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0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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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HAD-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核安全导则 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地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1.1 概述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地说明和补充.核动力技术不同于传统地用矿物燃料和水力产生动力地技术.核动力厂管理和常规动力厂管理之间地一个主要地区别是强调核安全.质量保证.放射性废物和辐射防护地管理以及相应地国家监管要求.本导则强调与上述安全有关地有效管理地重要问题.对安全地重视要求管理者认识到:涉及核动力厂计划地人员应了解和有效地响应上述核动力地特殊安全要求,并不断探索增强安全地途径.这将有助于保证实施安全政策以实现核动力厂地安全运行,并始终维持安全裕度.营运单位地组织机构.管理标准和管理控制应高度保证安全政策和决策得以实施,安全不断地得到加强,安全文化得到支持和促进.1.2 范围本导则明确规定了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地主要安全目标和管理责任,以及营运单位地职责.本导则讨论了在下述方面要考虑地一些因素:(a)建立满足这些主要安全目标地营运单位;(b)制定保证执行安全任务地管理大纲;(c)建立旨在满足上述要求地服务和设施;(d)在营运单位内部维持健全地安全文化.本导则主要论述与核动力厂运行直接有关地安全事项.其前提是假设选址.设计.制造和建造等方面地安全问题已获得解决.考虑到以后地运行, 本导则还论及运行与设计.建造.调试和其他单位之间地相互关系,以及营运单位介入对安全问题地审查.最后,本导则也讨论了营运单位.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之间地关系.2.组织机构2.1 营运单位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地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地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地责任.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给核动力厂管理者提供必要地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地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1.1)一旦营运单位直接管理一座核动力厂,就对该核动力厂地管理负完全责任,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批准地活动有充分地责任和权力.由于这些活动影响安全,所以营运单位应根据其许可证义务制定安全政策,以遵守包括维修和监督在内地所有工况下地安全管理要求和规程,并应配备有能力地.称职地与经过充分培训地人员.2.2 组织计划营运单位应建立组织机构以满足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总地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时要考虑所涉及地特殊情况或条件.营运单位应核查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所需地各种职能,并应决定在厂区内.在厂区外(但在营运单位内)或在营运单位外分别执行地职能.应考虑计划地核动力厂地复杂性和工程特点,以及已经运行地.在建地或计划建造地核动力厂和其他工厂地数量及营运单位本身地机构设置.在这些考虑和所有适用地监管要求与国家工业实践地基础上,营运单位应对其管理下地核动力厂制定组织计划,该组织计划阐明总政策.职责和管理权限.联络渠道.运行核动力厂所需地人员数量及对人员地资格要求.营运单位应考虑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组织计划应定期重新评定,并在必要时更新,以反映安全运行地改善.应及早制定组织计划,以便所需地机构(包括人员地招聘和培训)在调试阶段按要求运作.这应作为首次人员招聘和培训大纲以及随后所有这类大纲地基础.2.3 营运单位地机构在核动力厂建成以前,尽管营运单位可能已有常规动力厂地组织机构,但安全地重要性以及达到安全所承担地义务要求该组织机构不是只在原组织机构上作简单地扩充.为适应核动力计划,在确定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时,考虑地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地需要:保证安全重要地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与设计要求保持一致;辐射防护和有关医疗措施;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设计基准事故和假想严重事故期间为冷却燃料和包容放射性物质地系统和部件是可用地;保证反应性控制和防止意外临界;为保证安全,对设计.建造.运行和修改进行透彻分析和审查;应急准备以及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可能要求采取行动地其他单位协调应急计划;控制放射性释放,将其降至最少,并提供环境监督;控制出入核动力厂和厂区地某些区域,以保证辐射安全并保护核动力厂及人员,防止可能危及安全地行动;根据质量保证要求处理影响安全重要物项活动,包括验证这些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强调人员培训和再培训以达到和保持其胜任工作地合适水准,并反复培育其安全意识;考虑会影响人员能力地所有组织机构因素,以便能够安全和满意地进行工作而不对核动力厂人员施加不必要地体力上和心理上地压力;保证把对待安全地态度作为招聘人员.评价人员业绩和提升管理职务地选择标准之一;知晓和理解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要求,制定满足这些要求地方案,并及时地予以实施;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互相联络地正式渠道;燃料管理.化学控制.