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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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

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

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

因此,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

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

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赋予司法变更权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为创造者和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然而,随着跨境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冲突,给国际经济交往和创新发展带来了挑战。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难题。

这种冲突可能发生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

以专利为例,不同国家对于专利的授予条件、审查程序和保护范围可能截然不同。

有的国家对新颖性的要求较为严格,而有的国家则相对宽松。

这就可能导致一项技术在一个国家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但在另一个国家却无法获得。

同样,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原则,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基于注册原则。

这就可能导致在一个国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另一个国家被他人抢先注册。

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冲突同样不容忽视。

各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内容和侵权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

比如,有的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而有的国家则可能更长。

此外,对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这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

造成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各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需求也不尽相同。

发展中国家可能更关注如何通过技术引进和知识传播促进自身发展,而发达国家则更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以维护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优势。

其次,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方法上都存在差异,这也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律中。

此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国际上存在一些旨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但这些条约往往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无法完全消除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

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交流日益频繁,跨国移民现象也随之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间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以墨西哥与美国边境移民问题为例,探讨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墨西哥与美国相邻,两国之间的边界线长达3,200公里。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墨西哥向美国移民的现象一直存在。

然而,在移民过程中,墨西哥移民与美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断涌现,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

三、具体案例1. 移民身份问题墨西哥移民在美国面临的第一个法律冲突就是身份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非法移民在美国境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对于许多墨西哥移民来说,他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选择非法入境。

这种身份的矛盾使得他们在美国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2. 工作权利问题在美国,非法移民不得从事某些职业,如农业、建筑业等。

然而,这些行业往往是墨西哥移民的主要就业领域。

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往往面临被解雇或者得不到合理待遇的风险。

这种法律冲突使得墨西哥移民在美国的生存状况更加艰难。

3. 子女教育问题在美国,非法移民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也面临着法律冲突。

根据美国法律,非法移民的子女有权接受公共教育,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学校因为担心法律责任,对非法移民子女的入学设置了诸多限制。

这使得墨西哥移民的子女在教育方面也面临着困境。

4. 社会服务问题非法移民在美国享受的社会服务也受到限制。

例如,他们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这种法律冲突使得墨西哥移民在美国的生活质量大大降低。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文化差异墨西哥与美国在法律文化上存在较大差异。

美国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墨西哥法律则更注重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种差异导致两国在处理移民问题时产生冲突。

2. 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冲突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然而,在处理非法移民问题时,美国面临着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冲突。

一方面,美国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来支撑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非法移民的存在又引发了社会治安、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担忧。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摘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激励技术创新。

在实践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冲突,如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等。

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法律保护的实施,并促进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最大效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利益冲突、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多元化、合作与协调、实施。

1. 引言1.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商业领域所创造的独有的、有经济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创新者和发明家的创作成果,鼓励技术创新和文化传承,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激发创新活力。

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使其获得应有的回报,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保护商标和专利,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竞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增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与交易。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1.2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冲突。

这些利益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竞争者、政府和公众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保护其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而使用者和竞争者则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影响其市场竞争和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牵 夺 专 ÷ 寺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争 夺 夺 牵 牵 夺 夺 夺 孛 牵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争 孛 {,夺 . 牵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串
域性 的知识产权 ; 随着 各 国 之 间经 济技 术 上更 为突 出的相互 依赖 , 而使 一项 在 甲 国开始 进 行 而在 乙 从 国完成 , 在丙 国取得 知 识 产权 而 在 丁 国使 用 的智 力
约 义务要求 当事 国使得 本 国国 内法符 合 国际条约 的 最低 要求 , 国际标 准 来重 新 制 定本 国的知 识 产权 用 法 或对本 国 的知识产权 法进 行修改 。知识 产权 的国 际保 护是 以 国际条 约调 整 国内法 , 国 内法 符 合 国 使 际 条约 的规定 。对 比之 下 , 识 产权 的涉外 保 护 是 知 根 据 国际私法 中有关 调整涉 外 民商 事关 系的规定 对 知识 产权 进行保 护 , 种规 范 可 能是 国 内法 中 的冲 这 突 规范 , 可能 是 国际统 一 实体 规 范 。知识 产 权 国 也 际保护 中的 国际条 约是 一 个 桥梁 , 过 国内立 法 机 通 关 的立法 行为 , 国际 条 约 中的 具体 规 定转 化 为 内 将 国法 , 具体 对知识 产权进 行保护 ; 最终 知识 产权涉 外 保 护是直 接根据 国际私法规 范 中的冲突规 范来确 定 准 据法—— 某 国的 内 国法来 保 护 知识 产 权 , 者 根 或 据 直接调 整知识 产权 的 国际统一实体 法来保 护知识 产 权 。虽 然两 者可能 最终都 是适用某 国的国 内法保

