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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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2015.2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2015.2

220201007 浅表组织器官B超检查
220201008 床旁B超检查 220201009 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
220202 腔内B超检查 220202001 经阴道B超检查 220202002 经直肠B超检查 220202003 临床操作的腔内B超引导
220203 B超脏器功能评估 220203001 胃充盈及排空功能检查 220203002 小肠充盈及排空功能检查
2102 2.磁共振扫描(MRI)
210200001 磁共振平扫 210200002 磁共振增强扫描 210200003 脑功能成象 210200004 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 210200005 磁共振血管成象(MRA) 210200006 磁共振水成象(MRCP,MRM,MRU) 210200007 磁共振波谱分析(MRS) 210200008 磁共振波谱成象(MRSI) 210200009 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
每个部位 210
含临床操作
每个部位 未定
指用于血管、胆囊、CTVE、骨三维成象 等,使用单次4层以上CT
每个部位 120 16层以上CT(含16层)加倍收取
半小时 150
包括X线片、MRI片、CT片会诊

50
包括远红外热断层检查
每个部位 40 三个部位以上按100元收取
单侧
25
单侧 180
图象记录
每个部位 10
项目内涵
含食管、胃、十二指肠造影 指钡餐透视法 含各组小肠及回盲部造影 含气钡双重造影
除外内容
单位
单侧 单侧 单侧 单侧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单侧 次 次
价格 (元)
说明
100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14吋
片数
18
感蓝片
26
感绿片
214
210102007
14×17吋
片数
20
感蓝片
30
感绿片
225
210102015
数字化摄影(DR)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胶片
曝光次数
50
226
210102016
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 CR)
含图象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双人间(C医院)

25
41
110900001d
普通间(A医院)

20
42
110900001e
普通间(B医院)

15
43
110900001f
普通间(C医院)

10
90
1204
4.注射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
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留置针(无菌透明敷贴、肝素帽)、密封输液接头、胰岛素专用注射装置、胰岛素专用针头、采血器、注射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1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初诊建病历(含病历手册)收取1元。
4
1102
2.诊查费
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营养诊查费由取得资格证书的营养医师按相应营养医师职称收取
5
110200001
91
120400001
肌肉注射
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2
末稍采血每次按1元收取
92

辽宁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生化)

辽宁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生化)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镁,50万元以下设备(含50万 次 元) 钙,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钙,50万元以下设备(含50万 次 元) 磷,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磷,50万元以下设备(含50万 次 元) 尿酸,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Hale Waihona Puke 尿酸,50万元以下设备(含50 次 万元) 肌酐,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省物价局
血清总蛋白,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血清总蛋白,50万元以下设备 次 (含50万元)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血清白蛋白,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血清白蛋白,50万元以下设备 次 (含50万元) 胆硷脂酶(酶法),50万元以 次 上设备 胆硷脂酶(酶法),50万元以 次 下设备(含50万元) 淀粉酶(酶法),50万元以上 次 设备 淀粉酶(酶法),50万元以下 次 设备(含50万元) a-羟基丁酸脱氢酶,50万元 以上设备 a-羟基丁酸脱氢酶,50万元 以下设备(含50万元) 次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尿素氮,50万元以下设备(含 次 50万元) 糖耐量试验,50万元以上设备 每管 糖耐量试验,50万元以下设备 每管 (含50万元)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血糖(含其他液体),50万元 次 以上设备
省物价局
血糖(含其他液体),50万元 次 以下设备(含50万元)
辽价发 2.5 (1995)103 号 辽价发 14 (1995)103 号 辽价发 12 (1995)103 号 辽价发 6 (1995)103 号 辽价发 5 (1995)103 号 辽价发 4 (1995)103 号 辽价发 3 (1995)103 号 辽价发 3 (1995)103 号 辽价发 2 (1995)103 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1 / 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1999]7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7.0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1999]72号1999年7月1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人格政策改进药品人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配合药品价格改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这次医疗服务人格调整,按照优质优价和有利合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次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说明
异常血小板形态检查 24小时尿胱氨酸测定 尿卟啉定量测定 粪便脂肪定量 精子低渗肿胀试验 精子凝集试验 精液卵磷脂测定 精液渗透压测定 精子速度激光测定 精子爬高试验 精子顶体酶活性定量测定 精浆弹性硬蛋白酶定量测定 精浆(全精)乳酸脱氢酶X同 工酶定量检测 精浆中性a-葡萄糖苷酶活性 测定 精液白细胞过氧化物酶染色检 查 精浆锌测定 精浆柠檬酸测定 精子膜表面抗体免疫珠试验 包括IgG、IgA、IgM 精子膜凝集素受体定量检测 抗精子抗体混合凝集试验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测定 磷酸葡萄糖异构酶(GPI)测 定 磷酸葡萄糖变位酶(PGM)测 定 简易凝血活酶纠正试验 纤维蛋白溶解试验 血栓弹力图试验(TEG) 小密低密度脂蛋白(sdLDL)测 定 血酮体测定 包括血酮体快速测定 血清游离钙测定 人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谷胱苷肽还原酶测定 血清谷氨酸脱氢酶测定 甘胆酸(CG)检测 糖缺失性转铁蛋白(CDT)检 测 B型钠尿肽(BNP)测定 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 定 α1—微球蛋白测定 包括血清及尿标本 T-H糖蛋白测定 含呕吐物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310100034 交感神经节毁损术 310205009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 310205010 310510012 310601013 310606002 310800027 310903014 310905024 310905025 311100019 D-木糖耐量测定 口腔活检术 一氧化氮呼气测定 恶性肿瘤腔内灌注治疗 脾穿刺术 胶囊内镜检查 经内镜胆管内超声检查术 消化道造瘘管换管术 精液优化处理