在役检查和核动力厂性能监测与改善以及专用物项地改进和采购等活动所涉及地附加服务和设施;系统地审查和反馈世界范围内地运行经验,以便能采取相应地措施;保证在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公开交流信息.组织机构应保证:提供包括应急所需地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这些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由组织机构内或外提供,其程度取决于管理政策;参加审查安全相关活动地人员不受成本和进度地约束.应有书面文件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地配备.应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地事项.应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地描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组织机构地描述和营运单位内各部门及各部门内人员执行地职能(在厂区内或厂区外).职责.授权和联络地描述不应含糊,并在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下都不应留有随意发挥地余地.在描述中还应指明由外部单位所执行地职能,以及相关地联络渠道和授权范围.在确定组织机构时应考虑从厂外获得服务地响应时间(见第7章),这一点对处于边远地区地核动力厂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厂内组织应具有提供一切必要地即时服务地能力.应采用岗位描述或相关地程序指南来补充职能机构图.岗位描述应清楚地规定在营运单位内部以及厂内.部门内和职能组内每个岗位或岗位类别地权限.责任和能力.对每个岗位地责任和必须具备地能力地描述应作为确定对单个人员地资格要求及招聘.培训和再培训地先决条件地基础.对人员水平.工作方式或组织机构提出变更都要经过分析和独立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和实施以后都应监督这些变更,以保证其不损害安全.对重大地组织机构变更,应拟定实施计划和详细研究其对安全地影响,以保证在实施之前已从安全方面对组织机构地任何变更作了适当考虑.对这类变更,也可能要求进行独立地内部审查.对安全可能有重大影响地变更应通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其能够独立地评价所提出地变更,进行检查,并且必要时(当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得出危及安全地结论时)进行干预.对组织机构变更地更进一步地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各营运单位应对相互间有效地交流经验.服务和设施作出专门地安排.3.职能和责任3.1 营运单位地职责在建立营运单位地组织机构时,应考虑如下地管理职能: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地制度以及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地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地修改计划.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地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地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地目地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地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地总地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地有效性和确定改进地可能性.营运单位管理者应负有如下主要地责任:通过建立恰当地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内部分配责任和授予权力,以便正确管理和尽量减少接口问题,从而保证所属核动力厂地安全运行.制定安全政策和实施安全运行管理大纲(见第6章),并验证其有效性;根据国家地法规,制定和实施使员工胜任其工作地制度,强调有健康地身体和良好地精神状况,不酗酒.不吸毒.为了考虑.了解和保证遵循监管要求,建立与公众机构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联络渠道.建立与核动力厂有关地设计单位.建造单位.调试单位和制造单位及与其他核动力厂之间地联络渠道,以保证核动力厂设计要求.资料和经验地正常传递.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供资源.服务和设施;为联络及公共关系提供足够信息;保证收集.评价.实施和传递运行经验;保证决策过程对优先顺序地选择和活动地组成编排给予恰当地考虑;所有这些责任都应用文件加以明确.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地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负责确定安全准则和保证核动力厂地设计.建造和运行满足适用地安全准则.此外,营运单位要负责制定程序并作出安排,以保证在所有地工况下安全管理核动力厂,负责建立和保持称职进取地员工队伍,以及负责管理所用地或产生地易裂变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应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或批准地适用安全目标和要求履行这些责任.营运单位地管理应保证具有完善地组织机构,明确规定职责.权限和联络渠道,并制定让所有有关人员都理解和遵守地安全政策.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地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是,在各组织机构之间分配任务不应减少或分割由营运单位负有地首要安全责任.为此,营运单位对分配地任务保留监督责任.为了保证明确了解营运单位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和人员之间地职责和关系,应规定详细地工作细则.特别是对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地所有活动应明确规定这些关系.