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一些常见细则:
1.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机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发放。
2. 证书申请条件:矿用产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可以申请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者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3. 证书申请流程: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同时进行的相关测试和审查。
申请流程包括审核、测试、评定和发放。
4. 证书有效期: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5. 检验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者需要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证书使用规定:持有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并在销售和宣传中使用相关的标志。
7. 违规处理:如果持有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证书可以被撤销,并可能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细则仅供参考,实际的管理细则和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请咨询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或认证机构。
第 1 页共 1 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前言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是至关紧要的。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必需对其进行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
本文旨在订立一套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的细则,以便更好地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应符合肯定的标准。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基本要求:2.1 申请资格任何拥有矿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检验和测试等本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2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用产品的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和制造图纸等;(2)矿用产品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书等;(3)申请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3 审核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材料的初审,重要是针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确保其完整、真实、精准;(2)对矿用产品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和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3)由专家委员会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4)审核通过后,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4 管理制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本领及诚信度的细致检查,降低审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3.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是指对矿用产品进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
该过程中需要遵从以下要求:3.1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定的标志、标识要求;(2)标志、标识应清楚明确,便于识别和辨认;(3)标志、标识应适当地标明产品的类型、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寿命等紧要信息。
3.2 标志标识的申请任何拥有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的单位均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标志、标识,申请时必需供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在产品上做出明显的安全标志,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条件:只有在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的生产资质;2、必须具有相关的产品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3、必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4、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材料:1、企业专用章或公章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4、矿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5、产品规格书原件或复印件;6、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标准;7、产品的包装、标签等物料及设计方案;8、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流程:1、申请企业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2、由基础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递交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受理后,开展初审,对企业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4、初审合格后,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检测;5、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和检测,对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价,如评价符合标准,将会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证书》。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用的规定: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粘贴在产品上,具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2、禁止非授权企业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4、如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材料或标识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将取消该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资格。
总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程序较为繁琐,但对于消费者安全性目的非常重大。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理清申请条件,准确提供申请材料,以免拖延申请时间和增加不必要的范围。
同时,企业在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必须遵守相应的标识使用规定,定期复查并更新标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质量和成为合格矿用产品生产企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检验委托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一、概述为加强矿用产品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生产和使用安全,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证书申请1. 证书需求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业;•产品符合《矿用产品安全规程》要求的企业。
2. 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准备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矿用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相关技术文件。
2.2 申请递交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当地安全监管机构。
2.3 审核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收到企业的材料之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证书。
3. 证书管理3.1 证书颁发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2 证书有效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
3.3 证书号码管理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每一张证书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4. 证书检验4.1 检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矿用产品安全规程》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安全要求。
4.2 检验机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指定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4.3 检验周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检验应当定期进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三、证书收费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审核、发证以及相关服务应当依照国家价格政策,并在当地政府价格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收费标准。
四、证书挂失和申诉4.1 挂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遗失或者被盗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挂失,挂失后该证书将被注销。
4.2 申诉企业有权对颁发、管理、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
五、附则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反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为了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需要订立细则。
一、适用范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生产中采纳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以确保其生产和作业安全性。
二、标志标识的种类及意义(一)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用于表示潜在的或已知的不安全或警示,其颜色应为黄色或橙色,并带有黑色标识,在标识内应当标明相关的警示文字,以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二)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用于表示禁止某些行为和动作,其颜色为红色,且应当带有黑色图案和标识,以指示强制禁止或必需避开的行为或动作。
(三)引导标志引导标志用于指引人员前往特定位置或区域,其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并带上白色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地进行操作。
(四)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用于表示安全相关的信息,其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绿色,并带有白色标识,以表示安全信息。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要求(一)颜色应当醒目,能够吸引人员的关注,以达到提示和警示的效果。
(二)标识应当清楚明白,表达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易于理解和辨识。
(三)符号的形状应当正确,以便能够与标准符号一致,加添人们的认知。
(四)大小应当合适,应当能够被人员阔别的位置看清。
(五)标识应当耐久,能够在长时间的矿山作业中保持清楚无误。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一)设定标志标识的级别与分类,明确各类标志标识应当分别适用的场合。
(二)对各项标志标识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
(三)对于灰色区域内标志标识的管理实行相应的措施,以避开显现误会或冲突。
(四)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类标志标识的完好并保持清楚易读。
五、标志标识的培训和宣扬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碰到的各种不安全及应对措施,进行培训和宣扬,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标识的警觉性和意识。
六、总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合理规定标志标识的种类、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方法等,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避开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矿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一直以来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我公司决定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进一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一、我们的生产情况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我们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我们所有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都经过严格检验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二、我们的产品情况我公司生产的矿用产品包括矿石破碎设备、筛选设备、运输设备等。
这些产品广泛应用于各类矿山和采矿企业,对于矿石的开采、处理和运输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市场份额,深受用户的信赖和好评。
三、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目的1.提升产品的竞争力: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可以证明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树立企业形象:通过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向社会展示我们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度。
3.保障用户权益: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可以提升用户对产品的信任度,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权益。
四、申请流程和材料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准备了以下申请资料:1.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2. 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3. 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4.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安全性测试报告5. 审核机构的认定证书六、承诺与期望我们郑重承诺,如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我们将继续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够审批通过我们的申请,支持和鼓励我们的努力。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的支持和关注,我们将不断努力,为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作出更大的贡献。
谨启敬礼XXXXXXXX公司日期:XXX年XX月XX日。
M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第一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一十三条第十三条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一十四条第十四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一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一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促进矿用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矿用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矿用产品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矿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法规规定,并经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认可的证明。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矿用产品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用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二)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四)其他与矿用产品安全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初步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核查,并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现场实测。
第十二条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终审环节。
第十三条终审环节的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性的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告知其申请失败的原因。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局(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是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 综合评定申请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要求;(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产品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认证。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设计、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系统, 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证书颁发历史进行保存和备案;(二)对证书使用过程中的丢失、损毁、涂改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三)对证书的申请、撤销、取消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四)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进行提醒和复查;(五)对证书失效和暂停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四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对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发放的证书。
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制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细则。
本文将详细描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的申请和发放、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等细则。
一、证书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有生产矿用产品的资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3) 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4)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拥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2.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2)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3) 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检测数据。
(4)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和评定相关管理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并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1. 证书的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和企业的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进行评定和发放。
2. 证书的维护企业在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期间,需进行证书的维护工作,包括:(1)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2) 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3) 及时更新证书的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主动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证书的管理和使用1. 证书管理(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进行编号和档案存档。
(2) 管理机构将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或个人查询验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 标志标识的定义: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标志的设计、尺寸、颜色等要素。
2. 标志标识的申请和审核:规定标志标识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
3. 标志标识的使用范围: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使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矿用产品和相关场所。
4. 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规定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包括标志标识的摆放位置、安装方式、保护措施等。
要求用户按规定正确使用标志标识,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辨识性。
5. 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规定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更换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周期,以及标志标识损坏或失效时的处理办法。
6. 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界定。
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7. 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方法。
要求相关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对标志标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
8.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管理细则,保障矿用产品安全。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正确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
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
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
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