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效力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二)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法律效力的根据:(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
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
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守法不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的人利益受损。
法理学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与冲突
1.域内效力
(1)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辖 的领域之外。
(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对人适用的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 保护主义相 结合的原则
原有的法律终止生效。
(3)自然失效。 (4)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废止或修改某项 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自宣布之日起该法或该条款 即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的法律对它的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有效。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 轻原则 法的溯及力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 轻原则
从轻原则
(二)法的空间的效力
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 与冲突
法的效力 法的冲突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一节
一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也叫法律的拘束力,是指由国家司 法机关保证执行的法律上的强制作用及其生效的范 围。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第一决定因素。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对人的效力、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
二
法的效力的范围
(6)确定“一事不再理”原则。
2.司法协作中的协调
(1)管辖权的协调。 (2)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实现的共识。 (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致适用原则和限制。 (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致认可。
(一)法律方法
(4)促进各地区法律的协调。
(二)程序方法
1.管辖权的协调
(1)确定一致的专属管辖原则。
(2)确定被告户籍所属地区法院的一般管辖原则。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在中国,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地域、民族、职业、身份等差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 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不仅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具有平等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高低、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4. 法律具有保护性: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5. 法律具有可追溯性:法律一般有追溯力,即对过去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也可以适用新法律。
当法律有变动时,一般会规定过渡期,确保公民有足够时间了解和适应新法律。
6. 法律具有权威性: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大家都应当尊重法律,依法行事。
总之,法律的效力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全体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规范,即一种标准、一种尺寸,是我们这些主体都要遵照执行的,属于制度规范。
2.法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它是专门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3.不是所有的行为问题都是法要解决的。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法的产生是基于制定或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生活当中本来没有的规范,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有关程序把这种规范创造出来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称为制定。
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所谓认可是指生活当中本来就已有这种规范,但此种规范没有法律效力,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加以选择,对其赋予法的效力,使之进入法,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在我国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些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在宪法、法律、法规中又以具体的条文表现出来。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有三种具体的表现: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注意: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最大的区别)1.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强制性,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性,即所有的规范都是有强制力的,强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转移的。
3.法的强制不是随意性的强制,而是有严格程序加以规范的强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点)1.法的规范作用的五种体现(考试重点)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职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会公共职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
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006第八章法的效力(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八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那样行为。
法的效力广义上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就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我们这里讲的法的效力是指狭义的法的效力,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效力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法的效力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是不同法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即法的效力等级或法律位阶问题。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限、领域和对象和行为。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但不是对所有人有效的,也不是对人的所有行为都有效的,到底对哪些人有效?这是法的对人的效力范围,到底是对人的哪些行为有效?这就是法的对事的效力范围;人的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中,但法也并不是对所有时空中的人的行为有效,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也包括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
由此,法的效力可分为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法的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各国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先后确立过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1、属人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只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不论其在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
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则不适用该国法。
2、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
司法考试四卷法理学复习知识: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四卷法理学复习知识:法律效力司法考试四卷法理学复习知识:法律效力导语: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知识点吧。
法律效力:是法律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四个维度中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应然法律效力:指法律在时间、地域、对象和事项四个维度中应该具有的作用力实然法律效力:指法律在时间、地域、对象和事项四个维度中实际具有的作用力相对法律效力:指法律在其公布后至生效前时间段内或从新法代替旧法交替之时因法律溯及力而产生的一定时间内,对部分地域、部分对象、部分事项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如果可以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可以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而言,法律没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实行有利追溯原则,在民法中表现为对原被告都有利才可以追溯。
在刑法中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效力的结构一. 法律效力的内部结构1. 法律效力的国家强制作用力2. 法律效力的载体——法律3. 法律效力的维度,即法律效力的范围二. 法律效力的动态结构1. 应然法律效力2. 实然法律效力概述法律效力的时间维度1. 法律效力时间维度二分法的缺陷2. 法律效力时间维度三分法的基本内容3. 相对法律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1.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2. 在同一主体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更高3.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规范。
4.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先于一般性立法5. 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
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
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
作为与根本法对称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称的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如一些法理学着述认为国内法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理学第十二章 法的效力与冲突
(3)自然失效。即指有的法律由于完成了自 己的历史任务,或法律存在的特定条件已经消失而 自然失效。1950年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便是 例证。 (4)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废止或 修改某项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自宣布之日起该法 或该条款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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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或法的 回溯力,是指新的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该法就有溯及力,无效就无溯 及力。世界各国对这个问题,曾有过以下五种原则 和主张: (1)从旧原则。新法律不溯及既往,对新法 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只能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 法律,即旧法。
(2)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生效。我国 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多采用这种方式。这是因为 法律公布后还得做一些准备工作,以便有充分的时 间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并做好人力与物质装 备等准备工作。如《刑法》是在1997年3月1 5日公布的,于1997年10月1日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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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 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 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 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 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 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 、“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 新法“默示地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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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范围 内发生效力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空间上的 效力有两种情况: 1.域内效力 由于制定9
