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困境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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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困境与重构

童肖,安图

【摘要】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推定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虽排除了虚假债务和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为夫妻债务,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夫妻现实生活中的债务纠纷难题。家事代理制度的误读,使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陷入了立法与司法的双重困境。要解决这个困境,婚姻法应以家事代理

理论为基础,从家事代理的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责任分配等方面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期刊名称】桂林I丿耐S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8(032)001

【总页数】6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家事代理;举证责任;清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我国《婚姻法》通过第41条①的条文建立了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针对《婚姻法》≡ 41条规定的缺陷,2003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②,该条文在司法实践领域被广泛应用于相关案件。但这一条约由于经常对举债人配偶产生不利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通群众的广泛讨论,学者间对该解释持反对意见者亦不在少数。据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③(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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