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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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

【摘要】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现代人选择此种生活方式的比例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而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直接导致了人们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得不到很好的救济。对于尽快在立法上寻求一种法律制度来规制非婚同居关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已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而财产关系的纠纷就显得尤为突出,这样就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

一、非婚同居概述

本文所述非婚同居是指:男女之间在未结婚的情况下而长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而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

其特征表现为:

1.双方都共同自愿同居在一起。男女双方因感情或者其他方面的需要而共同生活在一起。这个前提是以男女双方都没有即存的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的同居关系。

2.双方的目的不是为了结婚。同居关系的产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双方都有这种共同的意思基础,即维持现存的同居关系而不是急于想进入婚姻的一种状态,仅仅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已。

3.同居关系具有对外公开性。男女双方一旦确定同居,就会呈现出一种对外公开的一种状态,他们不因这种关系的不正当而认为

应当隐藏起来,相反他们很乐意也很享受这种状态,他们想提前进入婚姻试婚状态。

4.同居是一种稳定性与长期性的两性关系。同居双方同居的目的是为了能更好的了解对方,为以后的婚姻生活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因此这个过程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的。

二、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配问题

非婚同居最核心的总是当双方因感情不合无法生活在一起的时候,那么在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怎样分割才能达到一个双赢的效果。而现实当中同居关系破裂时因财产分割的问题而闹到法庭的比比皆是。

(一)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财产的分割

非婚同居关系因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因此它不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正是因此而在双方同居关系破裂时为了分割财产而诉于法院,而法院往往因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而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同居双方有一方的权利得不到合理的保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不过非婚同居因与婚姻极为相似,这就为它能够借鉴婚姻当中的一些做法提供了一个途径,婚姻法当中的一些原则可以变通一下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当中。

第一,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既然劳动在合伙中可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在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也应该得到一种价值的承认。非婚同居期间是男女双方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它除了没有法律上的

承认之外,与真正的婚姻生活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而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有对于财产方面的明确规定来保护夫妻双方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而非婚同居则大为不同,它对于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分配问题总是在一个理论上的东西,还不能上升为法律层面上。本着公平与公正的社会主义理念,非婚同居期间在分割财产上应该重视一方在为同居关系的维持做出了劳务贡献的价值。在这个男权社会,女方往往在照顾家庭或者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上付出的比男方更多一点,尤其是在家务劳动这一块,女方可能因为同居生活而放弃自己事业与梦想而专心致志地为生活奉献自己的青春,而她们往往也是弱势的,以至于她们往往很难再进入社会。非婚同居解除时应该尊重她们的劳动成果,在分割财产时,给予她们最大限度的照顾与补偿,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维护正义与公正的精神内涵。

第二,同居关系的解除因一方的重大过失,在分割财产时应该遵循尽可能的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上这补偿,无过错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重大过失指的是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为的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如男方对女方的暴力,男方隐藏自己的财产或者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为自己谋私利,造成另一方权利的严重损害。受损害方可基于双方对于同居前的约定或者诉求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可以通过在同居关系之前约定来规划当同居关系的双方解除关系时如何分割自己的财产,主要是关于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总是。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照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分割。对于对同居关系贡献大的一方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多分,而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或者是负担比较重的也要多分。

第四,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因为对方的付出而患病直到解除后也无法治愈时,另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弱势方更多的份额,如果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有能力的一方适当分担一些以后的医疗费也不是不可能的。毕竟双方在以前还有过真正的感情。

(二)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获得是以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为基础,而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是以婚姻的合法形式给予非血缘关系的双方一种法律上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它的合法效果。而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上的与生俱来的一种联系,是亲情得以维系的基础。而非婚同居既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也没有自然上的血缘关系,这就为同居关系期间一方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而不予关注又不符合公平公正的道德理念,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如果不承认这种继承关系的合理性的存在,非婚同居双方也许在承受着爱人的去世的同时还得承受来自于经济的压力。不过双方可以在同居关系建立之时以约定的形式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赠的形式来保护一方的权益。但当这两者都未存在时,这就需要法

律给予合理的保护与支持是很有必要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既无遗赠抚养协议也无遗赠的情况下,可以命合理的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的适当保护来维护弱者一方的权益,如给予弱者一方以一定比例的共同财产来达到一种不平衡下和一种平衡。

三、结语

经济的发展带来思想的解放,也促使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随之产生的是日益增多的纠纷与矛盾,而在这方面的立法的需求就显得极为迫切。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做了一些有效的尝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立法,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去制定适合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会更为深刻,对于双方的权利保护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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