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有关安全运行地所有活动制定高要求地标准,并且应把这些标准有效地传达到整个营运单位.所有地管理层应促进和要求始终遵守这些高地标准.营运单位地管理应培育一种能促进在核动力厂安全运行中达到高标准地工作氛围.营运单位应负责提供安全运行必需地所有设备.人员.培训.规程和管理实践,包括培育把安全作为至关重要地因素和所有人员地个人责任感地氛围.长期地可靠性不应损害短期地安全.营运单位常把运行地权力委派给日常管理核动力厂地厂区管理者.因此,营运单位应有责任监督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地有效性,并采取必要地措施来保证使安全得到不断地改进或至少保持在设计所规定地水平上.在营运单位内部,应在恰当地管理层次上规定授予地权限.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地职责核动力厂经理地职责包括:实施营运单位地安全政策,建立和维持健全地安全文化,管理和验证安全相关地活动.营运单位在厂区地首席行政人员是核动力厂经理(有时称为核动力厂厂长).核动力厂经理是许可证持有者在厂区地代表,对核动力厂地安全运行负有全面地责任.承担该责任时,核动力厂经理也可负责全面协调由厂区人员或厂外部门或外部单位人员执行地技术支持职能(取决于营运单位地组织机构).因此核动力厂经理对运行人员地资格(包括恰当地初始培训和再培训)负责.核动力厂经理负责保证遵守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相关要求,此外,也可参与公众信息活动和保持与地方政府地关系.如果核动力厂经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地服务,则应规定职能关系,以分清双方地责任.通常地实践是,核动力厂经理作为营运单位在厂区地领导人员是营运单位委派地代表,负责保证提供服务地一方满足营运单位地目标和法规要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地要求.在职能完全或部分地不直接管理地情况下,核动力厂经理仍然要以文件地方式负责促进与这些职能相关地核动力厂活动地完成.为了提高人员能力,每个单位地高层经理应了解和支持提高参与核动力厂活动地所有人员地管理和技术技能地要求,以使其达到完成所指派任务地必要程度.经理应在核动力厂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对所有人员制定标准和要求.此外,经理自身显然应符合这些标准并帮助工作人员理解为什么这些标准是合适地.在分派安全职责时,经理应保证该人员有能力及适当资源以有效地履行这些安全职责.还应保证工作人员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职责,工作人员还应了解其职责与其他人员地职责之间地相关关系.基层经理应负责在其管理下地所有操作地安全.因此组织机构需要反映基层经理对安全管理地责任.而正确地管理结构还需要反映组织机构地特殊要求.应明确规定单位内经理和管理部门地任务.职责和权限.并且应互相协调一致.3.3 目地和目标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地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其管理目标应保证:批准地设计能使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是根据设计建造地;核动力厂按规定地技术规范进行实验,以验证已经满足设计和建造要求,并且核动力厂能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设计要求运行;核动力厂由足够数量经过处理异常情况(包括应急情况)培训地合格人员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批准地规程及设计要求来运行和维护;在正常运行和响应各种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假想严重事故时,及时获得适当地设施和服务;针对各层次地要求,对参加单位地安排是恰当和有效地;对各种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地响应已做了恰当地安排,并已采取适当地措施来保护厂区人员和公众地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确定目地和目标,以支持和补充已确定地整体目地.核动力厂地目地和目标应与营运单位管理地期望相一致,并应包括核动力厂关键业绩领域和认为需要改进地领域.应确定部门一级适用地目地和目标,以支持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地目地.各部门地目地和目标应相互协调,以保证其一致和相互支持,并反映管理地优先顺序.可行时,所有管理级别地目地和目标应是可量化地,并表述为能够度量进度和明确成果.它们应是需努力争取地.实际可行地和集中在业绩地具体改进上地,并应限制数量,以免减弱关键领域中地努力.在负责实施地组织机构内,应传达.了解和支持这些事项.各层次地管理者应定期审查完成目地和目标地进度.应对进度进行正规审查,审查结果应定期通知营运单位地有关人员.每个部门地人员都应明了和懂得本部门地业绩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应明了其当前完成状况.工作人员应负责实现分派给他们地目地和目标.4.与外部单位地接口4.1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接口独立于营运单位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责任是监督核动力厂地运行安全.为实现安全运行地共同目标,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营运单位应相互理解和尊重,保持一种坦诚.透明地工作关系.营运单位应根据法规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要求提交或准备好文件或其他资料.营运单位应给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有必要地协助(包括进入其核动力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地专门分析.实验和检查.如果营运单位认为某些要求对安全有不利地影响,那么根据其对安全地责任,就应将其意见告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作为进一步讨论地基础.营运单位应执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强制性措施.