国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张某与乙国公民李某于2010年在甲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于2016年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李某则认为甲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认为乙国法院对本案具有优先管辖权。

因此,李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甲乙两国法院均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并分别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两国法院均受理了同一离婚案件,且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5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双方最后共同居住地确定。

在本案中,张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国法院根据张某的住所地具有管辖权;李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乙国法院根据李某的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因此,甲乙两国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如果夫妻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应当适用其共同国籍国的法律;(2)如果夫妻双方不具有同一国籍,应当适用其共同住所地国的法律;(3)如果夫妻双方不具有同一国籍,且不具有共同住所地,应当适用其结婚地国的法律;(4)如果夫妻双方不具有同一国籍,且不具有共同住所地,也不具有结婚地,应当适用其最后一方共同居住地国的法律。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同一国籍,且不具有共同住所地。

因此,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1)首先,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然而,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同一国籍,因此排除该选项;(2)其次,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共同住所地国的法律。

然而,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共同住所地,因此排除该选项;(3)再次,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结婚地国的法律。

然而,张某和李某的结婚地为甲国,但甲国法院已受理离婚案件,因此排除该选项;(4)最后,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最后一方共同居住地国的法律。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领域。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责任,但同时也遭受了各种现实挑战。

本文将从问题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1.法律局限性当前,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均在不断完善与更新,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比如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往往存在国际法律冲突、国内司法认可等问题。

此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量弱化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2.盗版侵权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盗版、侵权等问题日益严重。

一些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销售专利商品,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专利拥有者的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3.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周期长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从申请、审查、授权、维持再到扩展和强制执行,这个过程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于许多初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负担。

4.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对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处置侵权行为。

然而,随着商业模式的创新和灵活性的提高,研发现场和生产理念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复杂。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1.改进法律制度各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组织、机构加强协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2.引入科技手段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科技手段已经成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利用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整个生产销售链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使得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关键。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较长,而有些国家则相对较短。

这种差异在涉外案件中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通常被认为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地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

然而,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这就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被请求保护地法。

这一法律通常是指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特定国家获得预期的保护水平。

但如果多个国家都被视为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适用的选择就会变得复杂。

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引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来规避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的规则。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

有些国家倾向于优先适用本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法律主权和利益;而有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国际协调和统一,尽量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性的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挑战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使得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的领域,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创新的壁垒,限制了其他人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挑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也需要平衡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对创新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需要考虑到两者的共同目标和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滥用专利权或滥用市场地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

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创新的保护。

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应该避免对正常创新行为的过度干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国内外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活动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的日益凸显。

法律冲突不仅涉及跨国公司本身的经营活动,还可能影响到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跨国公司法律冲突案例,探讨其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矛盾与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总部设在我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由于业务拓展,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研发中心,并在美国、欧洲等地区设立了销售分公司。

2010年,该公司在我国研发中心研发出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该产品在我国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但在美国市场上却遭遇了专利侵权诉讼。

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声称该公司的新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专利权。

此案涉及我国、美国两国法律冲突问题。

三、法律冲突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1)专利法律冲突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冲突为专利法律冲突。

我国《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在专利授权条件、专利保护期限、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美国《专利法》则强调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2)侵权判定标准在我国,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美国则采用“实质相同”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则构成侵权。

2. 合同法律冲突本案中,该公司在美国销售分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律冲突。

美国合同法强调合同的自由约定,而我国合同法则强调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诉讼在美国,原告以该公司的新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注册的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美国法律,原告需证明以下两点:(1)该公司的新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2)原告的专利权在诉讼期间有效。

2. 合同纠纷在我国,该公司与美国销售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可能因法律冲突而引发纠纷。

