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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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辽卫函字[2012]585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58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376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要求,我省拟在2012年年底前开通“12320”卫生热线。

为进一步加强“12320”卫生热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成立全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12320”卫生热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12320”卫生热线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公众传播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引导群众科学就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分析与反馈等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传递政府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社会关切、传播健康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卫生政务公开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

建设“12320”卫生热线,对于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高卫生行政和应急反应能力;引导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加强卫生系统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增进群众对卫生工作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理解和爱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卫生秩序,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56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当事人-个人】王艳春【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河【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被告】王艳春【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5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56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某某。

法定代理人:孙宏晨,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春。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口腔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7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聪(主审)、任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医大口腔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邹明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当事人】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当事人-个人】徐淑云【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钟濠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濠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濠洋黄河【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徐淑云【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本院观点】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上诉人徐淑云主张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证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不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沈阳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先后共计两次对案涉诊疗过程作了鉴定,并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均认为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且上诉人在一审提出要求鉴定人询问申请时,辽宁省医学会亦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两份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对上诉人徐淑云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徐淑云主张的现有证据已经能充分证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问题。

其中,关于病历问题。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03年3月19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沈阳军区联勤部、辽河油田、沈铁、东电卫生处,省管各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决定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重要意义《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是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工具软件。

实行该系统旨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价格管理程序和方法,建立有效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价格管理提供准确的数字信息,为医疗机构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查询服务提供保证。

该系统有利于统一医疗服务项目,防止乱收费,增加价格透明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价格、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

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具体要求1.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安装使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

已经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按技术要求(具体见附件)对数据库和程序进行修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添置硬件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在2003年4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保证新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计算机管理。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辽卫函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68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医务人员和干部职工,认真落实《2007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以“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为载体,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形成了积极向上,争先创优,文明规范的新风尚,赢得了社会各届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为弘扬行业正气,鼓励先进,大力宣传在“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自觉抵制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先进典型,省卫生厅决定,授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34所医疗卫生单位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辽宁省金秋医院等69所医疗卫生单位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单忠艳等90名同志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诚信服务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鼓足干劲,再创佳绩。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对获得荣誉单位的职工和获得表彰的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标兵单位不超过2000元、先进单位不超过1500元、先进个人不超过2000元),以鼓励他们的突出表现。

同时,省卫生厅号召全省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医务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高全系统整体服务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促进全省行业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辽医保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2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对照《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等文件,规范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其中:“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2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二)规范现有口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取消“种植治疗设计”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调整“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详见附件4),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吴某、王某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王某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王某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9【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0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王某静;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韩某【当事人】吴某王某静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韩某【当事人-个人】吴某王某静韩某【当事人-公司】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张明辉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曲莉雅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谭宏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刘丽丽辽宁励菁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辉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曲莉雅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谭宏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刘丽丽辽宁励菁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辉曲莉雅谭宏刘丽丽【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励菁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王某静作为吴某的监护人,对吴某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床位费、门诊费均有医院票据予以佐证,护理费系根据护理级别及时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计算得出,交通费系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均在合理范围内,故对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王某静作为吴某的监护人,对吴某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受伤系其在学校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东西向、背身、后退奔跑,为躲避其他同学追逐突然右转身,与同样正在南北向奔跑避闪不及的吴某相撞造成,双方均应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韩某、吴某各承担40%责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附件1
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16]8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试行后适于普遍开展的,列入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具体项目价格见附件)。

附件:增补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印发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印发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印发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印发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辽价发〔2017〕105号,以下简称《规范》) 及《鞍山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一并下发给你们。

各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公XXX调整本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二、鞍山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附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辽卫函字[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76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医务人员和干部职工,认真落实《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在积极开展“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中,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建和谐社会为工作的出发点,将全省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作风问题,加大了整治工作的力度,规范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行为,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创建诚信卫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弘扬行业正气,大力宣传在“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自觉抵制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先进典型,省卫生厅决定,授予辽宁省人民医院等32所医疗卫生单位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等65所医疗卫生单位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徐绍年等91名同志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诚信服务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再创佳绩。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对获得荣誉单位的职工和获得表彰的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标兵单位不超过2000元、先进单位不超过1500元、先进个人不超过2000元),以鼓励他们的突出表现。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140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140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140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单位:全省卫生科技教育工作在省卫生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卫生科技教育工作,根据我厅《关于推荐辽宁省卫生科技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传[2010]39号)精神,在各地各单位认真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卫生厅研究,决定授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等38个单位为“辽宁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刘倩等69名同志为“辽宁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开拓进取、拼搏奉献的精神,在今后工作中作出新的成绩。

