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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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

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

第八条田间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晒场、田间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水稻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预防农药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农药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农药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各项技术要求,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第六条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购进、储存、销售、退回等台账,确保农药来源清晰、去向明确。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库存农药进行质量检查,对不合格或过期农药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知识,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禁止在农田、果园、蔬菜地等农业生产区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使用农药。

第五章农药运输、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农药运输、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农药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挥发和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农药运输、储存单位应建立农药出入库台账,确保农药来源、去向可追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及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提供分装授权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标签等资料。

第十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用药、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农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农药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三章农药经营企业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销售农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超出农药使用范围和剂量。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合理存放农药,避免农药泄漏、污染和误食。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处理废弃农药包装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接受农药安全培训,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对人体健康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国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的定义与分类农药是指用于防治、控制或者消灭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等生物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制剂。

农药分为以下类别:1. 杀虫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害虫;2. 杀菌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病原菌;3. 除草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杂草;4. 防鼠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鼠害;5. 杂类农药: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免疫诱导剂等。

三、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1. 农药生产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体系;(3)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

2. 农药经营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体系;(3)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经营农药,确保产品质量。

3. 农药使用管理(1)农药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具备农药使用技能;3)遵守农药使用规定。

(2)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剂量和使用范围。

(3)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农药流失、泄漏和误用。

四、农药监管1.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制度,加强农药质量检测、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3.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药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安全使用,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农药使用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农药:指生产农产品或保护农作物、植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农药使用人员:指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和使用农药的员工。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流程第四条农药采购与储存1.农药采购由特地人员负责,采购前必需对供货商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正规合法的供货商。

2.农药的储存必需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库房应当干燥通风,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3.储存库房内应当定期检查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农药,做好记录。

第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培训与备案1.农药使用人员必需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熟识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

3.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必需备案并存档,以备查。

第六条农药使用计划与申报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订立认真的使用计划,包含农药的种类、用量、使用时期等信息。

2.使用计划必需提前申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农药使用操作规范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包含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依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的农药使用,严禁超量使用或转变使用方法。

3.使用农药时必需保持四周环境的乾净,防止农药溅泼和污染其他物品。

4.农药使用后,必需及时清理工作场合和工具,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理。

第八条农药使用事故处理1.农药使用人员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必需立刻停止工作,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

2.发生农药中毒的员工应立刻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制度执行第九条农药使用监督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含农药的储存、使用方法、防护措施等。

农药安全科学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科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生产中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安全科学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合理,规范操作;3. 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第二章农药经营与管理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进货、销售、库存、运输等管理制度,确保农药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无生产批号的农药。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专用仓库,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农药的品种、数量、购买者信息等。

第三章农药使用与监管第九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常识,掌握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第十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用农药。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不得在禁用农药、禁用农药成分、禁用农药制剂的作物上使用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档案,详细记录农药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地点、方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药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农药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农药生产安全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生产的规定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农药生产车间应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农药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农药生产原料、中间体、成品等应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第八条农药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农药经营安全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药购销台账,确保农药来源合法、渠道正规。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专用的农药储存库,库房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农药库存,确保农药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农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四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知识,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防止农药残留超标。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防止农药残留对农产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处理农药废弃包装和农药残留,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章农药储存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农药储存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农药储存库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条农药储存库应实行双人管理,确保农药安全储存。

第六章违章处理与奖惩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_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_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_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安全管理制度_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篇1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

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

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农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农药质量;(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严格监管,强化责任;(四)科学指导,普及知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生产标准生产农药。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农药质量。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生产记录,详细记录农药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标签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农药经营标准经营农药。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存放,防止农药相互污染。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农药销售品种、数量、时间、购买人等信息。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常识,按照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农药使用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农药使用量。

第五章农药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农药质量、使用安全等信息。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1.1 农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1.1 农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1.1.2 农药对环境的影响1.2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2.1 政府监管和法规制定1.2.2 农药生产企业的责任1.2.3 农户的合理使用2 农药安全管理实践2.1 农药质量监管2.1.1 农药出厂检验2.1.2 农药销售监管2.2 农药使用管理2.2.1 农药登记制度2.2.2 农药使用培训3 农药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展望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加以合理管理和控制,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农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农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农产品残留问题,长期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会对人体造成慢性中毒甚至致癌的风险。

同时,农药残留还会对环境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农药的使用,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和制定相关法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当接受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农药安全管理实践在农药安全管理实践中,农药质量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必须保证农药的质量符合标准,不得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避免超量施用或者滥用。

农药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比如农药残留监测不到位、农户使用意识不强等。

未来,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全社会农药安全意识,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经营农药的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农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农药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第二章农药采购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处采购农药,确保农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五条采购农药时,应严格审查农药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产品登记证等文件,确保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储存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专用仓库,配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八条农药应按照性质、用途分类存放,禁止将农药与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九条农药仓库应定期检查,确保农药储存环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农药储存期限不得超过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过期农药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农药运输第十一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运输农药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农药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环境。

第五章农药销售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销售专区,销售农药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等资料。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农药销售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销售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农药销售情况,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

第六章农药使用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农药使用规定,按照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残留、污染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药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农药行业安全生产。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考核,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 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职责。

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处置。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和农产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 农药生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目标,并将其写入企业年度目标管理中。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要求1. 农药生产车间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防爆设备。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设备,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和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存储库,储存农药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四、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确保按计划生产,严禁擅自修改生产程序和配方。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和成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原料和成品的质量。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4. 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农药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销数据的分析和研判,及时跟踪农药市场的动态。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追溯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将每批农药产品的生产信息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品的追溯工作,确保农药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向农药产品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提示其正确、安全使用农药。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障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的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依法、科学、文明生产。

3. 风险管理全面覆盖。

第四条农药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1. 建立完善的农药安全监管体系。

2. 推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模式。

3. 提升农药生产、使用的科学性。

4. 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的购进、储存、销售等流程。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确保所售农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向非法经营者出售农药。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储存管理,确保农药存放环境符合要求,防止农药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农药库存盘点,并建立相应的农药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执行能力。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农药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需求。

农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农药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倡导科学、规范、合法、诚信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农药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肩负起维护农药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农药安全。

第六条种植、喷洒、销售农药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农药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和农药使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药安全管理第八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农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负责农药安全管理的岗位,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种植、销售农药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农药仓储设施,定期对农药进行检查,防止过期、变质等问题。

第十一条农户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规定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存农药时应注意防潮、防晒、防火等,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章农药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农药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农药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农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农药事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科学、有序的方式,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扩散和二次污染。

第五章农药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农药安全信息,定期发布农药安全行业动态和监督结果。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包括批发企业、零售店等各类农药经营场所。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农药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仓库和设备,确保农药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农药操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经营计划等。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备案农药经营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要求,保持农药经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农药购进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从具备经营资质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并保存相关购进证明和购进记录。

第十一条农药购进时,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农药的货源和品质,不得购进过期、失效、假冒等非法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农药购进的相关信息,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农药贮存管理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农药贮存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仓库和设备。

第十四条农药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如防火、防盗、防潮、通风等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农药的分类、标识和整理工作,确保农药的种类、批次、有效期等信息得到明确记录。

第十六条农药贮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干燥、通风,禁止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混放存放。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贮存档案,包括农药的购进证明、销售记录、库存清单等。

第五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销售货架或者柜台,符合产品的分类、标识和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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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
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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