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001](可编辑)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六无不良担保记录;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2024年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1. 借款人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2. 贷款信息
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3. 担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4. 担保方式
本合同所述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担保人为本金加利息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5. 还款安排
5.1 本合同所述借款应于借款日起的借款期限内还清本息。
5.2 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利息按照逾期利率计算,每逾期一天按照借款金额的2%计算逾期利息,直至还清本息。
5.3 担保人须在借款人逾期后15天内还清全部欠款。
6. 违约责任
6.1 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将按照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由担保人向借款人垫付还款。
6.2 如逾期超过30天,担保人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上报信用资料中心。
6.3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并承担担保人因垫付还款所引发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7. 合同变更与解除
7.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获得借款人、担保人及信用社的共同确认和签字。
7.2 本合同可由双方协商解除,但需在解除前双方完成现有的借款及相关费用的结清工作。
8. 合同生效与解释
8.1 本合同生效,各方必须遵守。
8.2 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至借贷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8.3 本合同未涉及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样本第1篇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样本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样本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1.1 抵押物1.2 抵押权1.3 最高额抵押1.4 借款人1.5 贷款人第二条抵押物的范围与描述2.1 抵押物的范围2.2 抵押物的描述第三条贷款额度与用途3.1 贷款额度3.2 贷款用途第四条还款期限与方式4.1 还款期限4.2 还款方式第五条抵押权的设立与优先权5.1 抵押权的设立5.2 抵押权的优先权第六条抵押物的管理与处分6.1 抵押物的管理6.2 抵押物的处分第七条借款人的义务与权利7.1 借款人的义务7.2 借款人的权利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8.1 贷款人的权利8.2 贷款人的义务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变更9.2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则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4.1 合同的份数14.2 合同的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1.1 抵押物本合同所称抵押物是指借款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为抵押权的物质。
1.2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拥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3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就抵押物对贷款人享有的最高额度的抵押权。
1.4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承担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贷款人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享有抵押权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抵押物的范围与描述2.1 抵押物的范围本合同的抵押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股权等借款人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2.2 抵押物的描述抵押物的具体描述如下:(1)房地产:位于市区路号,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
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借款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借款人):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申请最高额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1.1 甲方申请的最高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元整。
1.2 乙方同意在甲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上述借款金额的贷款。
二、借款用途2.1 甲方借款用途为:________(具体用途)。
2.2 甲方承诺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乙方信贷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三、借款期限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3.2 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利率及计息方式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____%。
4.2 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支付。
每月的利息计算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甲方应在每月的还息日支付当月利息。
五、还款方式5.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借款到期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偿还相同金额的本金和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每月偿还相同金额的本金,利息按剩余本金计算,逐月递减,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担保措施6.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足够的偿还能力。
(2)提供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应具备合法产权、无争议、易于变现等特点。
6.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7.2 在借款期间,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本
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本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质押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
质押合同范本1合同编号:_________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相同,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本合同为主合同供应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其次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利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局部,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二篇)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甲方:(债权人姓名)、(证件号码)乙方:(债务人姓名)、(证件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保障甲方的债权得到有效保全,甲乙双方特订立本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共同遵循以下条款:第一条抵押权的设立与范围1.1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其他现在或未来对甲方产生债务债权关系的债务,不可撤销地抵押给甲方。
该抵押权以及相应的债权数额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最高额度为上限。
1.2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最高债权额度2.1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额为(具体金额)人民币。
2.2 债务实际金额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
2.3 如经甲方同意,可以调整最高债权额度,但调整后最高债权额度不可超过已还债务总额的150%。
2.4 一旦债务实际金额超过最高债权额的1/2,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物或其他担保以增加提供的抵押物。
第三条抵押物3.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其他现在或未来对甲方产生债务债权关系的债务担保的财产以总价值不低于最高债权额度的担保物,通过出质等方式提供给甲方。
3.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以下担保物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列举担保物的具体名称和详细信息)第四条债务履行保证方式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债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方式向甲方进行还款。
4.2 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权的变动5.1 如债务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的增加、减少(包括提前还款)、债务到期或债务的担保物变动等情况,甲方与乙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签订变动合同。
在未签订变动合同前,原有的债权债务继续存在,并受本合同约束。
5.2 变动合同生效后,原有债务债权发生变化,不再受本合同约束,改由变动合同约束。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最高额抵押担保:指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为债务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度的抵押担保。
在此额度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 最高债权额:本合同约定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超出此额度部分,乙方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抵押物及评估价值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乙方保证抵押物无任何权属纠纷和法律负担。
三、担保范围本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等。
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担保期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全部清偿债务为止。
若债务未清偿完毕,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乙方解除抵押或提前还款,需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
五、抵押物登记及保管费用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担保期间,抵押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持抵押物的完好,并承担维护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或处置抵押物。
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应确保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七、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1. 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2011版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编号: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HE IL ON GJIAN G RUR AL CRE DIT COOPE R AT IVE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 2. 3. 4. 5. 贷款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各联保小组成员为(市、县)乡(镇、农场)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或连续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人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最高贷款余额见签约表格)内分次发放贷款。
