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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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辽政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9.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10.临时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11.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12.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一、二、三类电梯安装企业资质(转移到行业协会)2.辽宁省优质样板工程(转移到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分会)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下放核准事项(2项)1.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2.省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五)转移核准事项(5项)1.省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2.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4.建设行业基层专业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5.建设行业职业技术岗位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六)取消审核事项(2项)1.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2.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七)转移审核事项(4项)1.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5)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2.国家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4.国家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设立肇事车辆修理企业2.交通系统内部设立汽车二级维护企业3.乙级交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4.交通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员资质5.厅级交通科技进步奖6.地方铁路运价(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铁轮车、履带车及损害公路路面机具上路2.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3.在非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4.公路路树砍伐5.增设普通公路平面交叉道口6.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7.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8.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9.三、四级客运站站级10.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11.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非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12.非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三)转移审批事项(7项)1.出国船员海员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海船C类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4.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5.船厂焊工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6.验船师考试任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7.省管监理工程师及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1.肇事车辆维修厂年检2.交通系统内部汽车二级维护企业年检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检4.营运客车分类定级年检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年检6.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五)下放核准事项(3项)1.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年检2.非省发《道路运输证》年检3.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六)转移审核事项(2项)1.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甲、乙级交通监理单位资质(转移到省公路学会)2.监理工程师及各等级(类型)交通基建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七)取消审核事项(1项)1.省交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十五、省信息产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进口单台仪器设备(二)取消审核事项(2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2.企业划型十六、省农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1项)1.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2.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3.选育或引进蚕品种推广实验4.参与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制定5.种子价格超限(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6.草地权属变更7.建立牧草种子基地8.动物、动物产品出境9.发生一、二类疫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解除(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0.农机监理规费11.农机系统科技进步奖(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发放(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2.新兽用生物制品田间实验3.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4.草地监督员(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农机修理网点(三)转移审批事项(5项)(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1.种畜禽质量监督员(转移到畜牧技术推广站)2.饲料推荐产品(转移到饲料协会)3.兽医监督员证(转移到动物防疫站)4.动物检疫员(转移到动物防疫站)(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优秀农机教具评定(转移到农机协会)(四)取消审核事项(12项)1.肥料企业生产标准2.农业直接利用外资项目3.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4.农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5.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6.农机技术、设备进口7.农机中专招生计划8.教师资格认定9.农机高级技术职称10.农机事故处理11.农机培训单位资格12.农机省级科技进步奖(五)下放审核事项(2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民技术员绿色证书发放2.农民农机技术职称(六)转移审核事项(3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机推广单位的资格(转移到农机协会)2.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评估与鉴定(转移到农机协会)3.农机科研机构资格评估(转移到农机协会)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从事森林经营等活动2.扑火负伤致残、牺牲、医疗、抚恤金发放3.全省森林火灾等级4.山区综合开发项目5.全省经济林项目6.林业企业技改项目7.林业企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8.林产工业建设项目(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2.集体森林经营方案3.森林员资格(三)转移审批事项(2项)1.进口种苗检疫(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伐除严重感染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鉴定(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四)取消审核事项(3项)1.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2.种苗建设工程3.平原绿化达标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发放海上收购证2.渔业港口内监督机构的设置(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全省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2.全省国有渔业企业划型3.全省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4.省级地方渔业标准5.