省卫生厅号召全省卫生科教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积极为我省卫生科教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附件:1、辽宁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辽宁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附件1:辽宁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重点学科建设先进单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卫生局大连市卫生局辽阳市卫生局二、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先进单位沈阳市卫生局大连市卫生局抚顺市卫生局本溪市卫生局丹东市卫生局锦州市卫生局营口市卫生局阜新市卫生局朝阳市卫生局盘锦市卫生局中国医科大学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大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辽宁医学院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先进单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四、继续医学教育先进单位鞍山市卫生局铁岭市卫生局葫芦岛市卫生局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一院辽宁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医学交流中心附件2:辽宁省卫生科教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姓名单位刘倩沈阳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孙晓沈阳市奉天医院副院长张桂荣沈阳市口腔医院院长周殿运大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邢洁大连市卫生局疾控处副处长张娅妮大连市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部主任刘莹鞍山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俞美蓉鞍山市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琳鞍山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心培训部长丁晔抚顺市卫生学校校长孙维平抚顺矿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刘佳良抚顺清源县卫生局医政股科员王国宾本溪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助理调研员曲文秀本溪市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姚宏本溪市卫生学校校长李俊丹东市卫生局科员孙英杰丹东市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司军丹东宽甸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沈丽佳锦州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处长杜策锦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申莲玉锦州市中心医院科教部部长唐玲营口市卫生局科教科科长冯蕾营口市中心医院科教科科员姜侠营口市卫生学校副校长于杰阜新市卫生局人事科教科科长马静宇阜新市中心医院医务科教部副主任冯亮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科教科科长徐晓琳辽阳市卫生局科教科科长宁英萍辽阳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吴秀君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张鸿杰铁岭市卫生局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敬军铁岭市卫生局基层妇幼科科员刘健铁岭市中心医院科教科科长田平朝阳市卫生局科教中心主任杨振江朝阳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李彪朝阳市第二医院院长助理王娜盘锦市卫生科研教育中心科员李艳娟盘锦市兴隆台区卫生局科员刘洪霞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局科员王艳芬葫芦岛市卫生局副处级调研员林挺葫芦岛市卫生局人事教育科科长王艳芳葫芦岛市南票区卫生局副局长欧风荣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人力资源部部长王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科研学术部科员伊哲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教科科长张劲松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四院副院长吴泰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科教部部长苏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教务部主任张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李国信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副院长于永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三院副院长萧鸿辽宁医学院附属一院科教部部长姜明欣辽宁医学院附属二院科教处副处长艾浩辽宁医学院附属三院副院长董武辽宁省人民医院院长助理樊文竹辽宁省肿瘤医院科教科科长张敬华辽宁省金秋医院医务科副科长怀晓红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医教科科长盖永健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办公室副主任潘丽静辽宁省疾控中心业务办科员戴伟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法规稽查科科长王长勇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科教科科长刘懿卿辽宁省健康教育所所长戴凡辽宁省医学交流中心副主任苏玉宏辽宁省信息中心副主任张琳辽宁省临床检验中心业务综合办公室主任赵玉虹中国医科大学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院长矫东风大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院长苗立秋辽宁医学院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2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2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2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配合药品价格改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优质优价和有利合理分流病人的原则,重点调整了诊察、护理、麻醉、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为了逐步改变“以药养医”的状况,增强医疗单位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各地要抓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有利时机,继续抓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

一九九九年医药费总量增长控制指标全省确定为以市为单位不超过上年10%,其中药品收入控制在不超过上年的7%,药品收入占医药费收入比重降低3个百分点。

即医药结构由上年的全省平均39:61调整为42:58。

各市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超过省定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全面实施药品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医疗单位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整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把药品价格降下来。

同时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使群众在多支出医疗费的同时得到优质的服务。

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出台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

新的医疗服务价格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表(略)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各市物价局,省管各医疗机构: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107种乙类药品价格安排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件一所列107种西药中,复方铝酸铋颗粒剂,规格为1.3g×18袋,每盒最高零售价格由24.30元上浮到25.50元;地衣芽胞杆菌制剂胶囊,规格为0.25g×6粒,每盒最高零售价格由9.30元上浮到9.50元;规格为0.25g×20粒,每瓶最高零售价格由31.00元上浮到32.50元;山之内制药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商品名:高舒达)片剂,规格为20mg×10片,每盒最高零售价格由21.20元上浮到22.30元;规格为20mg×30片,每盒最高零售价格由56.60元上浮到59.40元。

除此之外其它品种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执行,暂不实行浮动。

上述价格从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价格表未列剂型和规格,由生产企业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二00三年二月十日前报省物价局。