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之理论依据——地域性原则效力再辨

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之理论依据——地域性原则效力再辨
会 共 管 知 识 产 权 问题 的 重 要 体 现 。
关键词 : 知识 产权 ; 冲突法 ; 地域性 中图分类 号 :9 3 4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1 5 1 2 1 ) 1 17— 8 10 — 09(0 2 O —02 0 基金项 目 : 育部人 文社会 科学研 究项 目( 0 J 80 2 ) 教 1Y A 2 1 2
2 日通 过 。 2 1 8 自 0 1年 4月 1日起 施 行 。
③ C r t hr d w, n r m n o Itl t l r eyi E r ena dI e ai a L w t e n  ̄ tn t nl a h s p e Wal Ef c etf n lc a Po r u p a n t nt n l a : e w P v e n r i a L wo io o oe ee u p t n o nr o hN Ie o a f
知识产权 与冲突法连结之理论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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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域 性原 则 效 力再 辨
杨 长 海

要: 冲突法所要 解决的 问题起 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 , 因此 , 知识 产权 的地域性 不但不会成 为
冲突法方法在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中发挥作 用的障碍 , 而会构 成与 冲突法有 效连结 以解决跨 国知识 产 反 权 纠纷的重要 理论基础 。冲 突法的意义在 于司法管辖权与立 法管辖权 的分 离, 司其职 , 各 协调地解决跨 国纠纷。对于跨 国知识产权案件 , 由相关 国家行使立 法管辖权 , 由另一 国家行使 司法管辖权 是 国际社 而
作者简介 : 长海 , 杨 西藏民族 学院 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陕西 成阳 7 2的法 律 冲突仍 存在 不少 争论 。为扫 清认 识 障 碍 , 必要 对 知 识 产权 地 域 性这 一 根 本原 有 则 的效 力 问题做 一重 新审 视 。 就 知识 产权 对 冲突 法 的影 响而 言 , 域 性 地 具 有多 个 可 能 的 含 义 , 括 : 绝 保 护 外 国作 包 拒 品; 拒绝 对 国外 发生 的侵权 提供保 护 措施 ; 适用 法 院地 法 ; 用 保 护 国法 等 等 。然 而就 像 知 识 适 产 权本 身一 样 ,地域 性 ” 来 就 不是 一 个定 义 “ 从 十 分 明确 的概念 统一体 。地域性 原则 效力 存在 可 争论 的空 间 。无论从 国际层 面还是 从 国内层 面, 似乎 还 没 有 一 个 普 遍 认 可 的 定 义 。 “ 重 多 的解 释 使得 地域 性概 念失 去可操 作性 。地 域性 原则作为试 图打开 多个 门户的万能钥匙 , 但它 最后 打 开 的仅 是 每个操 作 者都想 要 打开 的那 扇 门” ⑧。另 一方 面 , 域性 原 则 也是 一 个 主 观 的 地 或者 说 人 为 的概 念 , 因为 它 缺 乏 法 律 的 根 据 。 国际 内国法律 文 件都没 有 给予地 域性 一个 确切

法律冲突案例(3篇)

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其涉及的国家众多,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

本文将以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发生的雇佣纠纷为例,探讨法律冲突的解决之道。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制造业务。

甲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我国境内招聘了大量员工。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甲公司计划将部分生产线转移至我国,因此决定与我国员工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签订新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与我方员工发生了纠纷。

我方员工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我方员工则认为,甲公司应按照美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我方员工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法冲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美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2. 诉讼时效冲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美国劳动法并未规定明确的诉讼时效。

3. 举证责任冲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美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

四、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甲公司和我方员工可以就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美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