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鞍山)

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鞍山)

一次性输液
器、一次性
输血器、过
滤器、留置
针(无菌透
明敷贴、肝
素帽)、密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 封输液接头

、胰岛素专
用注射装置
、胰岛素专
用针头、采
血器、注射
器、药物、
血液和血制

单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日 次



小时 小时 小时
次 次 次 次
价格 (元)
10.0 10.0 10.0 10.0 15.0 60.0 15.0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项目内涵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 、急症的诊疗服务 含诊查、护理等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除外内容 单位 次 日
价格 (元)
12.0
25.0
00 住院诊查费

12.0
1103
01 住院诊查费(A医院) 3.急诊监护费

14.0
110300001 00 急诊监护费
120400012
动脉穿刺置管术
120400013 00 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
120400013 01 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
1205
5.清创缝合
包括术后创口二期缝合术
除外内容
单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组
价格 (元)
5.0 5.0 12.0 12.0 12.0 6.0 6.0 6.0

1.0
小时
1.0
1202
2.抢救费
120200001
大抢救
120200002
中抢救
120200003
小抢救

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辽卫函字[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48号)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执行血站供应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执行医院与病人结算价格,其中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医疗机构的储血费和配血费。

储血费按每单位(全血200ml,成分血每200ml全血制备,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元,从各县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取血的由“区域性中心储血室”收取储血费,用血单位不再收取储血费;配血费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血站协助医疗机构开展的相关服务项目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血站每个工作日为市区内医疗机构送血服务一次的免收送血费(省血液中心为二次),自第二次(省血液中心为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30元;每周为郊区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送血服务二次的免收送血费,自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送血费,行程在80公里以内的收50元,80公里以远的收80元。

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送血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卫生厅、物价局重新明确。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收其他费用。

新增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卫生厅、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辽价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二○○三年三月五日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但经论证有治疗和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也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管理:1、《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2、新增确需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诊疗仪器等。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卫生部门审批,并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备案。

省管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省价格、卫生部门申报;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当地市价格、卫生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省价格、卫生部门审批。

第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由省价格、卫生部门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六条各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填写《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按规定格式填写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5]4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

(辽价发[2015]49号)
鞍山市、本溪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
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医药价格改革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6
•【字号】大价函字[2002]71号
•【施行日期】2002.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函字[2002]71号)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成本测算,研究同意收费标准如下:
1、四肢关节成像诊断系统300元/每部位。

2、手术中使用电切镜500元/次。

3、肛门直肠测压80元/每次(含直肠5-10cm置气囊、肛门内括约肌置气囊、直肠气囊充气加压、扫描记录曲线、内括约肌松驰反射、肛门内括约肌长度、最大缩窄压、最大耐宽量、最小感应阈测定)。

以上收费要做到明码标价、张榜公布,便于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定标准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去年7月份我市开始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此次是对此规定的补充。

