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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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并填写《借阅档案审批表》,由查(借)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由局人事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经批准查(借)阅的档案只能在档案室内查(借)阅,查(借)阅人员需详细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册。

3、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印档案内容的,必须经局人事处处长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印。

4、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只准查(借)阅《借阅档案审批表》批准的有关部分,不准翻阅全部档案,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借)阅人员要保持档案的整洁,不准在档案上勾划任何标记,不准涂改档案,不准折叠或拆散、损坏档案材料。

6、个人因出国、学习、探亲、房产过户,经人事处批准可查(借)阅本人或亲属人事档案中的部分材料,如履历表、成绩单等,除此之外个人不准查(借)阅本人和亲属的档案。

7、人事档案一般情况不借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借出,可酌情处理;借用时间不准超过一周,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说明,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借阅期满需延长的,必须携带原档案到档案室办理延借手续。

8、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档案如有遗失或损坏等情况,要依法查处。

9、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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