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除非构成著作权合理使 用,否则可能会侵害他人的 著作权。
❖2、第1019条第1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 技术手段伪造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对禁止侵害肖像的规定。 ❖(1)丑化、污损他人肖像应当是故意的行为,而且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 名誉权。 ❖(2) 《民法通则》第100条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
❖制作虚假的色情视频是深度伪造技术常见的非法运用方式之一。利用该技 术能实现将一些公 众人物的脸移转到色情明星的身体上,伪造逼真的色情 场景。 这些虚假的色情视频一经传 播,受害人的名誉将严重受损,个人隐 私还随时有可能受到侵犯。深度伪造技术还可以用来 伪造国家领导人的画面、声音,制造各种虚假新闻。
❖(3)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比较法上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 典对于 声音的保护有明文的规定。《魁北克民法典》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声 音作为一种侵 害他人私生活的行为,其第36条第3项与第5项规定“盗取或使用 他人在私人房屋中活 动时的肖像或声音”或者“非以向公众提供合法信息为目 的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照 片、声音”,属于侵犯他人私生活。
❖(四)第四章“肖像权”
❖1、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 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 识别的 外部形象。”
❖这是对肖像权和肖像的界定。 ❖(1)自然人的外部形象或外部特征必须具有可识别性的,即他人可以通过该
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的侵害了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还会制 造恐慌、动乱,破 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 至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网络音视频 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 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 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 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 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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