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人身保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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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守则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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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3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人身险保全环节操作流程

人身险保全环节操作流程

人身险保全环节操作流程人身险保全是指在人身险保单有效期内,根据保单条款规定,对保单进行变更或调整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一种保险服务。

人身险保全环节是人身险保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人身险保全环节操作流程,并展开详细描述。

一、保全类型及定义人身险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保费变更: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2. 保额变更: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3. 保单续期:客户可以在保险合同到期前,申请保单续期。

4. 保险期间调整: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间。

5. 保险责任变更: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

6. 客户信息变更:客户可以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

二、保全环节操作流程1. 受理保全申请客户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电话或线下服务机构提交保全申请。

客户需提供保险单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保全类型和变更内容。

2. 客户身份确认为防止保全欺诈,保险公司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

客户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验证客户身份和保险单信息的真实性。

3. 保全申请审核保险公司的保全专员对客户申请进行审核,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保险单信息是否一致,确保客户符合保全条款规定和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

4. 保全方案制定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对保全方案进行制定,确定保险费、保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

保全方案制定需严格执行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确保方案制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客户确认保全方案保险公司将制定的保全方案发给客户,客户需确认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其需求。

如客户不同意或有异议,保险公司需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6. 签署保全协议客户确认保全方案后,签署保全协议。

保全协议中会明确规定保全的后续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7. 保全款划款/退款根据客户保全方案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变更前后的保费和保额差额,对客户账户进行划款或退款处理。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评价。

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

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

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

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

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评价体系第六条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七条服务评价应当从影响服务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除特别说明外,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个人业务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包括经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九条服务评价由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覆盖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板(5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板(5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依据: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事宜。

三、基本原则3.1 安全第一: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任务。

3.2 全员参与: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稳定。

3.3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培训,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3.4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四、责任主体4.1 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4.2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3 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五、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5.1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使用6.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能用于事故损失的赔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6.2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赔偿申请。

6.3 公司将在收到员工的赔偿申请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赔付。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7.1 公司将组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7.3 公司将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7.4 公司将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10投保规则及保全流程.

10投保规则及保全流程.
四、联系方式变更(地址/邮编/电话)
申请资料:保全申请单 客户可以本人打电话至客服热线办理
五、补发合同挂失期为15天,挂失期间不可办理合同解除、保 单贷款、账户领取 1、保全申请单 2、20元工本费 3、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情况说明 5、受托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产品基本规则列表
产品名称
保险期间
缴费期限
最低投保 最高投保\续 最低保额\保费限
年龄
保年龄 制(整份销售)
富泰赢家
10/15/20/25/30 年,且满期年龄不
得超过 65 周岁
趸缴+不定期追 加保费
18 岁
金满贯两全 B
至 88 岁
趸缴
30 天
55 岁 70 岁
每份保额1000元10 份起售
每份保费1000元10 份起售
投保单填写及递交规定
一、投保时需要资料 1、投保单 用黑墨水笔字迹端正清晰填写,需盖有银行的网点章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3、产品说明书
说明: 1、若客户持有的证件是护照,需提供《港、澳、台及其他外籍 人士问卷》; 2、若客户是外地人士而且无法提供在投保地的住址,需提供《 常驻外地人员问卷》;
3、“生命腾飞两全保险B款”需要签署 “最新个人资料告知书” ;注 意这里的“最新个人资料告知书”与保全的“最新个人资料告知 书 是不同版本的,在使用时注意版本;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 需要客户在投保时同时配合签署“人身保险合同补充协议”; 4、“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和“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 需要 提供“银行转帐授权书” ; 5、银行险需要提供“银行契约交接表”和“银行缴款凭证”,并 且需 盖加章银行公章; 6、 “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和“生命腾飞两全保险B款”投保单上 需要 填写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人身保险全套详解

人身保险全套详解

人身保险全套详解合同主体:1、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的人身保险服务。

具体的保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将在以下条款中详细规定。

权利义务:1、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

111 投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12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信息。

113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

211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12 保险人应当及时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13 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1、若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并可能收取一定的滞纳金。