(1)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一个国 家的法律在它的整个领域内生效。所谓整个领域, 包括一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延伸意 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馆以及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 的船舶或飞机。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 法规、决议、命令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法律本身 有特殊规定外,其效力及于我国全部领域。
法的效力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名词解释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法律规则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的效力这个主题下,我们将通过不同的视角分析法的效力及相关概念。
一、法的效力概述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和规范力的程度。
这种约束力可以通过强制力和社会认可力来体现。
强制力是指法律规则通过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或赔偿;社会认可力则是指法律规则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并在实践中被遵守和尊重。
法的效力不仅是法律本身的属性,还与法律的实施、宣传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密切相关。
二、法的效力的来源1. 权威性:法的效力源于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进行宣布和实施。
法律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因此其效力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社会共识:法的效力也源于社会共识。
法律规则通常是根据社会需求和共同利益来制定的,它们可以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当法律规则与社会共识一致时,人们更愿意自觉遵守,进而提高了法律的效力。
3. 执行力:法律的效力还取决于其执行力。
如果法律规则只是一纸空文,那么它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法律规则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管,才能对社会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法的效力的层次1. 基本效力:基本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
即当法律规则在国家的法律层面上被制定和宣布后,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对于个体而言,基本效力的法律规则应当被遵守,不得违法。
2. 衍生效力:衍生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在具体社会环境中的实施和应用效果。
法律的衍生效力需要在实践中的法院判决、行政决策和社会行为等方面体现。
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则,才能真正具有完整的法的效力。
四、法的效力的限度法的效力虽然很强,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度。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由于社会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一定时间和程序。
法理学(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三、法律效力的本源 法律之所以有效力,从形式上看,来自于国家 权力,是国家权力赋予法律以力量;从实质上 看,来自于民众的认可,人民通过选举,直接 或者间接参与立法赋予法律以力量。良好的法 律,应该反映社会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 充分反映社会客观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 才具有强大的威力。
一、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 法律效力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均对同一时空或 人事有效,所发生的不协调现象。 法律效力的冲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冲突; (三)同一法律制度内不同法律的冲突。
第三节 法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如果一国签订了某国际条约,应 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 (二)在不同主权者控制的不同法域之间,按协定冲突规范予以 解决。通常采用的原则有:属人原则、物之所在地原则、行为地 原则、法院地原则、国旗国原则等。 (三)同一法律制度内不同法律的冲突,按以下原则处理: 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原则;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3、新 法优于旧法原则。 上述三项原则有层次之分。 此外,同一法律文件中也存在不同规则或原则之间的效力冲突问 题。
法理学
周其明
第五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法生效的范围 第三节 法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一、法律效力的含义 法律效力是法律本身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 保障的各种作用力的总和。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二、法律效力的表现 (一)公定力。法律的内容无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都是以国 家的名义发布的人民意志,一般都推定它是正义有效的。一切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二)确定力。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法 律的调整后,就变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权利、权力或义务应当是明确的。法律的这种确定力利于形成 一定的法律秩序。 (三)拘束力。法律的拘束力是指法律对有关的人员或组织所产生 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执行力。法律的执行力是指法律生效后,法律拥有各种手段 保证自身得以实现的效力。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考点一】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如: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法律敎育网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1.归纳法的含义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法理学第五章5-法律的效力
3.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领域内有效,即法
律规定其法律效力所指向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具体有两种情形:
(1)法律的域内效力
•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律在一主权国家领域内具
有效力,相反,在该主权国家领域外无效。
(2)法律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效力等级
1. 概念: 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
四、法的效力影响因素
1、权力统一稳定
2、立法水平、执法手段、司法公正(独立)
3、社会法治意识(权力主体、公民)
4、社会物质生活水平
课后作业
分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 力位阶如何?
第五章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释义 二、法律效力的内容 三、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
重点掌握
法律效力的内涵
法律效力的特征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的等级
一、法律效力的释义
比较分析:国法与家规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与《卢氏家规》
(一)对法律效力的几种理解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
力和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2. 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
上的沿展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法律何时失效以
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失效时间 :明示的失效和默示的失效 3.法律溯及力问题
——张文显
“在我国法学界,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 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效力。 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一)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律
(二)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
(三)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
三、法对人的效力
(一)属人主义
(二)属地主义
(三)保护主义
(四)折衷主义
四、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
五、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律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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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效力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
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
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二)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
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可以分为
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
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法律效力的根据: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
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
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
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
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
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
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
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
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
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
而言。
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
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守法不
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
的人利益受损。
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道德观念,根据公平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二、法的对人效力
(一)确定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
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3.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
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4.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和有效。
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
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四、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
1.为公布之日起生效;
2.为公布后在某一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
3.为公布后待一定条件满足后生效。
(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
1.为明示废止,即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为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四)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原理: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
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比如,《著
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
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
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