按补充通知规定,住院诊察费收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予以确定为以天计算,计入不计出;体检费每次12元,不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气管切开护理每日20元,所管插管护理按每日10元收取;成人叩背吸谈每次15元;造瘘护理每次2元;氧气吸入每小时3元;过去静脉输液每组3元,现在规定连续输液第2瓶起每瓶按1元收取,使之趋于合理,降低了原收费标准。

静脉输注化疗药每瓶加收5元;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每小时收取1元;门诊输液使用观察床每次收取5元,使用观察椅每次收取3元。

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每组6元,连续输液第2瓶起每瓶按1元收取;大清创缝合每次80元,原规定为7针以上,现在按7针至15针80元,15针以上每增加5针加收20元;鼻饲管置管每次4元,注食、注药、十二指肠灌注每次收取2元,使用微量泵每小时按1元收取。

十二指肠引流每次60元;更换引流装置每次20元;清洁灌肠每次20元;脊髓(椎管)造影每次80元;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每次400元,使用DSA按1100元收取。

胎儿生物物理评分每次50元;尿三氯化铁试验每项3元,定量试验按20元收取;粪便隐血试验(OB)每项用化学法收取1元,用干化学法收取5元、用免疫法收取8元;阴道分泌物检查每次5元,细菌代谢产物检测每次60元;血清药物浓度测定每种药物用免种免疫学方法收取30元,用化学发光法收取50元,用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收取70元,用荧光偏振法收取100元。

用环孢素A测定收取240元、用他克莫司测定收取300元。

过去没有明确的收费项目,此次予以确定。

胸腔穿刺术每次80元,放胸水治疗加收20元;经皮穿刺肺活检术每处200元;先天性巨结肠清洁洗肠术每次300元,结肠途经治疗收取150元;腹腔穿刺术一次40元,放腹水治疗加收20元,腹膜穿刺术收130元。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部分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部分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部分补充和修订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120100011吸痰护理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入一次性吸痰管及连接管次 2120100013a 外周中心静脉导管(PICC)护理无菌透明敷贴次1512044.注射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留置针(无菌透明敷贴、肝素帽)、密封输液接头、采血器、注射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120400001肌肉注射包括皮下、皮内注射次 2 末稍采血每次按1元收取120400002b静脉推注化疗药包括动脉推注化疗药次10120400012动脉穿刺置管术PIU导管次70120700001雾化吸入包括超声、高压泵、氧化雾化及蒸气雾化吸入一次性雾化器次 3使用空气压缩雾化泵加收3元2102 2.磁共振扫描(MRI)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质、增强扫描用注射器耗材造影剂、麻醉及其药物1.计价部位分为颅脑、眼眶、垂体、中耳、颈部、胸部、心脏、上腹部、颈椎、胸椎、腰椎、双髋关节、膝关节、颞颌关节、其他;2.计价场强:以场强0.5-1T为基价,超过和不足时分别上下浮动60%,场强3.0T及以上上浮100%;3.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50元;4、二手磁共振扫描收费100元(含增强)210200001磁共振平扫每部位450 同时增强扫描免收平扫费用210300001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每个部位120 同时增强扫描免收平扫费用210500003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像单侧180单位(元)220201007浅表组织器官B超检查每个部位25计价部位分为:1.双眼及附属器;2.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3.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4.乳腺(不分单、双侧)及其引流区淋巴结;5.四肢软组织;6.阴囊、双侧睾丸、附睾;7.小儿颅腔;8. 膝关节;9.体表肿物220301002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每个部位90计价部位分为:1.双眼及附属器;2.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3.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4.乳腺(不分单、双侧)及其引流区淋巴结;5.上肢或下肢软组织;6.阴囊、双侧睾丸、附睾;7.颅腔;8.体表包块; 9.关节; 10.其他2206心脏超声检查图象记录、造影剂床旁彩超加收30元220800008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含计算机图文处理、储存及彩色图文报告次 5三维彩超、内镜及病理图文报告可按此标准收费250101008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项2 手工法10 仪器法250102006尿蛋白定量项3 比色法20 干化学法250103001粪便常规含外观、镜检次2 手工法12 仪器法250103002隐血试验包括粪便、呕吐物、痰液、分泌物、脑脊液、胸腹水等体液项1 化学法5 干化学法8 免疫法55 定量检测250103005粪苏丹III染色检查项 2*250103006粪便转铁蛋白检测次30*250103007粪便钙卫蛋白检测项130250104005精液酸性磷酸酶测定项180 定量法250104006精液果糖测定项130 定量法250202033血红蛋白S溶解度试验项80 细胞分离法单位(元)250203020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PT)项5 手工法12 仪器法90电化学发光法250301009可溶性转铁蛋白受体检测次40散射比浊法*250305026异柠檬酸脱氢酶测定(ICDH)次18*250305027谷氨酸脱氢酶测定次7250306002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项15 干化学法、速率法20金标法250306003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项70250306009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项70 干化学法,金标法80 酶免法100 化学发光法、荧光定量法250308008血清骨钙素测定项30 放免法60 酶免法90 电化学发光法250310001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项20 放免法、酶免法50 发光法7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10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项10 放免法20 酶免法40 发光法5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11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项10 放免法20 酶免法40 发光法5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17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测定项30 各种免疫学方法100 发光法单位(元)250310038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项30 各种免疫学方法(定量)50 化学发光法7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50心钠素测定项30 各种免疫学方法240 发光法250310054降钙素原检测项50定性100定量280发光法*250310062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1(IGFBP-1)测定次80250311005I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包括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PINP)测定项180发光法250401031血细胞簇分化抗原(CD)系列检测每个抗原80250403感染免疫学检测滴度按实际测试收费。

