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药产品质量,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包括农药批发商、零售商、农药经营门店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科学指导,合理使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换发,按照《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将农药经营情况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农药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在采购农药时,应当查验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采购档案,记录农药采购信息,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采购日期等。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储存仓库,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干燥、通风、防潮、防鼠、防虫;(二)农药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三)农药标签清晰,易于识别;(四)仓库内设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章农药销售与服务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制度,对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销售人员了解农药产品特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咨询服务窗口,为农民提供农药选购、使用、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及合作社、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药品检测制度。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产品库存台账,做到及时更新和定期盘点。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指导员,负责农药产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做好防护和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农药指导员的指导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安全,佩戴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
第十五条农户应根据农情和害虫情况,科学测定农药使用剂量,不得超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遵守规定的安全时间,确保农产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农户应妥善保管农药,避免与儿童接触,并遵守农药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农户应定期向农药经营单位报告农药使用情况,接受农药残留检测。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农药不当或者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药经营使用活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时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条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农药经营活动。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四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农药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资金、场所、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许可证。
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被注销。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超范围、假冒伪劣、私自调剂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售农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进货农药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退货或淘汰处理。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等要求,并建立相应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质量管理的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安全。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农药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新版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农药经营主体。
第三条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资质第四条农药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所需场所、设施、设备;(二)配备具有农药经营专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第三章农药质量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的农药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主体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和不合格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销售的农药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农药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二)与生活区、食品加工区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三)储存环境清洁、通风、干燥。
第十三条农药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1.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定义1.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农药购进管理2.2 农药库存管理2.3 农药销售管理2.4 农药使用管理3.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步骤3.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4.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4.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4.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对农药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它包括了农药的购进、库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维护农作物生产和环境的稳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农药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避免农药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的购进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
购进管理要求经营者在合法渠道购买农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库存管理要求定期盘点、分类存放和保管农药,避免过期或损坏;销售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农药销售,确保销售环节的合规合法;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者按照标准用药、注意安全防护,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这些内容的规定和执行,能有效地提高农药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涵盖农药经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其次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最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保证其能够适应经营管理的需求和环境变化。
只有不断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提高农药经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农药 经营 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关于农药买卖、使用和储存等相关管理规定的一套制度,它是农药经营管理的运行规范,是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要求。
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中,涵盖了涉及到农药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方面面的规定,它旨在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二、农药经营管理规定1.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农药经营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分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农药经营许可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农药经营过程中,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违规经营。
2. 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农药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农药产品,不得对农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超范围、超用量的销售行为。
农药经营者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储存、包装和运输,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农药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农药经营者在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同类别的农药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不同的资质条件。
比如,进行散装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散装农药经营资质;进行农药添加剂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农药添加剂经营资质。
农药经营者还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经营的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4. 农药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对农药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农药经营的信息公示农药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和联系方式等。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农药的各类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诚信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农药产品经营管理第四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溯源追溯,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六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对农药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销售计划,做好市场调研,科学确定进货和销售量,避免过剩或滞销。
第八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第九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好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
第三章农药经销商管理第十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与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保持供应渠道畅通,确保货源稳定。
第十二条农药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分类存储,确保产品的新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农药经销商应当定期清点库存,做好产品保质期的监控,及时处理过期产品,避免对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农药经销商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保证用户正确使用农药,避免误用引发安全风险。
第四章农户农药管理第十五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当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误用导致的危害。
第十六条农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和频次进行施用,严格控制使用量,避免超量使用或连续使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货真价实,确保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密农药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经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补领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农药品种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做好农药经营活动全程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农药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追溯机制,确保农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农药库存。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销售农药实行实名制销售,对销售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销售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不得提供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
第四章农药经营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一、农药企业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经营农药的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企业应年度进行许可证的更新,确保证照期限经营。
许可证一旦过期,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农药。
二、农药经营场所要求3.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农药储存、包装和销售的要求。
