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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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遵纪守法,尽忠职守。

2、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3、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生产技术资料等出厂,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陪同亲友和客人参观。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非本公司的产品。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

6、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礼貌待人,团结协作,互助互爱。

7、虚心好学,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8、不得无故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9、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作息时间8:30----17:00,如五一、国庆长假按相关规定休息。生产企业酌情另定)。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或无故早退,迟到。上岗必须佩戴工作证(实施细则另定)。工作场所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做影响工作的事情。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为生产、营销、管理提供扎实的人力资源保证,促进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主体企业(指股份公司、服饰公司、西服厂、衬衫厂、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时装公司等服装城内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

(二)本主体企业员工人事及有关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事招聘

(一)原则:

1、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严格控制人员增加,生产企业招聘人员须经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二)招聘审批程序:

1、用人企业(部门)提出增员申报并得到批准;

2、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批准录用、建档;

3、管理人员一经录用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三)录用条件:

1、生产工人,要求18周岁——28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以上(含初中毕

业),裸眼视力4.8以上。熟练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岁。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学历、年龄等条件酌情另定。

3、一年以下(不含一年)季节工(勤杂工、清卫工等),年龄为: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有健康证明。

4、特殊人员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四)试用期限

凡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不包括短期合同工),需经3——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和补充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满3日者,不计工资。

(五)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职务、职称证书;

4、自我简介一份;

5、相片二张;

6、县以上人民医院健康证明;

7、外出务工证明;8、计划生育证明;9、其它经认为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员工性质、待遇

(一)员工性质:在全公司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员工分二种。

1、季节工:公司聘用从事勤杂工、清洁工等临时性质的短期用工,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下(不含一年),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但最长不超过连续五年。

2、有固定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

企业根据条件和需要可与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签订1—3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和企业需要,合格者可以续签。

因行业特点因素,对一般岗位员工,女46岁、男56岁(以当年1月为界,下同)的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对重要岗位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女46岁、男56岁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如确系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可另签返聘合同到女51岁、男61岁,到龄后,一律终止合同。

(二)工资标准

1、合同工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620元/月,奖金减半;车间试用合同工奖金由各企业自行规定;特聘人员工资奖金由各企业另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2、一至三年期合同工:凡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标准工资为800元/月(含加班费、午餐补贴、节日费),奖金按公司规定发放。

3、季节工工资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400~600元/月,平时无奖金,年终奖金300元。

4、凡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助级以上职称)的合同工按1200元/月发放工资(试用期六个月,无奖金),年终按年薪制考核结算。专业对口的大学生下车间工作的,其薪酬提高20%—50%。

5、特殊部门、岗位(如保安部、设备部、仓库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按20—30元/人•天发放。加班费由部门负责人申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6、夜间值班费标准:中班3元,深夜班6元;设备部人员值全夜班8元/夜(工资已包含在标准工资内)。

7、工资发放程序:各部门、车间每月将考勤、结算情况送各企业财务部,经各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三)福利规定:

1、社会保险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一至三年期合同的员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2、社会保险挂靠在鄞州区人才中心的人员,根据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最

低标准的60%为基数,(2004年度为1060元/月,2005年调整基数后按新基数执行),总交费比例28%(2004年企业按每月交纳20%,个人交纳8%),(个人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扣除,欲超过此标准交付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统一存入区人才中心指定账户。离职后,按国家政策凭养老保险手册领取养老金。

3、知青社会保险已一次性缴足,离职后按政策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劳动局的部分员工,公司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2004年度为1060元/月,2005年调整基数后按新基数执行),总交费比例28%(2004年企业按每月交纳20%,个人交纳8%),统一存入劳动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离职后按国家规定,由劳动局发放养老金。

女46岁、男56岁,工龄满10年以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不再续签的员工(指没有条件领取一次性离职补助费的员工),公司给予支付5年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费补贴及工伤处理规定

1、一年期以上合同工医疗费补贴每月50元。

2、35岁以上员工每年体检一次;35岁以下员工每二年体检一次;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标准的自理。

3、工伤处理规定:

(1)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医药费全报。治疗阶段,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休假时间长短、伤度轻重发放工资。

(2)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等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应报请交警等有关部门分清责任,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属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对方赔偿外,公司再一次性酌情给予伤残补助或死亡抚恤金,医药费酌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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