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辽价函[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五日辽价函[2008]91号)本溪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8〕122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128号),经研究,现就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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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1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6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2003]71号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6号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15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16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26号17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18 建设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19交通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2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21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63号22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23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9号24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51号25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26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8]61号27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28信息产业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辽价发[1998]86号2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4]14号30 林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31 农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1号32卫生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号33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32号34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94号35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36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13号37 人防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38 国土资源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39 税务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9]41号40 商业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41司法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49号42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43司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43号44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45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75号46 海洋渔业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22号47气象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0号48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105号49 审计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1号50民政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51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7号52 水利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61号53 国资委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09]143号54 知识产权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0]135号55 药监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9]149号56教育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57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2号58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85号59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3号60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46号61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62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0号63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78号64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9号 65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6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67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 6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69人事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29号 70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6号 71 文化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5号 72 质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73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8]19号 74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0号7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8号 76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77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3号7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79 广电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 8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8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73号 82 外专局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83 环保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84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85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3号86 环保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87 统计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88 党校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23号 89 其它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90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6号 9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49号 9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4号 93 房地产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字[1995]32号94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95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141号96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97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83号98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99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1]147号100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101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76号10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24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36号104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1号105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2]113号106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17号107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108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109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57号110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96号111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11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113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114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12号11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1号116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117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12号118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11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7]98号12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辽价发[2008]47号12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52号122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123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100号124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12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81号126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1号127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2号128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51号129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127号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0]57号131公用事业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44号132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1]59号133公用事业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134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64号135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3号136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20号137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9号138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112号139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16号140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14号141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142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60号143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40号144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46号145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辽价函[2004]95号146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辽价函[2010]125号147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22号148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45号149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0号150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2号151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68号152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9号153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30号154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17号155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0号156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8号157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1号158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40号159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3号160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3号161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4号162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16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6]75号164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98号165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156号166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2]87号167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辽价函[1994]25号168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93号169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170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号171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4]27号172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04]91号173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35号174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4]31号175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70号176 关于调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5]8号177 关于调整大伙房水库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53号178 关于凤凰山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12号179 关于沈阳金融博物馆继续执行门票试行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95号180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181 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8]57号182 关于沈阳桃仙机场停车场继续执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92号183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辽价函[2009]19号184 关于本溪水洞地质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1号185 关于调整闾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00号186 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行李寄存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39号187 关于适当调整冰峪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号188 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87号189 关于大伙房水库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28号190电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191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6]71号192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193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9]109号194成品油价格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125号195 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196交通运价关于整顿地方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辽价发[1994]56号197 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60号198邮政电信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199 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2]96号20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127号201 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71号202民爆器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06]23号203 关于重新修订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9]45号204医疗服务关于印发《辽宁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9]28号20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20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207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208 关于开展对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9 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3]124号210 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4]92号211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6号212 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5]122号2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06]45号214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7]15号2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8]78号21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217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10]48号218药品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21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8号220 关于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22号221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缘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15号22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44号22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54号224 关于公布24中抗感染类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80号22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4]88号22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22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5]14号228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229 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23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15号231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123号232 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24号233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234药品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23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61号23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87号23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13号23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26号239 关于制定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46号2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241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号24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1号24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4号24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32号24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9号24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辽价发[2007]50号24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58号248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249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91号250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119号25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辽价发[2004]145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一律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