2、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人拒绝理赔,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或拖延理赔,应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由此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条款细则:1、人寿保险11 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存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11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112 保险期限:可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具体期限在合同中明确。

2、健康保险21 保险责任: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在被保险人患病、受伤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健康状况时,保险人给予相应的赔付。

安邦人寿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最新版)

安邦人寿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最新版)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个险、银保)总公司客户服务部二零一一年六月修订记录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个银)前言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是寿险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全业务管理工作中起到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作用。

保全业务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不仅直接影响公司的服务形象,也将成为联系公司与客户的重要纽带。

保全业务的工作内容也要求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更好地代表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开业初期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制作的《人身保险保全业务规则(个险、银保)》,其内容涵盖了个人营销、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与银行保险渠道销售的保险合同的保全规则。

本规则对公司保全业务起到了规范操作、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可作为保全业务培训及实务操作的标准化工作指引文件。

随着今后公司业务和服务的不断发展,保全业务规则的内容也会进一步增补和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对业务风险的防控。

本保全业务规则的内容如与最新正式文件及最新操作流程有分歧之处,请以最新正式文件和最新操作流程为准,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将及时收录新规定作为手册的补充。

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以期不断完善。

第一章保全基本理论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一条保全保全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后续服务,即围绕合同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保全处理通则保全处理通则是指人身保险保全业务的通用要求与规则,公司在受理保全作业时均应遵循该规则。

第三条保全作业细则保全作业细则是指人身保险保全业务的特殊规定和准则,公司在受理保全作业时应在遵循保全处理通则的基础上遵循每一项目的特殊规则。

第四条客户层保全变更客户层保全变更是指当针对核心系统中的客户进行资料变更或信息调整时,系统将对该客户下所有其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存在的保险合同中的信息同时进行变更。

人身保险(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各章节思考题答案

人身保险(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各章节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思考题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

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

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

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

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解析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解析

贯彻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标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解析《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服务规定》)于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服务规定》共33条,对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对各家寿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团险除外)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包括:电话服务、电话销售、新单受理、客户回访、保单保全、理赔服务、信息披露及投诉处理等多项内容,是人身保险业第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出台的背景(1)解决保险领域突出的重承保轻理赔问题,统一行业服务标准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保险领域重承保轻理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针对存在的问题,部分保监局先后进行积极探索,在本辖区内建立相关制度,弥补现有规范的不足。

这些举措在提升当地服务水平的同时,由于同一制度在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保险公司为适应各地监管政策需付出的成本,也使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统一集中的服务模式和标准,不利于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2)实现保险监管目标的需要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第25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近年来,保监会强调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质量,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并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投保提示制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等。

但是相关制度还不系统,散见于多个文件当中。

(3)制定过程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保监会于2008年3月启动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4•【文号】保监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客户信息清查工作,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客户主动补充更正客户信息,加强对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基层机构将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正式致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其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信息清查,并限期对存在缺失、虚假问题的客户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明确告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果不配合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要对由此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大保险学课件--保险学CH10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

人大保险学课件--保险学CH10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

其他问题:第二顺位受益人、同一灾难等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22
主讲:戴稳胜
保险学
给付选择权
允许保单所有人在选择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上更具弹性
比如保单所有人可以生前约定延期支付保险金 以使受益人于冷静时拿到保险金,或者生前约 定分期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以免除受益人债权人 的追讨; 利息选择权:公司保留本金,定期支付利息给 受益人,但本金保留有最长期限限制; 还有若干种,比如定期或定额给付选择权、单 一终身所得选择权、连生所得选择权等等。
保护保险人的条款
提供选择权给保单所有人的条款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5
主讲:戴稳胜
保险学
保险保单所有人的条款
完整契约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年龄性别误告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6
主讲:戴稳胜
保险学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
完整契约条款
概念:保单本身与附加的投保书复印件一起构成当 事人间完整的契约
保险学
保险学
第10章 商业保险之二 ——人身保险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1
戴稳胜主讲
保险学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及其特点、种类 传统型人身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2
主讲:戴稳胜
保险学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32
主讲:戴稳胜
保险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续)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收入保障 保险 按承保危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我写意外伤害 保险 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简介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经营规范