全省五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十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外派劳务人员政审资格单位2.100万美元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下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3.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4.全省外经贸行业会计制度修订5.全省境外贸易企业的投资6.对外劳务合作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1.全省外贸企业工人技师的评聘(三)取消审核事项(10项)1.开具外派海员出境证明资格2.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3.100万美元以上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上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核,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4.全省外贸企业科技开发项目三项费用及专项贷款5.全省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6.全省外贸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7.全省外贸企业申报科技成果鉴定(或接受外经贸部委托主持我省外贸系统科技成果鉴定)8.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9.全省外贸企业会计电算化手工脱账10.全省外贸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二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来华40人以下的外国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仅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演出、展览;本地区除杂技以外的艺术表演团组演出和艺术展览2.已在大陆探亲的台湾文艺界人士、临时主动提出或应我文艺单位邀请,就地进行小范围的、专业性的座谈会或非演出的联欢活动3.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文艺团体参观访问过程中临时提出的一次性学习或学艺4.我省文艺团体与台湾文艺团体及人士交换可以对外的文艺资料和文化科技咨询(二)下放审批事项(7项)1.非省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场所2.省直单位个人演出许可证3.非省直单位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5.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设施工程方案6.音像制品出租、零售7.娱乐场所设立(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6项)1.省直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2.同未建交国家的一般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及艺术展览的往来3.接受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直属的文艺单位和团体实习或进修4.文化厅所属音像单位等供应台湾或向台湾洽购音像制品5.台方独资在我省、台湾与我省单位在我省或台湾举办文化企事业或与此有关的项目6.出国参加或在华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重大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它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二十一、省卫生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辽宁省无烟草广告城市审批命名2.全省乡村医师中等水平教育证书颁发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认定4.省级卫生镇5.厅管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二)下放审批事项(10项)1.非省管医疗机构设置2.非省管大型、涉外的饭店和宾馆、疗养院的餐厅等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3.非省管公共场所单位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4.非省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医学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事项6.医药费收入总量控制指标7.中级西医职称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9.食盐卫生许可证10.省管医疗单位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转移核准事项(2项)1.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护士执业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1.医疗机构名称2.省管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3.厅直单位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十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县(市、区)及县以下计生及医疗机构使用米非司酮流产药物应用许可证2.技术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返还2.破产企业抵扣银行营业税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4.土地增值税评估机构5.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发票领购簿2.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3.各市对外商纳税人的处罚4.涉外税收征管办法5.延期纳税申报(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二十四、省环境保护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省补助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环保示范工程及其它重大环保项目立项及工程竣工验收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丙级设计证书3.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4.清洁生产周转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非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工程竣工验收(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全省排污费财务决算2.全省环境统计数据(五)下放审核事项(1项)1.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注册二十五、省广播电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2.省及市广播电视监测网(台、站)的设置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4.有线电视准播证的使用、发放(二)下放审核事项(1项)1.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二十六、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地区间双边体育交流2.省直训练单位中、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3.省体育先进县、乡(镇)、社区(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项目评估2.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3.援外(公派)体育技术人员资格条件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资格条件二十七、省统计局(一)取消审核事项(2项)1.县(区)变县级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达标认定2.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指标数据认定二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非省直单位店堂广告2.非省直单位户外广告3.非省直单位印刷品广告4.非省直单位酒类广告、广告显示屏(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合伙企业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三)转移核准事项(1项)1.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转移到省商标事务所)(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136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136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136号2003年9月15日)各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重要凭证,核发、管理、审验《收费许可证》是强化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物价部门对收费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管理、审验《收费许可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申请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样式,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省、市、县(区)物价管理部门分别核发。