三、价格表所列输液药品的其它包装规格,由生产企业提出价格意见,于二00三年二月十日前报省物价局。

四、各地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降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羟氨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4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羟氨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4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羟氨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羟氨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4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现对省内生产的部分中管品种,按照与中管代表规格品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人格分如下,请遵照执行。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生产企业│├─────┼─────┼─────┼─────┼─────┼─────┼─────┼─────┤│羟氨苄青霉│片剂│0.25g*24片│盒│ 9.70 │11.55 │13.30 │大连奥森制││素│││││││药厂│├─────┼─────┼─────┼─────┼─────┼─────┼─────┼─────┤│磷酸苯丙哌│片剂│26.4mg*48 │盒│ 1.80 │ 2.15 │ 2.50 │││啉(咳快好)││片│││││││├─────┼─────┼─────┼─────┼─────┼─────┼─────┤││片剂│26.4mg*96 │盒│ 3.65 │ 4.35 │ 5.00 │││││片│││││││├─────┼─────┼─────┼─────┼─────┼─────┼─────┤││片剂│26.4mg*120│盒│ 4.55 │ 5.40 │ 6.20 │││││片││││││├─────┼─────┼─────┼─────┼─────┼─────┼─────┼─────┤│复方新诺明│胶囊│0.48g*400 │盒│32.00│38.10│43.80│││││粒││││││├─────┼─────┼─────┼─────┼─────┼─────┼─────┼─────┤│双氯芬酸纳│胶囊│0.025*60粒│盒│ 2.55 │ 3.05 │ 3.50 │││(双氯灭痛)││││││││├─────┼─────┼─────┼─────┼─────┼─────┼─────┼─────┤│干扰素-a2a│冻干粉针│500万单位│支│164.00 │200.00 │230.00 ││├─────┼─────┼─────┼─────┼─────┼─────┼─────┼─────┤││冻干粉针│600万单位│支│197.00 │240.00 │277.00 ││├─────┼─────┼─────┼─────┼─────┼─────┼─────┼─────┤│白细胞介素│冻干粉针│ 20万单位│支│103.00 │126.00 │145.00 │││II ├─────┼─────┼─────┼─────┼─────┼─────┼─────┤││冻干粉针│ 50万单位│支│185.00 │226.00 │260.00 │││├─────┼─────┼─────┼─────┼─────┼─────┼─────┤││冻干粉针│100万单位│支│272.00 │332.00 │382.00 ││└─────┴─────┴─────┴─────┴─────┴─────┴─────┴─────┘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省物价局以前发布的上述品种规格价格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19
•【字号】辽价函[2006]35号
•【施行日期】2006.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辽价函[2006]35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确定和调整整形外科、整形美容中心开设的医学美容项目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院已经省卫生厅批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设立了整形美容中心独立开诊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美容项目属于特需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对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放宽的原则,同意你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见附表)在省定指导价格基础上上浮30%为最高限价,你院可在最高限价内与患者协商议定具体价格。

二、你院应在整形美容中心的明显位置,对各医疗美容项目价格依据规定进行公示。

你院其他科室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省定价格执行。

三、上述标准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满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重新审批。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84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84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84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广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他们为职业人群服务的奉献精神,省卫生厅决定授予辽河油田测井公司等11家单位为“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辽河油田测井公司戚冠军等40名同志为“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出新贡献。

同时,号召全省各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切实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通过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促进辽宁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 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五年三月七日附件1: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辽河石油勘探管理局测井公司大连机车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肿瘤医院大连医学院附属一院辽宁发电厂丹东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大连JMS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辽宁五龙金矿辽宁庆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件2: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戚冠军辽河油石油勘探管理局测井公司于贵贤辽河油石油勘探管理局测井公司李荣海大连机车股份有限公司赵越超大连机车股份有限公司王彩华辽宁省肿瘤医院齐志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孙咸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崔仪辽宁发电厂王淑君辽宁发电厂瞿尚云丹东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张新明大连JMS医疗器械公司赵占国辽宁五龙金矿曹俊华辽宁五龙金矿蔡宝宏辽宁庆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林辽宁庆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唐桂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徐涛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张秀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王素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李冬梅辽宁省人民医院杨萍辽宁省金秋医院徐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郑翠萍大连日立宝原机械有限公司滕欣核工业部大连应用技术研究所韩彬锦州医学院附属一院王宝顺渤海造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赵艳渤海造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葛成林辽宁向东化工厂蔡锦华大连市中心医院李永林丹东青城子矿社区集体办邢锡本丹东化纤股份有限公司XXX 丹东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李至明辽宁曙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宝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韧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斌丹东港务局侯昌茂丹东港务局安冬丹东丹银矿冶有限公司董起奎丹东太平湾发电厂李黎民丹东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结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1
•【字号】辽医保〔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辽医保〔2021〕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效率,现就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我省各地指定的允许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此次公布的核酸检测价格为最高限价,限被检测人员出行使用,由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报告。

各医疗机构,不得向被检测人收取诊查费。

三、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项目和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附件: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号】辽医保〔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医保〔2022〕2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调整为每人份28元,多人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8元(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同时,不得向被检测人收取诊察费。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
格。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3日起执行。

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激光无痛采指血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激光无痛采指血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激光无痛采指血医疗服务价格试
行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07
•【字号】辽价函[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激光无痛采指血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
的批复
(二○○七年二月七日辽价函[2007]18号)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市儿童医院开展激光无痛采指血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市儿童医院试行激光无痛采指血,每次采血按1.5元标准收取。

2、上述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至2007年年底,试行期满后按规定将相关资料上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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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06]3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
行上浮的批复
(辽价函[2006]35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确定和调整整形外科、整形美容中心开设的医学美容项目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院已经省卫生厅批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设立了整形美容中心独立开诊的实际情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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