2. 调解解决: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机构可以协助双方就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沟通,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3. 仲裁解决:若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美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惯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探略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探略
解 ,冲突是 由两种或 两种 以上 的权利 相 互抵触 而产生 ,只要 符合权利 冲突 的构
根据知 识产权类 别 和性质不 同 ,可 将 知识 产权权利 冲突划 分为三种 :一是 同类知识 产权权利 之 间的冲 突。就是 相 同知识产 权客体依 据某 一知识产 权单行 法 而产 生的 、为多个主 体享有 同类知识 产 权 的 冲突 ,包 括商 标权 之 间 的冲 突 、 著 作权 之间的 冲突 、专 利权之 间的 冲突 等。二是异类 知识产权权 利之间的冲突 。 这 种 冲突指的是相 同知识 产权 客体受不 同知识产 权单行法 调整并 受其保 护 的多 项 权利 之间所发 生 的冲突 。这种 表现形 式 多样 ,如专利权 与著作 权 、商 标权 的
德 、用所谓 的合 法形式 来掩 盖其非 法 目 的而取得 在后 的权利 ,这 明显损 害 了在 先权 利人 的权益 。从 主观故 意看 ,其一 般 具 有恶 意 ,明显 违反 诚 实信 用 原则 。
碰撞 和矛 盾 。而对 于矛盾 和 冲突又 缺乏 沟 通途径 和协 同调 节机制 ,又 为权 利 冲 突的产 生提供 了环 境土壤 ,也 不利 于在 实 践 中解 决 知识 产 权 权利 冲突 。而 且 ,
判 断标 准 ,及 时 、公平 、公正地 处理 权 利 冲突 ,既要 防止狭 隘的民族 主义 、地
在 权利 冲突 中 ,多 数在 后权 利人都
各行 其 道 ,以致许 多分别 受不 同单 行知
识产 权法 律保 护 的权 利不 可避免 地发 生
是 出于不 正 当竞 争 的 目的 、违反 商业 道
狭义 冲突说则是 以权利 冲突产 生 的法 律 基础作 为定性 的逻辑起 点 ,即从 权利 冲
突产生 的根源理 解 ,冲突的产 生如果 是 “ 在先权 ”的侵权行 为,与在恶 意或存 在

法律冲突相关的案例(3篇)

法律冲突相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A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B公司是一家美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都有业务往来。

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法律冲突。

二、冲突起因1. 专利权纠纷A公司在某项电子产品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电子元件。

A公司认为该电子元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然而,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该电子元件,并在美国市场销售。

A公司发现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纠纷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一项目上合作。

合同中明确规定,A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B公司负责市场推广。

然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B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市场推广,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冲突分析1. 专利权纠纷在专利权纠纷中,A公司和B公司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涉及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而美国《专利法》也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但由于两国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A公司和B公司在专利权纠纷中产生了法律冲突。

2. 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既受到我国《合同法》的调整,也受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调整。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善意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两国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纠纷中产生了法律冲突。

四、解决途径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A公司和B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专利权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是当今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而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两者的关系复杂而密切,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和促进了创新与发明。

只有知识产权受到充分的保护,个人和企业才会愿意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研发,从而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进步。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激励创新和创业。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限制,与竞争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

首先,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形成一定的制约。

特别是在某些领域涉及到垄断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扭曲和竞争的不公平。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使得创新成本变得更高,从而阻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市场,对市场的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

此外,知识产权的滥用也会导致潜在限竞效果。

三、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与平衡鉴于上述冲突,竞争法的存在和运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而设置的法律机制。

它具有保证市场公平、防止垄断和滥用市场优势的功能。

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中,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约束,防止知识产权成为垄断权力的工具。

同时,竞争法也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

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协同发展尽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它们也有着协同发展的一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与发明,为市场提供新的动力,而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同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同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同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和竞争法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的进步,而竞争法则促使市场保持公平和有效的竞争。

然而,这两者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因为它们追求的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互相排斥的特征。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也存在许多协同点,可以通过适当的平衡来促进创新和有效竞争。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创新者的劳动成果,鼓励其在市场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这种保护往往以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法律手段来实现,使得知识产权持有者能够在特定时间内对其创新产品或服务进行垄断。

然而,这种垄断地位可能导致竞争的限制,从而阻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和产品创新。

接着,让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协同的方面。

竞争法的目标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如果厂商利用其垄断地位对其他竞争者实施不公平竞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那么竞争法将起到制约作用。

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创新和消费者福利。

在现实中,如何平衡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来维护公平竞争。

例如,针对滥用专利权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有效期使用专利的义务,以防止专利持有者利用其地位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

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又鼓励了市场的竞争。

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竞争法的补充手段,来保护市场的效率和创新。

例如,在医药行业,高昂的研发成本和专利保护的需要使得开放创新模式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可以促进药物研发的速度和效率,从而提供更多的药品选择和降低药品价格。

这展示了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协同,保护公共利益。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因为它们追求的目标存在互相排斥的特征。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不同的保护机制。