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辽价发 [2009]4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况,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包括的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国家新增项目如与我省现行项目编码有重复的,将我省现行项目编码依次后移。

国家修订项目涉及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如与我省现行规定内容没有冲突,应保留我省现行内容,并依据本通知进行增补;如与我省现行规定有凡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进行更正。

二、本通知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如有医疗机构开展,应依据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

三、各地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映。

四、本通知自二OO 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主题词:印发 医疗 服务 价格 通知附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打字:唐波 校对:李森15个第三级分类,500元;颅内镜加》(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通知如下: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规定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被系统160%。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5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经贸委:为规范医疗服务及药品经营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服务及药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就医、求药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服务及药品经营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的单位(含集体、个体、私营等)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可采用公布《价目表》和利用计算机等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价目表》和计算机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以价权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药品经营单位可采用《价格本》和《标价签》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价格本》和《标价签》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以价权部门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为准。

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形式、内容,按国家规定的分工管辖范围,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三、医疗机构公布的《医疗收费项目价目表》和《药品价格表》应设置在医院门诊大厅或收费窗口的明显位置,字迹工整醒目。

《医疗收费项目价目表》要列出常用医疗收费项目、标准。

标价的具体内容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等(具体样式见辽价发(1995)103号文件附件《辽宁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药品价格表》要标示出常用的政府定价品种的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等。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疗服
务项目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07]1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2.07
【实施日期】200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二月七日辽价函[2007]17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由试行转为正式的申请》、《关于制定病房包间收费标准的申请》及血清胃蛋白酶原和血清胃泌素-17检测、前列腺选择性激光汽化术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辽医保〔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0〕3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管医疗机构:为加强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机构改革前批复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复审,制定了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最高限价。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同意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已批复医疗机构继续试行(详见附件1),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试行最高限价,试行期到2022年6月30日。

其它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按照《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已批复医疗机构继续试行(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试行最高限价,试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

未批复的医疗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如需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三、对激光无痛采指血等4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止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详见附件3),如有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以S作为首字母。

我省现行文件已有项目未定价或者增加检验方法的,仍依据国家项目规范编码。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管理。

附件:1、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2、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3、停止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5月8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附件1
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16]8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试行后适于普遍开展的,列入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具体项目价格见附件)。

附件:增补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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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 [2009]4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况,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包括的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国家新增项目如与我省现行项目编码有重复的,将我省现行项目编码依次后移。

国家修订项目涉及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如与我省现行规定内容没有冲突,应保留我省现行内容,并依据本通知进行增补;如与我省现行规定有
凡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进行更正。

二、本通知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如有医疗机构开展,应依据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

三、各地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映。

四、本通知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主题词:印发 医疗 服务 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打字:唐波 校对:李森
附件:
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15个第三级分类
1500元;宫腔1200元(用组合气化
500元;颅内镜加
》(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通知如下:
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规定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收350 0
、体被系统
收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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