各市、县(区)物价部门不得私自印制。

二、《收费许可证》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即中直、省直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所在市物价局核发,市与县区的分工由市确定。

按有关部门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国库或专户的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

三、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时,要对收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须依据省物价、财政部门及以上的文件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省委托市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同时注明市级文号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时,必须认真审核收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依法收费的文件及经营许可、税务登记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资质证书等。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价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9]6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为防止被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文件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费,经研究,对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以及下发时间较早、内容基本过时,或收费主体已发生变化和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止以下收费标准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07号)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辽价函字〔1994〕14号)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7号)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9号)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分和式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0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1号)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2号)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辽价发〔1991〕130号)1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普通传真电报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5〕70号)1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5〕50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29号)1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孕产妇保健册〉、〈儿童保健手册〉收取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1996〕8号)1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145号)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物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5号)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72号)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37号)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多信道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网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6号)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7〕127号)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75号)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147号)2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64号)2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烟草行业职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64号)2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69号)2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7号)2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68号)2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民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0号)3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9号)3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2〕46号)3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7号)3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74号)3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才教育交流中心专业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37号)3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电力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4号)3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东电系统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辽价发〔1994〕90号)3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49号)3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3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7〕12号)4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二、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明确文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
【总页数】11页(P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国家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J], ;
2.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4.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5.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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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
录清单的公告
正文:
----------------------------------------------------------------------------------------------------------------------------------------------------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管理情况,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现调整本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附件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1.收费标准栏中详细的收费标准及未注明的其他收费标准等内容见具体收
费文件;
2.授权设区市、县定价的收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地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价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9]51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中)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并主动做好与纠风、减负等部门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认真部署本系统收费情况的自查自纠,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深入、突出重点按照1439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整顿涉企收费,一是范围较广,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二是重点突出,即重点清理涉及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商品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收费。

各市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不符合规定程序和权限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企业反映的情况,提出取消或保留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的,要作为乱收费行为查处。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辽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省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猪、羊、驴、牛免征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1980〕16号2关于地方直接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邀请外商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21号3关于颁发《辽宁省非金属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35号4批转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规划小组《关于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具体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0〕80号5 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实行企业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117号6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规定辽政发〔1980〕209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222号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304号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政发[1999]4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03
【实施日期】1999.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9]44号1999年12月3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及沈阳铁路局设置的共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1 / 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辽财税[2017]18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7〕184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33项涉及我省的中央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区要按国家文件精神,取消或停征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三、涉及取消或停征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涉及以前年度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各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税政收入处)。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及时更新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4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8〕20号),按照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1、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发放的表、证、单、书等证照,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发放,其所需要的印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表、证、单、书等证照经费预算,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印制。

2、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安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予以拨付;对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处置,在处置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对于国家开征燃油消费税取消养路费等六费涉及到的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3]97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3]97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3]97号)市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9项,降低3项,放开19项收费项目和标准。