然而,在实践应用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往往会出现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保护机制上存在区别。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由政府主导,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而司法保护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来保护知识产权,判决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

这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域范围的冲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通常负责对大规模的侵权行为进行整体处理,具有快速和高效的特点。

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力有限,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专利纠纷和版权争议。

这时,就需要司法机关介入,通过法律判决来解决争议。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范围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冲突。

2. 判决标准的冲突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通常依据的是相对简单的事实和证据,判决依据较为宽松。

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采取证据、听证、辩论等程序,判决标准较为严格。

这两种标准的冲突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差异,给司法公正带来质疑,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

3. 权力分配的冲突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权力的分配上存在冲突。

行政保护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涉及到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制止。

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法院行使,通过审理案件来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之间常常因权力的分配产生纠纷,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尽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冲突,但我们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合作机制的建立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侵权行为的判决标准和处理办法。

“双轨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冲突解决机制

“双轨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冲突解决机制

战略研究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8.0821文/李晓光温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述与评价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导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公众利益为目标,合理地运用法定手段和程序。

其内容包括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稳定保护知识产权应有制度、宣传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最终实现社会和市场秩序统一协调。

法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职能相关现有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均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及职能。

例如:专利权和商标权行政保护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下属各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对于侵害专利权行为、专利权归属纠纷等可进行处理。

而在知识产权3个主要权利中的著作权,无论在《著作权法》实施的前后时期,均由国家及地方版权局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体方式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得到切实执行,以达到法定目标及其效果。

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权由法律进行赋予,并有权对侵权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

首先,权利所有人可向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申诉,行政机关将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也可主动进行查处,对侵权过程中的物品依法进行查封和扣押。

其次,对侵权行为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登记封存或暂扣等多种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中体现。

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解职能,在我国贸易发达的地方法规中更细化规定了责令停止侵权措施以及展览会、交易会等行政执法行为。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驱动发展的快速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也在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水平随之进行强化与提高。

对侵权案件的处理能力更多成为部门绩效测评指标,各地行政部门更推动权利人通过行政手段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的评价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主要优点表现为3个方面:“双轨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冲突解决机制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河南科技·知识产权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8.0822第一,对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严厉打击,让其受到行政制裁,并将其侵权行为录入行政档案;第二,作为掌握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先决优势;第三,手续办理方便简易、时间较短且无须支付费用,这些都是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更具优势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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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冯术杰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地域性/法律冲突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学术界争论颇多。

本文先对当前持肯定和否定态度的观点进行了概括和评价,然后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这些明显的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特点,不仅在民法体系内引发了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也有其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独特之处。

这些独特之处甚至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的争论。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争论法学界很少谈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便谈到,也多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

他们认为,地域性原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决定的,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可分割,只要无形性存在,各国立法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域性就存在。

我们不可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属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永远的本质属性。

这种严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国知识产权只能在其领域内有效,各国知识产权法互不相干,即使有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存在,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注:王春燕:《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62页。

)。

也有学者认为,严格的地域性原则是客观的现实,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也就不存在,但各国政府可以摒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从而法律冲突即会在此领域存在(注: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第52—60页。

)。

这些否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观点,在根本上是由于其支持者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从纯理论的角度将地域性原则高度绝对化,否定任何“有悖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理论和实践的存在。

其实,地域性并非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

任何权利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该法律规范又存在于某一法律体系中,而每个法律体系都仅在其所属的法域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其客体的无形性。

物权基于对有形物的创造或占有而产生,同一有形物不会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基于创造或占有而认定权属不会引发冲突,即便该物权的主体和客体进入另一法域。

而无形性使得同一知识财产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创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须为其拟制一个唯一的权利主体。

就同一知识财产而言,在发生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一国法律拟制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与另一国法律拟制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

这就是强调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根本原因。

但是,这种源于客体无形性和权利拟制性的冲突是可以避免或消除的。

比如在专利领域,绝对新颖性的广泛采用和发达的国际检索,使得不同主体对于同一发明拥有多个专利权的情形越来越少。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的几率是很小的,因为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取得条件有很大不同。

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在承认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前提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情况,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持肯定的态度,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

他们在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重新考察之后,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给予了较全面的分析。