场所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
4.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灭火器、报警装置等,以确保场所内农药储存的安全。
三、农药产品检测要求5.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四、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6.农药经营企业应确保所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齐全、清晰、准确,并根据产品特性提供相应的警示标识和注意事项。
五、农药经营合同管理7.农药经营企业与购买农药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其他用户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农药品种、用途、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和服务承诺等。
8.农药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购买方使用农药的范围和周期,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农药,以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六、农药储存和包装要求9.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过期。
10.农药经营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包装材料,确保包装的牢固性和密封性,防止农药泄漏和污染环境。
七、农药销售记录和追溯11.农药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农药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信息。
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12.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销售追溯体系,确保农药流向可追溯。
一旦发生农药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查清销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是关于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12条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人员,包括农药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健康安全的原则,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或使用农药,不得向未经合法培训的人员销售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农药。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产品流通环节可追溯。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定期进行生产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建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废水、废气和废渣进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
第十五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码标价,提供合格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进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做好农药储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产品知识和安全使用意识,规范销售行为。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证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从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示例,仅供参考:一、总则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经销商、农资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农民种植特点和农业生产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二、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2.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按照许可证所涉及的内容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并且接受监督检查。
3.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农药的条件。
三、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必须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质量保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销商,保证所进的农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进货时必须验收农药的质量和包装,发现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的必须及时退回或更换。
3.进货单位必须及时记录进货情况,包括进货日期、数量、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
四、库存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储存农药,设立专门的储存库房,库房必须符合安全防火、防潮、防虫害要求,并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2.库房内的农药必须按照种类、规格和批号进行分类储存,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
3.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农药的库存情况,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农药,并进行登记和报废处理,以防止过期农药被误用。
五、销售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对购买人进行身份核实,并记录购买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销售农药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关于农药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人使用农药的注意事项和安全知识。
3.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妥善包装,并确保农药包装上有合法标识和标签,包括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六、使用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时告知购买人正确使用农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因误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的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药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高效;(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保护生态环境;(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药经营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条件和要求经营和使用农药。
第二章农药经营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农药技术人员;(四)有农药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五)有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设备;(六)有农药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农药管理制度、农药技术人员证明、农药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设备证明、农药废弃物处理设施证明等材料;(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经营农药:(一)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录农药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情况;(二)严格执行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三)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不得将农药与其他物品混放;(四)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药:(一)未经批准或者擅自改变登记内容的农药;(二)禁止使用的农药;(三)假冒伪劣农药;(四)过期失效的农药。
第三章农药使用第九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二)了解农药的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信息;(三)有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四)有农药安全使用记录。
第十条农药使用者取得农药使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使用农药:(一)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农药;(二)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的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信息;(三)不得在禁用农药区域使用农药;(四)不得在农产品收获前使用禁用农药;(五)不得将农药用于非农业用途。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加强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农田环境和农民健康。
下面将从农药经营管理和农药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农药经营管理(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农药经营者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不予许可。
(二)农药经营资质认定:对申请农药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进行资质认定,确保经营者具备一定的农药经营能力和资质。
(三)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对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备案,确保农药的流向可查。
(四)农药经营场所管理:加强对农药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求农药经营者配备专门的储存设施,确保农药贮存于符合要求的环境中,防止农药泄露和无关人员接触。
二、农药使用管理(一)农药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农药使用许可制度,对购买和使用农药的农民进行许可,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加强农民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对农药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
(三)农药使用记录要求:要求农民在使用农药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数量、使用面积、使用方法等,以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农药的追溯。
(四)农药使用时限管理:对农药的使用时限进行管理,严禁在禁止使用期内使用农药,并对使用过期农药的农民进行处罚。
(五)农药残留检测: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对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产品进行处罚,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以上是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农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护农田环境和农民健康,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加大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以形成科学、合规的农药经营使用管理体系。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书,经批准的农药经营单位方可从事农药的购销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证书应当按期更新,过期未更新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注册1.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药注册管理制度选择经营产品,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农药。
2.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农药注册情况,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未注册产品及时处理。
3.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农业部门报送农药库存及销售清单,确保库存产品和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货前应严格审核供货方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供货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进货日期、数量、供货方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合同。
3.农药经营单位在收货后应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销售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行销售前应核查购买方的资质,确保购买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或合法使用农药的资质。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制度,记录销售日期、数量、购买方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合同。
3.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时应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提示,向购买方传达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产品时应标明农药的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可识别性。
5.农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产品、变质产品和伪劣产品,对于发现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六、仓储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仓库,对藏品进行储存、保管和管理。
2.农药仓库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农药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淆和污染。
3.农药仓库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和实际入库出库记录相符。