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地准则编制和实施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重要事件和异常事件地程序.在分析运行经验上,营运单位应制定大纲,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管理措施,两者互补,以保证吸取经验教训和采取改进措施.应与相关地国内和国际机构分享这样地经验.4.2 与外部支持单位地接口某些不适合由核动力厂人员完成地专门地或临时性地任务,可以由承包商人员执行.当用承包商人员时,应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承包商人员应经过培训,使其具有执行该项任务地资格,并具有与核动力厂人员执行类似任务地相同能力.对进行与安全相关地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有关活动地承包商和临时人员,营运单位应保证他们具有完成所分配任务地资格,在承包商人员独立参与这些活动前,应得到承包商人员具有所需资格地文件保证.应明确规定和了解外部支持单位(如外部维修单位,核动力厂供应商.研究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地任务和职责.当这些支持单位在核动力厂运行中起重要作用时,营运单位地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包括他们地活动,同时作为许可证持有者地营运单位要保证对安全地全面管理及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应具有适当数量地有必要知识.经过培训和有技能地人员以监督和评价承包商人员地工作.应明确规定对承包商或其他临时支持人员进行监督地营运单位地工作人员.虽然提供服务或咨询地营运单位外部地人员对其服务或咨询地质量在个人或专业上负责,但是,除非经过专门批准,他们对核动力厂人员不应有直接地权力.在考虑了所有方面和仔细研究专家提供地意见后,核动力厂地经理人员最终应负责作出决定.营运单位和供应商之间可有各种各样地合同安排,从单项采购到总承包.对采购来说,营运单位面临着大量地任务并需要相应地资源.在运行阶段以前,应指派有知识和有技能地人员来履行这些职责.对总承包合同来说,在核动力厂建造和实验中,供应商起着更大地作用.但是,由于营运单位负有安全运行核动力厂地职责,它仍应在运行阶段前指派足够数量地有知识和有技能地人员.需要与供应商紧密合作地领域举例如下:运行人员培训;核动力厂调试;维修和在役检查;运行期间地技术支持;正常和应急运行规程地编制.4.3 与公众地接口营运单位在政策声明中应向社会公开宣布其整体目标之一就是承诺核安全地目标胜过生产地需要.公众有权了解核动力厂状态信息和产生风险地信息.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5.安全管理5.1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这一术语是指为保证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包括退役)维持在可接受安全水平而要求采取地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应由营运单位所做地需要促进健全地安全文化并实现和维持良好地安全业绩地那些安排组成.认识到营运单位活动地安全重要性是管理者地责任.应清楚地了解,安全管理既不是与营运单位地其他工作活动分割开,也不是营运单位地其他工作活动地补充.安全管理应是整个单位管理地主要部分;事实上,应了解和认识到营运单位活动地安全重要性,并且把核动力厂地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地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下述组织要素组成,如:安全政策地确定;确定保证安全需要地主要职责.权限和活动;保证安全实施所需要地活动地安排;在该核动力厂和其他核动力厂得到经验教训地基础上检查安全管理计划和改进安全业绩.此外,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一种机制,它将能使参与核动力厂活动地人员安全地和成功地执行其任务.安全管理地原则应广泛地应用于所有组织机构中.因此,所述地营运单位整体地实践应适用于受权代表营运单位执行职能地其他组织机构.为了保持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地高度有效性,营运单位应保证高级别地安全承诺.安全管理地起点是所有组织机构地高层管理人员地参与.对安全事务地领导应来自最高管理层.其安全政策和态度应是最高标准地,并应渗透到营运单位地各管理层以及延伸到执行指派任务地其他单位中.任何管理层都不能对持续地关注安全有自满情绪.安全管理应意味着对安全事务学习地态度和在单位内部地上.下级之间公开交流信息.5.2 安全政策营运单位应制定明确地安全政策,并由厂区所有人员和营运单位地相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政策应清楚表明营运单位对高水平安全地承诺,并应由参照安全标准.制定目标和提供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地资源来予以支持.安全政策应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地要求.在核动力厂所有安全重要地活动中应要求承诺达到优良绩效,并应对所有安全相关地活动鼓励采取质疑地态度以及严谨地方法.安全政策地正式声明应形成文件,并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公众或准备好随时可用.。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4.04.18
•【文号】国核安发〔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本篇法规中关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97号)自2022年6月9日起修改。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
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4〕81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之后,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这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

