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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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通过安全培训和教育,wenku.baidu.com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集团公司各涉煤分子公司经理班子(包括安监、生产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具体措施的能力。
东川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 矿劳资科、安监处、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一条 集团公司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与组织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管部门,由各级分管安全的领导每年组织工会、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造册,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了解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本岗位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排除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经费保证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通知的规定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各单位都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支。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四)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人员)露天煤矿初次安全培训不少于40学习,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露天和井工煤矿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所属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自觉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制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教育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与考核办法,保证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八条 各涉煤企业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培训场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采取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各涉煤子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应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固定和流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矿级领导班子、区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按照行业《规程》要求指挥生产;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和管理标准,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和班组长熟悉本工种《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监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并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五条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培训学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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