人身保险经营规范

人身保险经营规范篇一: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条款和费率管理第四章销售管理第一节销售资质第二节销售宣传第三节销售行为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一节单证和印章管理第二节佣金管理第三节收付费管理第四节信息系统管理第六章客户服务管理第七章团体保险特别规定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规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则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及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二章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和人员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授权制度, 授权应当内容明确、责任清晰、流程完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业务和财务进行集中管理,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10章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10章
第10章 人身保险的保全
第10章 人身保险的保全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保全服务的含义与意义。 掌握保全服务的申请程序。 熟悉保全服务内容。
10.1 人身保险保全概述
10.1.1 保全的含义
定义: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现有的人身保险合同持续有 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售后服 务。
10.1.2 保全的适用范围
(1)在标准状态下,(2)在退保状态下, (3)在终止状态下,(4)在失效状态下, (5)在迁出状态下。(6)在领取状态下
10.1.3 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1)保户直接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保全部门申请办理。 (2)保户委托他人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保全部门申请
办理。 (3)保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时间: (3)提交资料: (4)投保两年内,缴费期限的变更, (5)如需要职业加费 (6)不受理缴费期限的变更的情况:
10.2.7 保险单续保
定义:是指保险单在保险费到期时,投保人继续缴纳每期 应付保险费,而使保险单继续发生效力的过程。 (1)银行代收保险费。 (2)业务员上门收费。 (3)保户自动缴费。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时间: (3)提交资料: (4)失效两个月内原则上可不体检,但如果健康告知有 异常或核保员认为有必要体检可进行相应体检。 (5)若保单尚有未清偿的垫缴保费或借款,应通知保户 在办理复效时一并清偿。 (6)当主险失效时,其附加险同时失效。
10.2.3 保险合同的解除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时间:保险期间内的任意时点。 (3)提交资料: (4)补发保单时注意事项:
10.2.5 附加险加保
(1)申请人: (2)申请时间: (3)提交资料: (4)加保后的附加险累计保额 (5)附加险保费应按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6)保单生效日

保险的保全是什么意思

保险的保全是什么意思

保险的保全是什么意思一、保险的保全是什么意思保全是指寿险公司为了维护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保险服务范围包括:保单持有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支付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股息收据变更、扣除款项、合同终止、附加险增加或终止、保险单补发、合同生效。

活性恢复。

保全主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支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藏提供非公开的非索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

保全申请注意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接到客户服务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地址变更(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签署的授权书)。

地址变更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中心处理。

保险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履行保险支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通过核心服务(理赔和支付)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支付责任,通过基本服务(变更类型、退款类型、管理服务类型)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

维持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先决条件服务和附加服务。

二、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吗是可以的。

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

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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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的适用范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保全项目
(1)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投保人信息变更等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职业变 更等 (3)受益人---受益人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的保全项目 无 3、保险合同内容的保全项目
(1)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理赔、给付
(2)非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
第十章 人身保险的保全
重点:人身保险保全概念 难点:保险合同主体一、保全的含义 1.含义 2.目的
保全作业的目的,是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者保
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一节 人身保险保全概述
(1)寿险公司通过核心服务(理赔、给付)履 行合同约定的保险给付责任; (2)通过基本服务(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 务类)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 (3)通过前提服务、附加服务来保持保险合同 的有效性。
四、保全服务申请程序
五、保全服务基本流程
六、保全作业的时间
保全作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贯 穿整个保险期间。
第二节 人身保险保全内容
一、保险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1.犹豫期解除合同 2.投保人解除合同 3.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补发
第二节 人身保险保全内容
五、附加险加保 六、缴费期限的变更 七、保险单续保 八、借款、还款
第二节 人身保险保全内容
九、可转换权益 十、保险关系转移 十一、出国工作、学习、旅游或定居的处理
大部分基本服务(退保类、变更类、管理服务类)
4、保险合同形式的保全项目
保单挂失补发
三、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保全业务的办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客户服务部门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 (3)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办理;
(4)其他保险公司认可的方式,如互联网自助保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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