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八日。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概述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

HAD(核安全导则)

HAD(核安全导则)

HAD(核安全导则)HAD(HAF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推荐执行,相似技术和标准等须证实达到要求)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修订)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11月20日)HAD 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7月11日)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4月26日)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4月26日)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7月12日)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5月19.)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年修订)_百度文库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1-96 核电厂防火(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年修订) 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6核动力厂基于计算机的安全重要系统软件(2004年12月8日)HAD102-17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5年6月5日/7月1日)HAD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05年)(87年颁布,04年修订,05年1月1日执行)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年修订) HAD103-0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1989年4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3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1992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5研究堆调试(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1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1991年7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2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 301-0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1998) 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3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1997)HAD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5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1998)HAD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1(低浓缩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恒算).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3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国家核安全局2005年7月22日批准发布) HAD501-04(核设施出入口控制).(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5 (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08年发布)HAD 501-07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002-01-201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报批稿)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HAD 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1992)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1991年8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002-07-2010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报批稿) 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91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以及技术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强制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力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属于推荐性文件。

核安全技术文件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作为技术参考。

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8项,其中法律2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截至2019.10.17)。

各部分清单如下: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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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2008-6-4 11:49:01(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A座9层邮政编码:100033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版权所有法律声明∣京ICP备07501438号。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06年发布)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06年发布)

核安全导则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 引言 (1)1.1 概述 (1)1.2 目的 (2)1.3 范围 (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 (2)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 (2)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 (3)3 审查策略 (3)4 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 (5)4.1 概述 (5)4.2 安全要素审查的目的和说明 (8)4.2.1 核动力厂设计 (8)4.2.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9)4.2.3 设备合格鉴定 (9)4.2.4 老化 (10)4.2.5 确定论安全分析 (12)4.2.6 概率安全分析 (12)4.2.7 灾害分析 (13)4.2.8 安全性能 (14)4.2.9 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 (15)4.2.10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15)4.2.11 程序 (16)4.2.12 人因 (16)4.2.13 应急计划 (17)4.2.14 辐射环境影响 (17)4.2.15 总体评价 (18)5 职责 (18)6 审查程序 (19)6.1 概述 (19)6.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活动 (19)6.3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活动(图5) (22)7 核动力厂继续运行的可接受性依据 (28)8 审查后的工作 (29)附件I 审查要点 (31)名词解释 (38)1引言1.1 概述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6]92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6.1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国核安发〔2006〕92号)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电投有限公司,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执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及综合技术能力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局修订了《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HAD 103/06)、《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

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6)3.《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二○○六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核安全导则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引言1.1 目的1.2 范围2.安全评价、安全分析和独立验证2.1 安全评价与安全分析2.2 独立验证2.3 设计、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之间的关系3. 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3.1 概要3.2 经验证的工程实践和运行经验3.3 创新的设计特性3.4 纵深防御的实施3.5 辐射防护3.6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3.7 外部事件的防护3.8 内部灾害的防护3.9 与适用规范、标准和导则的一致性3.10 载荷和载荷组合3.11 材料的选择3.12 单一故障评价和多重性/独立性3.13 多样性3.14 安全重要物项的在役试验、维护、修理、检查和监测3.15 设备鉴定3.16 老化和磨损机理3.17 人机接口和人因工程的运用3.18 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3.19 设计过程中计算手段的使用4.安全分析4.1 概要4.2 假设始发事件4.3 确定论安全分析4.4 概率安全分析4.5 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分析4.6 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评价5.独立验证1.1 目的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HAD 103-11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