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具体差价率见附件一。
二、凡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一律由医疗机构按本作价办法自行核定。
其零售价格的尾数应保留到角,分位四舍五入。
三、各医疗机构核定后的政府定价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企业投标时所报的零售价格。
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律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公示为准。
四、医疗机构核定后的所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应在价格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略)。
物价部门应对备案价格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药品流通差价率表┌────────────────────┬───────────────────┐│中标价格│流通差价率│├────────────────────┼───────────────────┤│10元以下(包括10元)│30%│├────────────────────┼───────────────────┤│10-30元(包括30元)│25%│├────────────────────┼───────────────────┤│30-60元(包括60元)│20%│├────────────────────┼───────────────────┤│60元以上│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附件二:(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2.12.20•【字号】辽价发[1992]190号•【施行日期】199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1992年12月20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人防办: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我省人民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省政府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产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对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外资金管理,并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沈军作字[1990]147号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财政可根据收费额的大小适当削减人防管理部门的经费以减少财政支出;对收费较多的应结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我省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二、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略)附件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 收费│备注││││单位│ 标准││├──┼────────────┼──┼───┼──────────────────────┤│ 1│工事使用费│ ㎡││按省人防委、财政厅、物价局辽人防委字[1986]7 ││││││号《转发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下达<辽宁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3.03.12•【字号】辽价发[1993]51号•【施行日期】199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3]51号1993年3月12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根据《辽宁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将省制定的《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规划管理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取和使用规划管理费应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工程(包括土建、给排水、采暖、供气、供电、电讯)设计概算总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收:1.永久性建设工程概算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2.5‰计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2‰计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5‰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收。
2.临时性建设工程按总额5‰计收。
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工程按上列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收取规划管理费后,不再收取“一书两证”工本费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其他费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辽价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8]78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四批补充文件(具体项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各项价格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物价局、卫生厅沟通。
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辽价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辽价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省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局,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服务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我省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房地产经纪、非保障性住房物业、住宅小区停车7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各地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7项服务价格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5月26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辽价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辽价发[2007]89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参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附: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价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9]6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为防止被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文件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费,经研究,对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以及下发时间较早、内容基本过时,或收费主体已发生变化和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止以下收费标准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07号)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辽价函字〔1994〕14号)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7号)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9号)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分和式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0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1号)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2号)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辽价发〔1991〕130号)1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普通传真电报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5〕70号)1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5〕50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29号)1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孕产妇保健册〉、〈儿童保健手册〉收取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1996〕8号)1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145号)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物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5号)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72号)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37号)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多信道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网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6号)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7〕127号)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75号)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147号)2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64号)2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烟草行业职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64号)2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69号)2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7号)2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68号)2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民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0号)3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9号)3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2〕46号)3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7号)3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74号)3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才教育交流中心专业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37号)3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电力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4号)3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东电系统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辽价发〔1994〕90号)3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49号)3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3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7〕12号)4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二、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明确文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3]8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3]87号)各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规定,制定《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政府定价成本真实、合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三)具有垄断性生产和指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六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物价局确定并公布;市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但须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辽交运发[2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各市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运价允许上、下浮动20%。
跨省、市旅客运价的浮动幅度需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本市区内,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线路旅客运价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备案后方可执行。
我省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增设了春节旅客运价、夜班车旅客运价、公铁分流线路旅客运价价目,并规定了其加、减成范围。
二、客运运价中含有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保障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赔偿方式及归属管理另行规定。
三、旅客客票中所包含通行费的计算方法:通行费(元)额定座位×实载率实载率按70%计算。
四、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
基本运价为0.5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
取消长、短途运价,为调节长、短途价差,货物运价增设了吨次费,集装箱运价增设了箱次费。
五、汽车客、货站、场收费及其他辅助业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前,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颁布的《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
六、旅客运价和客、货运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价发[2010]8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8.06【实施日期】2010.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0]83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物;纳税担保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简称价格认证机构,下同),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需求。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7.09•【字号】辽财综字[2001]379号•【施行日期】200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附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价格鉴证机构有效运作,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和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涉案物品鉴证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按标准支付。
第四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采用分段计费方法。
(一)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分档定率收费(见收费标准附表二)。
先计算各档收费金额,再将各档金额累加收取;(三)鉴证收费按照该案全部标的案值的总额计算;(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收费起点为100元,一万元以下的按附表一各档顺加50元,超过一万元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二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五)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对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大宗物品(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匹、农产品等),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序│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号││││││├─┼───────┼───────┼─────┼─────────┼──────────┤│1 │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国家发展和│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1 ││││植物油(料)、棉│改革委会同│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花的收购价格和│有关部门│粮食,中央储备食用│││││销售价格,储备││植物油(料),中央储│││││食糖竞卖底价,││备棉花、食糖、厂丝│││││储备石油的出厂││,国家储备用原油、│││││价格和出库价格││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储备化肥入库││备化肥等│││││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级储备、救灾物资│││││和销售价格│同有关部门│││├─┼──┬────┼───────┼─────┼─────────┼──────────┤│2 │专营│烟叶│收购价格│国家发展和│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1 │││及特│││改革委会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品││││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食盐│食盐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1 │││││批发价格│改革委会同│批发的食盐│││││││有关部门││││││├───────┼─────┼─────────┼──────────┤││││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内食盐经营企业│1 │││││小包装费用标准││││││├────┼───────┼─────┼─────────┼──────────┤│││两碱外工│两碱外工业盐中│省物价局│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1 ││││业盐│准供应价格及浮││营企业││││││动幅度││││││├────┼───────┼─────┼─────────┼──────────┤│││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1 │││││浮动幅度│改革委会同│业│││││││有关部门││││││├───────┼─────┼─────────┼──────────┤││││民爆器材仓储、│省物价局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1 │││││运杂费等流通费│同有关部门│业││││││率或销售价格││││├─┼──┼────┼───────┼─────┼─────────┼──────────┤│3 │重要│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农业││浮动幅度;港口│改革委│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结算价格││企业生产尿素、硝酸││││资││││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料││││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省物价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主要农作│收购、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1 ││││物种子││同有关部门│购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4 │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发展和│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1 │││││改革委│、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1 │││││同有关部│程供水价格│││├───────┤│门├─────────┼──────────┤│││││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5 │部分│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陆上油气田天然气│1 │││能源│││改革委│││││├────┼───────┼─────┼─────────┼──────────┤│││焦炉气│出厂价、批发价│省物价局│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炉气││││├────┼───────┼─────┼─────────┼──────────┤│││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国家发展和│未实行竞价上网、由│1 │││││网电价│改革委│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辽价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7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已转各市、各有关部门,现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统一归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等。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从书面受理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一般在60个工作日(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需召开听证会和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
对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提供虚假材料,超出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不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0]48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0]48号2000年6月6日)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辽政发[2000]20号《通知》,进一步清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降低商品房价格水平,推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要求,省将再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公布《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是在我省近几年多次开展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制定收费目录,巩固清费成果。
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清理建设项目收费的经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务必确保这次清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各类性质的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
为了便于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省汇总了《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有关收费单位衔接,认真研究目录,补充遗漏项目,更改不规范之处,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一是对现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建设项目收费中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过高的收费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二是对各市制定的未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收费,确需保留的,要提出充分的立项依据,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列入目录;三是将拟取消的收费项目同时报省。
各市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收费审核意见表》(附后)。
三、要坚持边整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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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