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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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综述
袁雪石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7月29日至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会议结合立法机关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讨了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
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法的独立成编问题已经解决,制定侵权法
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第一,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应当向更多的权益保护范围扩张,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但不应该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公法上的权利,而且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应该主要限于绝对权。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法规定的国家对公民所涉及的义务,不是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不能用同样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侵权法也应该注重对利益的保护,例如,合同债权在例外的情况下作
为一种利益可以用侵权法保护,一般人格利益、新的人格利益,纯粹经济损失,占有利益等也由侵权法保护,但利益的保护不能过宽,应该加以限制,即只有在行为人以故意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得到法律保护。第二,应该处理好侵权法和各种绝对权的关系。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关于人格权的权利列举、权利内容、
权利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应该在人格权部分规定,而对侵害人格权的各种形态,应该放在侵权法部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具有特殊性,但侵权法应该是一部完整的权利保障法,对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应该规定。第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问题,单纯的一般条款是作不到的,即使是法国、德国等也都用特别法和判例来进行补充。同时,一般条款应该是过错的一般条款,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不能形成一般条款。而特殊侵权类型应该严格列举。第四,传统上认为侵权法是损害赔偿法,但当代侵权法不仅仅如此,侵权法的责任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法的范围在逐渐扩大。最后,建议在大陆和港澳台两岸四地实现合同法、侵权法的一体化,学者应积极努力制定相关的示范法或模范法。
姚红主任作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情况的发言。她认为,侵权责任法立法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应该包括合法利益?利益应该包括哪些?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的行为是不是侵权法的调整对象?对此,2002年草案没有规定一些较难规定的问题,如学校、幼儿园责任,医疗事故,新闻侵权,专家责任,商业侵权责任,侵害债权等。第二,如何规定侵权的归责原则,要不要明确哪些采用过错责任、哪些采用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过错和无过错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如果让加害人都承担100%的责任是有问题的。第三,出租、出借车辆,车主和实际控制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是否有必要进行具体类型的列举?第四,人身伤害赔偿是否要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地区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