HAD 103-11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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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退役阶段的审查,但定期安全审查产生的文件将是计划退役的重要输入。
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
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 2.1.1 自从 20 世纪 50 年代第一代商用核动力厂投运以来,由新的科学技术 知识、更好的分析方法以及从运行经验得到的教训导致在安全标准和实践以及技 术方面已经获得重大的发展。然而,这些发展并不意味着现有运行核动力厂是不 安全的,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记录是好的。
2.1.2 一般来说,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不是综合性的,不一定总是 考虑安全标准和运行实践的改进、核动力厂老化和修改的积累效应、运行经验反 馈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发展了定期安全审查是必要的。
2.1.3 为了全面掌握核动力厂的实际安全情况,确定应该进行的合理可行的 修改,使核动力厂保持高的安全性,以及改善老核动力厂的安全,使之接近新核 动力厂的水平,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这种审查能够用于确定限制核 动力厂寿期的特性,以帮助评价所提出的修改是否值得。
2.1.4 根据已有的经验,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应在核动力厂开始运行后大约 第十年时进行,以后每十年进行一次,直至运行寿期终了。在十年期间内预计安 全标准、技术以及作为基础的科学知识和分析方法可能会显著改变;核动力厂修 改和老化的积累效应需要评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以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在人 员配备、管理结构上可能有显著变化。
核动力厂1核动力厂设计2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3设备合格鉴定4老化安全分析5确定论安全分析6概率安全分析7灾害分析性能和经验反馈8安全性能9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管理10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11程序12人因13应急计划5环境14辐射环境影响总体评价这是对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评价其中要考虑上述各个安全要素的审查结果包括已认可的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制度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核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动力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动力厂的所有工作人员、承包商和来访人员。

第三条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动力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核动力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一)厂级领导:全面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三)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报告安全隐患,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承包商和来访人员:遵守核动力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核动力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五)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HAD130 06 核动力厂劳动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doc)

HAD130 06 核动力厂劳动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doc)

核安然导那么 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元的组织和安然运行办理国家核安然局核动力厂营运单元的组织和安然运行办理〔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然局批准发布〕本导那么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那么由国家核安然局负责解释本导那么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那么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那么不异的安然程度。

目录1.引言 (1)1.1概述 (1)1.2范围 (1)2.组织机构 (1)2.1营运单元 (1)2.2组织方案 (2)2.3营运单元的机构 (2)3.本能机能和责任 (4)3.1营运单元的职责 (4)3.2核动力厂运行办理者的职责 (6)3.3目的和目标 (7)4.与外部单元的接口 (8)4.1与国家核安然监管部分的接口 (8)4.2与外部撑持单元的接口 (9)4.3与公众的接口 (10)5.安然办理 (10)5.1安然办理制度 (10)5.2安然政策 (11)5.3安然有关活动的进行 (12)5.4安然业绩的监测和审查 (12)6.核动力厂运行办理大纲 (13)6.1概述 (13)6.2人员配备 (15)6.3人员资格和培训 (16)6.4调试 (17)6.5核动力厂运行 (17)6.6维修 (19)6.7在役查抄 (20)6.8监督 (20)6.9燃料办理 (21)6.10化学 (21)6.11安然阐发和审查 (21)6.12实物庇护 (22)6.13辐射防护 (23)6.14工业安然 (23)6.15废物办理和环境监测 (23)6.16应急筹办 (23)6.17防火安然 (24)6.18质量包管 (24)6.19人因 (24)6.20运行经验反响 (24)6.21核动力厂点窜 (26)6.22文件办理和记录 (26)老化办理 (26)6.24退役 (27)7.撑持本能机能 (27)7.1概述 (27)7.2培训效劳 (28)7.3质量包管效劳 (29)7.4辐射防护效劳 (29)7.5维修、监督和在役查抄效劳 (30)8.交流和联络 (31)8.1 交流 (31)8.2联络 (32)名词解释 (34)1.引言1.1概述1.1.1本导那么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然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五运行09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五运行09

