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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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三篇
篇一: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前言
随着铁路跨越式发展思路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特别是《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11号令)的发布实施,对参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用以指导中心所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明确监理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同时对其他参建各方也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
细则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扩展,包括了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监理职责,并结合新颁布的《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监理在铁路专业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使整个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细则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编写,铁道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XX公司、XX公司为参编单位。
在本细则编写过程中,得到了铁道部各级领导的悉心指导和支持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协助,对此深表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错漏之处实属难免。希望各参建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能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往以下地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明确监理职责,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是《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细化,涵盖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下土建工程、工厂或现场制梁工程、铺架工程、站场及房建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四电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构配件、设备监造等的监理工作。
1.0.3 本实施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铁道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
4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
1.0.4 实施监理工作前,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进行监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搞好现场协调工作。
1.0.5 监理单位与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
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得损害施工
单位的合法权益。
3 经过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和优化,提出书面建议。
1.0.6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1.0.7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铁道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代表政府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2 术语
2.0.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0.2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工作机构。一般指在施工现场设立的监理站。
2.0.3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或铁道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4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5 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6 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7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8 监理规划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工程特点,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0 工地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协调等事宜在工地召开的会议。包括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不定期召开的专题会议。
2.0.11 变更设计
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原设计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功能、结构、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2 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3 见证
由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某工序或作业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对检测试验取样过程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取样,对试验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试验,对检测过程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检测。
2.0.14 旁站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2.0.15 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0.16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检测和试验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委托或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2.0.17 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0.18 费用索赔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0.19 分包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活动。
2.0.20 临时延期批准