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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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
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06]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文件的函》(辽教函[2003]84号)等函件收悉。为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整治教育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19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函[2004]48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考试费分成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发布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
1、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本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文化课考试以及高等师范院校试点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的招生文化课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20元。
2、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
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收费
1、招生报名费
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元。
2、成人考试费
(1)专科起点的成人本科(含外语、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15元。
(2)非专科起点的成人本科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10元。
3、招生录取费
成人高校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新生的,招生录取费收费标准为每生50元。招生录取费由录取新生的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每科30元。其中报名费(含实践环节考试)收费标准每科5元,考试费每科25元。
2、按规定对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进行学历认定,收取自学考试学历认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3、按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第二专业进行免考认定时,收取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4、按规定对办理毕业手续的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学生按规定进行成绩合格认定时,收取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50元(含毕业证书)。
四、普通中专招生考试收费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免试生录取费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录取费由录取新生的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2、普通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20元(含上机考试)。此项费用由被抽考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考试报名摄像费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本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文化课考试以及高等师范院校试点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的招生文化课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初始报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及省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考试的考生,实行计算机摄像技术采集考生头像,制成带有照片的考生登记表、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及录取通知书,收取考试报名摄像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12元。
六、社会考试收费
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一级B、一级、二级每人次130元(含笔试及口试,其中单独参加笔试的,每人次70元;单独参加口试的,每人次60元)。
三级、四级、五级每人次150元(含笔试及口试,其中单独参加笔试的,每人次85元;单独参加口试的,每人次65元)。
2、剑侨少儿英语考试费每人次130元。
3、全国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人次80元。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每人次100元(含笔试和机考,其中一级、一级B为每人次80元),单独参加笔试或机考的,每人次50元。
5、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费每人次40元(含笔试和机考),单独参加笔试或机考的,每人次20元。
6、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每人次25元。
7、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费每人次25元。
8、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收取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
9、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收取的硕士学位考试费标准为:外语水平考试每人次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次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报名、考试、证书等全部费用。
七、开放教育考试费
省广播电视大学按规定进行电大学生开放教育考试,收取的开放教育考试费标准为每科30元。
八、其它有关规定
1、以上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均为向考生及学校收费的最终标准。有关收费单位不得层层加码,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本复函为依据向已交纳报名考试费的考生追缴收费标准差额。上述收费中上缴国家部分及省、市招考部门、院校之间的分成比例按附件规定执行。
2、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严格执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减少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