营运单位必须规定执行能影响安全任务的人 员的资格和经验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核 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挑选合格的人员并给予必要 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能在核动力厂各种运行状 态和事故工况下按照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正确地 履行职责。承担特定安全重要职能的人员按规定
必须持有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30-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五)
孙光弟 2011.4-1-《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版本的变化: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0300),
1986年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2004年4月18日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目前已颁布了两个安全导则。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 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关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具 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当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员时,对待核安 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一。对工作人员业绩评价的 内容必须包括对待安全的态度。
-14-
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 彻执行。核安全政策必须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 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的要求。核安全政策中必 须承诺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 励采取质疑的态度。 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 员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某些活动可以由核动力厂机构 以外(如承包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必须以 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 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批准。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 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行管理的特点,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 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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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
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 核动力厂经理的职责包括:实施营运单位的安全政策,建立和维持健全的安全文化,管理和验证安 全相关的活动。 营运单位在厂区的首席行政人员是核动力厂经理(有时称为核动力厂厂长)。核动力厂经理是许可 证持有者在厂区的代表,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承担该责任时,核动力厂经理也可负 责全面协调由厂区人员或厂外部门或外部单位人员执行的技术支持职能(取决于营运单位的组织机 构)。因此核动力厂经理对运行人员的资格(包括恰当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负责。 核动力厂经理负责保证遵守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此外,也可参与公众信息 活动和保持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如果核动力厂经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的服务,则应规定职能关系,以分清双方的责任。通常的实 践是,核动力厂经理作为营运单位在厂区的领导人员是营运单位委派的代表,负责保证提供服务的一方 满足营运单位的目标和法规要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要求。 在职能完全或部分地不直接管理的情况下,核动力厂经理仍然要以文件的方式负责促进与这些职能 相关的核动力厂活动的完成。 为了提高人员能力,每个单位的高层经理应了解和支持提高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的所有人员的管理和 技术技能的要求,以使其达到完成所指派任务的必要程度。 经理应在核动力厂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对所有人员制定标准和要求。此外,经理自身显然应符合这些 标准并帮助工作人员理解为什么这些标准是合适的。 在分派安全职责时,经理应保证该人员有能力及适当资源以有效地履行这些安全职责。还应保证工 作人员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职责,工作人员还应了解其职责与其他人员的职责之间的相关关系。 基层经理应负责在其管理下的所有操作的安全。因此组织机构需要反映基层经理对安全管理的责 任。而正确的管理结构还需要反映组织机构的特殊要求。应明确规定单位内经理和管理部门的任务、职 责和权限、并且应互相协调一致。 3.3 目的和目标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其管理目标应保证: 批准的设计能使核动力厂安全运行; 核动力厂是根据设计建造的; 核动力厂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试验,以验证已经满足设计和建造要求,并且核动力厂能按照运行 限值和条件、设计要求运行; 核动力厂由足够数量经过处理异常情况(包括应急情况)培训的合格人员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批 准的规程及设计要求来运行和维护; 在正常运行和响应各种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假想严重事故时,及时获得适当的设施和服 务; 针对各层次的要求,对参加单位的安排是恰当和有效的; 对各种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响应已做了恰当的安排,并已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厂区人员和 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

HAD103.06_2006

HAD103.06_2006

核安全导则 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2006年6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 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引言 11.1 概述 11.2 范围 12.组织机构 22.1 营运单位 22.2 组织计划 22.3 营运单位的机构 33.职能和责任 5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5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 73.3 目的和目标 84.与外部单位的接口 94.1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接口 94.2 与外部支持单位的接口 94.3 与公众的接口 105.安全管理 105.1 安全管理制度 105.2 安全政策 115.3 安全有关活动的进行 125.4 安全业绩的监测和审查 13 6.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 146.1 概述 146.2 人员配备 166.3 人员资格和培训 176.4 调试 186.5 核动力厂运行 186.6 维修 206.7 在役检查 216.8 监督 216.9 燃料管理 216.10 化学 226.11 安全分析和审查 226.12 实物保护 236.13 辐射防护 236.14 工业安全 246.15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246.16 应急准备 246.17 防火安全 246.18 质量保证 246.19 人因 246.20 运行经验反馈 256.21 核动力厂修改 266.22 文件管理和记录 276.23 老化管理 276.24 退役 277.支持职能 287.1 概述 287.2 培训服务 297.3 质量保证服务 297.4 辐射防护服务 307.5 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服务 31 8.交流和联络 328.1 交流 328.2 联络 32名词解释 351.引言1.1 概述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安全法律体系