此次公布取消降低放开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公布取消、降低的标准要进行全面检查,对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附件:1、取消收费项目表2、降低收费标准表3、放开收费项目表大连市物价局二OO三年九月二日附件1:取消收费项目表┌────────┬────────┬────────┬────────┬────────┐│序号│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文件依据│备注│├────────┼────────┼────────┼────────┼────────┤│1 │劳动局│外来人口管理卡│大价农轻字[2000]││││││1号││├────────┼────────┼────────┼────────┼────────┤│2 │公安局│助力车车牌证登记│大价费字[1998]29│││││费│号││├────────┼────────┼────────┼────────┼────────┤│3 │公安局│外来“三无”人员│大价费字[1998]40│││││培训、补贴费标准│号││├────────┼────────┼────────┼────────┼────────┤│4 │卫生局│卫生工程卡│大价费字[1997]42││││││号││├────────┼────────┼────────┼────────┼────────┤│5 │城建局│城市安全标志租金│大城发[1996]15号│││││赔偿费│││├────────┼────────┼────────┼────────┼────────┤│6 │金卡工程办公室│银行交易代办手续│大价发[1996]10号│││││费│││├────────┼────────┼────────┼────────┼────────┤│7 │民航机场│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大价工字[1999]34││││││号││├────────┼────────┼────────┼────────┼────────┤│8 │民政局│非救济收容人员的│大价费字[2000]29│││││收费│号││├────────┼────────┼────────┼────────┼────────┤│9 │物业管理企业│装修押金│大价发[1996]102 │自管公房、直管公│││││号│房、廉租住房仍执││││││行大价房字[1997]││││││95号文件│└────────┴────────┴────────┴────────┴────────┘附件2:降低收费标准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原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备注│├────────┼────────┼────────┼────────┼────────┤│教育局│市属中专录取费│学费的3% │学费的1% ││├────────┼────────┼────────┼────────┼────────┤│煤气公司│室内煤气设施改装│275元│260元│镀锌管2M以上│││费││││├────────┼────────┼────────┼────────┼────────┤││″│275元│220元│镀锌管2M以内(含││││││2M)│├────────┼────────┼────────┼────────┼────────┤││室内煤气热水器安│330元│320元││││装费││││└────────┴────────┴────────┴────────┴────────┘附件3:放开收费项目表┌────────┬────────┬────────┬────────┬────────┐│序号│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 │民政局│海葬服务费│450元/次│大价发[1997]54号│├────────┼────────┼────────┼────────┼────────┤│2 │″│安葬服务费│50元/年、100元/ │大价发[1994]36号│││││年││├────────┼────────┼────────┼────────┼────────┤│3 │″│社会办老年公寓│若干│大价发[2001]189 ││││││号│├────────┼────────┼────────┼────────┼────────┤│4 │经委│技术咨询服务费│双方协商│大价费字[2001]27││││││号│├────────┼────────┼────────┼────────┼────────┤│5 │教育局│家庭教育介绍费│2元│大价费字[1998]32││││││号│├────────┼────────┼────────┼────────┼────────┤│6 │产权交易所│会员费、交易费││大价费字[1996]10││││││8号│├────────┼────────┼────────┼────────┼────────┤│7 │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7元、12元/本│大价费字[1996]56││││汇编││号│├────────┼────────┼────────┼────────┼────────┤│8 │税务代理部门│税务代理业务收费│若干│大价发[1996]42号││││标准│││├────────┼────────┼────────┼────────┼────────┤│9 │妇联│用工登记费│5元/次│大财综字[1995]21││││││号│├────────┼────────┼────────┼────────┼────────┤│10 │″│职业介绍中介费│40元/人│同上│├────────┼────────┼────────┼────────┼────────┤│11 │″│家教事务所登记费│25元/人│同上│├────────┼────────┼────────┼────────┼────────┤│12 │″│心理咨询费│20元/人│同上│├────────┼────────┼────────┼────────┼────────┤│13 │″│家教中介收费│25-30元/人次│同上│├────────┼────────┼────────┼────────┼────────┤│14 │″│婚姻介绍所登记费│2元/人│同上│├────────┼────────┼────────┼────────┼────────┤│15 │″│婚姻介绍所中介费│50元/人年│同上│├────────┼────────┼────────┼────────┼────────┤│16 │″│电脑中介服务费│100元/人年│同上│├────────┼────────┼────────┼────────┼────────┤│17 │仓储企业│仓储收费│若干│大价发[1998]41号│├────────┼────────┼────────┼────────┼────────┤│18 │冷藏企业│冷冻冷藏费│若干│大价发[1996]72号│├────────┼────────┼────────┼────────┼────────┤│19 │物业管理企业│装修垃圾外运费│100元/户│大价发[1996]102 ││││││号垃圾外运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价│└────────┴────────┴────────┴────────┴────────┘——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项目收费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项目收费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30
【实施日期】1998.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
降低一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在已取消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一批省政府制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省政府决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
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关于贯彻刘克田副省长批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贯彻刘克田副省长批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贯彻刘克田副省长批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布日期】2000.06.10•【字号】辽价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关于贯彻刘克田副省长批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价发[2000]54号2000年6月10日)各市物价局:为巩固清费治乱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于5月26日在《辽宁日报》上重新公布了1993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取消的90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刘克田副省长为此做出重要批示:“同意省物价局意见,请有关部门并新闻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省物价局要会同财政、监察减负办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已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更要狠抓落实,一抓到底。

对于个别对国家和省政府决定顶着不办,继续我行我素者,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严肃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抓住一批这样的典型,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为认真贯彻刘克田副省长的批示精神,推动全省的消费治乱减负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刘克田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把进一步做好清理乱收费作为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纳入工作日程。

要以省重新公布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为契机,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

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舆论宣传,社会监督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二、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省局部署(文件另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开展一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大检查,对目录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903项收费要逐行业、逐部门、逐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继续收取明令取消项目的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33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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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7]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8.21
【实施日期】2017.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17〕6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
为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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