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提款金额应不得少于人民币(大写),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年月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放款3.1 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
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每笔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放款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还款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最高额质押合同模板
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质权人(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提供债务担保,愿意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乙方;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3. 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物1. 质押物为:[详细描述质押物,如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为人民币(大写):[填写金额]元整。
二、最高额限度1.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大写):[填写金额]元整;2. 本合同的最高额限度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总额的最高限额。
三、质押担保范围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四、质押期限1. 本合同的质押期限为: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内,保持质押物的良好状态。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有权优先受偿;处置质押物前,须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八、其他约定[此处可以添加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一、填空题(29题)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2、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3、农户贷款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4、农户贷款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
5、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按年修正)模式进行管理.6、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7、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8、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台)、(中台)、(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9、开展农户贷款业务要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10、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11、借款人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12、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13、农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14、信用等级采用(集中评级)、(随时评级)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相结合的方式。
15、农户信用评级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要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借款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___()最保借字第___号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
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六条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已修订)
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已修订)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贷款方):_______银行乙方(借款方):_______公司鉴于:1. 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运营的商业银行,具备提供贷款服务的资格和能力;2.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运营的企业,具备借款资格;3. 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甲方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信额度及期限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抵押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整。
2. 授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抵押物1. 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以下房产抵押给甲方,作为本次贷款的担保:(1)房产证号:_______;(2)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3)房屋坐落:_______;(4)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5)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6)土地使用权人:_______;(7)土地坐落:_______;(8)土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
2. 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性情形。
3. 乙方在授信期限内应确保抵押物持续有效,不得擅自处分、转让、赠与、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三、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2.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保险1. 乙方应在贷款发放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息总额,保险期限不低于授信期限。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001]
2011版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编号: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
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
质权人(全称):出质人(全称):(1)(2)(3)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物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
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甲方(质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为确保与乙方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以下简称“质押物”)向乙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质押物作为最高额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物1.1 甲方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以下财产作为质押物:(1)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保证质押物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且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利。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 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押物的交付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将质押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出具相应的收据。
3.2 甲方应保证质押物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乙方的要求。
第四条质押物的保管4.1 乙方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4.2 乙方应允许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况下,对质押物进行检查。
第五条质押物的处分5.1 如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5.2 乙方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应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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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001](可编辑) 版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编号: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
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
质权人(全称):出质人(全称):()()()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物、出质人同意以出质。
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质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出质人保证质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章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出质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若在质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质押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解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
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权的转让、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九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质物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质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质权人确定。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其他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质物的返还、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
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或拒绝或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实现的行为。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费用承担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五条解除权异议期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出质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质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出质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