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1.引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1978年开始实施以来,为众多学生提供了灵活的学习和进修机会。
考试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其顺利进行。
2.考试计划和课程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首先涉及考试计划和课程设置。
根据各个专业的要求,考试计划应当合理地安排考试时间,并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此外,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课程设置,以确保学生在考试前能够充分掌握相关知识。
3.招生与报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还需要规定招生和报名的程序。
招生范围应明确规定,并确保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都能够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程序应简便明了,包括在线报名和纸质报名两种方式,以方便学生的报名。
4.考试形式与考务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需要确定适合各个专业的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和实践操作等。
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考试规则也需要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此外,考试需设立专门的考务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监督,以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和安全。
5.防范作弊与违规行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应该划定严格的规则以防范作弊和违规行为。
管理办法应规定考试中的禁止行为和处罚措施,并明确监考人员的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考试过程的监控,通过使用监控设备和人工监考相结合的方式,预防作弊行为的发生。
6.成绩评定和证书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需要规定成绩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
成绩评定应当公正、客观,并确保评卷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合格考生应及时获得相应的证书,以便继续深造或就业。
7.监督和评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督考试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
评估机制应定期对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以提高其适应性和科学性。
8.结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办法对于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教职成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第八条《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四章考试办法第五章考籍管理第六章社会助学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八章考试经费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

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近日,教育部制定印发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专业设置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益,也关系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适应。
为推进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切实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近年来,教育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目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从管理制度来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设置工作均有专门文件指导,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长期以来参照全日制教育,在专业设置的管理方面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
从专业设置现状来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专业设置口径不一,有些专业存在社会需求萎缩、内容陈旧、口径偏窄、学生规模过小、名称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行统筹规范。
从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要求来看,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改革在逐步推进。
2023年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审批权相继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结合的相关要求,专业设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亟需跟进。
综上所述,研究制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是从国家层面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提升专业管理水平的固本强基之策。
问:《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遵循的思路是什么?答:《管理办法》是教育部统筹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第一份文件,主要思路是: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明确责任和程序,加强过程监管与信息服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政策。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提升考试管理水平,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考务工作的重要性考务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考试的组织、监督、评卷和成绩的发布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教育部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希望通过本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了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
首先,在考试前,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考务工作组进行考务准备,明确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等重要信息。
其次,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考务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考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为了保证考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该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务监察组,在考试过程中进行监察和抽查,确保监考人员的执行力和纪律性。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考务工作的评价机制,对考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考务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具备高度的纪律意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于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
例如,考试机构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有违规行为。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考务工作的违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建立健全考试成绩管理制度。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考生权益。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3 —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执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报名报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地(市)县(区)报考年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代码代码度号十月份考试为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d3c2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c.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现将《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是对高等教育自学教育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规范开考专业并保证棒总体规格和质量标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及制定、修订专业考试计划的基本业务规范。各地在进行开考专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分步骤、有计划地稳步实施。
根据专业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从1996年起组织了各学科600多位专家,对全国开考的400余个专业进行曲了论证、调整和审定:在专业设置上,增强了适应性,删减了不适合自学考试的专业,增设了社会急需的专业,考虑了自学考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发展的需要,兼顾了自学考试对社会力量办学教学质量进行检验以及满足人民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需要;在专业层次结构上,减少了专、本衔接的目标的要求,对课程体系结构、内容进行曲了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为适应大规模社会化考试组织管理的需要;对各专业课程门数、学分数、同类或相近类专业公共课、主干课程名称、内容作了统一规范,形成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调整后的《专业目录》含有专业224个,其中专科专业141个,独立本科段专业61个,专本衔接的本科专业22个。本、专科学历层次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的总体要求相一致。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分类办法,分为23类。
对开考《考业目录》之外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审批。如确有需要开考的个别特殊专业性,应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考试[1996]9号文件精神报全国考委审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doc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下文是我收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简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自2001年开始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基本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促进自学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以详细解读的方式,介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一、自学考试的定义和目的自学考试是指通过个人自学,在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并取得学历的一种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广大群众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考试科目和学习内容1. 考试科目自学考试设置了与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相应的学科和专业,包括文学、历史、经济、法学、教育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领域。
考试科目的设置和调整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做出科学规划。
2. 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以教材和相关资料为主,学生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材料。
教材的编写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编委会负责,对于考试科目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三、报名与考试管理1. 报名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2. 考试形式自学考试实行闭卷考试,采用笔试和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事先公布,学生需按时参加。
3. 阅卷和成绩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教师组成的阅卷委员会进行评卷,确保评卷过程公正透明。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发布,学生可以通过登录考试网站或查询成绩通知单获得自己的成绩。
四、学历与证书颁发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和证书。
学历的颁发要经过学历认证,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布。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自学考试的监督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共同完成。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并进行管理监督,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社会监督机构则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对考试管理和学术诚信进行监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文件
01 总则
目录
02 开考专业
03 专业考试计划
04 考试大纲与教材
05 监督与检查
06 附则
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全国考委对各省级考委开考的专业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三十八条 对不具备开考条件、考试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省级考试机构,全国考委将视具体情况,予以 通报批评或取消部分专业颁发毕业证书的权限。在整顿调整前不得开考新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考专业、跨省开考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的,以及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 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并追 究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总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 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 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 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 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 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 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04•【文号】国发[1981]8号•【施行日期】1980.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1980年12月4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将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它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
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
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后,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务院: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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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教考试﹝1996﹞9号
1996年5月1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
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
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
第二章开考专业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
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
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
第九条为了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考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
月内批复。
暂不批准开考专业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
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第十三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
(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
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
个别地区要求提前
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
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
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
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第二十条专业考试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
学分表明课程内容的分量及其在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地位。
学分数以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计划相应课程授课总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计1学分;实验、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其他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的学分数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
课、专业课及实践性环节四类。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
第二十二条专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
各专业总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开考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14门。
根据业务部门、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业证书的考试标准,确定考试课程。
其总学分数不低于4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8门。
第二十三条本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的水平一致。
本科可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和本科段。
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相衔接。
本科累计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2门。
第二十四条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应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本科的水平相一致。
各专业的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10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是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考核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全国颁布或批转的专业考试计划,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设选考课程。
调整的课
程门数专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4门,本科专业不得超过6门,学分数不得超过总学分的30%,并在向社会公布前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四章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
第二十七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门考试课程必须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全国考委未制定、国家教委未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省级考委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并报送全国考委备案。
省级考委编制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以利于统一课程考试标准、确保考试质量。
第二十九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目标应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专科或本科相应课程的基本要求相一致。
第三十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等。
并根据课程的特点,列出题型示例。
第三十一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规定课程的基础内容和考核目标;着重说明课程的重点、难点,以及要求自学应考者必须掌握的程度和熟练度。
要强调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学习与考核要求。
第三十二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应体现科学性、系统性,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以培养应考者的自学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三十三条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及其课程特点。
做到注重基础,精选内容,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语言精炼,文字易懂。
实践性强的课程,应另行编写实践环节考核大纲或社会调查提纲。
第三十四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至少应在课程考试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一经公布,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使用的教材是课程考试标准和内容的具体体现,一般应从全国考委和省级考委编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材,应按照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教材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体现自学的特点。
全国考委、省级考委负责组织编写或审查选用教材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全国考委对各省级考委开考的专业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三十八条对不具备开考条件、考试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省级考试机构,全国考委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部分专业颁发毕业证书的权限。
在整顿调整前不得开考新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考专业、跨省开考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的,以及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