经营农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农药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第二章农药采购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处采购农药,确保农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五条采购农药时,应严格审查农药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产品登记证等文件,确保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储存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专用仓库,配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八条农药应按照性质、用途分类存放,禁止将农药与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九条农药仓库应定期检查,确保农药储存环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农药储存期限不得超过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过期农药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农药运输第十一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运输农药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农药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环境。
第五章农药销售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销售专区,销售农药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等资料。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农药销售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销售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农药销售情况,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
第六章农药使用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农药使用规定,按照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残留、污染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田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经销、使用等环节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科学、合规的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证书。
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备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备案文件,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要求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农药管理部门或农药管理员,负责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农药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农药采购的合理性,禁止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设置农药储存库房,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库房的安全和农药的质量。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程序,准确记录销售信息,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的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确保农药的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的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农药库房,清理过期农药和破损包装农药,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禁止销售过期、未经许可的农药。
并根据需要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作物名称、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药经营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经营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药经营安全检查。
第二章农药采购与储存第六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信息。
第七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农药产品,并索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将农药存放在专用的农药仓库内,确保农药仓库的温湿度、通风、防晒、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完善。
第十一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仓库进行清理,确保农药仓库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农药销售与使用第十二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购买人、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告知购买者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
第十四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安全培训,提高购买者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职责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2. 农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农药经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农药经营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药经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农药经营安全管理措施1. 农药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企业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2)农药进货时,应检查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农药储存管理(1)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农药应分类存放,不同品种、不同剂型的农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农药储存库房应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消防、防护设施。
3. 农药销售管理(1)农药销售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的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告知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
(2)农药销售员应具备农药经营知识,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合理使用。
(3)农药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时间、品种、数量、购买者信息等。
4. 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设立回收点,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
(2)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农药安全事故处理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农药安全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药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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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作者:————————————————————————————————日期: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一)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二)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四)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六)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七)产品召回制度;(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
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了予以记录。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很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
六、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为确保本单位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到:一、接到意外事故报告时必须弄清事故发生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事故的严重程度。
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长立即决定处理方案。
通过24小时电讯联络,指派人员到事发现场会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使水源、农田、居民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通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五、事故处理人员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和政府职能部门时通报事故处理、人员伤一、财产损失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四)农药仓储管理制度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
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衣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仓储场所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度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六)农药使用指导制度一、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从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违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七)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一、目的对不合格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工作的再发生和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满足要求和不合格品不转序、不交付。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对于已销售到市场,符合下述四大类原因的可以实行召回。
1、工艺类召回:工艺与理化指标原因,需要召回的。
2、包材类召回:因外观原因,需要召回的。
如标签内容差误、漏标、错标等包材错误,导致产品无法在市场销售的3、争议类召回:因争议原因,而非产品自身原因需要召回的。
如因供需双方沟通不一致,造成“货不对板”、“无法回款要求退货”等。
4、政策类召回:如国家政策变动,取消某类市场销售的;5、自主类召回:因产品滞销超过保质期、调换销售地域的。
三、各部门相应职责1、供应链负责工作不合格的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协助进行。
2、质检部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组织评审和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
3、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
4、市场部负责跟踪产品在市场使用过程不合格品进行评定。
四、产品召回流程:产品召回分为申请召回、指令召回一种方式。
申请召回,是销售部门自主申请,要求对市场端产品进行召回。
指令召加,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下达指令到销售部,要求召回某类产品。
1、申请召回流程:销售员>销售经理>市场部确认>销售总经理>供应链核准召回2、自主召回流程:供应链核准召回>销售总经理>销售经理>销售员五、召回产品的处置1、根据获取的信息确定引起问题的原因,调查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待评估后根据不合格品控制规定处理;对未使用的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也应封存,待评估后处理;2、根据职责分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作相应处置。
六、如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者,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一、农药经销店的售货员,应具有一定的农药、植物保护知识,达到一定水平;并通过有关部门培训,成绩合格,方可上岗。
二、售货员在售货时,要认真负责,不能发生误售事故,做到销售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
三、作好自身的劳动保护,销售过程中,防止因农药泄漏造成自身和顾客中毒、和对环境的污染。
四、能及时发现包装破损,要迅速将泄露或渗漏农药的包装容器转移至安全区域,按农药的特性,用化学品或物理方法处理,防此造成人员中毒、火灾或环境污染。
五、应每天核对农药的销售情况,发现农药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把事故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六、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能扑灭初期火灾,以及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
七、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八、对本单位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农药的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量次数、用药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十、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二、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三、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四、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六、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八、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十、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拼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一、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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