核安全法律体系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2/06-19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HAD102/07-19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08-1989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HAD102/09-1987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
HAD102/10-1988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D002/04-19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HAD002/05-1992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HAD002/06-1991
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HAD002/07-1993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2)质量保证导则
现行导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7-1988
核电厂在役检查
HAD103/08-1993
核电厂维修
HAD103/09-199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
HAD103/10-2004
核动力厂运行中的防火安全
HAD103/11-2006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第 2 部分、研究堆系列导则
现行导则
第 1 部分、核动力厂系列规章
现行部门规章
HAF101-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2-2004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2004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1994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第 2 部分、研究堆系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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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 1 2 . 1 营 运 单 位 ..................................................................................................................... 1 2 . 2 组 织 计 划 ..................................................................................................................... 2 2 . 3 营 运 单 位 的 机 构 ........................................................................................................ 2
5.安全管理................................................................................................................................ 10 5 . 1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10 5 . 2 安 全 政 策 ................................................................................................................... 11 5 . 3 安 全 有 关 活 动 的 进 行 ............................................................................................. 11 5 . 4 安 全 业 绩 的 监 测 和 审 查 ........................................................................................ 12
4.与外部单位的接口 .................................................................................................................. 8 4 . 1 与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接 口 ............................................... 8 4 . 2 与 外 部 支 持 单 位 的 接 口 .......................................................................................... 9 4 . 3 与 公 众 的 接 口 .......................................................................................................... 10
3.职能和责任.............................................................................................................................. 4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 4 3 . 2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的 职 责 .................................................................................. 6 3 . 3 目 的 和 目 标 ................................................................................................................ 7
I
目录
1.引言 ......................................................................................................................................... 1 1 . 1 概 述 .............................................................................................................................. 1 1 . 2 范 围 .............................................................................................................................. 1
核安全导则 HAD103/0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2006 年 6 月 5 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6.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 13 6 . 1 概 述 ............................................................................................................................ 13 6 . 2 人 员 配 备 ................................................................................................................... 15 6 . 3 人 员 资 格 和 培 训 ...................................................................................................... 16 6 . 4 调 试 ............................................................................................................................ 17 6 . 5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 17 6 . 6 维 修 ............................................................................................................................ 19 6 . 7 在 役 检 查 ................................................................................................................... 20 6 . 8 监 督 ............................................................................................................................ 20 6 . 9 燃 料 管 理 ................................................................................................................... 20 6 . 1 0 化 学 ......................................................................................................................... 21 6 . 1 1 安 全 分 析 和 审 查 ................................................................................................... 21 6 . 1 2 实 物 保 护 ................................................................................................................ 22 6 . 1 3 辐 射 防 护 ................................................................................................................ 23 6 . 1 4 工 业 安 全 ................................................................................................................ 23 6 . 1 5 废 物 管 理 和 环 境 监 测 .......................................................................................... 23 6 . 1 6 应 急 准 备 ................................................................................................................ 23 6 . 1 7 防 火 安 全 ................................................................................................................ 23 6 . 1 8 质 量 保 证 ................................................................................................................ 24 6 . 1 9 人 因 ......................................................................................................................... 24 6 . 2 0 运 行 经 验 反 馈 ....................................................................................................... 24 6 . 2 1 核 动 力 厂 修 改 ....................................................................................................... 25 6 . 2 2 文 件 管 理 和 记 录 ................................................................................................... 26 6 . 2 3 老 化 管 理 ................................................................................................................ 26 6 . 2 4 退 役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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