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无疑是存在的,但“严格的地域性的要求已被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实践所改变”,并以欧洲专利制度、比荷卢统一商标法、法语非洲国家以《班吉协定》为基础建立的跨国版权法为例,证明严格地域性已现实地被突破,还认为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许可证协议三种途径获得域外效力,加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法律冲突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注:余先予主编:《国际私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84—185页。

);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破体现在各国智力成果专有权在国外得到承认的需要,跨国知识产权的存在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互依赖性,加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产生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注: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94—495页。

);另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因“国民待遇”原则的广泛应用而逐渐淡化,知识产权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实现的间接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权利冲突(注:石巍:《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载《现代法学》1999年10月第21卷第5期,第74—76页。

);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知识财产,在不同国家都寻求并获得承认有关权利的情况下,它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效力的冲突和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并认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不存在统一的实体规则,冲突规则就成了连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和国内保护体系不可缺少的媒介(注:李振纲:《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64—66页。

)。

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构成要件分析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上的专门术语,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从这一定义出发,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两条件说、三条件说和五条件说等,但核心的必要条件有四个: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认、国际(或称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各国法的规定各不相同、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

就知识产权而言,对同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也是存在的。

我们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知识产权法领域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认就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而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被广泛承认的。

从缔约国众多的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拥有140个成员方TRIPS协议来看,这些公约一致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绝大多数国家在知识产权授予、利用、保护等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这就是说,在知识产权领域,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但得到广泛的承认,而且这种承认已经达到了一种较高的水平。

诚然,国际公约框架内的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广泛而重要的影响,在国际公约的义务范围之外,对外国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认也是存在的。

比如,法国法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国籍的确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很早就采用首次出版地原则,即不管是本国国民还是外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法国出版就享有法国的著作权。

(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存在经济贸易与科学技术的国际化发展,也使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层出不穷。

跨国的专利研发、申请、使用、许可、侵权,跨国的商标注册、许可使用、假冒,跨国的著作权许可、盗版等事项已是司空见惯。

加之现代通讯、信息、出版技术的高度发达,知识产权的国际使用和侵权案件实在是举不胜举,这也正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大量产生的原因。

(三)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同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和经济利益不同,就导致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

尽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数量和成员方的数量都相当大,但这些公约并未建立明确详细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已有的国际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同化作用(注:[俄]C.马里扬尼切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问题》,载《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第81页。

)。

这一国际协调的作用是很大的,但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而言,是很有限的。

表现在:公约并没有也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规定最低标准,即使在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的领域也是允许和鼓励各国提高保护标准,因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最低保护标准的范围内,各国立法也是存在差异的。

在相当多的领域中,公约往往允许各国结合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变通的规则,比如国际版权公约的缔约方在确定“作者”的概念上是有相当差异的,反映出各国版权哲学的不同(注:Graeme B.Dinwoodie,a new copyright order: why national courts should create global norms,149 U.Pa.L.Rev.491(2000));即使统一了规范,在各国的法律与社会背景不同的情况下,各国的解释与适用也会有很大差异。

另外,即使同一公约的不同文本之间也是不同的,不同文本的参加方之间的立法差异也将是存在的。

所以,在非公约缔约国之间、公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此公约缔约国与彼公约缔约国之间,甚至同一公约的不同缔约国之间都是存在知识产权立法差异的。

(四)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上。

在严格的地域性原则之下,一项知识产权即使涉及到几个国家,也不会出现各国立法都主张对其加以管辖的情况(注: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

这就是说,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具有严格属地性质,在知识产权领域就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但严格的属地性已不是知识产权法的不变的特征,它已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内一定程度和一定的范围内被淡化和突破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就国际公约确立的保护制度而言,一方面,广泛采用的独立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使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得以在其他国家根据当地法律再获得所在国的知识产权,并且不同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方式也因公约的协调统一作用而差异渐小,这标志着知识产权法间接域外效力的取得;另一方面,有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在该区域的国家之间突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在知识产权公约的框架之外,或者说公约要求的保护标准之上,单边的自主承认外国知识产权在内国效力的事实也是存在的。

“分割论”(注: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4页,第147页,第150页。

)的理论和实践,就是对于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最好证明。

比如,对于已发表的作品,1953年1月13日巴黎法院的判例中适用了来源国法(即作品首次出版地法)来确定应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M.Desbois认为应适用来源国法来确定权利,而适用法国法来确定保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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